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的規范
1.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准則和執法規范對嗎
已經有了,叫《納稅服務規范》。但這個資料是對內教育的,不會對外公示。
2. 如何規范稅收執法程序
隨著依法治國的思想深入人心,稅務幹部在執法過程中逐漸樹立了較強的法制觀念。過去執法過程中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憑感覺、經驗和關系執法的現象有所減少。但是少數稅務幹部對稅務程序法的價值仍存在認識不足,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實際上,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出台,程序法已經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如果在稅務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將導致稅務行政行為的無效,給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一、個別執法主體不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稅務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如果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那麼就不具有實施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即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行為。在巴里坤縣地稅局現有的執法主體中,只有城鎮稅務所和奎蘇稅務所具有執法資格。作為執法者讓納稅人能夠確認執法資格的法定證件包括稅務檢查證、稅務執法證以及稅務機關的委託書。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目前,在稅務所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個別執法不帶證、執法不亮證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稅務執法者認為與納稅人很熟,沒有必要亮證,另一方面,可能是納稅人因不知情未向稅務執法者提出出示證件的要求。但是,這都給稅務執法工作埋下了隱患。因此不論是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都要出示合法證件,以此證明自己執法行為是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在日常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一些執法程序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簡易處罰是稅收工作中常用到的執法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例如:稅務執法人員在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環節經常使用。特別是徵收大廳在受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納稅服務工作中會經常用簡易處罰程序來實施稅務處罰事項。由於大廳工作人員大都是臨時聘用,對簡易處罰程序沒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對他們來說只是打一張票而已,可是從真正簡易處罰意義來講,簡易程序並不等於沒有程序,其仍然是一個完整的執法過程。首先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說明處罰的理由;第三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四要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並要當事人簽字;第五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第六要及時備案。工作中,由於臨時聘用人員沒有檢查證件,而徵收大廳又沒有執法資格往往也容易忽視筆錄製作和備案工作,所以說這些都成為執法工作中的隱患。其實,只有嚴格按照以上六個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斷健全,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執法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稅務執行人員來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書的規定和用法,以免造成執法程序不合法錯誤等問題。
三、執法主體素質不過硬。目前地稅隊伍中存在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影響了稅收執法水平整體的提高。一是部分稅務人員文化素質較低,又不注重日常學習,對稅收業務一知半解,無法勝任稅收工作。二是大多數稅務人員由於歷史原因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財會知識,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致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造成執法偏差。
四、在執法過程中,有些稅務幹部犯執法程序錯誤並不是程序意識的缺失,更不是主觀故意,而是他們對程序規則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況沒有按照法定規則履行程序。
針對上述問題,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使稅務人員真正掌握執法所需知識,防止違規執法。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程序的監督管理,尤其是執法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和容易忽略的事項,從而使執法行為更加合法。
3. 稅收征管法在規范稅務行政行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稅收征管法》在規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制度建 設,要求稅務機關加強內部監督制約、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等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1、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履行職務提出的要求。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法能得到正 確有效的實施,《稅收征管法》第9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 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清政廉潔、禮貌待 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第3款規定:稅 務人員不得索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 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從而對稅務機關執行職務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以更好 地貫徹依法行政的精神。
2、對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為使黨風廉政建設及依法治稅落到 實處,《稅收征管法》第10條新增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 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 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准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收征管 法》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 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明確了征管改革方向和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分離制約機制的要 求。
3、建立了迴避制度。為進一步體現公正執法,《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 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迴避。
4. 新征管法對稅收執法權力做了哪些規范
(四)強制抄執行的強制力問題
強制執行是稅務局的一項有力的措施,根據《征管法草案》的規定,稅務局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和公安局協助強制執行。這無疑進一步加大了強制執行的強制力。
(五)稅務檢查問題
《征管法草案》賦予了稅務局更大的稅務檢查范圍,更有力的檢查手段。如「到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機構檢查網路交易情況,到網路交易支付服務機構檢查網路交易支付情況。」遇到納稅人通過鎖門、鎖櫃子等方式逃避檢查時,稅局可以通過開封、開鎖等方式強制檢查。對納稅人而言,遇到稅務檢查,積極配合才是明智之舉。《征管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免徵收稅收利息。」
5. 如何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強化法規知識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首要條件。稅務機關要針對稅收執法方面的薄弱環節,以稅收法制學習培訓為抓手,促進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是推行《學習積分制度》,把學習成效與業務能級認定、評先評優、幹部調配、福利待遇結合起來,激勵稅務執法人員學習的積極性。二是採取個人自學、集中輔導、脫產培訓、業務測試等形式,開展法制業務學習。三是要定期組織法規知識考試,並進行嚴格獎懲,促進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通過有效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可以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辦稅水平,增強對執法風險的防範意識,為規范執法奠定基礎。
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再科學的制度、缺乏檢查監督,就會失去它的效力。稅務機關要根據執法檢查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一是要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執法文書、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等事項列為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二是要組織專門人員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被查單位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情況。三是要專門召開稅收執法檢查通報會,對各單位在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落實整改責任。通過稅收執法檢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的意識。
三、堅持集體審理制度,確保案件定案質量抓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防範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風險、加快依法治稅進程的有效途徑。稅務機關要根據重大案件審理要求,嚴格按照大要案審理程序,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定期開展大要案件的審理工作,每一個審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到位。在大要案審理中要堅持做到「四審」:一審事實是否清楚,二審證據是否充分有效,三審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適當,四審程序是否合法。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進一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案件定案質量。
四、加強執法考核評議,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稅收執法活動。稅務機關要以考核評議為手段,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依託,將執法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一是要採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評議。對稅收執法考核評議確定的執法過錯行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並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二是全面應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執法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執法評議考核及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監控平台。強化考核評議和執法管理系統運行,可以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6. 淺議如何規范稅收執法程序
不規范表現 對程序合法認識還不到位。隨著依法治國的思想深入人心,國稅幹部在執法過程中逐漸樹立了較強的法制觀念,過去執法過程中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憑感覺、經驗和關系執法的現象大大減少。但是少數國稅幹部對稅務程序法的價值仍存在認識不足,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實際上,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出台,程序法已經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如果在稅務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將導致稅務行政行為的無效,給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個別執法主體不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稅務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如果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那麼就不具有實施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即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行為。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讓納稅人能夠確認執法資格的法定證件包括稅務檢查證、稅務執法證以及稅務機關的委託書。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應當出示證件。目前,在基層稅務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個別執法不帶證、執法不亮證的問題。存在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稅務執法者認為與企業的關系很熟,沒有必要亮證,另一方面,可能是企業並沒有向稅務執法者提出出示證件的要求。但是,這都給稅務執法工作埋下了隱患。此外,由於崗位調動等原因,法定證件不能及時辦理,導致個別稅務執法者無證執法的情況存在。 執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在基層國稅機關中執法過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簡易程序是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稅務執法人員在發票管理、集貿稅收檢查、納稅申報、稅務資料報送等環節經常使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並不等於沒有程序,其仍然是一個完整的執法過程。首先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說明處罰的理由;第三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四要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並要當事人簽字;第五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第六要及時備案。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視筆錄製作和備案工作。其實,只有嚴格按照以上六個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斷健全,相關政策規定更新快、更新頻繁,具體業務環節規定日趨細化,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執法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基層執行人員來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書的規定和用法,負擔很重。時間長了,就難免造成新舊混淆、使用錯誤等問題。 執法主體素質不過硬。目前國稅隊伍中還存在一部分執法人員素質較差,影響了稅收執法水平整體的提高。一是部分稅務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日常不注重學習,對稅收業務一竅不通,無法勝任稅收工作。二是大多數稅務人員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財會知識,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致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造成執法偏差。在執法過程中,有些國稅幹部犯執法程序錯誤並不是程序意識的缺失,更不是主觀故意,而是他們對程序規則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況沒有按照法定規則履行程序。規范的措施 強化程序意識。稅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個稅收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志。加強程序化建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增強各級國稅幹部的程序意識,加大對法律法規尤其是具體程序履行細節的普及培訓力度。通過程序意識的增強,使廣大國稅幹部自覺學習程序,自覺履行程序、自覺遵守程序,將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納入法治軌道,減少其運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現代行政管理領域紛繁復雜,要提升程序化建設水平,沒有相對人的參與和配合,行政執法很難做到規范有序,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是一種互動合作的關系。各級國稅機關應緊緊圍繞民主化進程的推進,更多地引導行政相對人參與管理活動。各級國稅機關要通過增強相對人的參與來規范和約束行政執法的行為,確保各項程序能夠履行到位。 公開執法監管程序。一方面, 對內對所有執法項目的內容進行分類梳理,根據各崗位的職責,以「圖表」形式重新明確項目操作流程、受理時限、審批許可權,規范稅收執法文書在各個崗位間傳遞方式和時限,使各崗位稅收執法內容明確、責任明確、流轉順暢,使各個崗位國稅幹部都能明確為什麼要這樣做,應該如何做,怎樣做才能做得更好。另一方面,對外執法項目要公開化。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將「登記及資格認定、徵收方式鑒定及定額核定、發票管理、納稅申報及稅款徵收、防偽稅控管理、相關證明」等項目通過公示牌、《執法項目公開手冊》、牆報、觸摸屏、國稅網站等向全體納稅人公開,對重點項目採取「圖表」與文書相結合方式公開,明確辦稅資料、辦稅要求、辦稅程序和辦稅期限,公開服務承諾、救濟方式,體現執法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提高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和履行納稅義務自覺性和主動性。 強化監管執法程序監督。行之有效的管理監督機制,是加強稅收執法程序化的保證。法制部門與監察部門聯手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設置高壓線,可以從制度上保證一線執法人員杜絕執法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各級國稅機關要制訂稅收執法糾錯措施,通過談心、戒免談話、考核扣獎等手段,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增強幹部執法責任意識,提高執法質量。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加強對全員的稅收法制知識的學習,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專業性的法律或執法知識的大型培訓或者講座,以增強法律意識和宏觀概念; 加強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性的培訓,對於新的執法流程和執法文書,製作清晰的實例進行講解和培訓;製作和不斷更新執法文書示例,掛在內網供大家使用下載;所有執法文書均掛在內網,方便查詢和使用。 利用信息技術促進程序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規范程序運作,是程序化建設的一場革命,它能將制度和科技完美結合,確保程序履行始終處在法治軌道上。要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把信息化建設與創新監管制度、提高服務水平融合起來,依託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程序化建設。一方面,要依託信息化著力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國稅行政管理機關政府網站的服務功能。另一方面,要依託信息化著力提高監管執法科技水平,推動信息化手段在執法方面的廣泛運用,提高監管執法的現代化水平。
7. 如何用法治思維規范稅收執法的論文
隨著依法治稅、依法行政理念在稅收實踐中的貫徹落實,法治意識在稅務系統逐步確立。但受傳統人治思維影響,管理不規范、服務不到位等現象仍有發生,納稅人合法權益還不能完全保障,稅收執法風險依然存在,法治思維尚未普遍形成,稅收工作法治化進程緩慢。法治思維是基於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從法律的立場出發思考認識社會現象的方式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表現為重證據、講事實、守程序。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是推進稅收工作法治化進程的重要抓手。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堅持科學決策、依法決策。要完善領導班子學法用法制度,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遵法、用法,在運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上發揮表率作用。要認真落實黨組議事規則和各類會議制度,重大決策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黨組集體討論確定;要明確重大決策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稅務案件處理等與納稅人利益相關的事項,應納入重大決策范疇,重要工作安排應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集體討論決定;一些重要決策事項要進行合法性論證,主要評價決策是否超過法定許可權、是否與法律法規抵觸,是否存在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風險,並擬定風險應對策略。要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及時掌握決策實施情況,綜合判斷決策執行效果,及時研究應對措施,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效能。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堅持依法治稅,強化稅收管理。經濟決定稅收,稅收來源於經濟並反作用於經濟,這是稅收經濟觀的基本內涵。依法組織收入是稅務部門的第一職責,必須遵循「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原則不動搖,堅決防止「寅吃卯糧」,收「過頭稅」,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要密切關注經濟形勢及稅源變化情況,深入企業實地調研,了解真實情況,深化稅源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堵塞征管漏洞,努力保持稅收收入穩定增長。要強化經濟稅收分析,建立分析常態機制,針對性開展分析,提高分析質量和預測水平,促進依法征稅。徵收管理是法律賦予稅務部門的職責和義務。要健全規范征管流程,深入推進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稅源專業化管理改革,提升稅收管理和執法效率。要創新專業化管理方式,防範稅收執法風險,將職責調整、業務重組加以制度化,做到流程順暢、程序正當、防控有力。要發揮稅務稽查的威懾力,嚴厲查處各類涉稅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營造公平環境。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認真落實稅收政策,切實規范執法行為。要通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和出口退稅政策,助推企業發展,同時發揮稅收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推動地方經濟轉型升級。要定期對現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進行清理,開展政策執行情況調研和效應評估,及時反饋政策落實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要嚴格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出台文件要經過合法性審查,堅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建立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結合的常態化文件清理機制,經常對規范性文件收集、分類、分析、評估,提出補充、修改或廢止意見。要深刻認識稅收行政裁量權既有利於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靈活處理問題,又可能因濫用而滋生腐敗或造成不公,是一把「雙刃劍」,必須切實規范行使,加強對稅務處罰、核定徵收、稅務審批等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指導約束,尊重法律精神、法律原則,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要加強法律知識培訓,使幹部職工熟練掌握稅法規定的實體內容和執法程序,以及相關行政法律基礎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責任意識、程序意識、風險意識。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推行政務公開,加強監督制約。要認真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依職權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要認真梳理各類辦稅事項,制定本單位信息公開計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以外,所有辦稅依據、流程、結果等各類信息,依法在辦稅場所或公共媒體進行公告,便於納稅人知情、辦事、監督。要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控,以防範稅收失瀆職風險為切入點,將風險管理引入執法管理中,開展稅收執法風險規律性研究,建立稅收執法風險自我管理機制;要認真排查帶有普遍性、苗頭性的執法風險,提出風險預警,積極開展稅收執法主題風險應對活動,進一步完善制度。要暢通稅收法律救濟渠道,建立健全信訪、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聯動機制,實行「首問負責制」,理順內部銜接,暢通納稅人投訴渠道。要充分發揮稅收行政復議化解征納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不斷提高復議案件質量,做到案結事了,要統籌考慮依法行政評價與其他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質量考核的關系,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依法行政績效評價機制。要堅持多措並舉,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強化監督,構建全方位的稅收權力監督和制約體系,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受追究。
法治思維既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世界觀,也是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稅收工作的方法論。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堅持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在稅收工作法治化進程中邁開堅實步伐。
8. 如何落實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1
一是政策落地強指導,征管標准日常化。新規范涵蓋稅收征管所有法律規范、業務事項,是有效落實依法行政、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深入推進依法治稅,建立嚴密稅收征管體系的必要基礎。區局根據新規范指導落實,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征管科組織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各司其職,將標准要求潛移默化為日常工作,並將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二是兩個規范相結合,納稅服務專業化。有效對接《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和《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0版)》,將規范下發到各個崗位,按照兩個規范要求,結合對應的業務板塊,認真梳理,有機融合,優化調整崗位職責體系和業務處理流程,按照「大廳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避免納稅人「多頭找、來回跑」,全面提升納稅服務質量,讓納稅人體驗更快捷優質的辦稅過程。
三是事項環節更清晰,涉稅流程規范化。《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涵蓋從登記到徵收等10多個業務領域以及延伸的900餘項稅收征管業務,對稅收征管工作流程化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區局對照《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稅務事項清冊》及《征管規范》中各事項流程,結合本地征管實際,進一步調整征管流程,做到程序規范、文書規范和操作規范,確保執行不走位,全面提高審批效率。
9. 如何把握稅收規范性文件在稅務行政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作為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補充,起輔助作用。一般不直接內作為定案的依容據,但規范性文件是不可缺少的,因為法律、法規、規章不會定到具體情況,具體情況一般都要用規范性文件來規范,佔比很重。比如:在《企業所得稅》中合理工資的標準的認定、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認定,都以規范性文件作補充的,但在具體認定中又不在法律文書上直接套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