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行政責任
1. 護理法律關系與責任
護理事故的法律責任護理事故的法律責任護理事故的法律責任護理事故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同違法行為聯系在一起的。凡是實行某種違法行為的的公民、公職人員或法人,都應當對國家及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該定義所確定的法律責任的基本原理論格局是:法律責任就是制裁意義上的法律後果;沒有違法就沒有法律責任;「過錯」責任和「責任自負」是法律責任的基本原則;法律責任是違法者基於違法行為向國家和受害者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追究法律責任是國家專門機關的專有活動。 醫療護理活動中,病人和醫療機構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一種醫療護理合作關系。因此,在因醫療護理事故發生損害追究醫療機構民事法律責任時,可以追究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同時,由於醫療護理事故損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權,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所以醫療護理事故構成侵權行為,因此,病人及其家屬也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護士條例》明確規定,護士在執業過程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來講,護理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3個方面的責任。 一一一一、、、、 護理事故的民事責任護理事故的民事責任護理事故的民事責任護理事故的民事責任 (一)民事民事民事民事責任的定義和形式責任的定義和形式責任的定義和形式責任的定義和形式 1、定義 民事責任(civil legal obligation)是指根據民法規定,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或違反自己所負有的民事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構成狐狸事故的絕大多數案例都屬於民事案件。構成護理事故時,對病人承擔民事法律後果。 2、形式 民事責任的的承擔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承擔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都統一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10種:(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更換、重作;(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以賠償損失為主。 (二)醫療護理事故的賠償醫療護理事故的賠償醫療護理事故的賠償醫療護理事故的賠償 1.確定賠償數額依據 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護理事故賠償,應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1.醫療護理事故等級;2.醫療護理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護理事故損傷後果與病人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項目與計算方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護理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護理事故對病人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於收入高於醫療護理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護理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准計算。(4)陪護費:病人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護理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 ,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護理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病人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病人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病人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二二二、、、、護理事故的行政責任護理事故的行政責任護理事故的行政責任護理事故的行政責任 (一)行政職責的定義及其形式行政職責的定義及其形式行政職責的定義及其形式行政職責的定義及其形式 1. 定義 護理事故的行政責任是指在發生護理事故或處理護理事故的過程中,相關機構或人員違反衛生法律法規或護理操作規范,所應承擔行政法律後果。它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以及在處理護理事故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加護理事故鑒定的工作人員、病人及其親友等人的行政責任。 2、行政責任的形式 《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業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制,對護理事故的處理一般採取批評教育從嚴、懲罰處理從寬的原則,大多採用行政手段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轉由司法機構依法處理。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對造成醫療護理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不同行政處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規定,對造成醫療護理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酌情給予行政處分。護理人員由於違反醫療規范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記過、留職查看或開除等行政處分,還可以給予中止注冊、取消注冊處分。 根據《護士條例》,除依照前款處分外,衛生行政部門可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直至由原發政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二)護理事故的免責事由護理事故的免責事由護理事故的免責事由護理事故的免責事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護理事故; 1. 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人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2. 在醫療護理活動中由於病人病情異常或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護理以外的。 3. 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預防的不良後果的。 4. 無過錯輸血造成不良後果的。 5. 隱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三三三、、、、護理事故的刑事責任護理事故的刑事責任護理事故的刑事責任護理事故的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的定義及形式刑事責任的定義及形式刑事責任的定義及形式刑事責任的定義及形式 1. 定義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後果的一種應有的、體現國家對行為人否定的到的政治評價的承擔。 2. 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提出,刑法分為主刑和附加
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獨立適用。 (二)護理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護理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護理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護理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 護理刑事責任是指護患雙方或者相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中,違反刑事法律、法規、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護理事故主要犯罪一般包括護理事故罪、偽證罪和受賄罪等。 《護士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與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護理事故的行政責任不同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從其概念上我們可以看出,護理事故的刑事責任室友行為人在處理護理事故爭議時,因違反刑法構成犯罪,才應當承當的刑事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准時,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本條例之規定,醫療護理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里的醫務人員是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回答完畢。
2. 考完護師後多久才可以考主管護士
百通醫學課程為您回答:
師到主管護師,是需要申請考級的,通過之後就可以升級別了回。
護師是答護理人員的初級技術職稱,相當於住院醫師或助理工程師,可以是大中專學歷的護士工作三/五年後通過考試獲得,也可以是護理本科生在畢業後工作滿一年後通過考試獲得。
護士職稱評定共分五級別,分別是
正高級職稱:主任護師
副高級職稱:副主任護師
中級職稱:主管護師
初級職稱:護師
初級職稱:護士
3. 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怎麼處理公司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承擔全部的醫療費。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及傷殘賠償費。
不論是幫工性質,還是僱傭關系,僱主和被幫工人都承擔全部責任。僱主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謂僱主的無過錯責任,就是說雇員不論是否存在過錯,僱主都承擔全部責任,從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員存在重大過失,也不影響僱主的全部賠償責任。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僱主無過錯責任)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被幫工人責任)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賠償項目)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傷殘賠償)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護理行政責任擴展閱讀: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6日頒布,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
4. 中級葯師報名條件
報考中級葯師的條件需要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7年,取得相應專業專回科學答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6年,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4年等。
報名參加初級葯士/葯師/主管葯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
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前一年度的年底。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葯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葯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4)護理行政責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34號文)要求的中專學歷報考人員,相關專業與葯學、中葯學專業都執行過渡期政策:
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34號文規定的2年為一個周期滾動管理,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5.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抄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是否具備准確診斷的條件。(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6. 護士資格考試都考什麼
2020護考倒計時,考試科目及考試內容各位必須了解!!百通世紀編輯為大家整理了如下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2020護士考試科目及考試內容:
專業實務:
主要考查運用與護理工作相關的知識,有效而安全地完成護理工作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與健康和疾病相關的醫學知識,基礎護理和技能,以及與護理相關的社會人文知識的臨床運用能力等。
實踐能力:
主要考查運用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完成護理任務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等知識的臨床運用等。
2020護士考試試題分為A1、A2、A3/A4四種類型,共有120道題,採用人機對話考試形式,具體題型特點如下:
1.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A1型題以簡明扼要的提出問題為特點,考查考生對單個知識點的掌握情況。
2.A2型題(病歷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A2型題以敘述一段簡要病歷為特點,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斷能力。
3.A3型題(病歷組型最佳選擇題)
A3型題以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針對相關情景提出測試要點不同的、2~3個相互獨立的問題。
4.A4型題(病歷串型最佳選擇題)
A4型題以敘述一個以單一患者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擬出4-6個相互獨立的問題,問題可隨病情的發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臨床綜合能力。
更多資訊請關注百通世紀,還有精彩免費視頻供各位學員觀看~
7. 醫院歸哪個部門監督管理
醫院的監督管理部門是地方各級衛生局
衛生局,是地方各級醫院的主管部門。下設辦公室、醫政科、健教所、愛衛會等職能部門,分管食品衛生,執業醫師法的實施,醫療事故的處理等等工作。
(7)護理行政責任擴展閱讀
國家衛生部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葯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國家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8. 關於衛生資格考試!
看看吧!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來源:中國衛生人才網
(衛人發[2000]462號 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 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准。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9. 護士怎麼考職稱
護士職稱從低到高包括護士→護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版師→主任護師五類,是權目前衡量一名護士資歷的主要評判標准。
想要成為護士,首先需要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的護理臨床實習,然後報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證書(即護士從業的上崗證),便可成為護士,可以在醫院從事一些基礎護理及生活護理工作了。
同理,想要報考主管護師,中專學歷需受聘擔任護師職務滿7年,大專6年,本科4年,碩士2年,博士不受條件限制可直接考取。
我們2013年開始深耕醫學教育培訓,職稱培訓為重點項目,我們有海量免費課程在APP端呈現。直播課、錄播課都有,豐富且及時更新,都是大咖名師的一手教學呈現,是非常難得的免費課程資料。也有精品課程及線下面授等幫助考生迅速提分。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