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政指導
① 哪為朋友可以具體說下聯合國的具體編制 有什麼部門等等。。。。
聯合國大家庭
聯合國機構大家庭由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各方案和基金--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以及各專門機構組成。各方案、基金和專門機構有其各自的理事會和預算,自行制定標准和指導方針。它們在經濟及社會活動的幾乎所有方面,共同提供技術援助和其它形式的實際幫助。
聯合國於1945年10月24日成立,由51個國家承諾通過國際合作和集體安全維護和平。今天,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國家都加入了聯合國。聯合國共有191個會員國。
一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時,同意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聯合國憲章》是一個國際條約,其中規定了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根據《憲章》,聯合國的四項宗旨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家間友好關系;合作解決國際問題,增進對人權的尊重;成為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
聯合國並非世界政府,不制定法律。但是,聯合國提供協助解決國際沖突的辦法,並就影響我們大家的事項擬訂政策。在聯合國,所有會員國,不論大小、不分貧富,不論其政治觀點和社會制度為何,都在這一過程中享有發言權和投票權。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其中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秘書處五個機關設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第六個主要機關是國際法院,設在荷蘭海牙。
大會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派遣代表出席大會。大會是一個「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一會員國享有一個投票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制定聯合國預算等關鍵問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以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作出特別努力,通過協商一致而不是通過正式表決作出決定。
大會在2001/2002年的會議上審議了180個不同的議題,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的沖突、環境保護以及加強新的民主體制等問題。大會無法迫使任何國家採取行動,但大會的建議是世界輿論的重要呼聲,代表國際社會的道德權威。
大會每年9月至12月舉行常會,必要時舉行續會或就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在大會休會期間,大會的工作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關和聯合國秘書處進行。
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授予安全理事會的主要責任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每當和平受到威脅,安全理事會都可隨時召開會議。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按照《憲章》的規定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10個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各會員國正在討論改變安理會成員組成的問題,致力於反映當前政治經濟現實。
安理會需要有九票贊成才能作出決定。除關於程序問題的表決外,只要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票反對(否決),安理會就無法作出決定。
安理會在審議威脅國際和平的問題時,首先探討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安理會可提議解決的原則或進行調解。在發生戰斗的情況下,安理會爭取實現停火。安理會可派遣維持和平特派團協助各方維持休戰狀態,將敵對部隊隔開。
安理會可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其決定。安理會可實行經濟制裁或命令進行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包括集體軍事行動在內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實施其決定。
安理會還就秘書長人選和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問題向大會提出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大會通盤領導下協調聯合國及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經濟和社會工作。作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擬訂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經社理事會在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發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經社理事會還同非政府組織協商,使聯合國與民間社會之間保持關鍵的聯系。
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整年都舉行會議,每年7月舉行主要會議,其中包括一次部長級特別會議,討論重大的經濟、社會和人道主義問題。
經社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定期開會,並向經社理事會匯報情況。例如,人權委員會監測世界各地尊重人權的情況。其他機構重點處理社會發展、婦女地位、預防犯罪、麻醉葯品、環境保護等問題。五個區域委員會在各自區域負責促進經濟發展和合作。
託管理事會
設立託管理事會,是為了對由七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採取適當步驟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作好准備。到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實現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國家,有的加入鄰近的獨立國家。最後一個實現自治的是由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帛琉,成為聯合國第一百八十五個會員國。
託管理事會現由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鑒於其工作已大致完成,託管理事會已修訂議事規則,使其能夠在需要時開會。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亦稱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經大會和安全理事會聯合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負責對國家間爭端作出裁決。國家自願參與訴訟程序,但一國如果同意參與,就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法院還根據請求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提供咨詢意見。
秘書處
秘書處根據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示,執行聯合國實務工作和行政工作。秘書處首長是秘書長,負責提供通盤行政指導。
目前,秘書處設有幾個部和一些廳處,經常預算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約有7500人,特別經費編制的工作人員人數不相上下。工作人員來自170多個國家。工作地點包括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及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和其他地點的聯合國辦事處。
聯合國系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12個稱為「專門機構」的其他獨立組織按照合作協定與聯合國保持聯系。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屬這類機構。這些機構是根據政府間協定設立的自治機構。這些機構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有關領域負有廣泛的國際責任。其中一些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和萬國郵政聯盟,創立時間比聯合國更早。
此外,聯合國一些辦事處、計劃署和基金,例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負責改進世界各地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這些機構向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
上述所有組織都有自己的理事機關、預算和秘書處。這些組織與聯合國一起,統稱為聯合國大家庭,或聯合國系統。它們一起提供技術援助和其他形式的實際協助。范圍幾乎涉及所有經濟和社會領域。
●聯合國制定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並制定了有助於保護和促進具體權利的80多項人權條約。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維護和平的重要工具。目前,87個國家提供約47 650名聯合國軍事和文職人員,在世界各地開展15項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各項環境公約促進在歐洲和北美減少酸雨,減輕全世界的海洋污染,以及逐步停止生產破壞地球臭氧層的各種氣體。
●聯合國及其機構,包括世界銀行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是在貧窮國家促進發展的主要動力,每年提供的援助價值在300億美元以上。
●過去五十年,通過聯合國擬訂的國際法,數量超過歷史的總和。
●每年推行的免疫接種工作拯救了達300萬兒童的生命,但還有近300萬兒童死於可以預防的疾病。兒童基金會、衛生組織、世界銀行集團、私營基金會、制葯業和各國政府攜手開展一項新行動----全球疫苗和免疫聯盟,目的是將兒童死亡率減到零。
●世界糧食計劃署每年提供大約三分之一的世界糧食援助。
●通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議定的規則和條例使全世界的空中交通更為安全。
●聯合國的各項呼籲每年籌集超過10億美元,用於為戰爭和自然災害的受害者提供緊急援助。
●衛生組織協調的一項全球運動在全世界消滅了天花。另一項衛生組織開展的運動在美洲消滅了小兒麻痹症,目標是2005年年底之前在全世界消滅小兒麻痹症。
●聯合國系統發展方面業務活動的開支主要用於幫助世界上最貧窮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方案, 每年共計大約60億美元(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除外)。這個數字相當於8 000多億美元世界軍事支出的0.75%
② 怎樣判定縣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
③ 本人自學經濟法。請問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有什麼區別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同屬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行政規章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②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我國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或是中央政府的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③行政法規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對於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在符合憲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帶有創制性的規定;並且可以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情況下,對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調整的社會生活作出行政法調整。行政規章中,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所作的規定,則不僅要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原則,同時,還必須以某個具體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直接依據,或者有其通過條文內容的明確授權。而對於有關罰則條款的規定,則只能嚴格囿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規定的種類、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創設性規定。④依照全國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所作出的,有關授權國務院的《決定》等,行政法規在關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上,可以體現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實驗性」,行政規章則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實驗性」。⑤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這肯定了行政法規對於行政審判活動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於行政審判活動則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一種參照
進入本世紀以來,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十分頻繁。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章顯得內容龐雜。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行政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執行行政規章。在我國,行政規章發揮作用的領域甚廣且效能頗強。但是,有關行政規章問題的理論研究卻顯得薄弱,實踐中對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規制更為缺乏。在此擬就我國行政規章的性質特徵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討。
在我國,行政規章有法律所規定的明確內容。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行政規章主要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從這個范圍看,我國的行政規章,應指由法律所授權的一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在我國屬於法的淵源之一,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①行政規章對於一般行政相對人來說,是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的規范。它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號召等,後者行政相對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響,而並不是必須予以服從。②行政規章靠國家權力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如對於違反行政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法義務的當事人,有關的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行行政強制執行。③行政規章雖不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規章的主體,都是經過我國憲法、組織法明文授權的准立法機關。行政規章在當今各國已被公認為委任立法的產物。 ④按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既須依據法律法規,同時又要參照行政規章。將規章法定為行政審判的參考遵照,這也意味著,在我國行政規章實際上具有「參照法」的性質。
行政規章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它只屬於「准法」的范疇。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我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可見行政規章本身並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與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質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有一系列重要的區別。
在我國,對於行政規章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分類:1.內部規章和外部規章。內部規章主要指行政機關自身的工作規則。諸如行政事務分工、會議形式、文件簽發收發周轉、情況匯總、表報統計等規則。外部規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規章,其中內容大都涉及行政主體的職權職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且包括一定的罰則條款。行政損權現象一般發生在此類規章的實施過程中。2.中央規章和地方規章。中央規章又稱部委規章,主要指國務院各部、委規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憲法法律,在本系統范圍內適用於全國。特點是適用單一的領域,專業性較強。地方規章亦稱政府規章,主要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地方組織法,特點是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其內容既具有針對某一事項的特定性,又具有針對一般情況的綜合性。3.實施性規章和自主性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餘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