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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

發布時間: 2020-12-02 16:51:05

❶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哪個效力大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省和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 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 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可見,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

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 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照《規章制定程 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❷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哪個效力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座談會紀要》對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作出明確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於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於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4)地方政府規章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5)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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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❹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不一致怎麼辦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既不是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關系,也不能按照簡單的法律效力范圍寬廣關系來判斷效力問題。因此,不能簡單地確定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誰高誰低,發生沖突時應該對誰優先適用,而需要國務院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調整這種關系。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有權對部門規章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判斷,有權撤銷和進行改變,但無權改變撤銷地方性法規。如果國務院對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時,認為要優先適用部門規章,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應該由哪裡個機關作出裁決

由國務院出面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明確提出這種情況需由國務院出面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5)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❻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效力

法規適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❼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那個效力更高地方性法規也屬於是部門規章嗎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內現沖突的話,由下面容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❽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內面的方式進行選容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❾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9)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❿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三者哪個效力最高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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