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管轄
Ⅰ 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規定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1)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擴展閱讀
規定
為了避免和解決管轄權爭議,行政訴訟法和《行訴法解釋》對此規定的解決辦法是: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並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並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Ⅱ 行政訴訟案件應該由什麼地方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復》第18制 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19 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 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Ⅲ 行政訴訟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審行政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行政案件。
第15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6條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17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3)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案件法院管轄權問題的規定;
1.級別管轄
劃分行政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一般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大小,案件的重大、復雜、疑難的程度和被告單位的行政級別等因素決定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應根據自己訴訟案件的被告單位級別、案件的社會影響和程序等具體情況選擇向哪一級人民法院去起訴。例如:如果起訴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若要狀告鐵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地域管轄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對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溫州人劉利威常年在北京豐台區做服裝生意,他因醉酒鬧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對處罰不服提起訴訟,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還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羈押地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的所在地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Ⅳ 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作了哪些
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條文中對管轄作了專門規定,三類訴訟法均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進一步分為四小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1)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的管轄只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除了要解決各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之外,還要解決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即刑事訴訟中的職能管轄。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管轄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類審判管轄外,還包括職能管轄。職能管轄將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偵查權交給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但是,對這些刑事案件的審判權還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完畢後,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刑事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2)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有一定的選擇權。因此,在其地區管轄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類外,還包括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這兩類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領域的運用,這意味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使他們能夠尋求最為信賴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有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但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管轄都不具有選擇權和處分權,這是由刑事訴訟追究、懲罰犯罪的活動特點所決定的。(二)管轄在訴訟理論上的分類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根據管轄的確定是否由法律規定為標准,可以將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1)法定管轄。是法律明確規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因此,在法定管轄中,依據法院對案件的縱橫管轄關系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2)裁定管轄。是由享有相應許可權的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以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在裁定管轄中,依據管轄的決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的關系來看,法定管轄是針對訴訟管轄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轄則是針對特殊政策情形而規定的。設定裁定管轄,或者是為了落實法定管轄的規定,或者是為了對法定管轄進行個別調整。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以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是否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為標准,可以將管轄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1)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2)協議管轄。是指盡管法律已經對管轄作出了規定,但同時法律又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選擇其他管轄法院,人民法院在確定案件糾紛的管轄權時,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先。3、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根據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不同,可以將管轄分為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1)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對共同管轄的訴訟,法律要求只能作單一的選擇,即選擇管轄,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只是選擇管轄在不同的訴訟法中有不同的表現。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這個選擇權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范圍內自由選擇。但在刑事訴訟法中,這個選擇權已由法律作了決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2)合並管轄。亦即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為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著牽連關系,而對兩個案件一並管轄和審理。其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基於牽連關系而對另一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並歸自己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對另一訴訟案件原本就有管轄權的,則不發生合並管轄問題。
Ⅳ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有哪些特別規定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特別規定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決定, 應以原作出決定的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了原決定,也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Ⅵ 行政訴訟的管轄與受案范圍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准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許可權。
二、管轄的種類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
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於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准屬於概括式規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採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
1、便於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考慮。
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Ⅶ 行政訴訟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第一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所以行政訴訟法規定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關處理的案件包括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對復議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和對海關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其特點與其他種類案件不同,這些特點決定了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這樣規定主要是從案件重大復雜角度出發的。同時也考慮到這些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有一定的困難。一般來說,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比較復雜,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圍比較大,案件的審理的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也比較大,形成案件後對人民法院審理的難度較大。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Ⅷ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是什麼
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圍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類。
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大、復雜程度,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之分。行政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所作的原則規定,為一般地域管轄;對地域管轄所作的特殊規定,為特殊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特殊地域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Ⅸ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有哪些規定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共計有11個條文: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Ⅹ 行政訴訟 起訴政府部門,級別管轄是如何的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除了法律特別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餘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由於這兩類行政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強,且專利、海關行政機關的設立大多與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相吻合,因此,法律規定這兩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利於保證辦案質量。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的級別較高,由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專業性、政策性強,影響大,不適合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的行政案件;②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案件;④被告為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行政案件專指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案情重大,涉及面廣且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案件主要是指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案件或在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涉外行政案件。實踐中這種行政案件極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