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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病辭

發布時間: 2020-12-01 17:19:38

A. 機關事業單位因病辭職還能復職嗎

1至3個月,來但積極的,屬於審判自的少,不辭職。能不能回來。
2,員工辭職後,他們解除了關系和機構,工作是沒有問題的。只有找到另一個單元接受它。
在兩種情況下,你不能回原單位工作,這是沒有文件依據。相反,你可以返回所依據的文件是不是。

B.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請病假,事假多長時間可以退職或辭退

這個具體得看單位怎麼要求吧,可能有的單位會有明文規定。但是規矩是人定的,如果確實是重要的事,跟單位領導商量好,不至於到辭退的地步吧。

C.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內退,病退的規定

一 離休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 ,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該為離休。

二 內退

內退指沒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單位提前退休的人員,內退待遇由原單位負責。

三 離崗退養
是指未到法定退休人員,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但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其待遇有工作單位負責。

(3)行政單位病辭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大隊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二級局也為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普通事業單位。普通事業單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公改革之後的事業單位在省公務員招考中招考,普通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招考中招考

網路-事業單位

D. 由於有病,不能工作,行政事業單位的辭職手續怎麼辦

不能工作,要先治病,怎麼一下就想到辭職呢,法定醫療期內,還是不上班也有工資的呀。辭職了,治病的費用怎麼辦?千萬要想清楚。

E. 機關事業單位辦了病退還可以辭退和開除嗎

那要看在病退期間是否發生違反單位紀律和法規的行為了,如果發生了,不管回職工處於什麼狀態答,單位都是有權處理的。例如有事業單位的職工在辦理停薪留職期間偷偷生了二胎,違反了單位計生紀律,經人舉報查實之後就被辭退了。

F. 政府單位有病休假兩年會不會被辭退

是否會被單位辭退是由單位決定的,但是法定醫療期只有兩年,所以在請病假兩年之後單位是有權利辭退員工的。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G. 行政事業單位精神病能否辭退

應區分三種情況:

1)隱瞞精神病史入職的,屬於欺詐,合同無效,單位可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2)入職後患有精神疾病,經過治療已經痊癒。但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入職後患有難以治癒的精神疾病的,單位不得解聘。

第1種情形解聘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種情形下解聘的,單位應提前30天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六、規范解聘辭聘制度

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准;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並、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補償。

受聘人員與所在聘用單位的聘用關系解除後,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 》

23、下列聘用合同為無效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3)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合同;

(4)未經本人書面委託,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

無效合同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處理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十二條【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於人事爭議仲裁適用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 》

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從答復意見下發之日起,各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處理有關案件,在案件處理程序上統一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

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35號)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十二條中「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范疇,按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與單位發生的爭議繼續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和處理。

H. 在單位里得了病,辭退你怎樣辦

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而得的病,是屬於工傷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要相應的賠償。
如果遇到有什麼不懂的地方,你可以通過律伴平台查詢。

I. 生病被單位辭了,受勞動法保護嗎

勞動者生病,如果超過醫療期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版人單位的行為合法;但醫療權期未到期,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生病為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J. 有特種病的單位能辭退嗎

1、職業病經鑒定後為1級至4級的是不能辭退的。其他情況都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是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如果有傷殘等級,還需要支付一次性補助金。
2、因患有職業病,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3、如果有傷殘等級,那麼需要根據地方規律有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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