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司法規定
Ⅰ 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什麼條件
競買人的資格一般是沒有限制的。《拍賣法》第32條規定,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回的的公民、法人或答者其他組織;第67條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拍賣法》規定的拍賣人的范圍比較小,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而不能是個人。
《拍賣法》第33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拍賣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
《拍賣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標的受讓人有特別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標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5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Ⅱ 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是一樣的嗎
司法解釋的效力與法律是一樣的
法律法規的效力是不同層次的,法律效力高於一般法規(行政法規)
Ⅲ 司法考試答疑精選:刑法中的注意規定和法律擬制的區別
注意規定是在刑法已復作基制本規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員注意、以免忽略的規定。其一,注意規定的設置,並不改變基本規定的內容,只是對相關規定內容的重申;即使不設置注意規定,也存在相應的法律適用根據(按基本規定處理)。其二,注意規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內容與基本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因而不會導致將原本不符合相關基本規定的行為也按基本規定論處。
法律擬制的特點是,將原本不同的行為按照相同的行為處理,或者說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法律擬制的特別之處在於:即使某種行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但在刑法明文規定的特殊條件下,也必須按相關規定論處。
說個個人不算準確的區分方法,一般情況下,注意規定好像都是擴大的打擊面,比如某種行為變成共犯。而法律擬制一般情況則是加重某種行為的罪行。比如攜帶凶器搶奪的定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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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司法和司法部門包括哪些
司法(Justice),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和區分。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4)和司法規定擴展閱讀:
司法部門的職能劃分:
1、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2、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國家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
3、偵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的性質。公安機關除具有司法的屬性外,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4、特殊偵查權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立案偵查、監獄偵查部門依法對發生在監獄內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軍隊保衛部門依法對軍人犯罪立案偵查,上述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過程中角色同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
但上述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或其他非偵查職能的時候屬於行政機關的組成部門或軍隊政治部門的組成部門,不認為是司法機關。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起草與報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起草與報送:
第十六條 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
涉及不同審判業務部門職能范圍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起草或者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起草。
第十七條 起草司法解釋,應當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廣泛徵求意見。
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難問題的司法解釋,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後報常務副院長或者院長決定,可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司法解釋送審稿應當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解釋送審稿在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前,起草部門應當將送審稿及其說明送研究室審核。
司法解釋送審稿及其說明包括:立項計劃、調研情況報告、徵求意見情況、分管副院長對是否送審的審查意見、主要爭議問題和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監督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解釋工作,不斷提高司法解釋質量和水平的重要舉措。
《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強調,司法解釋權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監督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規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行使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並結合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解釋,司法解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有關立法精神。
《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釋工作程序,促進了司法解釋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立項、起草、審查、協調、公布、備案等事項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協調,並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修改、廢止和編纂。司法解釋立項、審核、協調等工作統一歸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難問題的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Ⅵ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有哪些(最新的法律條文規定)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有: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版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6)和司法規定擴展閱讀:
可以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離婚訴訟書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離婚訴訟書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Ⅶ 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是一樣的嗎
目前我國的司法解釋是根據「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回依據具體案例等做出的答對法律法規的解釋,雖不屬於立法解釋但屬於有權解釋,是下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案的依據,所以可以說是和法律法規一樣,但是從法理角度出發,司法解釋屬於的效力要低於法律法規。僅供參考!
Ⅷ 當司法解釋與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該如何適用司法解釋有權改變有關法律嗎
一、當司法解釋與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該如何適用?
以法律規定為准;
二、司法解釋有權改變有關法律嗎?
司法解釋無權改變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補充或細化,但不能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