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執法者
① 執法者人性執法的作文題目
對於執法者來說,相對於鐵面無私,柔情似水的難度顯然更大,因為這往往意味著職責之外的更多付出。不過,也正因為如此,才愈發顯得其彌足珍貴。
□本報評論員 趙志疆 岳建國
愛心與生命相生相伴,愛心與生活息息相關。也許,越是在性命攸關的緊要關頭,越能夠感受到愛心的溫暖與力量。
2月27日上午10時,鄭州市警方接到了一位父親的求助電話,他們當時正從新鄉沿著京港澳高速往河南省婦幼保健院趕,孩子病情非常危急,只能依靠車上的氧氣來維持生命,而車上的氧氣只夠孩子用1個半小時。此時,救護車還需要40多分鍾才能下高速,孩子父親擔心進入鄭州市區如果堵車會危及孩子生命,於是跟鄭州警方聯系。交警6大隊接到報警之後,迅速派民警趕到京港澳高速鄭東新區出口,在這里等待載有孩子的救護車。11時45分,他們接到了救護車,立即警車開道向市內行進。
從高速口到醫院總共要經過三個警隊的轄區,在警隊轄區交界處第二個大隊民警已提前守候,警車就這樣進行交接,交警一大隊對路上進行臨時的管制,三大隊調整信號燈配時,讓信號燈變成綠波帶,方便車輛快速趕到,很多車主都主動避讓出一條生命通道。從鄭州東郊高速口到位於西郊的省婦幼,20多公里的路程車隊僅用了36分鍾的時間。
這是一部現實版的《生死時速》,同時也是一部生動的《新警察故事》。對於那位命運多舛的孩子來說,驚心動魄的36分鍾無異於一次生命的「輪回」——在與死神賽跑的過程中,每一分每一秒都顯得彌足珍貴,如果沒有鄭州警方的全力配合,如果沒有鄭州市民的廣泛參與,後果真的很難預料。這一事件經當晚央視1套《晚間新聞》播出後,立刻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鄭州「全城吃面」的熱度仍未散去,「全城接力」又再一次使人看到了愛心之城的魅力所在。
不久之前,一位鄭州交警小心翼翼攙扶老人過馬路的溫情一幕,曾在微博上引起網友的廣泛轉發和稱贊。如今,鄭州交警集體為一個素昧平生的孩子接力護航,再次引起眾人的關注。在人們的尋常記憶中,作為執法者出現的警察大多面無表情、態度嚴厲,不過,這些由他們親自出演的溫情場景告訴我們,他們也有自己柔情似水的一面——他們也會因顫顫巍巍的老人俯身探首,他們也會因命懸一線的孩童心急如焚,他們從來都不吝於在急需幫助的人們面前,奉獻自己樸素的愛心。這柔情似水的一面,與他們鐵面無私的執法者形象並不矛盾。
眾所周知,「人性化」是近年來法治實踐的焦點和亮點,不過,也有人擔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為法律的威力來自無情無私。在推進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法治與人性之間的關系成為縈繞在很多人心頭的疑問,在這些柔情似水卻又鐵面無私的交警身上,也許我們更容易找到答案。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法治只是工具,其終極目標是維護人的秩序、實現人的發展。法治的以人為本體現在,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守法。簡單說,法治必須以人性為基礎。如果說懲惡是為了束縛人性中醜陋的一面,揚善則是為了弘揚人性中美的一面,以一顆悲憫的心去面對芸芸眾生,則體現著對每一個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在見死不救仍時有耳聞,在袖手旁觀仍時有發生的當下,執法者自發形成的生命救援隊,不僅使人看到了人性的光輝,同時也讓人見證了法治的力量——只有執法者堅持從人性的理念出發,才能使人確信,他們會善用手中的權力,以人性救濟作為自己的終極目的。
對於執法者來說,相對於鐵面無私,柔情似水的難度顯然更大,因為這往往意味著職責之外的更多付出。不過,也正因為如此,才愈發顯得其彌足珍貴,如果每位執法者都能在職責之外因人性化而做得更好,無疑更容易贏得群眾共識、實現道德感召。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人性化的法治更具威信,而人性化的執法者也更有魅力。
② 在經濟法的執法環節,執法者遵循什麼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即是指貫穿於經濟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經濟法規則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適當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適當干預原則,二是合理競爭原則。
(一)適當干預原則
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適當干預原則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尚未形成共識,但大都認為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由此不難認為適當干預原則正回應和反映了經濟法各項規則的本質特徵,其成為經濟法之基本原則順理成章。
適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
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於法律之規定;其二,正當干預要求國家的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性力量。國家干預盡管必要,但也應當小心從事,謹慎動作,切不可擅自擴大幹預之界域並取代市場成為資源配置之基礎性手段。
(2)、國家干預在面臨自由裁量權之行使時應當合乎權力運作之內在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經濟法應當為國家干預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建構一種限制性的規則框架,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乎正當目的,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並嚴格遵循既定程序。
(3)、謹慎干預要求國家干預不可壓制經濟主體之自主性與創造性。國家在進行干預時,切不可壓制市場經濟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值得指出的是,市場失靈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屢見不鮮,切不可秉持一種干預萬能的思想,將政府幹預作為市場失靈的必然推論和結果,從而將國家干預回歸到計劃經濟的父愛時代,進而高度壓制和抹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在立法上強調適當干預,就是要在規則的制定上盡量衡平國家和市場二者的位階,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而在執法、司法中體現適當干預原則,則是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准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並保障權力行使的合規性與合目的性,進而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之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合理競爭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所維護的競爭是建立在合理競爭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旨在實現競爭的有序、有效,這亦是合理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體現。
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表明,競爭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引致空前的財富和極大的福利。但是,競爭並不意味著一種純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經濟學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樣:「就租金、利息、工資和價格而言,它們由競爭決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競爭是它們的唯一調節者和訂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據它們所受到的調節而設計科學性的條款。」因而,以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為重點的經濟法便應當將競爭的合理運行納入自己的調控范圍,藉以充分發揮競爭之積極功效,抑制甚而消滅其消極作用,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1、有序競爭:在經濟法中欲促成競爭之有序化,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競爭規則,防範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有效競爭:有效競爭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以及建構其上的具體規則和運作結果及表現。有效競爭是克拉克(CLARK)為克服「馬歇爾困境」(註:「馬歇爾困境」是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關於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的二難選擇命題。在他看來,規模經濟是非常必要而且極為有用,但這又容易導致壟斷,反過來就會使經濟運行缺乏原動力,企業缺乏競爭活力。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259-328頁。)而提出來的一種新型競爭模式,其基本內容是:「所謂有效競爭,就是指將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兩者有效地協調,從而形成一種有利於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有效競爭理論後又經過其他經濟學家,如哈佛大學教授梅來,以及美國經濟學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趨成熟,目前業已成為大多數國家主導性的競爭體制。
欲達致有效競爭的市場模式,經濟法就必須藉助合理的競爭規則來予以構築和保障。
③ 執法人員為什麼要依法辦事
法律要真正深入人心,最關鍵的問題是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期待。這就必須使法律真正成為規范人們權利義務的有力工具。即當人們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法律能夠及時進行補救。因為這種補救功能的實現,必須以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為前提。
公民對法律的信賴一方面決定於法律本身是否能夠反映和實現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又決定於國家、政府執行和遵守法律的情況。只有國家和政府對法律本身的尊重、服從與遵守,才能導致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否則將會摧毀公民對法律的信念,甚至走向反面。
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守法程度直接關系法律至上觀念的成敗。因為完全缺乏對法律的經驗,人們尚可以相信法律的價值及其作用,保留對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種惡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經驗,將會從根本上摧毀關於法律的信念,使人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
法律不能維護人們的合法權利,那麼,人們對法律的信念和期待就會消失。因此,要培養法律至上的觀念,最關鍵是黨委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
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試想,在一個法律只是要求人們盡義務,卻沒有對人們的權利予以有力維護的社會里,人們又怎能形成對法律的信賴呢?
法秩序沒有主體者積極自覺的遵守法、維護法的話,法秩序是得不到維持的。如果沒有守法精神,而僅靠權力,是不能得以維持的。只有法律在社會中得到普遍的尊崇,守法意識才會根深蒂固。
這種守法意識不僅是針對民眾的,更是針對作為執法主體的廣大行政執法部門,尤其是領導者。只有這樣,法律至上的法治觀念才會形成,並反過來促進依法治理工作向深入發展。
④ 作為一名綜合工作人員,您在查處,制止違法建設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野蠻抗法時應當如何處理.
我不像下面這位朋友說的這么復雜 對於這種情況 我就簡單告訴你吧 現在的中國是法治社會內 無論如何容你做為執法人員都不能動手打人。如果遇到暴力抗法可以報警處理。現場肯定有視頻監控的 不過可以自衛(是保護自己的前提下,不要傷人) 不然的話有理也說不清
⑤ 如何做到依法公正文明執法
1、強化服務意識,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意識指導實踐,做好新形勢下公安執法工作必然要求我們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堅持執法無小事,細節系大局,要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貫穿到執法辦案全過程,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牢固樹立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服務意識,堅決克服就辦案而辦案、機械辦案的傾向,要從大局出發,從長遠著眼,執法想到穩定,辦案想到發展,切實做到依法辦案與服務發展相統一;要針對當前執法活動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進一步細化各類執法標准,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切實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執法的隨意性,推動各項公安業務工作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2、強化法治意識,規范執法,全面促進執法規范化。執法規范化是執法質量的保證,執法質量是公安機關的生命線,而執法質量的高低,取決於執法行為的規范與否。因此,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大力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當前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辦案中,必須做到程序與實體並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事實是靠證據來證實的,而證據必須依靠嚴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獲得,才能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真實合法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只有程序規范,才能保證實體合法。只有將全部公安執法活動納入規范化,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規范執法語言和動作,有效避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違反程序、不作為、亂作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執法為民。
強化大局意識,公正執法,維護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時代的呼喚,人民的期盼,更是執法工作的價值追求。我必須站在維護全社會穩定的大局上,公正執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如果執法者不站在維護全社會和諧穩定的立場,公平公正執法,該處罰的不處罰或者同事不同罰,甚至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社會就會失去了最起碼的公平正義,就會引發大量社會矛盾,破壞和諧穩定的良好社會環境。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矛盾凸顯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類社會矛盾頻頻發生,因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征地拆遷等問題引發的矛盾呈多發局勢,短期內難以根本扭轉,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深入推進,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緊緊圍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一著眼點、著力點,牢牢把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這一執法工作生命線,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增強執法素養、提高執法水平,堅定不移地做社會公平正義的促進者、社會和諧穩定的維護者,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3、強化人權意識,文明執法,保障人權。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是時代的主旋律,是公正執法的根本。文明執法就是要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堅決糾正簡單、粗暴執法的問題,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執法辦案,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使執法辦案獲得理解和支持,在執法辦案中展現警察隊伍的良好素質,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切實轉變服務態度,大力提高服務和執法質量,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尊重保障人權。做到語言不粗俗、行為不粗暴、態度不蠻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盡可能融法、理、情於一體,切實解決「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問題,將執法與群眾關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轉化,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使執法真正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⑥ 執法人員,如何做到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的意義、如何做到依法治國?
為什麼——意義: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最有效、最靠得住的辦法是實行法治.
怎樣做——國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治國的前提)、有法必依(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
怎樣做——個人( 我們應怎樣對待法律?或問我們如何做法制社會的合格公民?)
(1)樹立法制觀念,要學法、懂法、守法、用法.(2)尊重法律,追求公正.
(3)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4)行使自己享有的監督權利.
(5)依法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覺同違反法律的行為作斗爭.如撥打110,記住違法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徵,注意違法犯罪分子的去向等.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
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
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
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
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人民
群眾.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所
說的法治,不應是「治民」,而應是「民治」,就是人民
當家作主治理國家.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
嚴、違法必究.具體來講,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要加強立法工作,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
體系.
第二,要加強執法工作,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司法
機關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監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廣泛進行法制宣傳,不
斷提高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特別
是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形成良
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⑦ 如何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過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權
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加強民眾對司法的監督,真正地限制行政權力。對於違法執法者加大處罰力度。
⑧ 公安執法時是否應該告訴被執法者得權力
首先,沒有任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法進行的過程中,必須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其次,如果需要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那麼人民警察會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