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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業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1 23:51:39

① 國家規定多少米為高空作業

國家標准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② 登高作業的高度是多少最好是附帶相關標准或出處。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專高空作業屬。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1)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 米。
(2)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3)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4)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③ 高空作業規范

《勞動法》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注意以下的要求:

1. 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方可進行高處作業。對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視力和聽力嚴重障礙的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2. 登高架設作業(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工等)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准上崗作業。

3. 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在開工前進行安全教育,並經考試合格。

4. 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紮好安全帶,衣著符合高處作業要求,穿軟底鞋,不穿帶釘易滑鞋,並要認真做到「十不準」。

5. 高處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應裝袋精心保管,較大的工具應放好、放牢,施工區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響通行的地方,必要時要捆好。

(3)登高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並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

(3)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

(4)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

(5)要按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網,凡4m以上建築施工工程,在建築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採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築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並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為宜,梯子下腳要採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准站1人,雙凳支開後,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

(8)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並要做到高掛低用。

(9)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桿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④ 高空作業需不需要有人監護,有無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規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准GB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為了便於操作過程中做好防範工作,有效地防止人與物從高處墜落的事故,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對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范圍以內的各種形式的洞口與臨邊性質的作業、懸空與攀登作業、操作平台與立體交叉作業,以及在結構主體以外的場地上和通道旁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作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均作為高處作業對待,並加以防護。
腳手架、井架、龍門架、施工用電梯和各種吊裝機械設備在施工中使用時所形成的高處作業,其安全問題,都是各工程或設備的安全技術部門各自作出規定加以處理。
對操作人員而言,當人員墜落時,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標准所稱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通過最低的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而所謂最低的墜落著落點,則是指當在該作業位置上墜落時,有可能墜落到的最低之處。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墜落高度。因此,高處作業高度的衡量,以從各作業位置到相應的墜落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的最大值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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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運用安全與事故的運動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的規律,為了改變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從本質上超前有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分為具體預防、控制和綜合預防、控制。
1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
(1) 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2) 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牆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並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 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加強施工計劃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盡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
(4) 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在屋面上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於25°應採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業不能背向檐口移動;使用外腳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桿要高出檐口1.2m,並掛好安全網,檐口外架要鋪滿腳手板;沒有使用外腳手架工程施工,應在屋檐下方設安全網。
2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 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並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 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準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癲癇病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嚴禁酒後從事高處作業。
(3) 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全帽、安全帶和有關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作業;如果是懸空高處作業要穿軟底防滑鞋。不準攀爬腳手架或乘運料井字架吊籃上下,也不準從高處跳上跳下。
(4) 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如,架子高度達到3m以上時,每層要綁兩道護身欄,設一道檔腳板,腳手板要鋪嚴,板頭、排木要綁牢,不準留探頭板。
使用橋式腳手架時,要特別注意橋樁與牆體是否拉頂牢固、周正。升橋降橋時,均要掛好保險繩,並保持橋兩端升降同步。升降橋架的工人,要將安全帶掛在橋架的立柱上。升橋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設計標准和安全規程的規定。
使用吊籃架子和掛架子時,其吊索具必須牢靠。吊籃架子在使用時,還要掛好保險繩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籃時,保險繩要隨升降調整,不得摘除。吊籃架子與掛架子的兩側面和外側均要用網封嚴。吊籃頂要設頭網或護頭棚,吊籃里側要綁一道護身欄,並設檔腳板。
提升橋式架、吊籃用的倒鏈和手板葫蘆必須經過技術部門鑒定合格後方可使用。倒鏈最少應用2t的,手板葫蘆最少應用3t的,承重鋼絲繩和保險繩應用直徑為12.5mm以上的鋼絲繩。另外使插口架、吊籃和橋式架子時,嚴禁超負荷。
(5) 要按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網,凡4m以上建築施工工程,在建築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採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築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並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6) 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7) 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為宜,梯子下腳要採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准站1人,雙凳支開後,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如使用較高的梯子和高凳時,還應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8) 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並要做到高掛低用。
(9) 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桿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 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看下第十條!!

⑤ 登高架設作業包括哪些方面,還有證書有什麼用

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物表面清洗工。指在高處從版事腳手權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登高架設作業證是國家勞動部門為保障安全而硬性規定從事此項工作必須認知電業常識與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才發證件,從事登高架設工作必須持有登高架設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

證書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5)登高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從事高處作業需要的基本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高處作業的器質性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並且具有資質的特種作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也符合高處作業要求的其他條件。

⑥ 高空作業規章制度

1 、目的
為確保工廠建設維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處作業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製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建設維修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高處作業
凡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4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4.1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4.1.1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4.2.1 特殊高處作業
a.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c.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 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
各企業應嚴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 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溫度25℃以上作業時間長達4小時;
5.3 氣溫低於10℃的室外環境;
5.4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5.6 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5.7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5.8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5.9 人員單次搬運物件超過15KG。
6 高處作業基本要求
6.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高處作業的資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6.2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對患有職業禁忌症(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恐高症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精神不振、心緒慌恐不安、心情過分激動等人員,暫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
6.3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和設備。
6.4 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6.5 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6.6 作業人員應了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准備。企業技術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和驗收。
7.2 對生產組織人員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處作業施工前的准備工作,遇惡劣性天氣(強風、暴雨、大雪)或作業場所及附近有危險因素(高壓電線;有毒有害氣體泄放;有高溫蒸、煙氣噴發的;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時,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確施工內容和作業順序,落實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腳手架、照明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業時,應事先協調聯系,在作業期間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范圍,加強相互聯系,做好協調工作。
7.2.4 作業過程中應監督高處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7.2.5 作業結束後應督促作業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工作,並對施工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安全欄桿、蓋板、安全網及腳手架。
8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及要求
8.1 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中「三個必有」、「六個不準」、「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8.1.1 「三個必有」:①有洞必有蓋;②有邊必有欄;③洞邊無蓋無欄必有網。
8.1.2 「六個不準」:①不準往下亂拋物件;②不準背向下扶梯;③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④不準嬉鬧、睡覺;⑤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桿;⑥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③沒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的不登高;④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無墊腳板不登高;⑧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⑨酒後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設備不得使用。
8.3 當接到管理、監督人員發出暫停作業指令時,作業人員應絕對服從。
8.4 無照明設施或光線陰暗的情況下,禁止高處作業。露天六級以上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懸空登高作業。
8.5 凡進入高處作業場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在作業前必須系好安全帶。水面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或救生衣,必要時應架設安全網。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體交叉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人員上下行走必須按規定的路線上下。
8.6.1 使用梯子時,梯子上端應突出600mm以上,並縛扎牢固,下端須採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時,應扣好安全帶、面向爬梯,做到「三點著力」(即兩手兩腳要保證有三肢受力) ,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負重,也不要在口袋裡裝手電筒或工具,如戴手套應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下,或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上作業,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8.6.5 腳手板等高處作業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應及時清除。
8.6.6 作業場所不得攀上爬下、將扶手當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劇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滾動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欄桿上站立或將扶手和欄桿當墊腳物,禁止將物件擱在扶手上或將電焊皮帶、氧氣天然氣皮帶及其他管線掛放在扶手上等。
8.6.8 發現扶手有缺損或不牢固時,應通知有關人員盡快整修。
8.6.9 高空作業、隨身攜帶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須放置穩妥,禁止上拋下擲。
8.6.10 高空傳接物件時,應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使用強度足夠的繩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掛橫幅標語等非生產性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帶並掛牢。
8.8 凡是承載機械設備超過十五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搭設部門設計,並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安全主管審批方可搭設。
8.9 不得直接站在艙口圍上拉氧、天然氣膠管,焊線等。
8.10 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施工單位應設專職安全員在現場進行監護。
8.10.2 在搭設、拆除腳手架時超過2米(含2米)的必須系好安全帶。
8.10.3 兩層以上的多層腳手架(包括固定式腳手架),每層必須設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並設有扶手欄桿,梯級必須堅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於40cm。
8.10.4 各種腳手架、板的搭設,必須平穩牢固,不得松動搖晃,腳手板的臨空一面,必須按規定設置1.05-1.3米高的防護欄桿(懸空高度大於15米時,護欄高度不得低於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設防護欄桿的,必須通知搭架隊在無防護檣桿處應用安全防護繩加以保護。腳手架、板的附近,不準架設高於36V輸電線和電氣裝置。如有無法拆除的原有電氣設備,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隔離措施。
8.10.5 懸掛式腳手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8.10.6 單根角鐵支撐的腳手應有斜撐。
8.10.7 舷外、艙內以及離地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處作業,腳手板的搭設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用於打砂、噴漆的懸掛腳手板總寬度不得小於100厘米,其搭頭處伸出橫檔的長度不得小於30厘米。板與板之間及搭頭處必須緊固牢靠,防止滑動和翹起,板面不允許有易滑和有礙操作的雜物。
8.10.8 懸空單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雙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120厘米,活動擱置端頭不得短於1米,坡度不能大於30度,跳板兩側必須架設不低於1.2米的護欄,同時下方要設安全網。木質跳板或引板必須使用堅硬木質板,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板面要設防滑板條。
8.10.9 依附工程本體(舷側、艙室等)搭設臨時固定式腳手架時,其水平橫檔必須加設承重防搖的斜撐,支點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米,焊接應由正式電焊工承擔,焊後要除渣檢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嚴重損傷以及有橫透節的木質腳手架、板和銹蝕嚴重的鋼質腳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質腳手板的長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並應三點受力支撐,兩端搭頭30厘米,並綁扎牢固。
8.10.11 搭設的腳手架在5米以上應設φ8-10mm鋼絲繩或加設鋼性欄桿,供移動作業人員系安全帶。
8.10.12 腳手架、板搭好後,應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8.11 腳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對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設。
8.11.3 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常規腳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載重量不能超過200公斤。
8.11.4 在使用過程中,搭設腳手架的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層甲板或平台開工藝孔時,施工人員應系好安全帶,並及時設圍欄和在明顯部位掛警告標志。
8.12.2 對一切形成或即將形成高墜或踩空態勢的開口、工藝孔(特別是雙層底)、道門口、艙蓋開口以及邊界,應及時採取蓋板、護罩、圍欄、安全網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防護裝置。
8.12.3 集裝箱船艙蓋吊開以後,在橫向的步橋和縱向的過道上要搭設鋼性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4 在打開或關閉的艙蓋面(或二層艙艙蓋面)周圍必須設置剛性安全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擺放設備等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5 對一些船體結構形成隱蔽垂直通道的應採取相應的防高墜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後凹槽從上至下形成直墜通道,應至少保證每隔一層腳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內。
8.12.6 內底板到雙層底內的通道應設置專用梯子。
8.12.7 工藝孔、打開的艙蓋板等容易產生人員及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墜落的部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必須用安全網進行圍護,底部邊沿必須加裝防護擋板。所有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容易墜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應放在離工藝孔邊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車進行施工作業時,要注意高架車的安全工作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高架車上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使用高空車在水面作業應穿好救生衣,系好掛安全帶,具體執行《高架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9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⑦ 高處作業十不登高

1、患有高血來壓、心自臟病、貧血、癲癇、深度近視眼等疾病不準登高;
2、無人監護不準登高;
3、沒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不扎緊褲管時不準登高作業;
4、作業現場有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雪、大霧不準登高;
5、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
6、梯子無防滑措施、未穿防滑鞋不準登高;
7、不準攀爬井架、龍門架、腳手架,不能乘坐非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登高;
8、攜帶笨重物件不準登高;
9、高壓線旁無遮攔不準登高;
10、光線不足不準登高。

⑧ 高空作業的法律規定年齡是多少

從事高空作業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年齡不宜超過55周歲,女性職工不宜超過45周歲。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該退休: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8)登高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凡身體患病(如高血壓、心臟病、低血糖、精神病、深度近視、畏高症)人員,嚴禁從事高處作業。

2、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並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3、高處高空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作業點的腳手架、欄桿、平台、梯子是否良好。

4、高處高空作業,上下行動要謹慎,不得沿繩或立桿及腳手架的欄桿攀上爬下。

5、嚴禁上下垂直方向雙層作業,凡因工序原因必須上下交叉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防範措施,設安全隔離層,否則不準作業。

6、高處作業人員嚴禁向下拋扔或丟落工具或物件。作業點以下的危險地面,要劃出禁區,掛「禁止通行」警告牌。

7、高處高空作業應佩戴工具袋,小型金屬材料應裝在專用袋內,不得上下投扔材料和工具,因工作需要時,應用繩系牢後吊運,但垂直下方不能站人。

8、登高作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要平穩,並設防滑裝置,坡度60~70°為宜。

9、在高處高空作業,需要使用動力設備時,必須兩人參加,其中一人看閘,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以防觸電,如發生問題,立即切斷電源。

10、高處高空作業人員,要注意空中距高壓線的距離必須在兩米以上。

11、任何人不準騎在或坐在腳手架欄桿上休息,也不得在欄桿處的板頭上工作和依靠欄桿起吊重物。

12、高處高空作業與地面保持聯系,並有專人負責,聽從指揮。

13、高處高空作業下方2米內不準站人,有六級以上的大風、大雨、雷電等情況嚴禁登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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