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文書中
Ⅰ 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執法當中 最常用到的執法文書有哪些(現場筆錄和調查筆錄不算)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文書
序號
文書名稱
1
行政執法案卷
2
行政執法案卷卷內文件目錄
3
立案審批表
4
現場檢查筆錄
5
筆錄續頁
6
調查筆錄
7
登記保存決定書
8
決定書
9
延長 決定書
10
解除登記保存決定書
11
解除 決定書
12
涉案物品清單
13
抽樣單
14
通知書
15
送達回證
16
涉案物品質量檢驗委託書
17
涉案物品計量檢定委託書
18
涉案物品真偽鑒別委託書
19
涉案物品質量檢驗結果告知書
20
涉案物品計量檢定結果告知書
21
涉案物品鑒定結論
22
案件辦理報批書
23
行政案件審理筆錄
24
當場處罰決定書
25
行政處罰告知書
26
行政處理決定書
27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8
行政案件聽證筆錄
29
行政處罰決定書
30
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31
行政案件登記薄
32
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決定書
33
封條
34
涉案物品處理記錄
35
行政案件移送書
36
行政復議告知書
37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38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39
責令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40
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41
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檢定決定書
42
行政復議延期審理決定書
43
行政復議中止審理決定書
44
行政復議終止審理決定書
45
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46
行政復議決定書
47
行政執法委託書
48
行政賠償申請筆錄
49
行政賠償決定書
50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察檢查記錄
5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52
特種設備行政案件移交書
53
回執
委託書
Ⅱ 行政執法中允許倒簽執法文書嗎
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6.製作的合法性表現為:a、在法定的階段、法定的時限內製作;b、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c、不僅做到製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內容合法。
7.實施的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文書形式表現出來,即得到政府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必須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轄原則,由一個行政機關受理並作出處理。
Ⅲ 行政執法文書當中用字錯誤怎麼辦
個別錯字可以改正後按手印,多了就不可以了,要重新開具的
Ⅳ 衛生監督執法文書中衛生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怎麼使用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就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並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具備下述條件: (1)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組織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廣,可以指機關、機構,也可以指單位、團體等。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成為行政執法主體,但個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具有這個資格。盡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只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而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本身。 (2)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另一種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范圍。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范圍是該組織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是其活動發生法律效力的空間。任何一個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職責范圍。否則,其執法活動的法律效力就無法實現。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是一個科學嚴謹的系統。各執法主體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區別,自成一體。彼此之間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執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圍內活動,任何程度的越權都會導致該行為無效。實踐中也有一些部門之間的職責范圍互有交叉,但這種現象往往是一種機制轉換過程中的暫時現象,或者說是一種有待於改革的現象。職責范圍不明確、不具體往往會造成執法上的混亂,妨礙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職責范圍內,相關的執法主體也必須確定主次,分清責任,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 (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以上四項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組織作為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項條件。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委託執法的形式。應當認為,委託執法只是一種職務活動,是行政執法主體自身作出的活動。委託的執法權必須是委託機關本身固有的權力,其他機關的執法權不能予以委託,委託機關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被委託組織承擔。通過委託,被委託組織雖然獲得了一定行政執法權,但卻是代表委託機關來行使的。由於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其本身又不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執法主體的某些特定權利。被委託組織執法權的行使要受到委託機關的某些限制,委託機關因要承擔被委託機關的執法責任,故而有權對被委託組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主要權利 (1)職務身份保障權。職務身份保障權是指行政執法人員經有關國家機關選舉或任命擔任某一職務後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一經合法選任後,非經選任機關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撤消其職務。 (2)履行職務權。行政執法人員經合法任命,獲得一定的職務後,就享有該職務所附帶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行使相應的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剝奪。履行職務權主要包括:①調查權。即為履行職務而詢問相對人或其他人員以及查詢、調閱有關材料和資料的權力。②取證權。即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證言、證據並予以查實的權力。③決定權或執行決定權。即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作出某種決定或根據本機關的決定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3)經濟保障權。即行政執法人員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資、退休金、撫恤金等經濟利益的權利。工資、退休金等都是國家依法提供給行政執法人員的經濟利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隨意增減或取消。如果因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或犯罪而必須予以減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經濟利益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序。 (4)申訴權。行政執法人員如遭不公正處理或誣陷、打擊報復時,有權依法定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 主要義務 (1)依法履行職務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執法活動,這是由其隸屬行政執法機關所決定的。但是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從事執法活動,決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如果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就會影響其執法活動的公正性,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服從命令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隸屬於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服從行政首長或在行政首長主持下由領導集體作出的決定或命令。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是行政執法機關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是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3)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4)遵守社會公德和執行紀律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受賄、不收禮,保持公正廉潔的執法作風,其次是要尊重相對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權,不張揚相對人的隱私,做到文明執法。此外,還要嚴格執行本機關的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有事請假,不做本機關禁止行為,等等。
Ⅳ 執法文書情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現場筆錄屬於行政訴訟中的一種法定證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材料和證人證言……」因此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實際辦案中,一些執法人員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做記錄時過於草率馬虎,造成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紀錄不全、質量不高、無法和其它證據相應證,甚至出現嚴重失誤的情況導致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下是筆者結合幾年來的工作實際對現場筆錄製作的一些淺顯認識同大家共商榷。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的原則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是我們在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辦案過程中,依法對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驗)時所作的書面記錄,是對被檢查(勘驗)的物品、場所的客觀存在的反映,也是對檢查(勘驗)過程的真實寫照,是固定、保全證據的一種方法。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正確製作筆者認為我們要把握「合法性、紀實性、准確性、客觀性」這四個原則要求。
一、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即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現場檢查(勘驗)人員必須兩人以上,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其二,現場檢查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如《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經營場所和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活動進行檢查,且根據《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應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拒不到場的,應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一至二人參加見證。其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應當當場製作定稿,不能事後追憶今天檢查第二天才製作檢查筆錄。其四,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完畢後應當交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並由當事人填寫意見並簽名同時見證人和兩名以上檢查執法人員簽名。當事人拒絕簽章或不能簽章的應當註明拒絕和不能簽章的原因。《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在《規定釋義與適用》中對第十五條作出的解釋是:「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載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以由其他在場的證人簽名或蓋章;沒有行政相對人或證人簽名、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五,現場筆錄一經有關人員特別是到場的見證人簽字就不能改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如果發現筆錄中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可另行製作更正或補充筆錄。
二、記實性原則
所謂記實性原則,就是要求真實地紀錄檢查(勘驗)的全過程。例如1、記錄執法人員檢查勘驗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紀錄檢查過程中的拍照、錄像、收集、提取其它證據、邀請見證人等情況。2、記錄當事人的活動狀況,如紀錄當事人在檢查過程中是否在場,是否正在經營卷煙,是否按要求提供購銷憑據、合法證明、准運證等。3、記錄執法人員對違法物品和證據採取的相關措施,如記錄在現場檢查過程中依據現場情況做出的先行登記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數量的清點和過磅稱重的過程。
三、准確性原則
所謂准確性就是要准確的反映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位置和檢查物品的數量、質量、重量。主要應注意以下三點1、要准確紀錄檢查(勘驗)的起止時間應精確到分鍾。2、檢查的地點要具體、明確,應填寫到被檢查地的門牌號。對沒有門牌或地點情況復雜的要選擇好參照物,方向、距離要准確無誤,必要時還可以繪圖說明。對物品放置的地點、位置、數量和擺放方法都應准確紀錄。3、對檢查中出現的各種數量、重量、距離等要精確不能使用「大約」「大概」「估計」「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詞語。
四、客觀性原則
所謂客觀性原則就是要真實反映被檢查(勘驗)的物品、場所的客觀存在性。切忌主觀推測主觀臆斷,使用「非法」「違法」「擅自」等定性詞語。如出現「查獲當事人非法購進卷煙xx條」、「發現擅自收購煙葉xx公斤」等語言。
我們的執法人員在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時只有嚴格按這四點原則進行製作才能保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成為定案的有力證據。
現場筆錄的製作方法
1、書寫規范,用語准確。第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正文書寫要嚴謹、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書」或者是有太多的修改。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輔佐性項目的填寫要齊全,不能有空缺。第二,要使用公文體,語言必須實用、准確、莊重、嚴肅,力求法字法語,文字平實,盡量避免口語、方言和文學語言,比如:我們專賣法中只規定了什麼叫非法生產卷煙,從來沒有出現過假煙這種說法,所以應稱「非法生產卷煙」,不能稱「假煙」,前者是法律用語,後者是口頭用語。第三,語言要完整。筆錄中出現的各種名稱,如法律名稱、單位名稱、當事人名稱、物品名稱,不得隨意省略和使用代號。如果實在是全稱太長,敘述起來不方便,就在第一次出現全稱的後面用括弧註明,「以下簡稱……」,這樣就比較清楚一些。
2、客觀實錄,不加評論。追求客觀真實,是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真諦,所以在製作時要注意三點:(1)沒有親眼看到的不能記;(2)分析判斷的不能記;(3)推測可能的不能記,也就是說只能記錄那些你在現場看到的和實際做的事情,而其他你依據現場材料所做出的結論、推斷等都是不可以寫在現場檢查筆錄中的。應該用紀實、敘述的寫作手法來記錄檢查的情況。
3、貼近案情,詳略得當。可以採取「先靜後動,先上後下,先外後內,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方法,首先簡要描述大環境、方位地點,再收縮到具體需要重點檢查的位置;從物品總體擺放、堆碼再聚焦到具體商品數量,包裝、重量及現場痕跡等等如對偽裝運輸卷煙,應先紀錄案發地所處的具體位置,整車外觀車牌型號、位置、行駛方向,然後紀錄打開車廂後的情況如物品的堆放情況,最後紀錄層層剝去偽裝物品後的情況。對於繪制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制的時間、方位、繪制人姓名、身份等內容。除此之外,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筆錄記載的順序應當與現場勘驗的實際順序一致,以避免記載出現紊亂,重復或遺漏,應預先認真巡視現場,確定勘驗的范圍和方向。在現場檢查勘驗時我們應注意發現現場的細節及一些反常現象,對與具體案情關聯不大的內容,可以簡寫,而對於與案情關聯緊密的商品、人員作業情況、工具、原料、的檢查過程物品數量、重量的確定過程,甚至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地面上遺留的煙葉粉沫、都應詳細記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是我們煙草專賣稽查辦案必須遵循的原則,對此,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每一個案件,認真收集每一個證據,並認真加以分析,正確運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行政行為合法,才能提高辦案質量把案件辦成鐵案。
Ⅵ 行政執法文書中的發案時間該如何確定
應填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間
Ⅶ 什麼是行政執法文書
全稱為「環境行政執法文書」,環境行政執法文書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活動過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經過規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特徵:
1、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是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表達意志的體現,不是隨意的個人行為。具體承辦起草執法文書的人員稱為撰稿人,撰稿人撰寫完畢,要經過撰稿人所在單位的有關領導審核批准簽發後,才能生效。
因此,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只能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均無權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必須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環境保護的職權和承擔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各自管轄范圍有一定的職權分工,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根據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職權內制發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任何超越自己職權范圍而制發的環境保護執法文書不僅是無效的,如果因該文書給當事人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必須依照特定的體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體式,包括文體、結構和格式以及法律語言。
不同的內容有特定的書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必備的內容及專門的法律用語。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要根據特定的內容和目的,選擇與之相應的體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該用復議類文書的,不能用行政處罰類文書,《決定書》不能寫成《裁定書》等。
甚至用紙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對製作文書所用紙張的大小尺寸、質量顏色等都有較嚴格的規定,不能隨意使用。這種固定格式和用紙規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定職權的權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對語言的要求不同於一般的文體,要盡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語,做到用語嚴密准確、莊重簡潔、明了通暢。
3、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須經特定程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發出機關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文書的具體撰寫人僅僅作為執筆者或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文書的草稿,因此,撰寫人撰寫完畢,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最後定稿、製作完成。
有些文書如不履行法定程序,其文書即不能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7)執法文書中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境行政執法文書
Ⅷ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中立案審批表的時間是什麼時間
行政處罰立案時要把握:
一、主體明確。主體明確是行政處罰的首要問題,必須把好主體關口。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兩類,一是農業行政管理機關,二是法規授權的組織。縣(區)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機關,市植物檢疫站、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照法規授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申辯、復議、訴訟、的主體要明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提出聽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對農業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服,有向作出處罰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訴訟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改變行政處罰行為,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告,受委託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依法行使處罰權。執法主體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必須注意兩點:要有處罰許可權,法無授權不得執行,法有授權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條款中有明確規定的,應依法歸口負責。不能逾越法定許可權,包括執法手段、處罰程度和處罰時間均不能越權;例如《種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其他政府部門對種子實施行政處罰就超越了執法許可權。
二、事實清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清楚,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必須把握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符合合法有效的農業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法定事實。一是指證一個違法事實時,證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個證據都是定案的證據,使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為此,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記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也是證據,所以製作《行政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時間要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順序要合法,《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必須有當事人或證明人簽字等。
2、要符合行政處罰的特殊條件。例如農葯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款「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葯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里特定條件是「使用者違反使用規程,造成危害的後果」。另外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葯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情節嚴重」是特殊條件,此類特殊條件在一定情況下才具備,達不到法定范圍的就不能施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應在追究的有效時限以內。農業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農民購買農作物種子以後,在農作物收獲時,經驗證是種子問題,仍然要依法追究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違反程序就是違法。應著重作好以下六點: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種類。《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把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種,對各種程序的適用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應選擇執行處罰程序的種類並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情節以及單列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照程序適用條款實施行政處罰。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超過對公民處以50元或對法人、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超過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種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七條沒有進行簡易處罰程序的條件。除警告外執行行政處罰均應採用一般程序。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大部分應使用一般處罰程序。
2、要符合行政處罰有關調查、聽證的規定。主要包括調查人員兩人以上,認真做好書證、物證等取證工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不得進行執法調查、聽證,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驟。從報批、立案、調查取證到作出處罰決定和送達,步驟不能少,不能顛倒,必須做到規范化。例如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向當事人亮證執法,表明身份(必須在詢問筆錄中記述清楚,要有當事人的簽字);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要明確到法規的條款;進行現場取證,做好行政處罰的准備工作,這是實施簡易程序的重要步驟,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製作《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執法人員的簽名等,這是行政處罰的事實結果;當場執行行政處罰要符合當場收罰款的條件,並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行政罰款收據,這是農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內部要求。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後,必須告知被處罰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並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嚴格按照一般處罰程序執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調查、談話、取證、採取措施等方式應當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詢問筆錄要有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勘驗檢查時要請在場的人見證;對證據的保存要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抽樣取證要有當事人在場;對違法事實確鑿的違法行為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經審查後,方可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或者依據法定條件組織聽證;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要對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注意的是在一般處罰程序中,要依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要使用法定的聽證程序,缺少這個環節,行政執法無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論適用哪一種處罰程序均應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統一使用山東省農業行政執法文書,並編號、備案,這樣文書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時間要求。行政處罰程序中對各階段的時間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認真掌握好。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的時間與立案的時間超過7日,處罰就違反了處罰程序。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應當在7日內送達被處罰人。這個時間是當事人簽字的日期;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聽證組織機關提出,超過3日視為放棄這個權力。農業法律法規中,對時間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時間以內。行政處罰程序要求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程序合法」,這對各級農業行政主管機關正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四、適法無誤。農業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合法有效、確實具體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條:
1、法律法規的選擇必須合法有效。為了適應國際慣例,國家對部分農業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或新規定,必須執行最新法規,及時禁用被廢止的法規條款。
2、法律法規的適用必須確切具體、全面充分。對同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時需要使用多項條款,對個別的違法行為可能還應使用其他法律法規規范的相應條款,包括同一層次的法律規范或不同層次的法規規范,可能還要包括法律法規的總則規定和分則規定。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實施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它適用於所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范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凡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均應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使用法規的規范條款,必須防止技術性錯誤。既在行政執法文書的起草、抄寫、列印和校對環節,必須認真審查,尤其是在時間、證據、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決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內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檢疫條例》第七章獎勵和處罰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二項「罰款按照以下標准執行:對於非法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這個條款列出的「非法經營活動中」和「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術上要認真加以區分,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實施行政處罰。在處罰的條件和數額上要符合法律法規中的規定,超過或低於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處罰條件和數額也是違法。
五、公正合理。農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做到「公正合理」,實施行政處罰的核心是防止處罰顯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罰」和「處罰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以上規定包括了以下含義:一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兩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都有處罰權,其中一個機關已經給予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實再給予處罰;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規范,依法分別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一個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處罰,其他行政機關就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另外「從輕處罰」是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選擇處罰幅度較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外進行處罰,程序上界乎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當然要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有些法定只能從輕處罰的就不能給予減輕處罰,更不能免除處罰,必須體現行政處罰的強制性。
2、防止濫用職權,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防止濫用職權的措施之一,是將由幾個分別承擔農業行政執法單位(組織)的處罰權統一由一個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減少行政處罰權分散造成的扯皮現象,避免不必要的輪番檢查、重復處罰的問題。農業行政執法是在明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目的、法律授權目的的基礎上秉公執法,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行政裁量權,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規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廣泛的社會效益,實現依法規范。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國家幾十個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近幾年,農業行政處罰權得到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逐步走上規范化發展道路。加入WTO以後,使用農業行政處罰權不僅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符合國際慣例,這對農業行政處罰「平等、規范、嚴謹」提出更高要求。正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要緊緊圍繞減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這個中心,不斷總結經驗,積極研究探討,切實發揮農業行政執法在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Ⅸ 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現場筆錄已經能夠證明案件事實,還需要做詢問筆錄嗎
譬如超限車輛,現場筆錄記錄了相關情況,車輛有過磅單,這兩個證據證明當版事人的違章行權為已經足夠了。我認為不需要再做詢問筆錄;譬如改型車輛,有現場筆錄記錄相關情況,我們有當事人簽字按手印的車輛營運證復印近證明車輛的登記尺寸,有車輛的錄像證明其實際尺寸,有這幾個證據也已經能夠完全證明車輛的違章情況,我認為也不需要再做詢問筆錄。不知道這樣認為是否正確
Ⅹ "在製作執法文書時,如何引用法律依據"
在製作執法文書時,如何引用法律的規定具體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