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政訴訟
① 法院對我提出的「在訴訟期間「停止強制拆遷執行」的申請」不作裁定,我應該怎麼辦
訴訟的結果無非兩種,一是你贏了,這種情況下,房屋拆了又如何,讓政府內賠償就是,二是容你輸了即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那麼房屋還是要被拆除。注意:停止強制拆遷執行申請書非你訴狀里的內容。你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屬於對法律的理解錯誤,所以你認為法院必須給你以裁定的答復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要知道,並不是當事人的一切申請法院都要給予明確答復的,更別提書面的答復,法院沒有答復並不違法,那隻是不同意你的申請罷了。
②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實施後,對房屋徵收案件有哪些
一、強拆案件的起訴期限有所縮短,小心白白喪失維權機會
按照新行訴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這其中重點有二,其一是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訴權,其二是起訴期限為1年。通常來說,強拆發生後,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有時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均可提起訴訟。在強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願意立刻起訴政府,而是選擇信訪、舉報、找領導等方式嘗試解決,一來二去時間拖延很久,問題也不易得到解決,等到真的下定決心起訴時卻錯過了起訴期限,喪失了維權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樣情況下的起訴期限為2年,所以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為疏忽大意而忽視了法律規定的變更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二、多種情況被明確不屬於法院審理范疇,無法立案
一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有的當事人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就據此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希望藉此督促徵收方推進工作。但是在新行訴解釋中將這種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明確列為不可訴行為,這是因為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法院也就無法就此立案。
二是信訪辦理行為。有很多遭遇徵收拆遷的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滿意都會嘗試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如果對信訪過程中的受理、交辦、監督檢查、指導等行為有所不滿,有時會希望直接起訴信訪行為。然而因為這些行為沒有強制力,不對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法院也不會受理。當然如果信訪機關超期不答復,起訴其行政不作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三、交叉管轄制度得到深化,起訴前注意確定法院管轄
干預行政訴訟公正審理的因素中長期存在一個 「老大難」問題,就是所謂「主客場」問題。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在當地擁有很強的行政力量,對本地法院的審判有時會產生不良干預,而原告方作為普通老百姓,「客場」作戰,不易獲得公正的判決。目前全國多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紛紛推行行政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讓「外地」法院審「本地」案子,即所謂交叉管轄,如浙江省金華市將各市轄區法院打亂後審理別的市轄區行政案件,還有的城市甚至會定期輪換管轄范圍避免法院和政府在長期打交道後再次「結對子」。
本次新行訴解釋對交叉管轄制度的規定又有所細化,可以預見將來這種制度在全國將會更大規模的實行,這對於面臨拆遷案件的當事人不失為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在起訴前與法院多溝通,避免想當然而跑錯了法院,耽誤時間和精力。
四、開發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隨著經濟發展,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經濟開發區,並設立了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轄區內的行政事務,因此在徵收拆遷中,企業在面對蓋有管委會公章的各種通知、決定乃至行政處罰時往往感到茫然,一方面不知道管委會是否具有作出相應法律文書的職權,另一方面如果對文書不滿,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訴管委會。本次新行訴解釋對此予以了明確,如下圖所示:
另一方面,村委會和居委會在徵收拆遷中也常常作為類似於行政機關的面孔出現,作出一些行政決定,然而從法律屬性上來說。這二者屬於自治組織,並不是行政機關,這就導致能不能對這兩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問題時常有所爭議。本次新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五、強拆案件中損失數額舉證難有所改善
在強拆案件中,常常出現的一個困境是,強拆發生時當事人被排除在強拆現場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錄像,一旦強拆實施者執法不文明,對房屋內設備或傢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損毀,當事人事後向法院起訴想要賠償也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情況。而本次新行訴解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政府在強拆中存在過錯,導致損失難以確定,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強拆方舉證損失情況。
此外,新行訴解釋還規定,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換句話說,對於住房內一般存在常見傢具等常識,即使無法舉證是否確實存在,法官也會按照生活經驗予以認可。
來源珠海找律師 http://china.findlaw.cn/zhuhai
③ 關於行政訴訟強拆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④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如果說行
一個月後就拆,復議或訴訟成功只能申請國家賠償了。
⑤ 政府行政強制拆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上訪。基本上沒有別的辦法,因為法院還是要聽黨的領導的~~~當地政府做出的拆遷決定,當地的法院一般不敢受理。這是個現實的問題。
⑥ 拆遷補償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啊
關鍵抄看具體糾紛的內襲容。
如果是就安置補償合同提起訴訟就應該是民事訴訟,如果未簽訂安置補償合同,僅僅對拆遷公告不服提起訴訟應該屬於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是,訴訟主體不同,請求的范圍也不同。比如民事訴訟可以要求間接損失行政所能夠就不同只能要求直接損失。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⑦ 行政復議結果沒有出來可以強制拆遷嗎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因此,如果你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延期可以不停止執行,也可以停止執行,具體由作出行政裁決的行政部門決定。
對錯誤的裁決,可以申請賠償。
⑧ 行政訴訟(關於強拆)
強拆應該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具有強拆決定權。
如果對方沒有法院判決書
你可以報警,警方應該阻止的
如房屋損壞,你也可以起訴,要求賠償你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