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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概念

發布時間: 2020-12-02 12:47:04

① 簡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徵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

② 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2)簡述行政概念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③ 簡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規范行政組織及其職權 行政行為的條件與程序,以及對行政活動予以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也叫做行政法主體,它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通過一定得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該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適當性進行審查病做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④ 《公文寫作》題目:簡述行政公文的概念、特點及其分類。

公文是指黨政機關、企事單位、群眾團體這些法定的機關與組織為了一定的目的,在社會活動中處理公務而形成並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應用性文字材料。
公務文書是就公備而言,如果是私事,就不能稱為公務文書。
公文從使用范圍來看,主要有三類:一是通用公文。這類公文各類機關與組織在工作活動中都可以使用,具有普遍通行的性質,如報告、請示、通知、決定、函、會議紀要等。二是專用公文。主要是指在特定的專業部門和業務范圍內根據特殊需求才能形成和使用的、具有專用性的公文,如司法公文、公證公文、會計公文、統計公文、軍事公文等。三是技術公文。技術公文也可以說是專用公文,主要是指在科研、生產、基建等活動中形成並使用的圖紙、圖表、計算材料等。
另外,公文就規范性或者規范程度而言,還有法定性公文和非法定性公文之分。所謂法定性公文,主要是指國家規定使用的公文種類,這些公文具有規范的格式和法定效力。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將國家行政機關使用的通用公文規定為13種。中央辦公廳1996年5月3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將黨的機關使用的公文規定為14種。
非法定性的公文范圍廣,如常用公文有工作總結、工作計劃、調查報告及各種綜合材料等。還有雜體類公文,如賀信、請柬、題詞、訃告、悼詞等禮儀性公文;有借據、收據、領條、欠條、協議書、合同等憑證性公文;有會議記錄、大事記等記錄性公文等。
特點:1、有法定的作者。指依據法律有有關的條例、章則、決定成立的,並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法定的職能權利和擔負一定的任務、義務垢機關和組織。
2、法定的權威和權力。3、有特定的程式性。
公文擬寫的流程
公文形成的准備:思想、內容和材料的准備;擬寫提綱;草擬初稿;徵求意見;反復修改;譽抄文稿;確定標印。
擬寫時注意的問題:1、確定主題。公文寫作都要求一文一事。主旨明確,具有現實應用性。2、選用材料恰當。3、結構安排合理。5、注意語言表達和表達方式的應用。有些報告切不可以用命令式的語氣,平級單位之間的函等切切要注意語氣和用詞。
另外,寫作時要切合本單位的實際,多收集相關材料,上級文件和有關單位的經驗總結、規章制度等都要可以借用和順手拈來。寫出來的公文要一文一事、清晰明了;不可出現意思模糊、不明其意的現象。

⑤ 問答題 簡述行政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特徵: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並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傢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

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4、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5)簡述行政概念擴展閱讀:

依據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的原則有:

1、公開競爭原則

公開競爭原則,是指行政合同一般應當在公開招標、投標,公開競爭的基礎上訂立。 該原則不僅是民事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行政合同訂立時應遵循的原則。由於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該原則對合法的行政合同的達成至關重要。

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簽訂 為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可以採用協議、拍賣和投標的方式簽訂。但體現公開 競爭原則的招標方式和半公開或秘密的協議方式,在合同簽訂的結果方面差異明顯。

2、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後,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必須根據行政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條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結果,並構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內容和行政合同消滅的主要原因。

⑥ 簡述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法律上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
(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的法律後果的組織。、
(4)行政主體一般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⑦ 行政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
是指國家機能中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機能的總稱。

<原文>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 ,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 等活動的總稱。首先,它屬於國家的范圍,即屬於公務,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 其次,也不是一切國家權力都是行政權利,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才是行政權力 。它有別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和審判權;第三,行政權屬於「執行權」,它是 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 和程序去行使國家職能從而實施的法律的行為。

行政是行政主題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以決策、組織、管理和調空等特定手段發生作用的活動。
編輯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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