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失信
⑴ 法律規定那種失信人不能申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私信人員的話不可以申請這種道路運輸的話,有一部分並不是所有的這樣的話,你建議看一下,你在申請的時候它會有一個提示,但是很少會有這一類的。
⑵ 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構造失信處罰的有效機制
摘 要:失信懲罰機制建設是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中國失信懲罰機制建設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重點在信用法律體系、政府監管力度、徵信機構作用發揮、社會信用文化培育等方面加強建設力度,使失信懲罰機制具有相當的威懾力和影響力,以盡快遏制當前嚴重的信用危機。
關鍵詞:失信懲罰機制;徵信;信用文化;徵信國家
Abstract:Punishment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or losing credit is an important part and guarantee of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China's punishment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or losing credit may lear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dvanced countries, consolidate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aspects of credit and law system,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credit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social credit culture cultivation and so on to make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losing credit have deterrent force and influencing force and to prevent the current crisis of credit-losing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losing credit; credit; credit culture; credit country
所謂徵信國家是指那些市場信用交易健康增長和信用管理運轉良好的國家。到目前為止,堪稱徵信國家的主要是美、英、德、法等歐美國家,其中又以美國為典範。美國在信用法律體系建設、信用行業管理、信用意識教育普及等方面都相當的完備,信用意識已深入人心。難怪有美國人曾經戲言,「寧願搶劫銀行,也不願自己有失信的記錄」。一個徵信國家失信懲罰機制的影響力由此可見一斑。反觀中國的信用狀況:商業欺詐、制假售假、銀行呆壞帳、虛假報告、虛假數據等無一不與失信行為有直接聯系。深入分析,可以發現這些失信者之所以不怕失信,源於失信本身並沒有給他們帶來工作、生活的不便,也沒有使他們付出昂貴的失信代價,相反,還有可能帶來巨大的風險收益。在進行收益與成本的比較後,選擇失信自然是「明智之舉」。由此,我們認為,中國信用建設的當務之急是加強失信懲罰機制建設,並使其具有相當的威懾力和影響力,才有可能盡快遏制目前的信用危機。
徵信國家在失信懲罰機制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給中國的失信懲罰機制建設提供了以下有益的啟示:
一.必須建設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也是法制經濟。法律建設滯後,缺乏有效的法律環境的配合,已成為建設中國信用制度的一大障礙。目前,中國法律體系中,雖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散見一些信用方面的規定,如《民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但並沒有形成一套有關信用交易、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現有法律對契約關系的維護、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對失信行為懲處力度不夠,信用機制缺少保障。當失信行為發生後,往往很難找到准確的法律依據對其進行適當的處罰。
綜觀徵信國家的失信懲罰機制建設,多以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基礎。美國在20世紀60~80年代,在信用管理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消費者個人對資信報告的權利並規范了資信調查機構對信用報告的傳播)、《平等信用機會法》(規定不得因種族、宗教信仰、年齡、性別等因素作出歧視性授信決定)、《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規范追賬機構對非工商企業的自然債務人的追賬實踐)、《誠實租借法》(規定一切信用交易條款都必須向消費者公開,使其充分了解內容和效果,並可與其它信用條款比較)、《公平結賬法》(保護消費者,反對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開放終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給消費者以不精確的解釋和不公平的信用條款)和與銀行有關的《信用卡發行法》(禁止信用卡機構不經本人許可即發卡以及規定了信用卡盜失所產生損失的最多負擔額等)、《電子資金轉賬法》(規定對通過電子轉賬的收據、通知、定期對賬、公開信息等的要求,給受款人進行安全保障,並包括懲罰條例)等法律。這些規定對穩定美國經濟、保護消費者隱私權、規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確懲罰機制和解決一些特殊的社會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這些法律中,最為重要的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它明確了失信的法律邊界是什麼,失信到什麼程度將給予何種程度和形式的制裁。例如,它規定對失信行為除了罰款和勒令停業以外,對消費者個人的不良記錄允許保留7年,而不是簡單地隨著公司和個人的破產、停業而消失。
何淑明:徵信國家失信懲罰機制建設對中國的啟示在其它國家,如德國、英國也非常注重與信用管理相關的立法。其中德國的《通用商業總則》、《個人數據保護法》以及英國的《消費信貸法》較為著名。尤其是在歐盟成員國生效的主要法律《歐盟數據保護法》,對數據開放范圍進行了嚴格界定,明確規定對提供不真實數據行為進行懲罰。
為了創造一個信用開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環境,中國的當務之急是加快立法進程,形成一套完整、系統的規范信用活動的法律體系,使失信懲罰機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基礎。具體而言,中國可以盡快出台諸如《信用信息公開法》、《商業信用保護法》、《商業秘密法》、《隱私權法》、《消費信用保護法》、《個人破產法》等信用法律法規。
二.必須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到目前為止,國家信用管理模式主要是兩種模式:民營主導型的「美國式」和政府主導型的「歐洲式」。由於兩種信用管理模式的具體運作方式不同,政府在信用管理方面發揮的作用亦有差異。
美國的信用管理行業已經具有160多年的發展歷史,具有世界最大的信用市場規模和最先進的信用管理技術。美國的信用模式可以概括為 :以信用中介機構為主導,完全依靠市場經濟的法則和信用管理行業的自我約束機制來運作,政府僅發揮法律支持和信用監管的作用。美國政府信用管理的主要監督和執法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管局(OCC)、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一類是非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國家信用聯盟辦公室和儲蓄監督局。這些政府機構的最大作用在於對信用管理相關法律的監督、解釋和執法。銀行系統監督機構主要任務在於商業銀行的授信相關業務,而非銀行系統監督機構主要任務在於對徵信和商賬追收業者的規范。在美國,最重要的執法機關是聯邦貿易委員會、聯邦儲備委員會、財政部。執法在形式上不同於對法院判決的執行,除罰款和勒令停業以外,懲罰一般先體現為政府行為,隨後轉為民間行為。政府執行機構的作用是將對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責任人和處罰決定公告給某一行業的全體成員,讓他們根據處罰通知一致拒絕同被處罰者進行交易。無論是企業還是純粹個人的不講信用行為,處罰基本上都是針對個人的。一旦在該責任人名下的個人信用調查報告中出現該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將在較長時間內不能被消除(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消費者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允許保留7年)。這些不良信用記錄對應地載入不講信用責任人在信用局的消費者個人信用檔案之中。信用檔案是用這些人的個人社會安全卡號碼、護照號碼、指紋等主要個人身份證明進行檢驗的。有不良信用記錄者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能取得工商注冊、銀行貸款、個人信用卡等,如果構成商業欺詐,還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直至刑事制裁。總體而言,美國政府在失信懲罰機制建設中主要發揮了以下功能:(1)根據法律對不講信用的責任人進行懲處;(2)教育全民在失信責任人的懲罰期內,不要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授信;(3)在法定期限內,政府工商注冊部門不允許有嚴重違約記錄的企業法人和主要責任人注冊新企業;(4)允許信用服務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內,長期保存並傳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記錄;(5)對有違規行為的信用服務公司進行監督和處罰;(6)制定執行相關法案的具體規則等。
歐盟國家基本上都是徵信國家,具有較為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與美國情況不同的是,政府和中央銀行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政府通過立法強迫性地要求企業和個人向公共徵信機構提供徵信數據,並通過立法保證徵信數據的真實性。例如,在義大利,不論企業是否是上市公司,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必須能夠公開被索取。相關法案規定各行各業都有義務向「國家資料庫」貢獻某些數據,徵信數據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全民義務」或者「文化傳統」。以企業資信調查為例,各國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財務報表。在英國、義大利或者荷蘭,法律可能要求非上市的工商企業必須公開其財務報表,或者由相關政府管理部門開放所有企業財務報表。而且在徵信資料庫中,這些國家的企業財務報表一般是每3個月更新一次。但在美國,沒有上市的普通公司可以拒絕徵信公司對其提供財務報表的請求。在美國的信用管理相關法規中,並沒有特別針對個人、企業和政府進行數據開放的要求,美國企業和個人有權選擇向徵信公司提供徵信數據或不提供。
從徵信國家的經驗來看,失信懲罰機製作用的對象通常是法人或個人,而執行單位可以是政府機構,也可以是法律或有關機構委託的民間機構。對於中國來講,信用制度框架下的懲罰機制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相應機構作為執行機構,才具有最大的震懾力和權威性。中國政府在失信懲罰機制建設中的作用,重點應是監督管理和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應積極促成與失信懲罰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並為此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使失信懲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還應該在某些政策上予以更多支持,例如不允許公民有多個身份證明、不允許公民隨便更名、保留公民的個人指紋記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公民或外國人注冊成為一個新公司的股東或獲取最高管理職位等。
對失信者的懲戒,除了政府的作用外,主要依靠徵信機構生產的信用產品的大量銷售對失
⑶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⑷ 中國法律規定失信執行人斷電嗎
據我所知沒有相關的法律,也不會細化到這種程度,但欠了電費一般是會斷電的,因為電不會免費~
⑸ 根據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等法律規定,能否推定失信被執行人不能將所擁有的債權無償轉讓給他人
你好,並沒有必要從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尋找法律規定,我國《合同法回》中已經規定了債權人撤銷答權,只要債務人(被執行人)所實施的行為危害了債權人(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你所提到的情形同樣可以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⑹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關於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最新司法解釋2015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二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三條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第四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它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⑺ 2018年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匯總
《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中確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開進行論述,可詳細閱讀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以來,陸續出台了更加廣泛、嚴格、細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執行措施,比如公積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復,總結如下:
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符合上述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
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5、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其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范圍。
以上2、3雖然是部分法院進行的措施,根據限制失信人的強力措施,可能會慢慢得到推廣。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a) 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b) 發行債券限制。
c) 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d) 股權激勵限制。
e) 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f) 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g)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a) 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b) 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任職資格限制
a)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b)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d)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e)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f)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g)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准入資格限制
a) 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 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c) 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 榮譽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b)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c) 授信限制。
7、 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 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b) 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請自行詳細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用的是「限制」,當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路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布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
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其次,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另外部分地方還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起到較大威懾作用。
2、網路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
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3、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於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⑻ 哪條法律規定失信狀態下不能轉資質
中國《民事來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律政時代,共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