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政策區別
1. 國家政策與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舉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2011-2015年)規劃綱要》是國家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必須依法進行~
政策中一般不會有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法律是直接調整權利義務的,廣義的法律包含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
2. 政策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一、政策與法律的聯系:政策與法律都屬於國家的上層建築,都具有強制性、權威性,但是政策與法律又有所不同。政策經過法定的程序,由法定部門予以制定並發布,才上升為法律。
二、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1、概念不同
(1)政策是階級、政黨或社會集團為實現和維護自身的利益,以權威的形式規定的,在一定時期指導、規范人們活動的行為規則。
(2)法律是由國家制度認可的並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相比較而言,政策具有階段性、靈活性和及時性,法律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成熟性。政策他們是相輔相成、相互統一的。他們的主要區別如下:
2、制定主體不同
政策的制定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國家的立法機關;
3、建立的程序不同
法律具有穩定性,修改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政策具有靈活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4、違反的後果不同
違反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政策要受黨紀政紀處分。
(2)法規政策區別擴展閱讀
一、法律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二、政策的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網路—政策
3.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區別有
教育法律,即
一、制定主體不同
1、教育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制定的。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黨組織,也可以是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二、執行方式不同
1、教育法律: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執行方式主要是倚靠黨政力量或黨的紀律,運用號召、宣傳、教育、解釋、動員等方法貫徹落實,其強制力是有限的。
三、規范效力不同
1、教育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有關社會成員和行政人員都必須遵守執行。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教育政策:政黨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規范效力則只對政黨組織及其黨員有效。
4. 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5. 政策和法規有什麼區別哪些屬於政策哪些屬於法規如何區分政策和法規
法規抄則包括行襲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僅次於法律。
6. 政策和法律的區別,如平時條例、通知、法規和政策是什麼關系謝謝!
(1)是否公開。法律必須是公開的,政策,特別是黨的政策表現為黨的文件,不一定公開。內
(2)政策可以只由容原則性的規定組成,而法律不能這樣
(3)政策(特別是具體的政策)有較高的靈活性,而法律有較高的穩定性
(4)政策靠宣傳教育和相關黨紀保證實施,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7. 行政規章\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三者的區別聯系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
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會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准)。
「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是不準確的。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8. 政策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一、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1、意志屬性不同。
法律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於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
2、規范形式不同。
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4、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5、穩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但並不意味著法不能因時而變,只是法的任何變動都須遵循嚴格、固定且專業性很強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徵。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但這也並不意味著政策可朝令夕改或無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二、政策與法律的聯系:
1、雖然政策與法律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社會生活中能夠發生巨大的影響,但政策這種社會調整措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調整往往缺乏明確性和系統性。政策規范的內容傾向於原則、抽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相比之下,法律則傾向於明確、具體、有保障,要求有嚴格的邏輯結構、統一的體系。
3、政策缺少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國家強制性,不能像法律直接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行。
4、政策缺少法律規范所具有的穩定性。政策有很大的靈活性,它可以根據形勢的變化而改變。較之法律的修改,政策的文化所受的限制和約束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