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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2-02 02:26:34

⑴ 試述我國的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又稱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加以干涉。這一原則所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集體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不是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行使職權。由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因此它們獨立行使職權的主體范圍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而不是領導關系。每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各自獨立,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以及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就每個人民法院內部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判決權,但是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服從。就每個人民檢察院內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和抗訴,均由檢察長決定,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盡管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整體獨立行使職權,但是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明確顯示,法官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中正享有越來越大的審判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則的行為。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

⑵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學習,切實執行。貫徹情況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擔負著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和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神聖使命。新時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保障審判、完成刑事執行、參與民事執行、採取強制措施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以及體現司法公正、樹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為進一步規范司法警察隊伍的執法行為,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提高司法警察隊伍的綜合保障能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政治思想建設,保持隊伍的先進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是一支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保障力量,這一特點決定著這支隊伍必須始終站在時代的前列,政治堅定,令行禁止,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永葆先進性。

(一)建立政治思想工作長效機制。要把政治思想工作作為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重點工作之一,做到專人負責,形成制度,科學實施,務見成效。各級司法警察部門分管政治工作的領導要切實履行職責,努力研究探索司法警察隊伍政治思想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切實把工作抓緊、抓實、抓好;要在計劃上形成系統,既有長遠規劃,又有短期安排,在時間上形成制度,建立健全學習、談心、民主生活會等各項周制度、月制度,在人員上保證到位,做到學習、工作兩不誤;教育內容的安排要有針對性,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將各項教育活動與司法警察工作實際有機結合,切實解決司法警察隊伍思想領域里存在的問題,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達到「政治堅定、意志剛強、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要求,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牢固樹立職責意識、為民意識、服從意識。培養愛崗敬業、勇挑重擔的意識,引導和教育廣大司法警察,增強對司法警察職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不斷增強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努力適應新形勢,敢於迎接新挑戰;要培養「公正執法,一心為民」意識,增強依法履行職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增強尊重和保障人權觀念,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培養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意識,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服從於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令行禁止,紀律嚴明。

(三)加強隊伍作風建設。發揚人民警察的光榮傳統,努力形成「與時俱進、文明高效、清正廉潔、積極向上」的優良作風,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要從加強和改進司法警察隊伍作風建設入手,按照「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務實,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進一步養成扎實肯干、耐心細致、機智勇敢、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凈化心靈,淡泊名利,甘守清貧,始終保持艱苦奮斗、廉潔自律的優良本色;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勤奮好學,善於鑽研,努力增長才幹,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四)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在司法警察隊伍中營造「領導帶頭、典型引路、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各級法院法警隊領導班子要發揮戰斗堡壘作用,與時俱進,帶頭學習,嚴格自律,身先士卒,以實際行動感染隊伍,凝聚人心;廣大黨員幹部要發揮骨幹作用,團結同志,任勞任怨,開拓進取,高質量做好本職工作。要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和無私奉獻精神,善於發現和宣傳先進典型,用先進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發司法警察隊伍的凝聚力、戰鬥力,推動司法警察隊伍的全面建設。

二、進一步理順體制,健全管理機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實行「雙重領導、編隊管理」的體制。要努力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認真落實有關文件精神,積極實踐和探索,尋求縱向管理與橫向管理的最佳結合。

(五)統一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配備。統一司法警察部門內設機構,司法警察總隊和支隊設置警政科(處)、警務科(處)和直屬支(大)隊,或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減;司法警察大隊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內設機構;規范內設機構的職責分工,並配備相應的領導職數。

(六)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嚴格執行任免職備案制度,凡各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都必須徵求上一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意見,並報上一級法院政工部門備案。未經同意的,或者任職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或不符合授銜條件的,上一級法院不授予或晉升其警銜。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和工作報告制度,凡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向上一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報告;對上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部署的工作,應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上一級司法警察部門匯報。

(七)完善警銜管理制度。各級法院政工部門和司法警察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警銜工作;警銜工作由政工部門和司法警察部門依據文件要求共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警銜工作相關制度,嚴格審批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健全警銜檔案,並將警銜工作與疏通進出口渠道、試行聘任制司法警察以及訓練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八)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激勵機制,推行崗位目標管理,制定詳細的工作標准,明確崗位職責,細化各項工作的達標條件,完善各項獎懲制度,並將晉職、晉級與工作成績掛鉤;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試行警營式管理模式,即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管理,形成統一指揮、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的准軍事化管理體系;要結合司法警察工作特點,積極試行警長制,即根據司法警察隊伍的人員數量確定一定比例的警長職數,並明確警長的分工與職責,確定警長的許可權和所屬人員。

(九)加強縱向指導與橫向溝通。上一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要履行好管理職能,領導、組織所轄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司法警察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揮協調轄區內的重大警務活動;各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領導要充分發揮工作的主動性和協調能力,對上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部署的工作和法警隊自身開展的工作,要向法院領導多匯報、多請示、多做工作,遇到難題努力爭取領導支持。

三、增強隊伍力量,夯實執法基礎

解決警力不足問題是一項當務之急的工作。各級法院要在當前編制較為緊缺的情況下,想方設法,最大限度地滿足司法警察隊伍的執法需要。

(十)保證司法警察編制落實到位。要將司法警察編制納入全院幹部編制內統籌考慮,保證司法警察編制的落實,不斷增強司法警察力量,防止因長期不錄用或少錄用司法警察而導致的斷層現象發生。與此同時,要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女性司法警察。

(十一)補充聘任制司法警察力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隊伍中的輔助力量。在落實政法編制的基礎上,警力不足的,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積極想辦法,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和溝通,爭取地方政府在編制和經費上給予支持,用於聘任制司法警察;對於符合授銜條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政工部門要及時授予其警銜。

(十二)整合內部警力資源。一是清理兼職法警,嚴格按照「要麼歸隊,要麼退警」的要求,對符合條件適合從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員,盡快讓其歸隊,對不能適應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員,作退警處理;二是採取分流的辦法,對因年齡、能力、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員,合理調配到其他崗位,符合退休條件的,准予其提前退休;三是優化警力組合,可根據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層次等情況,結合履行職能,將現有警力有機組合,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警力的作用。

四、提高隊伍素質,增強執法能力

圍繞履行好保障庭審安全、執行生效判決、處置突發事件等職務行為,著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知識層次、業務技能和靈活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三)提高司法警察職業准入。把好司法警察入口關,對於政法編制司法警察的錄用,政工部門要從警察院校畢業生中擇優選拔思想品質好、文化素質高、業務技能精的熱愛司法警察崗位的人員;對於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聘用,要向社會公開招考,嚴格考核程序及條件,確保人員素質。

(十四)建設一流的領導班子。司法警察部門的領導,應具有從事過司法警察工作的經歷,具有較強業務能力、管理能力、決策能力、組織指揮能力以及協調能力,熱愛司法警察事業、有全局觀念和奉獻、開拓精神。各級法院要嚴格按照標准選拔人才,合理搭配班子結構;上級警隊可從下級警隊擇優選拔領導人才;對於不稱職的司法警察部門領導,要本著對司法警察工作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予以調整。

(十五)構築司法警察人才工程。樹立「精英化」人才觀,注意在錄用人員時引進特色人才,在工作中發現和培養特色人才,著力培養一批法律知識深厚、富有遠見卓識的致力於研究司法警察隊伍發展以及解決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專門人才;培養一批具有精湛業務技能、有豐富訓練經驗的致力於抓訓練工作的訓練人才;培養一批驍勇善戰、機智靈敏、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較為全面的骨幹力量,以適應新時期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

(十六)加強和改進訓練工作。對司法警察訓練工作周密計劃,科學實施,建立長效練兵機制。在訓練內容上,要將知識型培訓為主向能力型培訓為主轉變,普及型為主向專業化為主轉變,突出專業知識、業務技能、體能素質和靈活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訓練,增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提高短期培訓質量;在訓練制度上,要認真落實「三個必訓」,一是結合司法警察准入制度,實施首任和上崗必訓,二是結合幹部任職資格制度,實施職務和警銜晉升必訓,三是實施司法警察年度訓練;在組織形式上,一是以集中訓練為主要形式,有條件的可採取輪訓輪值,勤訓合一的模式,二是因地制宜推行崗位練警,保證每周不少於半天的專門時間進行訓練,三是結合崗位實際,廣泛開展自學自練,制定年度訓練計劃;在管理機制上,要實施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目標責任制度、考核評估制度、獎懲制度、訓練手冊和檔案管理制度,並積極開展訓練競賽活動。

五、充分履行職能,提高執法水平

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的職責,規范司法警察履行職能的行為,保證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警察權,是充分發揮司法警察職能作用,使司法警察隊伍的整體執法水平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的根本保證。

(十七)正確履行司法警察的法定職能。依法履行對刑事審判工作和民商事、行政審判工作的保障職能,其中,不能忽視派出法庭及實施簡易程序的民事審判活動保障工作;依法履行實施強制措施的職能,法院決定的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應交司法警察部門實施;依法履行刑事執行職能,盡快完善注射執行死刑工作的物質和技術條件,推進注射執行死刑工作的全面開展;依法履行參與民事執行職能,充分發揮司法警察隊伍的特點和優勢。與此同時,要避免將法律規定以外的工作交給司法警察來完成,確保將有限的警力用於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八)規范司法警察的職能履行。嚴格落實警力配備和裝備設施要求,防止警力不足、槍械長期存放入庫無法使用、沒有防範設施等現象發生;嚴格執法程序,在履行押解、看管職能時,完善提押手續和看管程序,在履行安全檢查和值庭職能時,認真執行安檢程序和法庭規則;嚴格規范執法行為,通過訓練、觀摩等多種形式,落實每一條職能履行規則,規范執法的一言一行,推動司法警察職能履行規范化進程。

(十九)保證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警察職權。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能,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依法處置暴力抗法等各類突發事件。要保證司法警察依法行使這些權力,充分發揮威懾力:一方面,凡司法警察為保證工作順利完成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行使警察職權的,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司法警察應依法履行職責,充分運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來完成工作任務,否則就是失職。與此同時,司法警察要注意正確使用警察職權,杜絕特權思想和行為,並善於將警察職權的使用與實際工作的特殊性結合起來,遇事沉著、機智,避免僵化、教條地執行任務,實現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一致性。

六、完善保障機制,營造執法環境

司法警察從事的是「急、難、險、重」的工作,承受著較大的心理和工作壓力。要高度重視司法警察工作,全面落實「從優待警」政策,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保障機制,認真解決司法警察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切實解決關系司法警察切身利益的職級、待遇等突出問題,充分調動司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

(二十)加強對司法警察工作的領導。各級法院要把司法警察工作擺到黨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既要有短期安排,又要有長遠規劃;要在黨組成員中指定專人分管司法警察工作,分管領導要成為司法警察工作的行家裡手,多學習司法警察業務,多了解司法警察工作,努力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配齊配強司法警察部門領導,支持司法警察部門領導的工作,為其充分施展才能提供廣闊的空間和良好的環境。

(二十一)保證司法警察所需經費的落實。設立司法警察專項經費,並不得挪作他用,保證司法警察裝備、訓練、防護、衛生、通訊器材等經費的落實。要下決心改變警用裝備設施短缺落後的現狀,盡快配齊各級法警隊的警用裝備,建設司法警察訓練基地和固定刑場。裝備設施的先進程度要適應新時期司法警察工作任務的需要,要結合本地區經濟條件,盡最大努力提高裝備設施的科技含量,逐步實現警務裝備現代化。

(二十二)解決好司法警察職級晉升難問題。要把司法警察的職級數納入全院幹部職級系列,統籌考慮解決司法警察的職級問題。司法警察大隊的大隊長(政委),配備副科級以上幹部,司法警察支隊的支隊長(政委),配備副處級以上幹部,司法警察總隊的總隊長(政委),配備正處級以上幹部。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司法警察,優先考慮晉職、晉級。

(二十三)落實司法警察的有關待遇。認真落實司法警察應享受的崗位津貼、警銜津貼、傷亡保險津貼、撫恤金和特殊專項補貼等;要針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艱巨性,制定司法警察履行職能特殊津貼;要主動關心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緩解司法警察的心理和工作壓力,解決司法警察的家庭和生活困難,著力排除司法警察的後顧之憂。

⑶ 什麼是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又稱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加以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則的行為。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

⑷ 什麼是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作為現代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最早由啟蒙思想家在十七、十八世紀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制度的過程中提出,是啟蒙思想家三權分立學說的派生物。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各國在憲法和法律中先後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時至今日,經過世界各國長期的司法實踐,司法獨立已經具有一套系統、完整的成熟理論,並且逐漸跨越國界,形成國際公認的司法獨立標准。 公正是法律的靈魂,司法過程是一個追求理性的「公平」「正義」的過程,雖然永恆的公平、正義在現實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可以通過全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標准並且由一個全社會公認的機構予以定位和確認,這個機構就是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也就成為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和裁判者。獨立行使司法職權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獨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獨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無從談起。」「司法獨立本身並非是目的,而是實現公正的工具,司法獨立——尤其是獨立於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它本身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它的最終的目的是確保另一項價值的實現——法官公正無私的解決爭端。」所謂司法獨立,是指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司法機關及其官員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外界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司法獨立的具體內涵,應當包括司法權獨立、司法機關及其法官獨立和司法活動獨立等方面。 1、廣義的司法獨立和狹義的司法獨立對司法獨立含義的理解,包含著對司法、司法權、司法機關的理解。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或法院,司法權即審判權或法院職權,司法即審判,因而司法獨立就是審判獨立。例如,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第1款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日本《憲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一切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設置的下級法院。」我國法學理論一般認為,司法機關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法院或國家審判機關,因而狹義的司法獨立就是審判獨立;但對廣義的司法機關的認識卻不統一,一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只包括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另一種觀點認為除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外,還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甚至還有人認為公安機關也應當屬於司法機關。綜觀我國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學教材,結合我國的司法體制,筆者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公共管理職權,應屬於行政權范疇。在我國,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廣義的司法獨立指審判獨立和檢察獨立。由於審判獨立最能代表和體現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義,故本文偏重採用狹義的司法獨立即審判獨立。2、結構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和程序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一詞一般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第一種是結構意義,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因而司法獨立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關於這一點,在主張「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政治制度下更容易理解。雖然我國也存在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分,但是更多的是重視機構的分離和職權的劃分,缺少對權力的制衡程序。第二種是程序意義,司法獨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權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因此司法獨立又屬於「技術性的司法規則」。司法獨立的兩種意義緊密聯系:前者是後者的前提和保障;後者是前者的意義和價值之所在。司法獨立的涵義,並不能單指前者或後者,而是兼指二者,即:司法獨立既指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又指司法機關行使其職權時只服從於法律的獨立性及抗干擾性。3、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司法獨立的含義包括司法權獨立、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在制度上的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的相互獨立;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是司法獨立的根本表現,法官不僅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也獨立於其他法官。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法官獨立就是「法官既不屬於自我,也不屬於政府」,「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相互相承,缺一不可。正如美國法學家亨利·盧米斯所說:「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宣布決定的法官,其作出的決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響,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須擺脫脅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響,否則他們便不再是法院了。

⑸ 國際司法學的十個基本規則

1、基本原則的特徵:
A.各國公認
B.適用於國際法律關系所有領域
C.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D.具有強行法性質
基本原則的內容來源
A.1945年《聯合國憲章》
B.中國、印度、緬甸首倡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C.其他國際文件
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1)國家主權對內最高權,對外獨立權,自保權。(2)主權最早由法國博丹提出
2.不幹涉內政(建立國家政權體制和建立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制度,處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務,以及制訂對外政策、開展對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動)原則;
3.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指不非法使用武力,合法使用武力包括對對方侵略行為作的反擊,聯合國的授權。
7項侵略行為
(1)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他國領土;由侵入或攻擊造成的軍事佔領;使用武力吞並別國的任何領土;
(2)以另一國的領土為對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鎖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裝部隊攻擊他國的陸海空軍、商船或民航機;
(5)一國違反協定使用在別國駐扎的軍隊或違約延期駐扎;
(6)提供領土由他國使用進行侵略行為;
(7)以國家名義派遣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僱傭軍等。
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5.民族自決原則,自決原則只嚴格適用於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於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法律根據。
6.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

⑹ 司法解釋屬於法律規則、法律原則還是技術性規定

法律規則啊。技術性規定一般是程序性的東西,至於法律原則,是隱含在法律規則中的原理

⑺ 如何理解法治一般模式和司法客觀規律

從國家工作人員的角度看,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權力來源於法律,權力受制於法律,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力要尊重權利。一般來說,法治思維具有以下五個特點:
1、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
規則是一定程度上凝聚眾人意志並為眾人所認同的行為規范,具有確定性、可預期、可執行等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期待的體現。規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權利)、哪些不可為(義務),以及如何行為(程序);人們的行為後果是可預期的;規則的確定性、可預期是可兌現的。對政法機關來說,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嚴守規則,維護規則的穩定,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預期,理性就變成感性、心安就變成恐懼、有序就變成無序。作為規則思維,法治思維有兩個基本特性:一是普遍性優於特殊性。即使適用規則眼前會產生不盡如人意的結果,也不能以需要解決問題的特殊性排斥規則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為例為借口突破規則。二是恪守非人格化權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就要自覺接受非人格化制約,用法律規則推動工作、解決問題。
2、法治思維是權利義務思維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是判斷是非對錯的標准。法治思維的實質就是從權利和義務角度觀察、分析、處理問題,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運行,實現法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懲罰功能。法治思維以界定、分析權利義務為主線。既定規則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其意義在於:一是使人們知道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二是使人們對行為後果有明確預期。三是遇到矛盾時,當事人與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評判標准。法治思維具有推定特性。權利問題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應推定是公民的權利。權力問題上,凡法律未明確授權的,都應推定為不得行使。法治思維中,還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內容,比如無罪推定原則、負面清單制度等。這些推定表明公權力的有限性,其功能是每做一項權利推定,就是給公權力劃定邊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首先要用法治思維認清、把握權力的本質,增強用制度約束權力的自覺性。
3、法治思維是程序性思維
程序的基本含義: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同等關注。三是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監督中行使。四是執法司法者不能從當事人那裡謀利,否則會出現偏私。程序的本質是一種形式合理性。可實踐的理性。藉助程序這個「形式性操作杠桿」,就把利益的博奔和價值衡量轉化為在法治規程上表達的訴求,人情、關系、偏見、恣意才會被消除,相應糾紛和問題最後都會在法治軌道上得以解決。
4、法治思維是權衡思維
法治作為定分止爭的實踐理性,突出特徵在於對各種價值和正當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維必然體現著權衡利弊、瞻前顧後、兼顧各方的思維特徵。它所要求的是,看問題、作決策,要依法處理好當前和長遠、局部和全局、個別和一般的關系,盡可能把事情考慮得更周全,把方案設計得更縝密,努力把負面影響消化掉,不能為了解決一個問題,不管會不會引發新問題;為了出台一個政策,不管會不會引起負面效應。權衡精於度。由於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價值取向的差異性,法治思維要求在利益與正義、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安全與限制、平等與差別、生存與發展等不問價值之間進行平衡,力求消除沖突,做到既尊重多數又保護少數,既維護秩序又尊重自由,既維穩又維權,既注重形式正義又注重實體正義,以實現各價值追求的耦合,實現雙贏甚至多贏。關鍵是依法辦事。凡事要拿捏好,是很難的。
5、法治思維是建設性思維
建設性思維以建設社會、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為目的。從人類社會發展史看,法治作為治國理政方式,從來都是建設性而不是破壞性的。法治思維以建設性思路確定製度,修復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根據法治思維在不同領域、不同問題上的運用,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認知判斷層次,即運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規定對社會問題進行觀察、認識,自行得出初步判斷。這是普通社會成員應具備的法治思維。二是邏輯推理層次,即運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規定,對社會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綜合推理,得出相應結論或者拿出解決辦法。這是法律職業人員應具備的法治思維。三是綜合決策和制度建構層次,即在上述兩個層次基礎上,結合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決策或者建構法律制度,對更宏觀的問題提出長遠的解決方案。這是領導幹部應具備的法治思維。

⑻ 司法獨立原則的含義

隨著當代中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在這一項龐大而又復雜的司法工程當中,司法獨立無疑是能夠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突破口。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有人稱之為「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但日漸加快的社會民主化、國家法治化進程使這司法獨立的種種不足暴露無遺。建立完備的制度來保障司法真正獨立已經迫在眉睫。
一 司法獨立的含義概述
對司法獨立含義的理解,關系著司法獨立原則的貫徹,而要全面正確地理解司法獨立,必須知道什麼是司法。在其他國家,普遍的觀點認為,司法、司法權和司法機關既不同於立法、立法權和立法機關,也有別於行政、行政權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或法院,司法權即審判權或法院的職權,司法即審判。司法獨立也稱為審判獨立。我國學術界一般認為,司法機關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指法院或國家審判機關,但對廣義的司法機關的范圍認識卻不統一,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認為除法院外,還包括檢察機關;第二種認為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機關都是司法機關;第三種認為除了第二種觀點以外,還包括公安機關。綜觀我國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學教材,一致認為中國法中的司法權既包括審判權,也包括檢察權,我國的司法體制也體現了這一點,稱法院、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這在中國是約定俗成的。狹義的司法含義沒有爭議,也體現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義,故本文所稱司法採用狹義,界定為:國家確權的中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
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沖突事實適用法律的活動。要給司法獨立下一個定義,其實並非易事。德國學者將獨立而不受干涉具體界定為八個方面:1.獨立於國家和社會間的各種勢力;2.獨立於上級官署;3.獨立於政府;4.獨立於議會;5.獨立於政黨;6.獨立於新聞輿論;7.獨立於國民時尚與時好;8.獨立於自我偏好,偏見與激情。[2] 從中不難看出,司法獨立意味著一個社會中特定司法實體的法律自主性,而這種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預為內容、為標志。
所以,筆者這樣表述司法獨立的含義:經國家確權的中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對沖突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預的法律自主性。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從中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來看,司法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含義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既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獨立,單個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同樣,如果法官不能免於其獨立審判可能會帶來的種種擔心,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理與判決,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與法官個人獨立之間的關系就如同結構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沒有一個好的結構,組成部分豪無根據,沒有組成部分,結構毫無意義
二 司法獨立的意義分析
(一)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司法獨立作為司法活動的一項原則,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動的本質所決定和要求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弄壞了。」中立並不必然通向裁判正義,裁判正義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實現裁判正義的必要條件,沒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決。雖然中立與獨立不是同一含義,但實現中立要求司法獨立。司法不獨立,卻從屬於或受制於他人,法官不得不服從權勢者施加的種種壓力,司法豈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場一旦被動搖,公正的判決從何而來?我們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為必要條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獨立為必要條件,換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獨立為必要條件,無法保障裁判者的獨立地位就不能保證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獨立有利於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司法真正獨立能夠緩解諸多矛盾,維持社會穩定;司法不獨立,導致的結果必然與我們希望和追求
的效果背道而馳,南轅北轍。
(三)司法獨立能夠使社會或人們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各個環節當中,司法獨立處於核心地位,猶如文章的中心
思想,文章的各個部分不能偏離中心思想, 同樣,司法改革的各項措
施都與司法獨立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內在聯系, 都圍繞並體現著司法獨
立的精神。可以說,司法獨立是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在
中國這樣一個缺乏司法獨立的歷史傳統並十分看重「關系」的國度,
司法獨立顯得尤為重要。當打官司被戲稱為「打關系」,我們在付之
一笑的同時,更應該挖掘這種不合理、不合法現象的制度根源。權大
於法,以權壓法的事例也並不鮮見,這些絕不是文明的法治社會所可
以容忍的。

三 司法獨立的制度構建與設想
(一)改革法院設立體制,確保司法權完整運行,擺脫司法權的地
方化,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眾所皆知,由於司法機關的組織體系、人
事制度以及財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轄和控制,國家在各地設立
的法院已逐漸演變為地方法院,由此而產生的地方保護主義以及相應
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彎曲或掩蓋事實真相的現象不斷蔓延升
級,使司法的統一性遭到嚴重破壞。在地方各級黨委或組織部門的領
導掌握司法人員升降去留大權的情況下,同級司法機關要依法行使職
權而不受黨委或組織部門領導的某些干涉,顯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
員有時難免處於要麼堅持原則,秉公辦案而被撤職、免職或調離;要
么聽之任之,違心辦案而保住「烏紗帽」的兩難境地!要消除這些弊
病,根本的辦法是改變法院的整體構成和運作機制。
(二)建立法官任期終身制度和司法經費的全國統籌制度。建立法官任期終身制是較
為可行的方案。在實行司法獨立的大多數西方國家,其法官都是由總統或內閣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沒有法定的失職和違法犯罪行為就一直任職到退休,任何機關和個人非依法定條件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換其職務或者對其職務作出不利於他的變動,我國也可以借鑒這樣的制度。對法官的彈劾應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對法院院長的彈劾由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這樣法官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無後顧之憂。這種制度一方面解決了地方黨政隨意更換「不聽話」的院長、法官的老大難問題,使司法獨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實的制度保證,另一方面也無需增加新的的審判機關,無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員。二是建立司法經費的全國統籌制度,具體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級政府按照上年度國民生產總值或財政收入總數的一定比例逐級上繳中央財政,然後由中央財政部門全額劃撥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數和地區情況逐級下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這樣做雖然給財政部門和中央司法機關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斷了地方政府部門藉此干涉和影響司法工作的渠道,為地方各級司法機關保持獨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證。
(三)理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切實貫徹審級制度。我國憲法規定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僅在實質上是自己監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關系的情況下根本發揮不了任何積極作用的內部監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實際上架空了審級制度,取消了二審程序,使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上訴沒有意義的症結所在。現實中,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的現象比較常見,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復」、「復函」、「解答」等方式「指導」下級法院處理具體案件,其實質仍然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具體審判行為的直接指導,有違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的司法獨立要求。其實,法院等級的不同只是審級的不同,受理許可權的不同,裁決終極效
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級法院應對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進行指導、約束。上級法院可以改變下級法院的判決,是為了糾正下級法院已經出現的錯誤,並不意味著後者成為前者的下屬。
(四)改造審判委員會的運作機制,保證法官獨立和司法公正。必須重新制定審委會規程,確定其合理許可權,嚴格限定其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規范其工作程序,使審
委會審理案件不能游離於審判規則之外,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進行,在親自體驗和個別感悟之上建立內心確信,而不是聽聽匯報就隨意作出判決。同時要提高審委會成員的業務素質要求,避免誰行政職別高誰就是其成員的弊端,應以法律意識、專業知識、辦案能力,工作經驗的綜合水平為選拔標准。這樣才能避免其短,發揚其長,維護司法獨立,提高審判質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專家化制度,確保法官之間互相獨立。
(六)制定傳媒活動的規則,科學處理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建立新聞審查和司法記者資格考試制度。

⑼ 2、司法三段論推理的邏輯規則有哪些

1、一個抄有效的三段論只能有三個不同的項;2、中項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項在結論中也不得周延;4、兩個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結論;5、前提中有一個是否定的,則結論也是否定的;結論是否定的,則前提中有一個是否定的;6、兩個特稱的前提不能得出結論;7、前提中有一個是特稱的,則結論也是特稱的。

⑽ 何為司法認知簡述司法認知的規則

司法認知又稱為審判上的認知,由西方訴訟程序中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證明的古老格言演變發展而來,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於應當適用的法律或某種待認定的事實存在與否或其真實性,無須憑借任何證據,不待當事人舉證即可予以認知,作為判決的依據。
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內容可概括為兩方面,一是確定案件事實,二是確定法律適用。這也就是所謂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與此相對應,審理過程劃分為法庭調查——確定案件事實,以及法庭辯論——主要解決在事實確定基礎上的法律適用即法律評價問題。確定案件事實和確定法律適用可概括為確定訴訟事項。訴訟事項確定了裁判依據也就確定了,裁判自然就產生了。上述內容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認知的前提基礎。 就案件事實確定而言,不明或有爭議的通過證明方式確定,明確、無爭議、顯而易見的確定事實(主要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沒必要證明而由法官直接認知;就法律適用而言,不明或有爭議的通過辯論解決,明白、無爭議或顯而易見的法律適用問題,沒有辯論的必要而由法官直接認知。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辯論的訴訟事項可概括為具有顯著性的訴訟事項,顯著性即司法認知的標准,凡具有顯著性而達到司法認知標準的訴訟事項均應當予以司法認知。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認知概念的基本界定應為:裁判者依職權對因具有顯著性而無證明與辯論必要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訴訟事項直接確定為裁判依據的司法制度。 司法認知制度的確立意味著裁判依據確定除證明與辯論方式外,還包括省去證明與辯論的裁判者的直接認知方式。司法認知是裁判者的職權行為,表現為裁判者對裁判依據確定的必要干預,其基本目的在於提高訴訟效率。在實際效果上,司法認知可以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證明與辯論負擔,也可合理劃分訴訟中裁判者職權與當事人證明與辯論權利、義務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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