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防控法律法規
①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專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屬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故意或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或強制隔離、生產銷售假葯劣葯及不合標准醫療器械、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編造與疫情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犯罪行為,進行了詳細的定罪量刑。
② 防疫法律法規咨詢
你去防疫站咨詢一下,戓是衛生院咨詢,肯定是有的,沒上戶口也可以打防疫針的
③ 開封市現在限號嗎
截止2020年2月3日至2月29日開封市暫時解除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開封市人民政府發布一則通告稱: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我市道路交通實際,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20年2月3日0時起至2020年2月29日24時,暫時解除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2020年3月1日0時起按照《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機動車限行措施的通告》恢復實施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3)關於疫情防控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限號的作用
1、車市又火了
這很容易理解,目前一家一輛車的情況顯然無法應對限行,而解決的直接辦法就是再買第二輛車,而且尾號與之前的那輛要錯開,這下經銷商肯定是高興了,這簡直就是天賜的商機。特別是難賣的新能源車,總算有了營銷噱頭,消費者認知度大大提升。
2、二手車市場也活躍起來了
因為再買一輛新車對於工薪階層來說確實壓力不小,買了便宜的二手車還是相對輕松的,這樣家裡也就有了兩輛車。
3、增加罰款收入
總是有人抱著僥幸心理違章上路,因此多了被處罰的機會,違章上路一次是罰100元3分,所以政府的罰款收入也增加了。
4、增加了汽車使用壽命
機動車單雙號限行,車輛使用壽命就延長了,這能減少車主的用車成本,當然油錢也能省不少。
④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新興權利或新的權利有哪些
1、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中,有一章專門明確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2、「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3、「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保護權利的手段是追責侵權。我們經常說,「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而救濟的目的,在於追究違約方或侵權者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編第八章對「民事責任」作了系統規定。
5、對於「特別法人」權利、職責和義務,民法典有非常詳盡的規定。
(4)關於疫情防控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疫情是一場「大考」,也是一場「大戰」;是「醫療之戰」,也是「法律之戰」,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次「實戰」考驗。
民法典的與時俱進體現在能結合疫情防控,有四處作了最新規定,這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與時俱進,也是我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時代性、人民性所在,即體現了時代特點,反映了人民意願。
此四處規定包括: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想必大家都知道,這條與湖北紅安縣17歲腦癱兒因家人被隔離,無人照料而去世有關。
在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⑤ 關於這次疫情,不能出國旅遊,但已全部交團費,法律法規怎麼規定的退費
疫情期間發生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全額退款。
⑥ 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法律法規給予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因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處罰方式,分別是: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七十條 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職責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第七十五條 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六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