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
A. 行政關系的內部協調有哪些
行政關系的內部協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調解行政系統內各機構之間、人員之間、行政運行各環節之間的關系;
2、調解行政系統與行政環境之間的關系;
3、協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4、協調政府機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拓展資料:
行政協調是為使相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政活動互相一致,密切配合的一種重要手段。目的是協調行動,充分發揮行政組織的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更好地實現行政目標。
行政協調也是指政府橫向部門之間和層級部門之間的協調。其主要方法是建立部門橫向協調組織,明確職權劃分,明確劃分職權與事權。層級之間的協調主要通過授權、權力委任、行政督導等。
按協調對象不同,行政協調可分為:行政組織與環境的協調、行政組織結構協調和行政組織人員協調。行政協調時行政執行的一個階段,其目標是讓行政系統內各機構之間、人員之間、行政運行各環節之間達到異中求同的效果。
B. 內部行政行為可以上訴嗎
內部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上訴,這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問題,但是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
C. 〖什麼是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試論內部行政行為的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內屬法律性,沒有容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D. 內部行政行為外化可訴嗎
內部行政行為的外化及其可訴性
(一)外部化的標准判斷
內部行政行為的外化標准,在我國理論和實務上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內部行政行為的外部化是指內部行政行為作出的本意是不對外產生法律效力,但其實施對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相對人產生了實際影響,其效力超出了機關內部的范圍。[1]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相關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渠道獲得了內部的決定就視為內部行政行為已經外化。[2]比較兩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是從實質外化的標准來定義,而第二種觀點是從形式外化的標准來定義的。內部行政行為如果對當事人產生了實際直接的影響,並為當事人所知悉,則屬於實質外化。如果僅為當事人所知悉,且已被外部決定所吸收、覆蓋,則屬於形式外化。
(二)內部行政行為可訴性分析
內部行政行為,一般不具有可訴性,因內部行政行為對外並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但是,當內部行政行為被相對人知悉,並被付諸實施,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直接的影響,即內部行政行為實質外化後才具有可訴性。
1.形式外化不具有可訴性
內部行政行為不可訴,主要的理論根據是特別權力關系理論。這一理論產生於19世紀後期的德國,認為,行政機關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或履行其行政職能,而對其內部公務人員的管理行為如錄用、考核、任免、處分、獎懲等,都屬於特別權力行為,這種行為由於特別的法律關系而具有概括的強制權力,內部工作人員對於這些決定或命令只能服從,其結果是上述內部行政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權利人的利益受該類行為侵害時無法尋求司法的保護與救濟。後來,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國家與公務員之間的特別權力關系擴展到了其他領域。將特別權力關系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公法上的勤務關系,如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形成的關系;二是營造物利用關系,如學校與學生、監獄與罪犯之間形成的關系;三是公法上的特別委託關系,如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或個人與其委託機關之間的關系。包括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的隸屬關系。
其後,特別權力關系理論被引入日本,再由日本傳入台灣地區及大陸,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產生了極為深刻地影響。
2.實質外化具有可訴性
然而,內部行政行為實質外化則是具有可訴性的,這在理論和實務界都得到了認同。[3]這主要源於我國的行政訴訟起訴標准,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則相對人具有了行政訴訟起訴權。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法院的受案范圍,實際影響由此成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中判斷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是否可訴的標准之一。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該項規定的本意,實際影響標准主要適用於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因未成立或處於內部運作階段而不具有可訴性。這一作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美國行政法中的「成熟原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認為,「這里所說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主要是指還沒有成立的行政行為以及還在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行為等。將這類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的范圍之外,是因為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消除非法行政行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不利影響,如果某一行為沒有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提起行政訴訟就沒有實際意義。」[4]很明顯,最高院在此將「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沒有成立的行為;另一類是還在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行為。可見,實際影響標准主要適用於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因未成立或處於內部運作階段而不具有可訴性。據此,《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一般作為了內部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的依據。
但是,內部行政行為實質外化後,即內部行政行為被付諸實施,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那麼此時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呢?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雖然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可訴的依據,但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將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排除在外,如果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那麼該內部行政行為就具有了可訴性,其法理是可以從該司法解釋推論而出的。
E. 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別
一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對人民不發生效力的行政內部活動,如機關就其內部各科組、課股的職責分配、人員配置、公文流程、公層負責劃分等事項所制定的規則,以及行政內部的意見交換、請示與指示監督等。
二,外部行政行為,系指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發布行政命令或作成行政處分,而對人民的權利和義務發生一定效力。
主要區別:
1.行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實施內部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必定存在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以及其它隸屬關系,或者存在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定的監督關系。實施外部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基本上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或者其它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最終取決於外部行政行為的實施者所擁有的對某類行政事務的管理職能而不來源於該行政機關的領導職能。
2.行政行為的作用力不同。內部行政行為通常只涉及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事務,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有關,不影響外部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共權利的行為,因而直接影響著外部相對人的利益。由於這兩種行政行為的上述區別以及行政機關行使這兩種權利的性質和依據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質的行為引起的爭議應由不同的途徑予以解決,即內部行政爭議由行政機關自身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由法院解決。如果將行政內部爭議也交由法院解決,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並缺乏具體的爭議處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擾行政機關正常工作,影響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
F. 內部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內部行政行為是否能夠提起行政訴訟不能一概而論。
在《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規定,行內政機容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條並沒有明確規定「內部行政行為不可訴」。
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行政機關與受委託組織之間、行政機關與所屬企事業單位之間存在多種多樣的關系,產生、變更、消滅這些關系的事實,均可稱之為內部行政行為。
故,除獎勵、記功、表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停職等獎懲任免決定以外的內部行政行為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G. 內部行政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可訴
具體分類如下,職權標准: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行為標准:①具體行為②違法行為結果標准:損害合法權益法律上規定的:①行政處罰案件②強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經營自主權案件④行政許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⑥行政給付案件⑦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學理上通說:①行政裁決案件②部分行政確認③行政檢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司法解釋上規定的:①公平競爭權案件②國際貿易案件③反傾銷案件④反補貼案件⑤最高法院就個案進行答復、批復中明確的幾類案件以下為不可訴的行為:①國家行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為③內部行政行為④法定行政終局裁決⑤刑事偵查行為⑥調解仲裁行為⑦行政指導行為⑧重復處理行為⑨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⑩勞動監察指令書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進行處理。它具有有強制力,可以強制執行它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提起行政訴訟和它意思容易產生誤解的是行政調解行政調解無強制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調解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提起民事訴訟你所說的行政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履行國家行政職能時產生的大量社會關系.范圍很廣,只要是行政機關或者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等履行國家職能的都可以構成行政關系這是個行政學上的理論,不屬於法律范疇,因此我不能給你更准確的答案.並且我要求加分,呵呵~
H. 內部行政行為能否產生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機關內部由相關組織法進行調整。
內部行政行為不對外發生效力。
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是行政機關與對外的行政相對人。
所以,內部行政行為不會對外發生行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