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值班培訓
屬於行政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轄區內的。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業務工作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與指導;市(含地、州,下同)、縣(含縣級市、市轄區、自治縣、旗、自治旗、礦區、林區、特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對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並報告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導。
(1)行政值班培訓擴展閱讀:
工商局性質和基本任務:
一、性質
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國務院在1994年1月5日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中指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市場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這是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性質的高度概括。
二、基本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本任務是:確認市場主體資格,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商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市場體系的規劃、培育;負責商標的統一注冊和管理;實施對廣告業的宏觀指導;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指導其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網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Ⅱ 縣委和縣政府有什麼區別職能誰大
縣委和縣政府的區別:
1、職能不同:
縣委負責黨務,研究決策,制定方針;政府負責行政事務,具體執行黨委的決定。
2、性質不同:
縣委是縣一級委員會,屬於黨委;縣政府屬於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3、附屬關系不同:
縣委領導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的各項決策、決定受縣委統一領導。
同一級的黨委和政府的關系咱們國家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都是所謂「四套班子」: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黨委在四套班子里位居第一位,起領導作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縣政府是指管理一個縣級行政區域事務的政府組織的總稱,是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地區級政府與鄉鎮政府、村聯系的中間環節,是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行政區域。
縣委是中國共產黨縣一級委員會機構的簡稱,有時也指縣委機構的幹部,是中國共產黨在我國縣一級設立的最高領導機構,統領全縣黨組織和黨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地方各級國家公務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2)行政值班培訓擴展閱讀:
從縣級政府的地位來看,它是縣級人大的執行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國家的行政機關。作為地方人大的執行機關,縣級政府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對本級人大負責,並接受其領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地方各級國家公務員。
縣委五大家
指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的縣政府、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縣武裝部五個縣級部門,又稱「縣五套班子」。隨著時代的發展變遷,各部門會根據自身實際決定另外選擇辦公地址,舊時所謂的「縣委五大家」的說法,也成了過時的名詞。
Ⅲ 人事管理是什麼
人事管理是國家或某一部門為實現一定的目標,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選拔、使用、培養、考核、獎懲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旨在通過科學的方法,正確的用人原則及合理的管理制度,調整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的關系,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級人事部門、人事幹部的工作內容在不斷調整,不斷變化,傳統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漸被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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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務
1、培訓:即幫助工作人員不斷提高個人工作能力,進行任職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2、工資福利:即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做好工作人員的工資定級、升級和各種保險福利工作。
3、政治思想工作:即通過各種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激勵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4、人事管理研究:即對工作情況和程序進行總結、評價,以便改進管理工作。
Ⅳ 消防法,消控室一人值班罰多少錢
這個不罰款的,這個按照第六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