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行政侵權
『壹』 「行政侵權責任主體」與「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主體」
行政機關在做出違法行政行為之後,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違法行為做出的實際主體版並不是行政機關這一並權無實際行動和思維能力的組織,而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由於公務員的行為是代錶行政機關作出的,因此在發生侵權之後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因此行政侵權責任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但是,在行政機關承擔了責任之後,由於過錯是由某個特定的公務員做出的,因而行政機關還可以追究該公務人員的責任,所以實質上承擔行政侵權責任的很可能還包括公務人員個人。所以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主體就包括行政主體及存在過錯的公務人員。
『貳』 行政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要明確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授權的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
2.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它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中的一個構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都屆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違法的事實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的實際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剝奪;2)人的健康受到損害,導致傷、殘、病等;3)人的名譽、榮譽受到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權被非法剝奪,導致死亡。
財產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一定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喪失;2)財產的外部變形或數量減少,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3)財產的變質、破損,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4)可得利益的喪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潤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行政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即被侵權人的權益損害確實是由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或者說,行政侵權行為是使被侵權人權益損害必然發生的條件。
『叄』 行政侵權責任
行政侵權責任表明一種損益性的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致害行為的法律專後果。行政侵屬權責任作為一種事後調整機制,是對公權力行為的否定和對其損害的補救。行政侵權責任是一種行政主體對受害人承擔的以利益給付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法責任,這一責任的實現需要以其責任的確定為前提。
『肆』 如何界定行政違法行政侵權和行政不當行為
民事違法指產生了侵權和民事損害侵害;行政違法則是法無定(即沒授權)專而作為且產屬生了損害後果;刑事犯罪首先是行為違法且屬侵害或加害而不具備入罪的條件;一般違法即法定不可而違且對他人或社會產生了危害的輕為行為;犯罪則是產生的後果具有罪刑法定的標准即屬犯罪行為。
『伍』 行政侵權之後,哪些事項可以申請賠償
你好,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范圍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或者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對侵犯人身權進行行政賠償的情形。對人身權的侵犯包括以下幾種行為:第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構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二)對侵犯財產權進行行政賠償的情形。第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第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第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第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除了正面規定國家進行行政賠償的情形外,法律還從反面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第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第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第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原告的代理律師要對當事人付諸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行為進行認真審查,看其是否在國家行政賠償范圍之內,如果在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范圍內,那麼律師就應該告知當事人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告知當事人不應該進行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訴訟。如果被告的代理律師發現原告訴訟的行為不屬於國家應該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范圍內,那麼就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三)賠償范圍應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於行政侵權案件也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確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種類逐漸增多,對於不產生物質後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開始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大陸法系國家在審判實踐中也逐漸開始判決賠償死者近親屬感情上的損害。目前精神損害行政賠償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發展趨勢。「有損害即有救濟」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通過侵權者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既可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又可以對侵權人起到一定的制裁功能,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因此應當把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內。
『陸』 行政侵權賠償 定義
(1)行政侵權賠償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行政侵權賠償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這種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即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如果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則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的問題。如果不是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例如民事侵權行為,也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2)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論是否屬於行政相對人,只要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的侵害,就可以請求賠償。當然遭受侵害的權益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違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應該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侵害必須是現實的、已經確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3)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機關,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為造成侵害的行政機關。而行政侵權賠償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因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其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為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於國家,國家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表現時賠償費用從國庫支出。
(4)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
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為輔。
『柒』 什麼是行政侵權行為
行政侵權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職務行為,將引賠償。它屬於行政違法,但並非所有行政違法都侵權。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最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這就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捌』 哪些行政侵權行為可以起訴
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只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侵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因此,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外,所有行政行為都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有關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以及相應的不作為):(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
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8)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玖』 行政侵權免責情形
不具備條件則不賠償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權賠償內責任具備以下容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