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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機構

發布時間: 2020-12-02 13:37:26

❶ 台灣所謂的政府機構構成

台灣政府機構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這五院用中山先生的話講,是各自分立,站在政治學者來講,這中間的關系基本上還是制衡關系,怎麼說呢?行政院的施政必須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的官員必須接受立法委員的咨詢,行政院的院長有義務到立法院去做施政報告,所有的政策、法律、預算案都要由立法院來制定。所以1947年憲法明白規定:行政院必須向立法院負責。1947年憲法規定了司法院、考試院人選的通過:考試院由考試委員來組成,領導班子就是考試委員,有一個考試院長和副院長。司法院除了本地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長官,有憲法解釋權的大法官,這些大法官和各地法院的法官是法學方面的專家,都是經過考試進去的。大法官盡管是法律方面的專家,但由於他有權解釋憲法,所以政治方面的考慮相當重要。像這些職位過去是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之後任命的。各位就可以看得出來五院之間是彼此相互制衡的。總統是在五院之上,可總統除了憲法給他的一些形式上的權力以外,對五院的日常事務按照1947年憲法是沒有權力直接去干預的。但是根據1947年憲法,目前台灣的總統怎麼會去管五院的事情呢?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過去1947年憲法規定他可以提名行政院院長,經過立法院同意之後任命。換句話說:行政院的院長的人選是總統找來的,無論如何,兩個之間有這樣一個關系在,過去憲法的設計中總統實際上不是去直接管事情的。另外有一個國民大會,1947年憲法中總統是由國民大會的國大代表選出來的,不是直接選舉產生,所以總統是受到國民大會的制約的。這是1947年憲法,當時在中國大陸比較能夠體現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的原理。當然台灣的憲法也沒有這么簡單,其中一部分一部分非常復雜,這只是把大台灣政府機構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這五院用中山先生的話講,是各自分立,站在政治學者來講,這中間的關系基本上還是制衡關系,怎麼說呢?行政院的施政必須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的官員必須接受立法委員的咨詢,行政院的院長有義務到立法院去做施政報告,所有的政策、法律、預算案都要由立法院來制定。所以1947年憲法明白規定:行政院必須向立法院負責。1947年憲法規定了司法院、考試院人選的通過:考試院由考試委員來組成,領導班子就是考試委員,有一個考試院長和副院長。司法院除了本地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長官,有憲法解釋權的大法官,這些大法官和各地法院的法官是法學方面的專家,都是經過考試進去的。大法官盡管是法律方面的專家,但由於他有權解釋憲法,所以政治方面的考慮相當重要。像這些職位過去是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之後任命的。各位就可以看得出來五院之間是彼此相互制衡的。總統是在五院之上,可總統除了憲法給他的一些形式上的權力以外,對五院的日常事務按照1947年憲法是沒有權力直接去干預的。但是根據1947年憲法,目前台灣的總統怎麼會去管五院的事情呢?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過去1947年憲法規定他可以提名行政院院長,經過立法院同意之後任命。換句話說:行政院的院長的人選是總統找來的,無論如何,兩個之間有這樣一個關系在,過去憲法的設計中總統實際上不是去直接管事情的。另外有一個國民大會,1947年憲法中總統是由國民大會的國大代表選出來的,不是直接選舉產生,所以總統是受到國民大會的制約的。

❷ 台灣政體是怎樣的

台灣的政治體制,在國民黨去後仍沿用大陸時期的政治體制。其政權機內構由「國民大會」、容「總統府」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其政制採用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相互制衡形式。民進黨上台「執政」後,仍維持了原政權體制。

———————網路

❸ 台灣地方市政府都有哪些機關單位

總統府 (最高來權力機關)
行政源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五權分立)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衛生
環境保護署
海岸巡防署

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
經濟建設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青年輔導委員會
國家科學委員會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文化建設委員會
勞工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體育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飛航安全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局、處及內部單位
新聞局
人事行政局
主計處
秘書處法規委員會

其他機關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銀行 (以上歸行政院管轄)

❹ 最先在台澎地區設立行政機構的是哪個朝代,什麼行政機構當時他們稱呼台灣的名

公元1335年(後至元一年),元朝正式在澎湖設「巡檢司」,管轄澎湖、台灣民政,隸屬福建泉州同安縣(今廈門)。中國在台灣設立專門政權機構,也自此開始。

❺ 什麼是「台灣行政部門負責人」

就是台灣地區「行政院院長」之類的,如果這樣稱呼他們,啊他們豈不成了「合法」的「政府」?事實卻不能這樣。 為了避免政治敏感,大陸的新聞媒體一般都用中性詞來表述台灣地區的政要。

❻ 1684年,清政府在台灣設置了什麼行政機構

1684年,清政府決定在台灣設一府三縣,並明諭台灣隸屬福建省管轄
1896年,中國清政府向日本賠償軍費庫平銀二億兩;割讓台灣島、澎湖群島與台澎附屬各島嶼,

❼ 從元到清中央政府在台灣地區都設置行政機構其演變過程

元代沒有設置任何機構,只有在澎湖群島設過澎湖巡檢司
明代也是澎湖巡檢司
到明亡以後,鄭成功打著反清復明的旗號進佔台灣,在台南地區設立「一府二縣」,承天府、天興縣以及萬年縣,並以承天府安平鎮為京畿,在這個時期,明鄭政權的有效統治地區僅限於南台灣,其他地方則為大肚王國、大龜文、瑪家等原住民政治實體並立的局勢
施朗消滅鄭氏政權後,清廷一度下令遷漢人回大陸,將台灣歸還原住民
後經施朗懇求,設福建省台灣府
至1884年,中法戰爭,法軍威脅台灣。欽差大臣左宗棠上奏,建議將「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所有台澎一切應辦事宜,概歸該撫一手經理,庶事有專責,於台防善後大有裨益」。台灣應設置行省,以保海防。大臣們贊成台灣建省的居多數。
1884年6月前直隸陸路提督劉銘傳被授予巡撫頭銜,使其負責台灣的行政與軍務。同年七月,劉銘傳到達台灣,因鑒於北部遭受法軍攻擊的情勢,親自駐守台北。劉銘傳就任管轄台灣及福建的福建巡撫時,向朝廷建議台灣與福建分離被採納。1885年10月12日(光緒十一年九月初五),慈禧太後據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會同議奏的結果,頒詔決定:「台灣為南洋門戶,關系緊要;自應因時變通,以資控制。著將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常川駐扎;福建巡撫事,即著閩浙總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設事宜,該督詳細籌議,奏明辦理。」台灣成為獨立「省份」,劉銘傳被委任為第一任台灣巡撫。
1887年,宣告正式建省。清廷將巡撫官職名稱變更為福建台灣巡撫,而清廷將該省命名為「福建台灣省」,不過通常仍簡稱為台灣省。從淡新檔案研析,台灣自福建省劃出、「設省分治」後,福建與台灣仍有若乾的行政聯系。而行文文書上,亦曾稱台灣為「福建台灣省」。
例如:1892年台灣巡撫邵友濂批准蔣師轍修《福建台灣通志》之行文:「台灣升建行省,增改郡縣,規模製度秩然可見,若使載記闕如,無以信今而傳後,稟請纂修福建台灣省志,所議籌款…六條,尚為妥協,仰布政司查照核辦。」

❽ 元朝設立管轄台灣的機構是什麼

元朝設立管轄台灣的機構是澎湖巡檢司。

澎湖巡檢司(澎湖寨巡檢司),元明時期設置於澎湖群島的官署。1281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設置,隸屬於元朝福建行省泉州府,主官為澎湖巡檢。明初循之。

1384年(明太祖洪武十七年),因為實施海禁政策而廢除澎湖巡檢司。1563年,考量到沿海治安等因素,復設。1622年,荷蘭人佔領澎湖。1624年,明軍收復澎湖。

(8)台灣行政機構擴展閱讀

設置澎湖巡檢司過程

公元1280―1368年,元世祖忽必烈要求日本鐮倉幕府朝貢,因被拒絕,於是出兵征討日本,途經琉球(台灣)和澎湖。

元朝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海船副萬戶楊祥請求帶兵6000人前往流求招降,如其不服就發兵攻擊,朝廷從其請。當時有從小生長福建沿海、熟知海道利病的吳志斗主張先從澎湖發船往諭,了解水勢地利,然後發兵。

當年10月,元政府命楊祥為宣撫使,給金符,吳志斗為禮部員外郎、阮鑒為兵部員外郎,給銀符,往使流求,這是元朝當局經營流求的開始。第二年,他們從汀路尾澳起航,船行不久,望見一個低而長的島嶼,楊祥以為已到流求,率眾船停靠島邊,命令劉閏帶領200餘人分乘11艘小船上岸。

島上的人聽不懂他們的話,引起爭執,元軍被殺 3人,不得不撤到船上,繼續航行,抵達澎湖。第二天,因吳志斗失蹤,只好返航,招渝流求的任務沒有完成。過了5年,成宗元貞三年(1297年),元朝政府改福建省為福建平海等處行中書省,並由福州「徒治泉州,以圖流求」。

同年九月,福建平章政事高興派省都鎮撫張浩、福州新軍萬戶張進二人率軍再次赴流求招諭。這七八年是元朝積極經營台灣的時期。大約就在這個時期,為了便於對流求的管理。

在1292―1294年元政府在澎湖設立了巡檢司,隸屬於晉江縣、巡檢職位很低,只有九品,主要負責巡邏和查緝罪犯,並兼辦鹽課。澎湖巡檢司的出現,說明元朝政府已經在這個地區設置了行政管理機構。宋元兩朝在澎湖群島駐兵建置,說明早在12、13世紀,澎湖群島就已經納入中國版圖了。

❾ 台灣地檢署是什麼機構

台灣司法制度簡介

司法制度從概念上講是一個國家的司法權、民眾的訴訟權和結合二者的正當程序原則共同構成的結合體。可是,人們在談及司法制度的時候往往側重司法權,我在這里也是如此。

就審判權而言,世界上有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之別,台灣實行的是三元審判體系,法院分為普通法院(民刑事)、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從1949年開始,國民黨將過去在大陸實行的司法制度搬遷到台灣,這些制度在十年訓政時期有過一些調整,但大體上沿襲了北洋政府甚至是晚清的司法制度。公務員懲戒是在1947年憲法中才獨立出來。此外,台灣還有軍事審判,但這一制度的憲法根據並不是很清楚,僅僅是根據憲法中的「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一規定而得出。軍事審判權並不劃歸司法權,而是歸入總統統帥權體系,這種做法在當時是否參照了美國不得而知。如果這樣將軍事審判加進的話,審判體系就有了四種。

法官的保障也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方面。對法官的保障,除了在憲法第80、81條對職務及身份獨立加以規定以外,法院組織法和一些條例也規定並強化了對法官的保障。憲法上的「終身保障」制度一開始被解釋為「至死方休」。後來人們提出了質疑,這一制度也作了調整,於是就有了七十歲不辦案可照拿全薪的「優遇制度」。

台灣的憲法解釋制度也很復雜。由於中國早期是將整套的西方法律移植過來的,故必須有少數專家對法律作出解釋,形成中國特有的解釋制度。台灣現行的解釋體制基本上沿襲了以前司法院的特色,不過是由司法院特設大法官組成的大法官會議而不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期九年。大法官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傑出的普通法官,一是有聲望的教授學者。解釋分憲法解釋和對法令的統一解釋兩種。

台灣的大法官解釋權在法律文字沒有改動的情況下發生一些功能上的變化。在法律頒行之初,由於上面談到的原因,大法官會議不但有對憲法的解釋權,還有對法令作出統一解釋的權力。但後來隨著審判實踐的發展,大法官會議很少再對法令做統一解釋了(在1994年以來,只做了兩次),只做憲法解釋了。而且,憲法解釋也發生了變化,由抽象咨詢,這很類似此地的批復,變成具體憲法爭議的仲裁者。最高部門之間的爭議會提交到司法院,後來人民也能向司法院聲請解釋。1980年代大法官對終局裁判適用的法令若認定違憲,即可給予特別救濟,於是台灣就有了違憲審查。

審級方面,民刑事法院是三級三審,行政法院是一級一審。行政法院基本上是和法國一 樣獨立的審判體系,但從隸屬關繫上看又類似奧地利,因其隸屬司法體系,而非象法國那樣隸屬行政體系。明年將正式調整為二級二審。公務員懲戒實行一級一審,一定職等以上公務員的懲戒,須由監察院移送到司法部門。但不是以法院的形式,而是以會議的形式作出裁定。大法官已宣告了此一組織方式違憲。這樣在台灣,故未來公務員懲戒也將更司法化。

在司法行政方面,司法院在國外罕見。憲法規定司法院掌理民刑事。於是在司法院是法院還是行憲前的司法行政院的問題上一直存有爭議。但在行憲後,司法行政的的建制更加奇怪了。行政院下設司法行政部,該部掌管高等法院極其以下的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司法院只管理終審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且司法院實行首長負責制。

在1970年代末,由於政治改革的推動,司法體制也有了變化,所有法院都改歸司法院,司法行政部該稱法務部,掌管檢察體系同時是行政院的法律顧問,不再掌管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了。此外,司法院還為自己解釋出一個法案提案權,這樣司法院就有了一個政策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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