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執法人員
㈠ 網約車三證齊全,裝人沒走訂單(線上),被綜合執法部門扣車,會罰款嗎罰款依據是什麼,罰款額有標准
可以接單啊,暫時沒有停止給私家車派單,跑網約車一直都需要三證齊全,不只是網約車資格證,車子也得是運營車輛,三證少一個被運管處查到都是要罰款1-3萬的
㈡ 滴滴網約車(快車)異地被交通執法部門扣車,滴滴公司不管,希望得到幫助
滴滴往約車異地被交通執法部門扣車了,滴滴公司不管,希望得到幫助,這個我c爸關不了
㈢ 有證網約車為啥還是被查了執法人員:這些違法違章行為通通嚴查
有證網約車為啥還是被查了?有證不代表啥事都能幹,比如「線下巡遊攬客」!網約車為乘客提供出行便利,乘客通過正規合法平台約車,出行有記錄,權益有保障;如出現問題,維權也便利。但部分違規網約車駕駛員,不經過網約車平台,私自線下巡遊攬客,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在疫情防控期間,這樣的行為還會妨礙客源追蹤,給防控帶來一些不確定因素。對此,市交通行政執法局對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加強監控,嚴厲打擊這樣的違章行為。
請各位市民出行過程中,切勿聽信「拉客仔」的謊言而乘坐非法營運車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㈣ 請問網約車被運管釣魚執法,屬於什麼性質釣魚執法允許嗎滴滴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 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㈤ 我在滴滴平台上網約一人還沒上車,被運管處執法隊人,把車扣了,罰款1,5萬不知道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你得明白這個社會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如果你得車輛不符合政府網約車的規定,那麼被查處內你只容能是認繳罰款,至於你的損失滴滴平台會不會補償,你得向平台反映。如果你是合法的,也就是政府規定的條款(是政府的規定,而不是滴滴的規定)你都遵守的,你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來保護你自己的權益
㈥ 網約車正規營運車輛,行駛證與駕駛證不是同一個人,交警與執法總隊抓到怎麼處罰
行駛證是車輛的,駕駛證證明人的,你要營業證也可以吧
㈦ 上海如何加大非法網約車整治力度
4月5日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5日消息,上海市交通委執法總隊今天發布,由於近階段上海市「美團」「滴滴」等網約車平台競爭亂象已嚴重擾亂出租汽車市場營運秩序,全市交通執法部門從即日起全力加強對非法網約車的查處力度。同時,也將同步加大對網約平台的處罰。5日下午,上海市交通委執法總隊對「美團打車」平台開出了首張「責令改正通知書」,並正在研究對已獲得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4月3日,上海市交通執法部門在虹橋機場T1航站樓、虹橋機場T2航站樓、虹橋火車站等共14個執法點開展了代號為「天網2號」的網約車非法客運專項整治行動。在當天的行動中,執法部門累計查處利用網約平台從事非法客運的案件37件,其中「滴滴」29件,「美團」6件,「神州」1件,「嘀嗒」1件。
報道還稱,在日常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利用平台軟體從事非法客運的現象有擴大趨勢。據統計,自3月21日上海市交通委執法總隊查獲首例「皖LGJ529」利用「美團打車」軟體進行非法客運的案件以來,全市交通執法部門累計查處利用網約平台從事非法客運案件211件,其中「滴滴」平台148件,「美團打車」平台63件(數據截止至4月2日)。
㈧ 網約車被釣魚執法合法嗎
現在公安部已經禁止釣魚執法了所以如果你有證據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投訴
㈨ 我是滴滴網約車司機,被疑似釣魚執法,罰款10000元,這個滴滴公司給報嗎該怎麼辦謝謝
報不報銷要去網約車平台,先練習客服,然後給客服提供罰款證據,然後再提供被罰款的理由證據,具體報不報銷要等平台審核通過看給不給報銷了,一般這類罰款網約車要報銷的話必須有有力證據才可以申訴報銷的
㈩ 非法網約車怎樣才算合法
最近,各地運管部門抓扣網約車的行為越發嚴重,個別地區甚至到了「猖獗」的程度。有網友可能會質疑本主,認為用詞不當,猖獗一詞應該用來形容犯罪可以,恭喜你答對了,本人看來,目前各地運管部門的行為就是在犯罪,是打著「執法」的旗號行犯罪之實,且聽如下分析;運管「執法」、網約車「違法」「運營」在此請注意三個引號內的詞,執法和違法原本不是我要說的重點,只因為日前有朋友向本人問起此事,所以順便說一句,我的朋友是這么說的:「國家有關部門已經把計程車管理辦法廢止了,現在說網約車違法是不是無法可依呀?」我說:國家層面的法規雖然中止了,但各地方應該有地方法規,他們仍然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不代表執法正當,不正當執法行為進而損害公民權利,那就是打著「執法」旗號的「犯罪」。好了我來談重點「運營」,在這里我要問運管部門,你們如何界定網約車司機的行為是運營行為的?構成「運營」是需要哪些要素的?網約車具不具備這些「要素」? 1.司機與「乘客」事前有相關此次運輸服務的協商與約定(價格、服務內容等) 2.事後有為此次服務酬勞的支付與收款。 運管可能會辯稱有約定,有支付,是經過網路平台執行的。但我要說的是與司機何干?約定的核心內容如價格、運輸的目的地(UBER事前不知目的地)等司機事前都不知道,特別是價格,乘客是否付費,付多少司機始終不會知道(有的乘客0車費,有的打折,有的正常付費)有這樣的交易嗎?另外,司機是有收入,但與每次乘客付費不對應,據我了解,司機每次服務收到回報與乘客支付的數額都無法對應的上(一般平均遠高於乘客所付款),一個無法一一對應的收付款能叫交易嗎?還有一個硬傷,受過處罰的朋友,運管部門懲罰你們時有網路平台這個重要的第三方在嗎?缺了這么重要的一方證人你們如何定案的? 簡單說,網路約車過程如果說有交易,那是乘客與網路平台的交易,與司機無關,司機在此只是完成司機與平台之間的約定工作,好比很多單位有專職司機,他們每天工作就是負責接送人員,你運管部門不能到人家單位抓人吧!盡管他們每月拿工資。所以誰又能說網約車司機不可以接受網路平台安排的接送人的工作呢?建議有心的、有正義感律師朋友,站出來為被罰網約車司機打場官司吧,它可以使你一戰成名。被罰司機朋友,不要忍氣吞聲,要勇於提告他們,你們的勝算蠻大的,望支持的你轉發。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