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銀光伏法規
1. 國家對光伏發電有新政策新規定嗎
2020年3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文件《關於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2020年度新建光伏發電項目補貼預算總額度為15億元。其中:5億元用於戶用光伏,補貼競價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按10億元補貼總額組織項目建設。即是戶用補貼總額為5億元,工商業與地面競價項目位10億元。
2020年4月2日,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權威文件,明確說明裡2020年光伏補貼政策。明確到: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准調整為每千瓦時0.08元。即是,戶用電站每發一度電的補貼是0.08元。
由這兩個政策可以得出,2020年的戶用補貼規模為:
按照戶用光伏總補貼額度5億元、年利用小時數1000小時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測算,並按照50萬千瓦區間向下取整確定。
當戶用光伏度電補貼強度為每千瓦時0.08元時,5億元÷1000小時÷0.08元/千瓦時=625萬千瓦。向下取整為600萬千瓦。即6GW。即是2020年可納入補貼的容量為6GW。
根據國家能源局的解讀,2020年納入規模的戶用項目為:2020年1月1日~並網截止日。需要重點強調是:國家不允許提前搶戶用指標,先建先得的行為。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光伏政策和知識,可以下載碳盈協同APP了解更多!
2. 光伏貸款政策
全國21家銀行來光伏貸款指南源:
以下由 光伏行業龍頭企業:易事特 為您提供:
1、江蘇銀行「光伏貸」
2、江蘇常州江南農村商業銀行「綠能融」
3、上海市「陽光貸」
4、嘉興禾城農商銀行推出「光伏貸」
5、浙江諸暨農商銀行「光伏貸」
6、浙江金華成泰農商行「光伏貸」
7、浙江海寧農商銀行「光伏貸」
8、浙江龍游縣「幸福金頂」小額貸款
9、浙江磐安縣農信聯社「光富貸」
10、浙江桐鄉農商銀行「綠能貸」
11、浙江玉環農村合作銀行「光伏貸」
12、浙江武義農商銀行「光伏貸」
13、農行江西分行「金穗光伏貸」
14、安徽霍邱縣光伏小額扶貧貸款
15、安徽阜南農商銀行光伏扶貧貸款
16、山東慶雲農商銀行光伏按揭貸款
17、山東淄博郵儲銀行「光伏小額貸」
18、河南省「清潔貸款」
19、郵儲銀行贛州分行」光伏貸」
20、陝西戶縣農村信用社推出"公司+農戶+信用社+保險"的光伏貸款模式
21、山西長治黎都農商銀行推出「光伏貸」
3. 國家對光伏發電有什麼新政策
2020年3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文件《關於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2020年度新建光伏發電項目補貼預算總額度為15億元。其中:5億元用於戶用光伏,補貼競價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按10億元補貼總額組織項目建設。即是戶用補貼總額為5億元,工商業與地面競價項目位10億元。
2020年4月2日,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權威文件,明確說明裡2020年光伏補貼政策。明確到: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准調整為每千瓦時0.08元。即是,戶用電站每發一度電的補貼是0.08元。
由這兩個政策可以得出,2020年的戶用補貼規模為:
按照戶用光伏總補貼額度5億元、年利用小時數1000小時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測算,並按照50萬千瓦區間向下取整確定。
當戶用光伏度電補貼強度為每千瓦時0.08元時,5億元÷1000小時÷0.08元/千瓦時=625萬千瓦。向下取整為600萬千瓦。即6GW。即是2020年可納入補貼的容量為6GW。
根據國家能源局的解讀,2020年納入規模的戶用項目為:2020年1月1日~並網截止日。需要重點強調是:國家不允許提前搶戶用指標,先建先得的行為。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光伏政策和知識,可以下載碳盈協同APP了解更多!
4. 關於光伏政策
您好來;您的問題應該是地面式太陽能源光伏發電的土地政策,而地面電站大多建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之上。太陽能光伏電站項目公司可以簽訂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以獲得太陽能光伏電站項目所利用土地的使用權。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並未對荒地承包期限作出規定。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荒地的,可以就承包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各地對於光伏發電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也是不一樣的,例如國家出台政策風力、光伏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
5. 光伏電池的最新政策
國家能源局於2013年11月26日發布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並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明確了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於光伏發電並網運營的各項監管責任,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推進光伏發電並網有序進行。正文如下:
《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並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光伏發電項目的並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處理。
第四條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光伏發電相關業務,並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除按規定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並網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持證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能質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並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准,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情況實施監管。
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服務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服務流程,並提供並網辦理流程說明、相關政策解釋、並網工作進度查詢以及配合並網調試和驗收等服務。
電網企業應當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在並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並網驗收和並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按照「一口對外」的原則,簡化辦理程序。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第九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環節的時限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並網環節時限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自受理並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自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後續工作;自受理並網驗收及並網調試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並與項目業主按照要求簽署購售電合同和並網協議;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並網驗收及並網調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後直接轉入並網運行,驗收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並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與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和並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簽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合同和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和並網調度協議範本,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簽訂並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
本辦法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應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認定。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發電廠並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服從調度指揮、執行調度命令。
第十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並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並網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管。
並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和公共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安排電網設備檢修應盡量不影響並網光伏電站送出能力,並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並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對項目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裝置配置和檢測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電量計量技術標准和規定。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兩套計量裝置,對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
第十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以自然人為運營主體的,電網企業應盡量簡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補貼發放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核定的補貼標准,及時、足額轉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與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機協作、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向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季度報送以下信息:
1.光伏發電項目並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並網接入時間等。
2.光伏發電項目並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
3.光伏電站項目並網運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並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根據產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定期將運行信息上報,並對發生的事故及重要問題及時向所在省(市)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並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2.詢問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並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因履行合同等發生爭議,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全國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對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追究其相關責任。
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派出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6. 級光伏扶持政策有哪些
對於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專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屬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於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於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准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後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餘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徵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並網服務費。
7. 光伏國家補貼政策文件有哪些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內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容823號), 今年安排1000萬千瓦左右規模用於支持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考慮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況,明確各地5月31日(含)前並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的規模管理范圍,未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的項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所以2018年6月1日起並網投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存在不能納入國家補貼目錄的風險,即並網投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存在沒有國家補貼的風險。項目能否納入國家補貼目錄以國家批復為准。
8. 關於光伏發電國家的最新政策
2015年12月28日,國家能來源局印發《可源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發布並實施後,將成為解決棄風棄光問題,促進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行業有效發展的主要推動力。
2015年12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044號文件。根據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新備案的光伏項目電站將執行一類0.8元,二類0.88元,三類0.98元上網標桿電價。
2015年12月20日,國家能源局下發《關於完善太陽能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指出屋頂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依舊執行之前標准,不受年度規模限制。
2015年12月15日,國家能源局相關機構印發了《關於徵求太陽能利用「十三五」發展規劃意見的函》。根據規劃,到2020年底,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60GW,年發電量達到1700億千瓦時。年度總投資額約2000億元。
9. 光伏發電什麼時候納入新能源政策
隨著環境和能源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政策支持力度也不斷加大。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後,陸續出台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規。在對國家層面法律、政策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近期項目經驗,我們對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准等問題進行了如下梳理。
電價補貼政策概述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法規及政策方面對兩類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准也不盡相同。
對於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於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於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准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後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餘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徵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並網服務費。
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
國家能源局通常於年初,在綜合考慮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地區上一年度建設情況、電力市場條件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該年的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例如,國家能源局於2015年3月16日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於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將規定各地區新開工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總規模,規模內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資格。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發電申請電價補貼的條件、流程具體如下:
集中式光伏發電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補助范圍: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2)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3)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2.已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
3.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並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而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分布式發電
根據《關於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申請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按照程序完成備案;
2.項目建成投產,符合並網相關條件,並完成並網驗收等電網接入工作。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可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報送項目組織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補助目錄。中央財政按季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所在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根據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准,按電費結算周期及時支付補貼資金。
典型地區的實踐操作
根據我們在光伏項目並購領域的項目經驗,特此挑選內蒙古、河北和遼寧三地落實光伏補貼政策的具體情況進行對比和說明。
內蒙古
內蒙古太陽能資源較為豐富,光伏項目的投資競爭相對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每年年末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編制下一年度本地區具備投產能力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該方案中的太陽能電站必須是已備案並取得電網企業接入系統審查意見的項目。列入國家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的太陽能電站備案項目,應在辦理完土地、環保、節能、安全、規劃、水土保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手續後盡快開工建設。建完投產的太陽能電站項目,自取得自治區能源局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復核意見後方可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補貼標准參照適用國家發布的光伏項目補貼標准。
河北
根據我們在河北省內的項目經驗,並結合我們與河北省能源局的溝通,河北省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流程與內蒙古並不完全相同,光伏項目一般在被納入建設實施方案後才進行備案。備案後的項目應及時建設、投產並組織驗收,並將作為安排並網補貼計劃的重要依據。具體的補貼標准為:
1.集中式光伏發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桿上網電價銷售給電網企業,由電網企業申請電價補貼。對於2014年底前建成投產的光伏電站,其上網電價在國家確定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基礎上,按照每千瓦時補貼0.3元執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1元;自投產之日起執行3年;
2.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全電量補貼,補貼標准為每千瓦時0.42元,對於自用有餘上網部分,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補貼的具體發放時間一般為項目投產後,發放的數額一般會根據當地實際的光伏建設情況分批發放。
遼寧
遼寧省政府從2012年開始,設立了遼寧省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財政補貼資金,對省能源主管部門核准並網發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給予電價補貼。申請電價補貼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如下條件:
1.應符合《遼寧省「十二五」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經國家批準的項目所在地區的產業發展規劃,並符合國家節能減排、低碳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要求;
2.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於300千瓦(kWp);
3.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發電系統運行期不少於20年;
4.項目經省能源主管部門核准,按程序完成立項和系統集成、關鍵設備招標,並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接入電網意見;
5.項目已經驗收後正式投產,並正常運行。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項目適用統一的電價補貼標准,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0.3元/千瓦時標准給予電價補貼;2012年以後,補貼標准按照年均遞減10%的比例確定。根據我們與遼寧省發改委的溝通,遼寧省在「十三五」可能將適用全新的電價補貼政策,但新政策尚在制定過程中。
10. 光伏發電目前國家有什麼政策
2020年3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文件《關於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2020年度新建光伏發電項目補貼預算總額度為15億元。其中:5億元用於戶用光伏,補貼競價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按10億元補貼總額組織項目建設。即是戶用補貼總額為5億元,工商業與地面競價項目位10億元。
2020年4月2日,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權威文件,明確說明裡2020年光伏補貼政策。明確到: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准調整為每千瓦時0.08元。即是,戶用電站每發一度電的補貼是0.08元。
由這兩個政策可以得出,2020年的戶用補貼規模為:
按照戶用光伏總補貼額度5億元、年利用小時數1000小時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測算,並按照50萬千瓦區間向下取整確定。
當戶用光伏度電補貼強度為每千瓦時0.08元時,5億元÷1000小時÷0.08元/千瓦時=625萬千瓦。向下取整為600萬千瓦。即6GW。即是2020年可納入補貼的容量為6GW。
根據國家能源局的解讀,2020年納入規模的戶用項目為:2020年1月1日~並網截止日。需要重點強調是:國家不允許提前搶戶用指標,先建先得的行為。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光伏政策和知識,可以下載碳盈協同APP、或者在碳銀網上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