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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谷與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等治安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8)渝三中法行終字第3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朱昌谷。
委託代理人王陸俊,重慶渝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馬世文,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王紹南(曾用名王少難)。
委託代理人余江華,重慶潤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昌谷訴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26日作出的(2008)涪行初字第1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8年7月1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15日11時,正在建設的重慶市涪陵區柏利煤礦負責人王紹南向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治安支隊報案。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接到報案後,於2008年1月21日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為案由登記立案;經調查核實,於2008年2月14日向被告知人朱昌谷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2008年2月18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作出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處罰人重慶市涪陵區山窩鄉新立村二社社長朱昌谷於2008年1月15日上午,組織村民50餘人到白濤鎮柏林村一社堰塘灣重慶市涪陵區柏利煤礦處,以該煤礦損壞山窩鄉新立村二社攔山堰為由進行鬧事,損壞煤礦部分設施,造成煤礦停工,並打傷煤礦職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規定,決定對朱昌谷行政拘留15日。朱昌谷不服該處罰決定,於2008年3月26日以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等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08年4月23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以作出的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涪公行(撤)《關於撤銷對朱昌谷行政處罰的決定》,決定撤銷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對朱昌谷未執行完畢的5天行政拘留不再執行。朱昌谷未表示撤回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一審被告發現該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自己主動改正並撤銷該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第57條第2款(2)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一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負擔。朱昌谷以一審判決未認定實際拘留天數、所列第三人身份不明、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將本......
❸ 民事模擬法庭劇本
國法院的審判程序是二審終審制。
回答者:想你風就停 - 魔法學徒 一級 11-4 14:19
你是說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先給你個公訴的過程吧,自訴的也查不多。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的後,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辨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歐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註:這個只是法院的審判程序,不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中間也沒有自訴案件的調解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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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請控辯雙方進場;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審:(敲法槌)庭前准備
庭審筆錄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控辯雙方進場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敲法槌)庭前准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審:現在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被:任翔。
審:被告人你有無其他名字?
被:沒有。
審: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審:民族?
被:漢。
審:籍貫?
被:寧夏銀川人。
審:文化程度?
被:高職。。
審:家庭住址?
被: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人。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或刑事處分?
被:沒有。
審:何時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審:西夏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銀川市西夏區市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李金金、盧仕岷、邊國鵬組成,由李金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劉瓊擔任法庭記錄,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玥、張惠出庭支持公訴,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曉梅、馮鑫出庭為被告人任翔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以上各項權利,被告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審: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迴避?
被:不需要申請迴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被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漢族,寧夏銀川市人,高職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銀川市第四小學就讀,2006年---2009年在銀川市十四中學就讀,後於
2010年進入石景山區模式口技工學校就讀,現居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經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歲的任翔為了給女朋友過生日,在銀川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家中向其母親劉某索要錢財,因劉某說家裡沒錢,兩人發生爭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兒子,你把我生下來
就應該給我錢。」劉某聽後生氣,也對著任翔大罵:「你就是個畜生,不陪做我的兒子,生你養你這么大就是個錯誤。」任翔被激怒,沖上去反擰劉某右臂,兩人扭
打在一起,後鄰居王二柱聽到起其屋內有打鬧的聲音就急忙趕到了劉翔的家中,進行勸架,使勁將任翔拉開,此時劉某已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後經檢查,劉某右
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某的傷勢重傷偏輕。此後劉某向警方報案,任翔被抓獲。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對被害人劉某故意實施暴力傷害,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懲處。
此致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馬玥、張惠
2011年11月16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陳述?
答:(被告人自由發揮。)
審: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實進行陳訴?
被
害人:需要,當時我在家裡收拾屋子,任翔回來一開口就是要錢,我說家裡沒錢,他說不信,就跟我發生爭執,他說,我把他生下開就應該供他吃穿,給他錢,他能
說出這樣的話,我就跟她吵起來,他就沖上前來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掙扎著扭打他,後來王二柱跑過,才將任翔推開,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癱坐在地上,然後王二柱
就送我去了醫院,其實,任翔一直就是一個好孩子,總從上了技校之後沒接觸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裡要錢,我不給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連住院費都交
不起,他還讓我去借。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訊問了。 公:被告人,現在公訴人要向你問幾個問題,你要如實回答,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
公:說一說你為什麼要出手打你的母親劉某?
被 :當時我為了給我女朋友過生日,於是向她要錢,她說沒錢,還罵我是畜生,還說生我養我是個錯誤,我感到非常生氣,一時憤怒就沖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後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親?
被:記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親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是
辯:你打你母親是什麼樣的心境?
被:當時因為我們兩個起了爭執,她狠狠的罵了我,我一時沖動就打了她,其實我也不想的。 辯:辯護人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現在法庭調查進入舉證階段,下面由公訴方向法庭舉證。
公:現公訴方向法庭宣讀並出示4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證人王二柱的證言。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判員:你叫什麼名字?
證:王二柱。
審判員:年齡?
證:22歲。
審判員:職業?
證:化肥廠職工。
審判員: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判員: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證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毆打其母親的過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還是你拉開的? 證:是我上前把他拉開的。
公:拉開後被告人任翔和其母親劉某的表現如何?
證:任翔獃獃的站在一旁,其母親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親?
證:沒有,我把他拉開後,他就站在一旁不動了。
公:發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判員: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請問你與被告人的關系?
證:我們是鄰居,也是好朋友。
辯:請你講一下任翔平時的情況。
證:他平時一直是個好孩子,品學兼優,自從上了技工學校以後,經常向他媽要錢也不知道是幹嘛。
辯:當時是你拉開的敘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證:當時我在家裡澆花,聽到隔壁有爭執的聲音,我級急忙趕過去看見他們母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趕緊跑上去將任翔推開,他母親已癱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後我就送他去了醫院。 辯:審判長,辯方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證人王二柱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公訴方出示第二組證據,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
經西夏區人民法院委託,由銀川市司法鑒定所鑒定,經鑒定: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上市情況認定為重傷偏輕。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親實行暴力行為,致使劉某重傷偏輕,犯故意傷害罪,此證具有銀川市司法鑒定所製作,在局總第一卷第15頁。
公:報告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害人劉鳳仙病歷。
劉
鳳仙,女,48歲,診斷時間: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狀是多飲、多尿、消瘦、視力下降,手腳麻痹。診斷結果及意見:患者劉鳳仙患有嚴重糖尿病,應
立即住院治療。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錢財,說明主觀惡性大。此證具有銀川市去醫院製作,在卷宗第一卷16頁,第二組證據出
示完畢。
審:被告人對病例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病歷有無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出示第四組證據,訊問筆錄。此證據用於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證據由銀川西夏區公安局製作。在卷宗第1卷20頁
報告審判長,公訴方所有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辯護人訊問筆錄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西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並斌採納。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擰劉某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懲罰,從而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依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即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擰劉某的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任翔的行為明顯損害的劉某的身體健康。
其
次,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
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
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受到法律懲罰。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觀惡性大。被害人劉某已退休,每月僅靠做臨掙得400元錢,並且患有嚴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親都交不起住院費的情況下仍然像劉某索要錢財,並且每次不給錢都會打劉某。最終這一次造成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被:沒有;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對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並且在11月10日毆打其母劉某時,是鄰居王二住上前才將任翔拉開。由此可見被告人任翔當時主觀惡性大,並給劉某造成如此大的傷害,應當收到相應刑事懲罰。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被害人劉某造成極大痛苦,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惡劣影響。雖然被捕後悔罪態度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這一事實確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讀234條之規定,犯了故意傷害罪。應依照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聖的,不容褻瀆的,我們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主張給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慮。最後,公訴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其行為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態度良好,在此,我們請合議庭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作出公正判決。
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正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託,作為被告人任翔的辯護人,參加本次訴訟,在接受委託後,我和馮鑫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相關的資料,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並聽取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再次,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對
於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並無異議,針對公訴方控告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遂沖上前去將劉某右臂反擰,經路過村民王二柱的勸說,任翔放開
劉某,致使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並認定被告人任翔對劉某右臂的傷勢結果所持主觀態度
為故意,繼而定性為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一、 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
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
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
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二、 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
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
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量刑方面辯護人意見如下:
被
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
也老實,本性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悔罪態度真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作為刑法,其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另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教育犯罪之人,認真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最大限度的
挽救那些應該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一旦審判刑罰不當,將會對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與影響,請審判長、審判員以作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壞,由於過失造成被害人的損傷,請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量刑從輕,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審:根據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答問陳述,法庭對本案事實的爭議情況歸納如下:
被告人任翔對其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公訴方認為任翔的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辯: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1、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2、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公:
被告人任翔已滿十八歲,精神健全,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因此,任翔對字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想一想,被害人劉鳳仙年歲已高,任翔仍沖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
的行為將會給劉某造成傷害,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很顯然的事情,並且當時沒有王二柱拉開,也許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辯:被告人任翔剛滿
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也老實,本性
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悔罪態度真
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辯:沒有。
審:辯護方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辯: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帶被告人任翔 退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敲擊法槌)
(庭審准備)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敲擊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開庭審理已經完畢。現在進行宣判:
一審判決書
西夏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西刑初字第015號
公訴機關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漢族,高職文化,銀川市西夏區人,家住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夏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西夏區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字[2011]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玥、張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翔及其辯護人蘇曉梅、馮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親劉鳳仙要錢不成,遂毆打其母親劉鳳仙,造成劉鳳仙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使劉鳳仙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鳳仙的傷勢為重傷偏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辯稱,被告人雖毆打了劉鳳仙,但這並非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因劉某言辭上的刺激才一時沖動造成惡果,故被告人任翔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只應屬於過失,而非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在與其母劉鳳仙爭吵後對劉某的毆打性質惡劣,且造成了劉某重傷偏輕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對劉某的毆打出於過失的意見,因證據不充
分,不予採納。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剛滿十八周歲,故本院採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銀川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敲擊法槌)
現在閉庭,帶被告人邵定國退庭
❺ 求行政模擬法庭劇本
一、庭審准備
二、開庭准備
書記員宣讀法庭規則: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法庭內要保持肅靜,不得喧嘩,禁止吸煙;
(2)開庭時不得隨便走動,不準進入審判區,非經審判員許可不得發言、提問。如帝聽人員對法庭活動有意見,可在閉庭後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非經法院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4)對違反法庭紀律失,由審判長、值庭人員、司法警察勸告制止,不聽勸阻的,視其情況輕重給予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沒收膠卷、錄音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宣布開庭
審:現在查明原告的要素,原告 劉佳麗 委託李航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的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為委託代理。
被告的要素,被告曾澤飛委託郭雨、叢歡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的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為委託代理。
第三人的要素,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審1:原告,你對被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應訴的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是否有異議?如有異議,請說明理由。
原:沒有
審2:被告,你對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應訴的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是否有異議?如有異議,請說明理由。
被:沒有
審:第三人,你對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應訴的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是否有異議?如有異議,請說明理由。
第三人:沒有
審:經審查,上述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與代理許可權與庭審前辦理的委託手續一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准許原告劉佳麗訴訟代理人李航出庭參加訴訟。准許被告王韜訴訟代理人郭雨出庭應訴,准許第三人 從歡出庭參加訴訟。
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法院行政審判庭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審理原告劉佳麗不服被告鐵道部春運票價上浮一案。
審:現在開庭。
審: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本院審判員曾澤飛擔任審判長,審判員 、 組成合議庭,書記員馬艷擔任法庭紀錄。
審:本合議庭主持法庭審判,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如有不同意見,可於庭審之後向本院提出書面意見。
審: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立案,並向原告發送了受理案件通知書,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書、開庭傳票、向被告發送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
審:因為原告的起訴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有直接利害關系,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通知其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並向其發送了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
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力,所謂申請迴避就是當事人認為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有權申請上述人員不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審:原告,你是否申請迴避?
原:不申請
審:被告,你是否申請迴避?
被:不申請
審:第三人,你是否申請迴避?
第三人:不申請
審1:現在宣布當事人的其它訴訟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原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經法庭准許,可以撤訴。
(二)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四)當事人有權委託人進行辯論,在法定期限內對判決、裁定可以提出上訴,申請執行。
(五)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本案的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
審2:原、被告在訴訟期間除依法享有上述權利外,還必須遵守以下各項義務:
(一)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原告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原、被告要實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補充證據,提供偽證的,要負法律責任,訴訟期間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證人收集證據。
(三)提供證據要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影印件、照片、復制本、節錄本。
(四)原、被告在法庭上進行辯論不許做人身指責,不許吵鬧,要求發言須經過法庭許可。
(五)原、被告必須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收、裁定書、調解書,拒絕執行而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直至承擔刑事責任。以上義務要求當事人自覺執行,是否聽清了?
原:聽清了
被:聽清了
審: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應對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審:現在請原告明確自己的起訴請求事項及所需的事實根據,可以宣讀起訴狀。
審:現在請被告宣讀答辯狀。
審:請第三人明確自己的訴訟主張及事實根據。
被:北京鐵路局以被訴行為沒有強制力、是抽象行政行為,且劉佳麗不具有原告資格、沒有訴權等為由,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根據原告的起訴,被告的答辯的事實和理由,請原、被告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審:原告,你是什麼時間購買的火車票的?
原:2001年1月17日買了一張從石家莊到磁縣的車票。1月22日又買了一張從石家莊到邯鄲的車票。
審:你是什麼時間申請行政復議的?
原:是2001年1月18日。
審:被告,《通知》主要是針對什麼人的?
被:北京鐵路局
審:《通知》有沒有規定執行期限?
被:有,是春運期間。
審:請被告宣讀或出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檔。
被告請求出示《關於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計價格〖2000〗1960號)並巡場展示。 審:現在進行法庭質證。(應對被、原、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審:原告,你對《關於報批部分旅客列車政府指導價實施方案的函》是否承認其真實? 原:我承認其真實性。 審:你對《關於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是否承認其真實? 原:承認。 審:你對《關於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的通知》是否承認其真實? 原:我承認。
審:被告,原告的火車票是否真實?
被:真實。
審:第三人,原告的火車票是否真實?
第三人:真實。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請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代理1:首先,火車票價不是市場調節價,而是政府定價,被申請人沒有權利上浮票價;
其次,依照《價格法》第18條的規定,火車票價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務價格,屬於政府定價的范圍。依據《鐵路法》第20條的規定,火車票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未經國務院批准,被申請人擅自上浮票價是違法的;
再次,依據《價格法》第23條的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公用事業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舉行聽證會。
綜上所訴,原告認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我及廣大旅客的合法權益,而且缺乏法律依據,內容失當,程序違法。
審:請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被代理1:1)國家計委已報請國務院同意,才下發了批復;
2)鐵道部按《價格法》第22條的規定,作了調查研究和論證工作,聽取了社會各界和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
所以,《通知》的內容、程序合法,不存在違法行為。
審:請第三人發表意見。 第三人:申請人沒有提供在春運期間乘坐北京鐵路局票價上浮列車的證據。完畢。 審:現在可以進行互相辯論。
被代理1:我們對原告的訴訟資格產生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它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原告就鐵道部春運客票漲價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需要通知幾千萬乘坐漲價列車的旅客參加訴訟,不合情理和法理。
原代理1:原告在購買火車票的時,就與鐵道部及第三人產生了直接的利害關系。《通知》允許三個鐵路局屬下的列車在春運期間上浮,就可能損害乘坐這三個鐵路局屬下列車的旅客的利益,在法律上就乘坐這些價格上浮列車的旅客如果對鐵道部的《通知》不服,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所以我的當事人具有原告資格。
原代理2:正如被告委託代理人所言,需要成千上萬個第三人參加訴訟,那麼我想今天的法庭只能在內蒙古大草原上召開了,法律並不是硬性的死規定,適當的變通才更能體現法理和情理。
被代理1:旅客從鐵路運輸企業購買車票,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他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若鐵路運輸企業是非壟斷性企業,具有定價權,那麼,旅客購買價格上浮的車票,是自己的選擇,因此而發生的糾紛是一種民事糾紛,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原1:今天所討論的是關於鐵道部指示標價上漲這一行政行為,民事訴訟是明顯不合這一前提的,況且,我想,原告資格的是否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我的當事人符合一切的原告構成要件,因為 鐵道部的《通知》影響到所有可能乘坐被允許價格上浮的列車的人的利益。同時我的當事人在購買了被允許價格上浮的列車車票,實際支付了比價格上浮前多的票價時,他的實際利益造成了損害。也就是說,我的當事人實際成為旅客時,鐵道部的《通知》對他的利益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換言之,他與鐵道部的《通知》之間產生了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被代理2:我想請對方委託代理人注意另外一點,我的當事人制定的《通知》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對象是廣大旅客,而旅客又是不確定的,其行為屬於抽象的行政行為。
原代理2:我們認為,鐵道部《通知》所針對的對象是鐵路局。這一點,從鐵道部《通知》的抬頭和行文中,都可以看得很明確,即鐵道部《通知》是發給各鐵路局的,而不是發給廣大旅客的。鐵道部所發出的是通知而非通告。被告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原代理1:同時,鐵道部《通知》中的事項也是非常明確的,即2000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價格上浮。其行為具有「對象的特定性」。
被代理1:原告委託代理人剛才說我們《通知》的對象是鐵路局,那麼請問原告委託代理人,與你們產生利害關系的是鐵路局。那麼坐在我面前的應該是鐵路局。
被代理2: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謂抽象行政行為,其特點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能反復適用的行為。鐵道部的《通知》,不針對特定的對象,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復適用,屬於抽象行政行為。劉佳麗提出的請求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2)鐵道部的《通知》並不是針對某一個特定的旅客作出的,而是針對所有的乘坐列車的不特定的旅客作出的,對不同的乘坐漲價列車的旅客都予以適用。所以該{通知}屬於抽象行政行為。
原代理2:(1)鐵道部的《通知》直接發生了執行效力,即導致了客票漲價的行為後果;(2)鐵道部的《通知》只適用於2001年春節前後特定時期;(3)鐵道部的《通知》通過鐵路局就得到了實施,沒有中間環節;(4)鐵道部明確規定了客票上浮的范圍、時間和幅度。我們認為這是明顯的具體行政行為表現。
被代理1:我方認為,這些並不能證明【通知】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新的司法解釋將抽象行政行為界定為「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檔」。可見,抽象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是,「對象的不特定性」、「反復適用性」、「規范性」。
而該【通知】明顯符合以上特徵,請合議庭予以採納
原代理1:被告在審定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我認為鐵道部沒有舉行聽證會而價格上浮在程序上是違法的。被申請人決定票價上浮方案沒有依法實行聽證會制度,其漲價沒有必要性,並且被告未提供此次票價上浮舉行價格聽證會的有關文件、資料及事實根據。因此,被告通知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被代理2:我們在這次漲價過程中的做法是符合《價格法》第23條的規定的。[22]
第一,對於鐵路運價調整是否屬於聽證范圍,《價格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建立聽證會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涉及問題十分復雜。因此,《價格法》第32條規定的是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而不是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三,為了既體現依法治國精神,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貫徹落實《鐵路法》、《價格法》的具體規定,國家計委和鐵道部組織召開了具有聽證會作用的論證會,聽取運輸企業和一定程度上代表消費者利益的地方物價部門的意見。另外,鐵道部還組織各鐵路局廣泛開展客流調查,聽取廣大旅客對春運票價上浮的意見和要求。綜上所述我們的程序是絕對合法的。
原代理2:被告認為鐵路運輸旅客列車票價並不屬於《價格法》所規定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因此不屬於應當舉行聽證會的范圍。按照鐵道部的看法,《價格法》因為沒有明確規定鐵路運輸旅客列車票價的定價屬於應當舉行聽證會的范圍,因而不屬於應當舉行聽證會的范圍。被告的這一說法是不正確的。對一個法律規范含義的理解,應當側重於對其內涵的認識,只要是「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都應當屬於舉行聽證會的范圍。鐵路運輸旅客列車票價涉及幾千萬旅客的經濟利益,其社會影響可以說巨大。同時,《價格法》中還有「等」字的表述,也是鐵路運輸旅客列車票價應當舉行聽證會的法律根據。
原代理1: 「聽證會」,就具有特定的含義和特定的形式。[23]國家計委和鐵道部在一定范圍內由一定范圍的人參加的「論證會」,與聽證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舉行聽證會是一項法律義務,而論證會則不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徵求意見的形式;其次,在聽證會的形式上,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主持下,申請改變價格的企業為一方,消費者與其它利害關系人為另一方,雙方各持己見,進行申辯和爭論;再其次,在聽證會的程序和雙方程式性權利上,與論證會都有所不同;最後,經過聽證會的,政府價格部門在確定價格時,應當以聽證會的筆錄為依據。可見,國家計委、鐵道部進行的論證會,在形式和內容上都不屬於聽證會。
國家計委在沒有舉行聽證會的情況下,即批准了鐵道部關於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漲價的請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因此,國家計委的批准行為在這個意義說,也是無效的。當然,沒有舉行聽證會,並不是鐵道部的過錯,因為鐵道部並沒有舉行聽證會的法定職責。
原代理2:總之,鐵道部的《通知》不是人民法院的審查對象。人民法院所能夠進行審查的,只是《通知》在作出的程序上是否合法。鐵道部的《通知》應當由國務院批准之後,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國務院沒有進行批准,因而,鐵道部的《通知》是無效的;同時,鐵道部的《通知》應當在國家計委舉行聽證會後,才能由國務院批准,而國家計委並沒有舉行聽證會,因而也由於違反法定程序而違法。鐵道部在舉行聽證會和批准漲價上均沒有過錯,但《通知》是以鐵道部的名義下發的,該《通知》的效力取決於是否舉行了聽證會和是否經過了國務院批准。鐵道部的通知在沒有獲得國務院批准和舉行聽證會的情況下,即予以下發並執行,因此,鐵道部的《通知》違反了法律程序。
審:法庭辯論結束。
審:原告陳述最後意見
原:鐵道部及北京鐵路局的行為程序違法,且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審 : 被告陳述最後意見
被:鐵道部的行為合法。
審:第三人陳述最後意見第三人:北京鐵路局的行為合法。
❻ 行政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書記員:下面請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入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9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之規定,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書記員: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原告證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書記員: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證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請注意,下面宣讀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1〉未經法庭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錄音、錄像。
〈2〉與本案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
〈4〉不準鼓掌,不準喧嘩。
〈5〉不準發言,不準提問。
〈6〉攜帶手機、尋呼機者需關機。
〈7〉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審判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法庭規則者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逐出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宣讀完畢。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合議庭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證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全體請坐
審判長:王楠訴江北市人事局對其「不予錄用」行政決定不服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現有江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本案審判長:王雙喜;審判員:徐凌飛,劉燕,依法組成合議庭,馮玉紅擔任本案書記員。
審判長:(敲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審判長:年齡?
原 告:24歲
審判長:民族?
原 告:漢族
審判長:籍貫?
原 告:遠東省江北市
審判長: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區解放路20號
審判長:原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原 代:(宣讀)
審判長: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審判長:法定代表人?
被 告:劉鐵
審判長: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東山區中華路11號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被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 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出庭人員身份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 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進行辯論的權利 提起上訴的權利 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承辦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員或其他人員迴避。
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原 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你是否申請迴避?
被 告: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以下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履行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審判長:原告,是否聽清楚?
原 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是否聽清楚?
被 告:聽清楚了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的主要事實和進行陳述,提供證據應客觀、真實,如有偽證,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宣讀起訴狀
原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原 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 告:(宣讀)
審判長:被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被 告:沒有
審判長:(合議)經法庭調查,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審判長:原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被 告:沒有
[被告舉證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入舉證階段,首先由被告方舉證,在此期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被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出示證據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證據,由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用於證明江北市人事局招錄國家公務員工作是嚴格依據這一規范性文件做出的。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證據,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證據,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原告的復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李晶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證人李晶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李晶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幸福小區51號
審判員:李晶,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證人,請你把原告在你院做體檢的情況描述一下
證 人:我看了她前面幾項檢查都合格,接下來我給她做了肝功能檢測,也正常,我又給她做了乙肝五項檢測,她的一四五項呈陽性。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可記得,原告在你院進行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是什麼時候?
證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第一四五項呈陽性,即醫學上所稱的小三陽
被 代:你能否解釋一下什麼是小三陽?
證 人:所謂小三陽就是指乙肝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它的病毒復制較慢,有傳染性。
被 代:你院綜合原告的各項體檢結果做出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不合格
被 代:這結論是根據什麼做出的?
證 人:是依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准》和我院的體檢結果做出的。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副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原 代:作為醫療機構,你們有什麼資格做出這種不合格的結論呢?
證 人:我院是依據江北市人事局的委託。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解放軍863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遠東省乙型肝炎治協會副會長邊霞出庭做證。
審判長:傳證人邊霞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邊霞
審判員:民族
證 人:蒙古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解放軍863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新城區海洋路101號
審判員: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被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能否告訴法庭你院的級別?
證 人:國家三甲醫院
被 代:作為公務員招錄體檢復檢的指定醫院你院對原告王楠作出的復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兩對半檢測中她的一五兩項呈陽性。
原 代:能否說一下一五陽與小三陽的區別?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指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中,小三陽表現為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一四五三項均呈陽性,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一五兩項呈陽性。小三陽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趨向恢復,病毒復制較慢,傳染性相對較小;一五陽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發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攜帶者。
原 代:一五陽是否具有傳染性?
證 人:一五陽由於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其可排出病毒成為傳染源,因此我們認為它具有傳染性。
原 代: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邊霞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進行舉證,在此期間,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原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原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原告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一份證據我當事人於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招錄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在此次公務員招錄考試中綜合成績排名第一。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二份證據《遠東省人事廳行政復議決定書》行復字(第03023號)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對江北市人事局行政決定不服,提起過行政復議。
審判長:被告,是否收到過該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 代:收到過。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三份證據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具的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的檢測結果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請法庭允許證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庭作證,用以證明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為「一五陽」。
審判長:傳證人姚波到庭。證人你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姚波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家屬樓15樓807室
審判員:姚波,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有。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的結果是什麼?
證 人: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體呈陽性,也就是「一五陽」,肝功正常,B超檢查正常,沒有肝炎症狀及體征。
原 代:一五陽與小三陽有什麼區別?
證 人:小三陽是乙肝五項檢測中一,四,五項呈陽性,即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而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呈陽性。小三陽的傳染性很小,而一五陽確切的說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這么說,一五陽是不具有任何傳染性的,對嗎?
證 人:是的。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與原告以前是否認識?
證 人:不認識。
被 代:你是否記得原告是何時到你院做何種檢測的?
證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即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
被 代:你確定在你院檢測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嗎?
證 人:是的,我確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麼會記得這么清楚?
證 人:因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時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個人在那等候檢查,我們在檢查之前聊了幾句,所以記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五份證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報告一份用以證明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具有任何傳染性。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有異議!美國斯坦福大學的研究結果只屬外國學術組織的學術觀點,不足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
審判長:本庭會考慮你的意見。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經徵求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對通過當庭質證的下列當事人所舉之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法律效力進行確認:
被告方的證據有:
(1)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3)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李晶,邊霞的證言。
原告方的證據有:
(1)公務員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份
(3)遠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姚波的證言
(5)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研究報告一份
以上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證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認定。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應就本案的主要事實、證據以及做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依據展開辯論,不在枝節問題上或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上糾纏,辯論應當
實事求是,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不得責罵或進行人身攻擊。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代理意見
原 代:(代理詞)
審判長:由被告發表代理意見
被 代:(代理詞)
審判長:下面進行自由辯論,原告方先發言。
原 代: 我們認為,作為醫療機構,醫院沒有權利對一個人做出不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的結論,它只能就一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做出醫學檢查,不能做出具有強制性的結論。
被 代:我們認為普通醫院的確是無權對一個人是否符合公務員體檢標准做出結論,但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及解放軍863醫院是經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所指定的對報考公務員的考生進行體檢的綜合性醫院,其是有權對考生做出體檢結論的。
原 代:經檢查,我當事人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中非常明確地列出了屬於「乙肝兩對半檢查不合格」的七種情況,包括大小三陽在內,其中並不包括一五陽的情況,被告對此如何解釋?
被 代:請原告律師明確,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機關,而非醫療機構。我當事人只根據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做出行政行為,不考慮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並沒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哪一條款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
被 代:《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和《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第十六條第五款中都明確規定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這一條件。原告律師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屬於身體健康,能夠擔任國家公務員?
原 代: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應按現症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我當事人報考的是江北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職位,並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除外情況,而《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違反了上述規定,不具有參照性。
被 代:《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是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所制定的,是遠東省依法對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所適用 的,其充分考慮到國家公務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及社會公共利益,才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做出必要的限制,這與《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並不沖突,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應得到承認。
原 代:我們認為身體健康的含義,就是必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只要醫學證明其身體條件能夠保證履行職責就可以錄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應該成為我當事人被拒絕錄用的理由,就錄用公務員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這種條件超出了工作性質的需要,就會構成歧視。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實際上違背了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當事人的平等權利。
被 代:對原告律師所提出的身體健康的含義,我們認為純屬個人觀點,毫無依據。因為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也只原則性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並未做出具體規定。其次,原告方將不錄取乙肝患者為公務員視為乙肝歧視侵犯其平等權利,這種觀點本身就存在問題。首先,憲法上規定的平等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憲法上確保的是機會均等的權利,要獲得相應職位還得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標准和資格要求。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為組織招考機關並沒有限制原告參加公務員考試和進行體檢,而是嚴格按照《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決定,這並不構成對原告的歧視和侵犯其平等權。
原 代: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研究中心的報告表明,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醫學上已經被視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視為什麼要拒錄乙肝患者為公務員呢?公民通過擔任公務員的職務,參與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行使《憲法》上的政治權利,被告的拒錄行為,不是連憲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剝奪了嗎?
被 代:我們認為 首先那是美國的研究結果,我國醫療權威組織未曾公布這樣的結論,我當事人依據的是我省的規范性文件和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而不是國外某個學術機構的學術觀點。其次,我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並不存在剝奪原告政治權利的情況,剛才我方在代理詞中已經闡述了平等權的含義,報考公務員參與國家管理僅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的途徑之一,且考慮到公務員接觸人員多,范圍廣等情況,對錄取國家公務員提出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這是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選擇權的體現。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觀點?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觀點?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審判長,審判員:如果說被告依據初檢結論「小三陽」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我認為是可以諒解的。但是,被告在復檢醫院出具「一五陽」即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檢結論之後,依然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是對我的惡意歧視!懇請法庭維護全中國1.2億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業權和違法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管理的憲法權利。依法做出公正判決,判決被告的行政決定違法。還法律,法規的本來面目!
審判長: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被告:審判長,審判員:我局招錄公務員工作歷來貫徹的是在法律范圍內「任人為賢」的方針,原告王楠的確是一個非常優秀的人才,但面對其「不合格」,的體檢結論,為了正確使用法律、法規,為了更好的實現政府職能,已達到服務社會,造福人民的目的。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對原告王楠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請求法院給與依法判決。
審判長:經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爭議集中於被告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並從三個方面展開辯駁:(一)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
原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與國家規定不符,其筆試,面試成績合格,體檢標准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應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被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是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不合格,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不應錄用,其行為屬合法的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審判長:下面合議庭進行合議,待合議後,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休庭後,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到書記員處查閱庭審筆錄,並簽名。如有遺漏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休庭!(敲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記員:休庭結束,現在復庭。全體起立,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庭。
審判長:本案經合議庭認真評議,本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是非責任已經明確,下面進行宣判 (宣讀判決書)
審判長:(宣讀完畢)原告,是否上訴?
原? 告:不上訴
審判長:被告,是否上訴?
被? 告:不上訴
審判長:閉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