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層級改革
⑴ 誰知道十八大後中國省直管縣體制應該怎麼改革
...河北尚義縣委辦公室 王軼智十八大報告發展了自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縣權改革思想,明確提出的「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設置,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改革」,將正在穩步推進的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提升到行政體制改革層面,並將「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的「依法」兩字去除。盡管我國憲法上沒有地級市,但長期以來,我國是按照中央——省——市——縣——鄉五級行政體制來建立各種相關制度的,目前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了一些必須由市級管理的事權,在許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中,地級市的管理許可權得到了明確的承認和體現。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地級市政府部門的一些管理許可權進一步得到了相關法律的明確。去掉市管縣層級、省直接管理縣(市),勢必會與現行法律、法規產生一定沖突,十八大的決策為省直管縣體制去除了制度的障礙,這是穩步推進省直管縣改革的重要信號。市管縣體制的歷史與當前呈現的問題1982年開始實行的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很好地適應了改革初期我國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對於增強大中城市實力、發揮其輻射帶動作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總體說,市管縣體制沒有很好地達到城鄉一體發展的預期目的,特別是進入新世紀後,在我國「三農」問題比較突出、城鄉差距比較顯著的背景下,市管縣體制暴露出行政層級多、行政效率低、行政成本大等諸多問題,在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市縣相互爭奪資源、項目、市場、人才的現象也更為公開化了,有的地方甚至演變成市卡縣、市壓縣、市刮縣,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市由於發展沖動,利用權力更多把縣里的資源、項目集中到自己手中,縣的地位矮化,機能被弱化,影響了縣域經濟發展,也減弱了縣級實現公共服務職能的能力。省、市、縣級關系的嘗試性調整為了強化縣域自主發展能力、理順責權關系,上世紀90年代,部分省市開始探索擴權縣和縣委書記高配的改革。擴權縣在浙江開始最早,效果也最為顯著,2002年,浙江省把313項本該屬於地級市經濟管理許可權下放給20個縣,涵蓋了計劃、經貿、外經貿、國土資源、交通、建設等12大類擴權事項,幾乎囊括了省市兩級政府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所有方面。在2008年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以及隨後在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中,中央都明確指出「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到2012年底,「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將在除民族自治地區以外全面推行。縣委書記「高配」,江蘇、廣東、湖南、廣西都先後進行了先行探索,一般是將任職滿5年的優秀縣委書記提拔為副廳級,部分甚至被任命為正廳級。目前,縣委書記高配從超常規任用已經基本成為一項常規性制度。擴權和高配,總體上發生了較好的作用,激發了縣域發展活力,也有效激勵了縣委書記的工作熱情。但無論是縣政擴權,還是書記高配,都是制度調適,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縣域發展環境,而省直管縣則是政治領域的一次重大改革,這次改革的效果關系著我國今後一個時期發展成效。據有關人士統計,目前全國除海南全省實行省直管縣外,包括新疆建設兵團在內的江蘇、安徽、河南等八個省級單位實現了部分縣級單位的省直管。這些先行先試的地方,為穩步推進省直管縣改革提供了寶貴經驗,有必要進行認真總結和科學借鑒。穩步推進省直管縣改革要處理好三對關系當前,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省直管縣改革,必須統籌兼顧、穩步推進,才能更好地實現制度設計目標。一是行政層級改革與行政權力配置相結合。中央對省直管縣改革的基本要求是「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改不改、怎麼改,必須科學分析、評估本地「市管縣」體制後進行,不能急躁冒進,也不能因循遲疑。對於有條件的地方,省直管縣改革必須要尊重歷史和現實,已經成為市轄區的原有縣(或縣級市)、和市經濟聯系緊密的縣,就不應再重新改回縣(或縣級市),對於帶動能力不強的市,與其經濟聯系不緊密的縣應從「市管縣」體制中分離出來,直接實行省直管縣,市不再管轄縣(或縣級市)只轄區。在省管縣改革推進過程中,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行政區域面積、省內市縣行政單位數量、人口規模等因素,對縣級行政區劃進行合理調整,能合並則合並,應該調整的調整到位。在省直管縣改革上,改就要有堅定的決心,要有扎實的步驟,在市縣分設後,原來歸市管轄的權力必須堅決交給縣級,縣級要與市級享有同等權力,絕對不能兩樣對待。在財政支持方面,因為當前很多縣(市)的經濟實力與地級市有相當大的差距,並且經濟結構大多以農為主,省必須給予適度傾斜,以保證縣域可以有足夠的能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從目前看,交通日益發達、信息化愈加發展,省已經基本具備了直管縣的能力,但對於大多數省份而言,縣份眾多,對於當前的管理體制和幹部力量仍是重大考驗,在直管縣改革面前,省級政府也會面臨著體制轉型,簡減權力執行,加強監督監控和宏觀指導,也是大勢所趨。即使不具備條件的地方,進行科學的體制調整和權力下放,也是合理而必要的選擇。二是縣級隸屬變更與市縣幹部職級相分離。從市管縣到省直管縣,縣級擁有了更大的發展自主權,對於加快縣域發展、特別是農業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對於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縣域公共服務水平也會有較大的促進作用。但這一改革也會面臨很多問題,既有層級和權力的配置問題,也有幹部職級調整的問題。特別是幹部職級問題,既涉及幹部工作熱情的因素,也關系著省、縣暢通工作溝通、密切工作聯系的問題。在市管縣機制下,地方政府存在著四級制:省、市、縣、鄉,實際上從縣委書記配備上來說,還存在廳級縣委書記、副廳級縣委書記、處級縣委書記的區別。由於幹部職級不同,縣級權力或多或少也有差別。省直管縣後,縣從市級抽離出來,在行政區劃上成為與市平行的一級,行政權力與市級平等,那麼幹部職級設置也是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比如縣委書記該不該也和市委書記一樣成為地廳級的問題,原來不同級別的縣級書記是不是該統一級別的問題。從實際來看,應該實行縣級隸屬變更與市縣幹部職級相分離的原則,也就是省直管縣的行政許可權擴大,但市縣幹部職級設置基本保持現狀,不作調整,這也符合市、縣實際,不會產生幹部心理震動。當然,基本不調整不是完全不調整,可以根據縣域面積、人口、經濟規模、發展需求,適當把部分大縣的縣委書記,甚至整個縣級機構的規格進行提升。另外,省直管縣改革還需要有相應的配套機制,縣委書記高配的探索經驗應該適當汲取,對於任職時間長、工作實績突出的縣委書記,也包括基層一線幹部,作一些政治級別、工資待遇上的激勵,並且形成正規的長效機制,這對於穩定基層幹部隊伍、激發基層工作動力很有必要。三是縣級職權擴大與鄉鎮職能強化相配合。「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大量繁重而具體的工作,需要通過鄉鎮進行落實,但當前鄉鎮存在著「責任無限大、權力極其小」的問題,沒有相應的行政權力,主要部門如公安、稅務、土地、工商等都是歸口垂直管理,大多數鄉鎮,特別是貧困地區的鄉鎮基本沒有財政來源,不存在獨立的財政,權責不對等,極大地影響了工作效率與效果。十八大報告中對鄉鎮改革也進行了強調,提出必須要「深化」。縣歸省管,鄉鎮改革必須要跟上,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當前對於鄉鎮改革,大致有三種意見,強化、改為縣級政府派出機構、取消。鄉鎮處於我國行政體制的最低層級,是直接面對群眾、提供社會服務的層級,我國只有2000多個縣,取消或者弱化鄉鎮職能,把所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經濟發展任務都交給縣級,不現實也不可能,更會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因此,強化鄉鎮職能仍是目前最佳選項。在實行省直管縣改革的同時,從實際出發對鄉鎮進行合理的撤並整合,對條塊分割的部門權力進行下放,強化鄉鎮管理權力,增強鄉鎮的發展活力和社會服務能力,是應該同時採取的必要舉措。在財稅分成上,適當給鄉鎮留出一定比例,為財政特別困難的鄉鎮建立制度化的經費撥付機制,也能有效增強鄉鎮發展的主動性和自主性。同時也要把強化鄉鎮職能與鄉鎮職能轉變有機統一起來,加快建立適應當前農村實際、發展趨勢的工作機制,使鄉鎮職能從管理向服務轉化,寓管理於服務,把鄉鎮真正建設成服務型政府。來源:《中國發展觀察》2012年第12期
⑵ 中國法律有哪些
中國的法律主要分為憲法和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法。
⑶ 為什麼要改革縣政管理的體制層級
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核心是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轉變。為此,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社分開,切實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要嚴格遵循市場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不斷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和制度,加強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手段機制化建設,著力提高宏觀調控和管理水平;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加快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合理的政府組織結構是行政權力高效運行的基礎。在科學劃分、合理界定政府部門職能的基礎上,明確部門責任,確保權責一致,進一步理順部門關系,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要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對職能相近、管理分散的機構進行合並;對職責交叉重復、相互扯皮、長期難以協調解決的機構進行調整;對職能范圍過寬、權力過分集中的機構進行適當分設,逐步建成科學合理、順暢高效的大部門制行政機構體系。
推進行政層級改革。科學的行政層級是行政權力順暢運行的前提。一要優化行政層級,有條件的地方繼續探索實行省直管縣(市)體制。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責許可權,合理界定省以下不同層級地方政府職能與權責關系,健全各級政府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權責統一的財稅體制。二要優化行政區劃設置。要適應經濟體制轉軌、政府職能轉變及城鎮化發展等對行政區劃提出的新要求,加強對行政區劃的戰略研究,通過優化行政區劃設置,合理配置行政資源。三要深化鄉鎮體制改革。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優化鄉鎮機構設置,建立精幹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⑷ 論當代中國地方行政層級的優化改革。
沒有什麼好論的
只有為人民服務與為人民幣服務的區別
⑸ 警察警長制是不是行政級別
警長制屬於行政級別。
職務級別
警官和警務技術職組的職務層次按現行管理不變。
警員共分「一級高級警長」、「二級高級警長」、「一級警長」、「二級警長」、「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二級警員」、「三級警員」、「四級警員」、「初級警員」以及「見習警員」。
警長職責
一、 負責警區內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 指揮、安排警區內民警的治安巡邏和案件的辦理工作。
三、 負責警區內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 負責建立警區完善的預防體系,深入轄區,了解民情,及時反映在治安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
五、 負責警區內重點人口的管理與監控工作,及時反映重點人員的情況。
六、 負責警區內的治安耳目建設。使其真正發揮作用。
(5)行政層級改革擴展閱讀
警長選任程序
警長採用競崗選任,即通過本人競崗、民主推薦、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擇優選任。警長選任通常每兩年一次,其程序主要有:
1、政治部(處)確定警長職數並予以公布;
2、競崗者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競崗申請表;
3、法警支、大隊組織對競崗人員進行司法警察專業技能、體能測試和工作實績考評;
4、法警支、大隊組織對競崗人員進行群眾測評(通常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
5、院考核小組對競崗人員進行面試(考核小組一般由院領導、政治部領導和法警支、大隊領導組成);
6、法警支、大隊黨支部研究確定擬任警長人員名單並報政治部(處)審核;
7、公示和任命(如果群眾對選任對象有反映且問題比較突出的,應暫緩或停止任用)。
⑹ 如何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
(一)自上而下完善司法體制的設置,正確解決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響獨立司法的現實問題,為依法獨立審判提供體制保障、經濟保障、法官資質保障及身份保障
司法獨立原則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司法機關行使其職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它包括三個基本內容和「四個不」。三個基本內容:一是司法官獨立審批案件;二是司法機關有自己獨立的組織系統;三是法律對司法官的地位特設有保障條款。「四個不」是指不侵權、不介入、不施壓、不妄評。所謂不侵權是指不侵犯司法機關的管轄權。不介入,指不能違法進入司法程序干預司法裁決。不施壓,指禁止對司法官員和官署直接和間接施加某種壓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後果迫使5其按照施壓者的意思作出司法決定。不妄評,指在法律裁決作出可能影響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報道和評論。6保證司法工作不受來自任何外界的干預和影響,以保障和維護法律崇高權威,是真正實現司法獨立的外部條件。客觀地講,我國的司法獨立制度與國際社會「司法獨立」制度在形式和內容乃至性質上有著較大差距。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司法獨立已經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如何結合我國國情,構建既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又能融會貫通司法獨立之內在精神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模式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我國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是基於西方的「分權說」,而是基於「職權分工說」。但是我們可以借鑒「分權說」中的某些合理因素。我們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權分立」模式,但可以借鑒「分權說」中有利於司法公正的合理因素,並使之與我國國情緊密相結合,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模式。
1、調整現行經濟利益結構,使法院擺脫對地方的物質依賴。國家財政撥出司法專項款,由中央統一開支各級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法官工資,福利等費用;司法機關的裝備、辦公用房等設施,由中央按統一的標准解決,切斷法院及法官在財、物方面對地方政權的依賴,同時也使各地司法機關的裝備、經費、辦公用房,法官工資、福利住房等不因地區的差異而懸殊過大。
2、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體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軍事法院、鐵路運輸6法院等專門審判機構、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其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最高級別的法官由上一級地方人大任免,其餘法官一律由上一級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免,以擺脫本級地方政權對法官的人事控制,從而杜絕因「行政命令」和「地方保護」而導致的司法不公。
3、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包括:(1)保證法院的行政領導必須由具有豐富的法律職業閱歷的法官擔任,嚴禁指派無法律職業資歷的人擔任法院行政領導職務。(2)確保法官的待遇從優。要使法官安心工作,不至於受到外界的影響而出現腐敗,必須使其擁有適當的待遇。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必須與社會資源承受能力相適應,不能太高,但更不能太低。筆者認為,法官的待遇應當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待遇,雖然我國不實行「高薪養廉」。況且「高薪並非必然能夠養廉」,但是,我們應當避免法官因不廉而失去這份職位或因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質約束。(3)法官任職終身制,這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如自願辭職,喪失工作能力,犯罪以及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司法官)及程序不得任免,以保持法官工作恆定狀態。(4)法官的懲戒和調動。在日常工作期間,法官不受到隨意懲處;建立法官懲戒標准;設置正當的懲戒程序;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並徵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隨意被調動。(4)確保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7由於法官的裁判,都會影響到某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所以,國家應當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7
4、理順和規范黨委、人大對審判的監督關系,創造使法官只服從法律的法治環境,保障司法獨立。任何權力若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司法不獨立,受制於人,有礙司法公正;反之,如果司法獨立了,但不受監督制約,或者監督不力,也會出現司法專橫和審判權的濫用,這已為歷史所證明。為此,必須建立規范的監督關系體系,理順各種監督關系,尤其是理順和規范黨委、人大和新聞對審判的監督關系,以保障司法獨立。
(二)下大力提高法官隊伍素質,完善錯案追究和司法賠償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執行,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其能力素質決定了司法質量的高低,因此,不斷提升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永恆的課題。具體措施包括:1.大力強化業務培訓。按照法官專業化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培訓和崗位技能練兵,打造「法律精英」隊伍。2.努力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水準。教育廣大法官不斷加強自身修養,規范司法行為,文明司法,謹言慎行,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嚴格約束業外活動,樹立公正司法、勤奮敬業、剛直不阿的良好職業形象。3.加強廉政建設。堅持經常性、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教育,引導廣大法官增強自律意識,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法官懲戒制度等各項制度,從源頭上遏制違法違紀行為。4.完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細化責任追究辦法,強化對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督制約,防止濫用司法權,防止發生腐敗案件;完善案件管理機8制、崗位責任制,加大查處力度,重點解決查處失之於軟、追究不到位問題,純潔法官隊伍。5.加強案件質量評查,注重發現影響審判質效的深層次、實質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建立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堅持定期評查、專項評查與重點評查相結合,堅持發現問題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糾正錯誤與總結經驗相結合。
(三)理順和規范公眾輿論對審判的監督關系,以保障司法獨立
在新媒體日益普及的今天,公眾利用網路關注司法的熱情日益高漲,人民法院要正確對待群眾通過各種不同媒體表達的意願。一方面發布全面完整的權威信息及時化解矛盾、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另一方面要寬容對待、認真傾聽公眾的不同聲音,把微博、論壇作為和社會公眾之間增進了解、消除誤會的平台。81、變被動為主動,強力推進審判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執法辦案和新聞宣傳是法院工作的兩駕馬車,兩者之間不應背道而馳。法院應當將網上辦公、數字法庭、裁判文書上網等作為制度固定下來,讓每一次公開庭審都成為法律宣傳的途徑,讓每一份裁判文書都成為生動的法律宣傳的素材。全方位、客觀公正地把法院的審判活動公開出來,切實做到不迴避、不躲藏、不遮掩,讓公眾實實在在地了解法院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2、加強同媒體打交道的能力,堅持善待媒體、主動與媒體打交道的原則,積極與媒體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定期交流機制,與新聞界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以更開放的態度面對公眾,消除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隔閡,贏得更多理解和支持。3、妥善處置網路輿情,實現司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在網路輿情處於萌芽階段時起就高度重視,堅決防止虛假信息誤導公眾。主動應對質疑和猜測,竭力搶占輿論制高點。4、規范各類媒體的報道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制度。法院審判工作有它自身特點,審判獨立是我國法律加以規定和保障的。新聞媒體對審判的監督應以遵守「罪從判定」為前提,以遵循真實性為原則。媒體對審判進行報道時,不得誤導公眾,不得引導審判機關的裁判結局,從而侵犯司法獨立。同時,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四)改革信訪考評機制,重塑法院信訪工作機制
近年來,涉訴信訪工作在法院整體工作中占據了較大的份額,受種種因素影響和制約,法院雖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實際效果並不甚顯著,甚至一度陷入被動應對的尷尬境地,涉訴信訪已經成為困擾法院工作的痼疾。部分上訪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規定,不能接受法官及其它接待人員的答復和解釋,長期堅持無理申訴;也有一些上訪人在利己思想驅使下,不顧案件的實際情況,向對方當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許多不切實際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就走上纏訴纏訪之路。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後,如何應對某些上訪人的過激、違法行為,尚未建立起相應的處置機制,對一些纏訪者尤其是採取過激甚至違法行為的上訪者難以處置。少數上訪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對申訴權利缺少制約的漏洞,無理糾纏,甚至辱罵法院信訪工作人員,影響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符合實際情況的信訪制度,改革信訪考評機制,刻不容緩。1、做好《信訪條例》的宣傳工作,指導當事人按條例規定依法有序上訪。抓好條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對條例、現行規章制度和工作措施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調整,使之與新條例相適應,使信訪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建立上下級法院及各接訪機關之間的信訪聯動,統一標准。上下級法院及各接訪機關接訪的原則不一,答復口徑不一,就會加劇當事人的越級訪。實行上下級法院信訪信息傳遞、反饋制度,對一些社會影響面大,疑難復雜的越級訪和重復訪,實行各級同堂會審,盡快給出一個終局結論。3、建立專家陪審團,對重大復雜案件提出專家意見。借鑒西方國家的陪審制度,建立由法學專家、教授及知名律師組成的專家陪審團,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由專家陪審團陪審,並給出專家意見,一方面可以提升案件質量,另一方面也提高判決結果的說服力。4、改革處訪機制,改變平行部門或上級部門向法院轉辦或交辦案件的隨意性。對於信訪案件,有的部門或有關領導不懂或不顧案件的具體情況,不考慮能否進入再審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無審級限制等因素,直接簡單的批辦、交辦或督辦,轉辦。有些案件已不能夠進入再審程序或屬於上級法院受理而被駁回申訴,但有關領導或部門交、轉辦函成為申訴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訴不休。5、改革信訪考核機制,依法處置無理訪。信訪工作「一票否決」使基層的有關單位和部門對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甚至超過了自身的主要職能,一到「敏感」時期,都要放下所有工作,全體動員反復排查,重點布防,「不能使一個漏網」,既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又影響了本職工作的正常開展。在具體工作中,抓穩控多,解決實際問題少,尤其是「信訪當事人屬地管轄」的規定,更使一些基層法院陷入既無權解決問題,又要承擔信訪工作責任的極為尷尬的境地,無奈之下只能採取「盯梢」、「利誘」、央求等甚為可笑之舉。這樣的後果只能平穩一時,並且助長了個別人員無理、無序信訪的囂張氣焰,從而使法院的涉訴信訪工作走進了惡性循環的怪圈。建議通過建立信訪聽證,劃分無理信訪與有理信訪,對於無理取鬧,纏訪鬧訪的,則依法嚴肅處理。
(五)開展法制教育,推進全民守法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迅猛發展,人民的法治觀念也大大增強,但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依然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事件還時有發生。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全民守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重要方面,應當引起高度重視。1、切實推進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宣傳的力度和廣度,創新普法形式,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在人民群眾中樹立法律意識,養成自覺守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為習慣,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真正下大力氣開展全民法律教育,以期從靈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歷來漠視法律的大多數民眾。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絕不僅僅在於冷冰冰的條文、威凜凜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決,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過的新型公民,他們信仰法律,把司法獨立視為天理,並願意盡力去捍衛,只有這個時候,我們才能說我們的法治建設真正成功了。」2、改革法學教育制度。法學教育在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中,承擔著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對於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與它應有的地位和作用還有差距,法學教育的「產品」—法學人才在政治、經濟、司法等各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尚不盡人意。因此,有必要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提升法學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並從觀念和制度兩個層面為法學人才在各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3、健全基層法律服務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和管理制度,延伸法律服務的基層觸角。要盡快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政協、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以及大眾傳媒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依法有序完善來信、來訪、來電等訴求表達方式,暢通和拓寬社會訴求表達渠道,讓法律的陽光普照。
⑺ 中國行政區劃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兩個層次
1. 逐步推進財政上的「省直管縣」向行政上的「省直管縣」過渡
2. 在「鄉財縣管鄉用」的基礎上,鼓勵將鄉鎮政府轉變為縣級單位的派出機構
3. 適應新型城市化的要求,適當調整行政區劃
⑻ 當前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重點提高辦事效率 還是精簡人員
當前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重點是提高辦事效率。
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辦事效率,要提高效率就需要解決職能交叉重疊人浮於事的問題,就需要精簡。
1、市場經濟是效率經濟,這不僅是對企業的要求,也是對政府的要求。
沒有高效的政府就沒有高效的辦事效率,也沒有高效的企業。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辦事效率,要提高效率就需要解決職能交叉重疊人浮於事的問題,就需要精簡。精簡的方法,從橫向來看就是左右合並實行大部門制,目前大部門制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今後還需要繼續深化,應該說還有進一步深化改革的空間。從縱向來看,就是上下精簡,減少行政層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欠發達國家行政層次一般不超過4個,中國有5個,顯然層次多了。以前歷次改革大多數是進行橫向合並,今後需要把重點放在縱向減少層次上。行政層次過多直接影響政府效率。黨的十八大報告已經指明了我國縱向行政機構改革的方向,即「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設置,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改革,深化鄉鎮行政體制改革」。
2、無論是橫向實行大部門制還是縱向減少行政層次,目的都是要提高效率。
要提高效率,不僅要減少不必要的機構,減少冗員,更重要的也是最難的就是減事。如果僅僅機構減少了,人員減少了,而事沒有減少,其結果必然是陷入精簡與膨脹的怪圈。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需要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求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既有 「越位」即政府管了許多不應該管的事,也有「缺位」即需要政府管的沒有管好,在兩者之中,難點是解決「越位」。
⑼ 為什麼要改革縣級政府管理的體制層級
改革來和完善現行鄉鎮行政管理層自級結構,不只是理論界的呼聲,也是改革鄉鎮行政體制弊端與提升縣鄉治理效能的現實需要,更是農業稅取消後國家所實行的「項目制治理」方式、新農村建設以及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戰略「倒逼」作用的結果。因而,進一步探討和研究這一問題,對於推動鄉鎮行政體制改革與提升縣鄉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而縣鄉層級結構的調適與改革,需要以市場化、信息化、工業化、城鎮化、農民市民化與農村工作新特點以及縣鄉層級結構設置和行政區劃不合理、強縣擴權和鄉( 鎮) 自治雙重訴求等的行政系統內外部環境變化為前提,以合理界定縣鄉責、權、利以及分擔行政決策風險與成本等為核心,以各地域自然與人文的現實條件和實際困難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