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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建議稿

發布時間: 2020-12-02 10:44:56

① 社科院由學者起草的建議例如《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有法律效力嗎

建議稿沒有法律效力,必須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後才有效力。

② 省政府出了某一行業法規的徵求意見稿,到這一法規的實行要多長時間。

1、徵求意見的反饋截止時間,通常為一個月;
2、地方性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專日起30日後施屬行;但是,如果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在徵求意見結束,到法規公布實施之間,還有對送審稿的審查,有的要審查三次,有的審查一次即可,具體時間要看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工作效率如何。正常情況下,三個月之內應當公布了。

③ 法律意見書的寫法

正文:
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

______律師事務所關於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__________律股字(2000)第____號

致: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受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委託,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指派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了公司______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及《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200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提出新提案的股東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所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董事會已於______年7月2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刊載了《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和《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______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作出了董事會決議並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體股東。
______年8月31日,本次股東大會依會議通知如期舉行。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____人,代表股份____萬股,佔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____%。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
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證明,均已按會議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了登記手續。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事項:
1.審議改選董事的議案(有效表決票____份,有表決權股____萬股);
2.審議資產置換的議案(有效表決票____份,有表決權股____萬股)。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第2項議案,因公司自然人股東________先生與公司進行資產置換事宜具有關聯關系,本次股東大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________先生履行了迴避表決義務。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表決的方式對前述事項逐項進行了表決,並當場宣布表決結果。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

④ 行政法規 徵求意見稿和送審稿的區別

徵求意見稿是在起草初期讓各方討論的版本,類似於自己寫論文的草稿,而送審稿一般是修改之後送往制定部門審核的,雖然審核之後也可能存在部分修改,可以說類似於給指導老師的初稿。

⑤ 什麼是法律建議書

法律意見書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綜合性的書面文件,作用:
1、向咨詢者回提供法答律依據、法律建議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
2、律師以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法律詢問,應當注意為咨詢者提出的法律問題作出准確、肯定、有法律依據的回答,為咨詢者的決策提供具體、明確、可靠的參考意見。

⑥ 《殯葬法》建議稿,誰有啊想參考一下,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專家建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殯葬設施、殯葬方式和殯葬活動的管理,保障死者的遺願以及公民對死者的追念願望的實現,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殯葬風俗習慣自由原則]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殯葬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三條 [殯葬原則]
殯葬管理應遵循節約土地,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殯葬方針]
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倡導環保型殯葬方式。
第五條 [公共利益原則]
殯葬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管理部門]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殯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殯葬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埋葬:指將屍體埋入土中。
二、火化:指在特製的火化機內焚燒屍體。
三、遷葬:指將已經埋葬的屍體移往其他的墳墓埋葬,或者將已埋藏的骨灰移往其他的墳墓或者骨灰存放設施。
四、墳墓:指埋葬屍體或者埋藏骨灰的設施。
五、殯葬設施:指殯儀館、火化場、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六、殯儀館:指供在埋葬或者火化之前,運送、冷藏、處理屍體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的設施。
七、火化場:指供火化屍體或者骨骸的場所。
八、公墓:指供公眾埋葬屍體、埋藏骨灰(骸)的設施。
九、骨灰(骸)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的納骨堂(塔)、納骨牆或者其他形式的存放設施。

第二章 殯葬設施的設置和經營管理
第八條 [殯葬設施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設殯儀館、火化場的數量、布局和規模的規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殯儀館、火化場經批准設立後,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
第九條 [殯葬設施的性質]
殯儀館、火化場是分別提供遺體運送與冷藏、火化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機構。
其他殯葬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殯葬服務。
第十條 [殯葬設施設立條件]
殯葬設施設立條件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殯葬設施建設禁止區域]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五)其他不適宜建造的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此類設施,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
第十二條 [埋葬、埋藏和火化的禁止地方]
埋葬以及骨灰(骸)的埋藏,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進行。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的人,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將其屍體或者骨灰(骸)埋葬或者埋藏到適宜之地而不受本條第一款的約束。
火化不得在火葬場以外的地方進行。
第十三條 [埋葬或者火化的禁止時間]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死亡後二十四小時之內,不得埋葬或者火化。
第十四條 [死亡證明]
火化屍體應當向火化場提交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的式樣及其出具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死亡證明的查驗]
火化場火化屍體時,應當查驗死者的死亡證明,無死亡證明的,火化場不得火化。
第十六條 [火化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火化場應當建立火化屍體的檔案並應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收費標准]
殯儀館、火葬場提供屍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收費。
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在國家規定的標准收費范圍內,按照不營利的原則制定。
第十八條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的審批]
城市申請建設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建設竣工後,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應當在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後,方可從事營業活動。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許可。
第十九條 [農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的審批]
農村設置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其他經營性殯葬服務機構]
除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以外,其他經營性殯葬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經工商登記後,可以從事除遺體運送、冷藏、火化、埋葬、埋藏、骨灰(骸)存放以外的其他殯葬服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服務程序]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應當憑用戶出具的死亡證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沒有出具死亡證明的人提供。
第二十二條 [公墓經營單位的用地義務]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積和使用年限的規定。
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積和使用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的收費]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收取墓葬用地費或者骨灰(骸)存放費。
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在國家規定的標准收費范圍內制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的使用對象]
農村的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設施,供村民以及在本村出生且籍貫為本村的人使用,其他人員使用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禁止未經批準的掘墓]
不得任意掘墓,除非:
(一)出於司法程序的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批准;
(二)出於遷葬的需要,經縣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六條 [接受義務]
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在接受服務要求時,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
第二十七條 [資料的備置和閱覽]
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必須備置設計圖、帳簿及資料等。
前款規定的經營單位,在要求殯儀服務者、要求火化者、墓地使用人、骨灰(骸)收藏委託者以及其他與死者有關系的人提出前款規定的設計圖、帳簿及資料等的閱覽請求時,不得拒絕,並不得收取費用。經營單位可以依照閱覽人的要求,拷貝所需文件,可以酌收適當費用。
第二十八條 [報告義務]
火葬場、公墓經營單位,必須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遣人員進入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檢查其設施、帳簿、資料及其他物品,並可以拷貝檢查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 [無近親屬死亡人的處理]
在死者沒有近親屬,又沒有其他人願意將其埋葬或者火化時,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處理,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助,其費用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殯葬設備、用品、服務和殯葬行為管理
第三十一條[殯葬設備標准]
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
第三十二條 [禁止強制推銷]
禁止殯葬設施經營單位提供服務時強制推銷殯葬用品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禁止的殯葬用品]
禁止製造、銷售有損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殯葬用品。
第三十四條 [提供殯葬服務時的守法義務]
殯葬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個人提供殯葬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殯葬遺囑]
成年且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在生前就其死亡後的殯葬事宜立下遺囑。
死者生前立有前款遺囑的,其近親屬或者其他辦理殯葬事宜的人應當予以尊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不遵守殯葬設施遷移期限的法律責任]
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區域內的殯葬設施,在遷移通知確定的期限內沒有遷移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公墓外埋葬、埋藏的法律責任]
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屍體以及埋藏骨灰(骸),建造墳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火葬場外火化的法律責任]
在火葬場以外的地方進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死亡後二十四小時內埋葬、火化的法律責任]
在死者死亡後二十四小時之內埋葬或者火化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火化場、殯葬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火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驗收火化遺體的死亡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火化檔案、保存死亡證明的;
(三) 在火葬場外火化屍體的;
(四)在死者死亡後二十四小時之內火化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
殯葬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還財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殯葬服務機構或者相關人員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私建殯儀館、火化場、墓地、骨灰(骸)存放設施的法律責任]
未經許可私自建設殯儀館、火化場、墓地、骨灰(骸)存放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不遵守死亡證明、面積規定的法律責任]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向沒有出具死亡證明的用戶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積超過規定的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的使用對象違法的法律責任]
農村的公墓或者骨灰存放設施向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掘墓的法律責任]
未經批准掘墓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的法律責任]
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沒有備置材料、拒絕閱覽請求、收取閱覽費用的法律責任]
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單位,沒有備置設計圖、帳簿及資料等、拒絕閱覽請求或者雖然接受閱覽請求但要收取閱覽費用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 [火葬場、公墓經營單位不按期報告的法律責任]
火葬場、公墓經營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況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提交,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阻礙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條 [怠於履行埋葬、火化職責的法律責任]
死者沒有近親屬,又沒有其他人願意將其埋葬或者火化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較長時間內沒有負責處理,造成惡劣影響時,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法律責任]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強制推銷殯葬用品和服務的法律責任]
殯葬服務機構或者相關人員提供服務時強制推銷殯葬用品和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製造、銷售違法殯葬用品的法律責任]
製造、銷售有損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此類殯葬用品,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殯葬行為違法的法律責任]
殯葬行為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改正。
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不執行殯葬遺囑的法律責任]
死者生前就有關殯葬事宜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其近親屬或者其他辦理殯葬事宜的人沒有執行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瀆職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與殯葬管理有關的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殯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變通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殯葬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實施細則]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公布的《殯葬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楊帥峰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主持起草的多部法律建議稿已送交相關機關並取得良好效果。由於業績突出,熱心公益,多次受到嘉獎,為多位名人代理過案件,多次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⑦ 法律《建議稿》是什麼意思

司法建議,是法院在審理民事、商事、行政糾紛案件中,對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建設性意見。作出的文書稱為司法建議書。

⑧ 法律專家意見書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法律意見書」。

(2)咨詢單位名稱。

(3)有關事項。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見書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據。

(2)具體法律意見和需要明確的有關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針對當事人所咨詢的有關事務進行分析和闡述。

3.尾部: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名稱及提出意見的時間。

二、格式:

法律意見書

咨詢(或委託)單位名稱:

咨詢(或委託)事項: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律師對該事項的情況分析:

律師對該事項的處理意見:

律師對相關事項的附帶意見:

律師

律師

法律意見書

致: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支行

作為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支行的委託指定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法律事務承辦機構,××市××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王××、仇××對貸款申請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請資料進行了審查,依據國家和××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借款申請人A先生,購買××花園××號房屋,房屋面積××平方來,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購房合同編號為××,並選擇了「開發商保證」擔保方式向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同時提供了相關的貸款資信文件,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三)《借款合同爭例》

(四)《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擔保細則》

(六)《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八)《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承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有關法律事務的規范意見》

(九)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與北京市公證處簽訂的《委託協議》

(十)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與房地發展商簽訂的《住房貸款合作協議》

(十一)國家和北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根據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所述資信文件(包括復印件)和第二條所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協議的規定,並根據我們與A先生的談話,確認如下事實:

(一)借款申請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為××××××××,××學歷),現住××市××區××路×號,具有××市城鎮正式常住戶。

(二)借款中請人A先生具備必要的還款能力。借款申請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經理職務。其19××年稅後月平均收入為××元人民幣;××年××月至××月稅後月平均收入為××人民幣。借款申請人現持有××公司××的股份。該公司於19××年注冊成立,注冊資金××萬元人民幣。

(三)借款申請人意思表示真實。

1.借款申請人填寫了《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申請20年××萬元個人住房貸款,約占購房價款的70%,其餘30%的購房款××萬元已支付給發展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借款中請人自願選擇「開發商保證」的擔保方式申請貸款,並願以其所購買的××花園××號房屋作為抵押物,於××年××月××日在我們面前分別簽署了《承諾書》、預售房屋登記《授權委託書》、辦理抵押登記《授權委託書》,借款中請人所填《個人住房借款申請表》中的擔保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印鑒屬實。

3.抵押物的保險符合《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個人住房擔保細則》的規定。

基於以上事實,我們認為借款中請人A先生提供的資料真實、齊備,基本符合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且初步申貸手續已履行完畢,具備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的資格。

本法律意見書僅用於借款中請人A先生向貴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並由貴行辦理申請抵押貸款事宜。

本法律意見書正文共三頁,其後之附件均為本法律意見書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相關法律文件的復印件與原件無異。

王××律師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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