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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及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2 02:28:55

❶ 新疆有哪些可以學習的宗教政策及法規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周志豪說,這部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完善,反映了社會各方面的共同期盼和各族群眾的共同心聲,是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全面推進依法治疆、建設法治新疆的戰略部署在宗教事務領域的生動實踐,為依法開展宗教活動、管理宗教事務、推進宗教事務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條例》從行為規范角度明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含義和宗教活動的法律邊界,為宗教信仰自由的實現提供了有效途徑。只有合法的宗教活動切實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的宗教活動堅決予以法律追究,確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宗教的自由,才能讓每個公民的宗教信仰權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保障,進而形成理性包容、團結和諧、共同進步、規范有序、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調整宗教與社會的關系
新疆伊斯蘭教經學院院長阿不都熱克甫·吐木尼亞孜說,新疆作為宗教多元並存、信教群眾為數甚多又相對集中的邊疆民族地區,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做好宗教工作對構建全疆和諧社會意義十分重大。「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是新疆在宗教事務管理中始終堅持的要旨。學習貫徹《條例》精神,緊密結合新疆培養愛國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的實際,引導宗教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聰明才智,走和諧宗教之路,堅決抵制「三非」,加強「去極端化」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用法律法規手段調整宗教與社會的關系,是新時期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❷ 什麼是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

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麼?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眾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眾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切實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增強自養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的人士手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
2、什麼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對任何民族進行歧視和壓迫;不論是聚居還是散雜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
3、什麼是民族團結政策?
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互相離不開,全國56個民族結成一體,誰也離不開誰;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才能實現共同的繁榮與發展。
4、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益;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益。要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要堅決糾正排斥和歧視不信教群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現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為什麼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實體,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必須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是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推動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宗教活動規范有序的必要舉措。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對宗教活動的管理是政府對社會活動進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規,協調宗教界與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黨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做好新的歷史條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矛盾,我們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眾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證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而更好地保障群眾的信仰自由。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歸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爭取、團結、教育廣大信教群眾,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上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6、什麼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我們黨從中國國情出發,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

❸ 黨和國家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我們怎麼回答

和國家宗教政策規定貫徹執行情況,我們怎麼回答?嗯,國家有不同的覺,有佛教,有宗教,這個怎麼回答我不太清楚?看你是學哪個方面的?

❹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規知識

國家和政黨為調節民族關系,處理民族問題而採取的相關措施、規定等的總和。從世界范圍來看,民族政策的實質和作用有積極和消極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發展政策;後者如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政策等。

從內容來看,有政策原則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則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須遵循的大政方針,如我國實行的民族平等團結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等;具體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對涉及民族問題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體的規定。

我們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實際上是有關少數民族的政策。它是黨和政府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結合我國多民族的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長期存在的客觀實際制定的,其本質是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是我們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行為准則,是我國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❺ 如何學習宗教政策法規,提高宗教學識和修養

宗教雖然立意高於政治,但在現實生活中是為政治而服務的

❻ 關於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

(6)宗教政策及法規擴展閱讀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 或者單行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團結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共同建設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 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參考資料:網路-宗教事務條例

❼ 與我國宗教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宗教問題的

法律保留原則與宗教基本法的缺失。宗教信仰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范圍,屬版於「必須由全權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
依法管理宗教,處理宗教方面的問題只有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宗教的基本法律,將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才能使抽象的憲法規范在實踐中付諸實施,而不能由其他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代為規定。
2004年,國務院出台《宗教事務條例》,成為目前最高級別的宗教立法。但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為國務院無權直接對公民的憲法權利進行約束和減損。換言之,在《憲法》36條和《宗教事務條例》之間,必須要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才能滿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依法治國,沒有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宗教法作基礎,單項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再多,也不能形成有關宗教的法律體系。
目前,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關於宗教的基本法律缺位,基本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卻層出不窮,這有悖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

❽ 關於宗教房地產有哪些主要的政策法律規定

(1)1950年月1日《中共中央關於沒收教堂土地問題給中南局的指示》。
(2)1950年1月22日《人民日報》「人民信箱」《關於城市房屋問題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廳問》。
(3)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3條。
(4)1950年11月26日政務院修正批准,1953年1月12日中南軍政委員會奉政務院核示《修正中南區關於城市房產權的幾項原則決定》。
(5)1950年11月21日公布的《城市土地改革條例》(6)1951年6月12日《中共中央關於漢民族中佛教問題的指示》。
(7)1951年6月內務部(51)(地)字經7號《關於寺廟房產處理的意見》。
(8)1952年12月《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關於成立佛教協會的指示》。
(9)1963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黨組《第七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紀要》。
(10)1980年7月16日國務院國發[1980]188號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城建總局《關於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的報告》。
(11)1981年12月26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漢族地區佛教道教寺觀管理試行辦法》。
(12)1983年4月9日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確定漢族地區佛道教全國重點寺觀的報告的通知》。
(13)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復長沙關於宗教房產院牆內土地使用權問題》。
(14)1984年8月4日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復遼寧省沈陽市有關宗教團體房屋產權問題》。
(15)1985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85]59號轉發的中央辦公廳調查組《關於落實黨的宗教政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
(16)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17)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1988]46號《關於妥善處理軍隊與地方房地產權屬問題的通知》。
(18)1989年11月1日《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問題的原則意見》中有關宗教房產登記幾項產權確認原則。
(19)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三)項規定,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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