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審批
⑴ 如何辦理汽車年檢
1、首先,在我們要去辦理車輛年審前先准備好個人身份證,車輛行駛證,駕照,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材料;
(1)校車審批擴展閱讀:
定期年檢內容
1.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屬設備是否清潔、齊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勻美觀,各主要總成是否更換,與初檢記錄是否相符;
2.檢驗車輛的制動性、轉向操縱性、燈光、排氣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要求;
3.檢驗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型、改造、行駛證、號牌、車輛檔案所有登記是否與車況相符,有無變化,是否辦理了審批和異動、變更手續;
4.號牌、行駛證及車上噴印的號牌放大字樣有無損壞、塗改字跡不清等情況,是否需要更換;
5.轉籍、過戶是否辦理了規定的手續,在冊汽車與實有汽車是否一致等。
⑵ gb7258 2012內容
2012-9-1實施。
GB 7258-2012的主要變化:
1.側傾穩定性
GB 7258-2012對大型客車側傾穩定性的要求更加嚴格。在「靜態空載狀態下,客車的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應不小於35°」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乘客艙滿載、行李艙空載狀態下,客車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應不小於28°。校車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不小於32°。
《報批稿》修改了客車、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的側傾穩定角要求:客車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應大於等於 28°,測試方法應符合GB 13094、GB/T 16887 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中表示:客車在整備運行狀態質量下按照相關規定載入至最不利的載荷狀態時,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不允許小於28°。
2.校車
《報批稿》對校車進行了界定:校車是用於有組織地運送不少於5 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上下學的載客汽車;幼兒校車是運送3 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校車;小學生校車是運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專用校車為設計和製造上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校車。非專用校車是指設計和製造上並非專門用於運送學生、但用於有組織地運送不少於5名學生上下學的載客汽車。
《徵求意見稿》中,校車是指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載客汽車。按乘坐對象,分為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幼兒校車為運送3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校車;小學生校車為運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專用校車為設計和製造上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校車;非專用校車為設計和製造上不是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校車。
3.翻新胎的使用規定
GB 7258-2012中表示,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校車等不得使用翻新輪胎。
《報批稿》中表示,機動車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其他車輪如使用翻新的輪胎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中表示,機動車轉向輪不允許裝用翻新的輪胎;其他車輪如使用翻新的輪胎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並且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的雙式車輪的兩個輪胎不應同時使用翻新的輪胎。
4.全承載
GB 7258-2012的規定與《通知》規定內容一致,即車長大於11米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產的上述客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
《報批稿》中表示,客車的上部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專用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 17578 的規定。卧鋪客車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
《徵求意見稿》中表示,客車的上部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公路客車、旅遊客車、不允許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車和專用校車的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 17578的規定。卧鋪客車及車長大於11米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不允許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車和專用校車,其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
5.盤式制動器
GB 7258-2012的規定與《通知》規定內容一致,即車長大於9米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危險貨物運輸車、總質量大於12噸的貨車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車和貨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產的上述客車和貨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
《報批稿》中表示,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除外)、掛車(總質量不大於 750kg 的掛車除外)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其中,危險貨物運輸車的前輪和車長大於 9m 的客車的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⑶ 怎麼改學籍上的名字
先到派出所去來開證明自,然後到相關教育管理部門(教育局)學籍管理處蓋章,最後返回學校告訴教務處就可以更改。
學籍是指一個學生屬於某學校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登記學生姓名的冊子,專指作為某校學生的資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學籍的信息管理系統。
(3)校車審批擴展閱讀:
1、學籍證明和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學校出具學籍證明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是學校的法定職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學籍管理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2、很多手續繞不開檔案這一關,如職稱評定、婚育證明、轉正定級、各種政審、辦理養老等社會保險,以及開具出國、考研有關證明等,都需要人事檔案。
3、總之,如果沒有檔案,個人的一些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⑷ 校車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4)校車審批擴展閱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⑸ 駕駛證扣分規則
一、扣1分
1、駕駛機動車時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2、駕駛未按照規定放置保險標志的機動車。
3、駕駛未放置有效檢驗合格證標志的機動車。
4、違反燈光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使用規定。
5、駕駛機動車時吸煙。
二、扣2分
1、駕駛車輛時未系安全帶。
2、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
3、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4、駕駛機動車時接聽或撥打電話。
5、遇到前方機動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佔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三、扣3分
1、在高速公路的匝道上超車。
2、駕駛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3、未按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5、轉彎機動車未讓直行車輛及行人先行。
6、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7、未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
8、城市道路中不按規定超車和逆行。
9、超速未超過50%。
四、扣6分
1、闖紅燈。(從扣三分提高到扣六分)注:黃燈時亮,未通過停止線的車輛強行通過屬於違法行為。
2、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3、佔用應急車道。
4、不按規定避讓校車。
五、扣12分
1、酒後駕車扣駕駛證6個月,處2000元以下罰款;醉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
3、超速超過50%。
4、造成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5、故意遮擋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未懸掛或者懸掛偽造號牌。
⑹ 廣州市校車許可方案行政審批系統的網站怎麼進去,
校車審批相當麻煩,不可能在網上進行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交企業,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有了運營資格後: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