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A.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發生沖突怎麼辦
《立法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由國務院裁決。
1、第91條:部門專規章之間、屬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2、第95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B.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哪個效力大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省和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 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 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可見,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
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 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照《規章制定程 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C.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主體有哪些如何區分
不完整。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時的條文未提及「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加入了「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分別在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最後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據此,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擁有了地方立法權。2000年...提請省:「省、自治區、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時的條文未提及「較大的市」。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對此進行了繼承,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1982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加入了「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擁有了地方立法權。據此,分別在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兩者的區分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直轄市以及省,仍舊規定了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作為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最後增加、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後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後者大:「省;」,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務委員制定。可見省不完整
D.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的規章
概念可以上網查,或者找教科書。
我的理解是,區分這兩個概念可以從制定主體入手。
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較大市人大及人大常委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一點需要注意: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報批准,而較大市的地方政府規章就不需要了。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位階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但有會有沖突的發生。比如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這時候報省級人大常委會解決。
不知道說明白了沒有?
E.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效力關系是什麼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一般情況下,地方規章和部門規章在各自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當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1、地方規章和部門規章在各自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當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部門規章,指的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並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
2、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適用2015年3月15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中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執行),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3、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數量較多,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憲法第90條第二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大全》第15頁)。
4、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適用2015年3月15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中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執行),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F. 地方政府規章與地方性法規有什麼區別嗎
這個是有區別的一個代表政府的制度一個是當地的層次不同
G. 怎麼區分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不完整。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時的條文未提及「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加入了「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分別在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最後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據此,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擁有了地方立法權。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對此進行了繼承,仍舊規定了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可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兩者的區分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務委員制定,後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後者大。
H.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I. 地方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時,應如何適用
規章是依據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規章。以地方性法規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J.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三者哪個效力最高
地方性法規和來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自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