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將取消行政工勤編
行政機關指的是國家公職人員,比如各大部委什麼;
事業單位指的是各部位直屬單位,包括醫院、銀行、基金會等都是事業單位。
拓展資料:
1、二者都屬於工作性質很好的,從工資待遇方面來講區別吧,行政機關是嚴格遵守國家公職人員標準的三五八一的,雖然不是公務員,也視同公務員待遇。
2、事業單位給員工事業幹部編制,終身不能轉成公務員,但是工資待遇比較靈活,是自己單位自負盈虧的。
3、行政單位不會有事業編制,行政單位只有行政編制(公務員)和工勤編制。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的編制。行政單位下面一般都有事業單位,比如,人事局是行政單位,人才中心是人事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如果人才中心的人到人事局借調工作,屬於混崗使用,但他占不了行政編制。
4、行政的屬於公務員編制,事業的屬於事業編制。雖然兩種工勤編制人員工作內容大同小異,但是身份不一樣。事業工勤可以開除,公務員工勤不能開除。
Ⅱ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能不能佔用國家行政編制
工勤人員:
據了解,《暫行規定》將非在編僱用人員定義為「機關事業單位在核定的非在編人員僱用指標內,根據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僱用的,不行使行政權力的人員。」非在編僱用人員根據崗位不同,分為專業技術崗位非在編人員、輔助崗位非在編人員和工勤崗位非在編人員。
根據《暫行規定》要求,非在編人員僱用指標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的工作需要及現有編制使用情況核定下達。指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後自動失效,如工作需要可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重新核定。
非在編人員的僱用由僱用單位在下達的指標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自行組織、確定,一般應經過考試、體檢和考核程序。《暫行規定》還特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僱用非在編人員應當優先面向本市戶籍畢業生和下崗失業人員。
為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存在的「工勤人員過多、吃大鍋飯、難以管理」狀況,壓縮工勤編制,《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今後新增工勤人員一律納入非在編僱用人員指標管理,原核定給各機關單位的工勤人員機關事業編制空編數由機構編制部門收回。現有編制內工勤人員只出不進,其日常管理方式、工資福利待遇等政策不變,實行「老人老辦法」。對現有編制內工勤人員調出、退休、辭職等情形,相關單位要及時辦理編制和人員的核減手續,機構編制部門及時收回編制。
重慶事業單位改革加快步伐,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不再核定事業編制。
重慶按照調整規范的要求明確,事業機構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已明確納入行政機關或有關職能已與有關部門的職能整合的、職責任務基本消失或嚴重萎縮且業務量很少的、編制長期閑置或挪作他用的,予以撤銷;對規模不大、效益不好、業務相近、資源配置和布局結構不合理的,進行合並;對從事技術開發、勘察設計、生產(產業)經營、接待服務等活動並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按市場方式運行的機構,轉制為企業;對工勤人員不再核定事業編制(控制數);新進人員嚴格控制在核定的編制(控制數)限額內,一律實行聘用制。
既然有規定說:
「*」號的內容,供招聘工勤人員崗位的應聘人員學習參閱。 那麼從這段話的內容來看,非招考工勤人員崗位的不用考帶*的內容!!!
但是不能100%肯定 所以你要是去參加考試的話 還應努力學習啊! 這樣彩繪做到成功!!
Ⅲ 行政機關工勤編制以後有沒有可能轉公務員編制
行政機關工勤崗位有可能通過調任方式轉變成公務員編制,法律依據如下: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根據上述規定,事業編制人員可以通過調任途徑轉變成公務員編制,而工勤崗位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3)國家將取消行政工勤編擴展閱讀:
事業編制人員通過調任途徑轉變成公務員編制的相關規定: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Ⅳ 以後行政單位會逐步取消工勤編制,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是非編人員了
已經是工勤崗位的,取消不了編制。只是再不招考工勤編制人員
Ⅳ 行政單位工勤人員能不能經商啊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可以經商的,有專項規定,如《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1985年5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5)國家將取消行政工勤編擴展閱讀
為了正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這一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幾個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規定》中所說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不準用公款(行政經費、事業經費、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各種形式的集資經商、辦企業,為本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
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可以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黨政機關為改善後勤服務工作,方便職工生活,可以開辦為本機關服務的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浴室、招待所、禮堂、印刷廠等,有條件的也可以向社會開放,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照章納稅。
四、黨政機關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其他經營網點,應當繼續興辦。但必須以安排待業青年為主,著重發展服務業和加工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合法經營。主辦機關應加強領導。
五、《規定》中所說的「徹底脫鉤」,是指企業在人、財、物方面與黨政機關分開管理,即:企業人員不得列入行政編制;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承擔經濟責任,其經濟收益黨政機關不得佔用;企業佔用機關的房屋、設備、運輸工具等,必須有償使用,合理收費。
六、《規定》中所說的領導幹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職和退居二線的縣、團級(含縣團級)以上幹部的子女、配偶。
Ⅵ 本人行政工勤編,幹部身份科員工資(有吸干表)現在要取消我科員工資執行工人工資。請問大家合理嗎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屬於行政編制,雖不屬於公務員,但是工資待遇是按公務員內標准套改。
行政機容關工勤編制可能轉公務員編制,要通過選拔任用考試調劑到副科級以上領導崗位才行。其餘例外情況(例如領導特批,破格任用)不屬此列。
Ⅶ 我是一名國稅局行政編制的工勤人員,按照國家的政策應該享有車補,為什麼沒有呢
工勤怎麼會有行政編制?
行政編制都是公務員,屬於執法人員;
國家行政單位裡面的工勤只內有事業編容,沒有行政編制;
所以事業編是沒有車補的,你也不用太抱怨待遇不如公務員,誰叫咱們不是公務員呢?
你要是社會上企業工人比較,你還是上游的,還是知足者常樂吧!
Ⅷ 行政單位工勤編制 幹部身份 什麼意思能當幹部嗎
工勤編制與幹部身份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國家人事管理制度。 所謂【工勤編制】是指為工勤人員所設置的編制。工勤編制不同於行政編制(包括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前者主要是為後者提供後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務(司機)、餐飲服務(食堂工作人員)等。
Ⅸ 國家機關正式在編行政工勤人員的工資是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嗎
內容如下:因為工勤人員不是公務員,所以不執行公務員的級別工資制度。工勤編制人員,通常是指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內從事駕駛、收發、打字、維修等從事簡單工種或輔助工作的人員。從事一些輔助性工作。
工勤編制人員一般有所在地區編制辦或其他相關組織根據需要核定、由用人單位報備後找錄用,並由財政統一支付薪酬,但其不同於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不同於公務員是其不能取得相應執法許可權,不能對外執行行政事務,其薪酬和職務規定不適用公務員考核、職級職務等相關規定;不同於事業編制人員,主要是其工資來源於行政撥款,而非自籌資金,從其工作內容看,處於單位從屬性質。
未實行公務員制度前,稱為工人身份、待轉干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後,稱之為工勤人員,並向全員聘用演變。
工勤人員不是公務員,不執行公務員的級別工資制度。
根據《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8號)實施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正式工作人員。
工勤編制人員,通常是指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內從事駕駛、收發、打字、維修等從事簡單工種或輔助工作的人員。從事一些輔助性工作。
工勤編制人員一般有所在地區編制辦或其他相關組織根據需要核定、由用人單位報備後找錄用,並由財政統一支付薪酬,但其不同於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不同於公務員是其不能取得相應執法許可權,不能對外執行行政事務,其薪酬和職務規定不適用公務員考核、職級職務等相關規定;不同於事業編制人員,主要是其工資來源於行政撥款,而非自籌資金,從其工作內容看,處於單位從屬性質。
未實行公務員制度前,稱為工人身份、待轉干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後,稱之為工勤人員,並向全員聘用演變。
Ⅹ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判處緩刑是否可以保留公職,有何法律依據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判處緩刑可以保留公職。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回經人民法院答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均自然撤銷。這里所說的「其職務自然撤銷」是指違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罰期間,已經自然喪失了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除外),即辦理開除手續。執行期滿後,屬於過失犯罪或者情節輕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確有悔改表現,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單位報請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准,收回分配適當工作,重定工資級別;其他不予收回。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據此,緩刑人員交回原單位進行考察,不需要再辦理批准手續,但應向任命機關或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