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執法
『壹』 如何理解執法者是法律的僕人
如何理解執法者是法律的僕人,這個問題還要好理解,因為他是執法者,所以說執法者就必須為法律服務,以法律為天平為法律服務,就是法律的僕人。
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你給予採納,謝謝。
『貳』 怎樣理解行政執法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行政執法,就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內定容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
行政管理廣義上包括行政事務管理、辦公事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產會計管理四個方面;狹義上指以行政部為主,負責行政事務和辦公事務。具體包括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推動、日常辦公事務管理、辦公物品管理、文書資料管理、會議管理、涉外事務管理,還涉及到出差、財產設備、生活福利、車輛、安全衛生等。所有工作的最終目標是通過各種規章制度和人為努力使部門之間或者關系企業之間形成密切配合的關系,使整個公司在運作過程中成為一個高速並且穩定運轉的整體;用合理的成本換來員工最高的工作積極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公司目標發展任務。
『叄』 如何正確理解「執法為民」理念
一、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 (一)執法為民是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宗旨 執法為民是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 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實踐全心 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 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 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執法機關 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機關,執法工作是實現黨執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機關,執法工作是實現黨執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執法為民是「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對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執法為民是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對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對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執法為民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執法為民是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與 我國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與 這一憲法原則相呼應, 條明確要求, 這一憲法原則相呼應,憲法第 27 條明確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 作人員必須「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權力從人民而來, 作人員必須 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權力從人民而來,就應當對人民負 努力為人民服務 責、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執法機關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執法 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執法機關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 機關的權力同樣屬於人民。執法為民是人民主權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 機關的權力同樣屬於人民。執法為民是人民主權的必然要求, 民主的具體體現。 民主的具體體現。 (三)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的根本保 證 執法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響亮地回答了執法工作 相信誰 相信誰、 執法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響亮地回答了執法工作「相信誰、依 靠誰、為了誰 ,以及「為誰執 為誰執法 靠誰執法、怎樣執法」的根本問題 的根本問題, 靠誰、為了誰」,以及 為誰執法、靠誰執法、怎樣執法 的根本問題, 鮮明地指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其生命力就在於人民性。 鮮明地指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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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主義性質,其生命力就在於人民性。 執法活動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滿足人民的要求、保護人民的權利, 執法活動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滿足人民的要求、保護人民的權利,才
能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價值。 執法為民為我國法治建設的 能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價值。 方向和目標作了最簡單卻最為科學的概括, 對於法治建設始終保持正確 方向和目標作了最簡單卻最為科學的概括, 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義。 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執法為民的基本內涵 (一)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只 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 以人為本 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 有深刻理解以人為本的精神實質和科學內涵,才能切實做到執法為民。 有深刻理解以人為本的精神實質和科學內涵,才能切實做到執法為民。 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本。 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本。執法工作中 益為本 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堅持把人作為執法工作 的最高價值取向, 突出人在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強調尊重人、 理解人、 的最高價值取向, 突出人在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強調尊重人、 理解人、 關心人,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關心人,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 以人為本, 落實到執法工作中, 就是要堅持目的觀和方法論的統一, 宿。 以人為本, 落實到執法工作中, 就是要堅持目的觀和方法論的統一, 即堅持執法為了人民,執法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是執法目的, 即堅持執法為了人民,執法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是執法目的,一切 依靠人民是執法方式,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 依靠人民是執法方式,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 (二)保障人權 保障人權——是執法為民的重要內容。執法機關必須牢固樹立憲 是執法為民的重要內容。 保障人權 是執法為民的重要內容 法觀念和法律觀念,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法觀念和法律觀念,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是執法為民的應有之義, 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是執法為民的應有之義,而且是執法為民 的起碼標准。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的起碼標准。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們黨和國家 的庄嚴承諾,也是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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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的庄嚴承諾,也是執法機關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執法工作首先要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社會主義執法工作首先要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反映 到人權領域,就要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到人權領域,就要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執法工作中尊重和
保障個人人權,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執法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保障個人人權,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執法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包括尊重和 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等。 犯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等。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 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 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 成年人 等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對特殊群體給予更多關愛, 等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對特殊群體給予更多關愛,使他們的權利得 到切實保障。 到切實保障。 (三)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 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 文明執法 導,以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為依據,以文明的方式去執行法律,以高度的 以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為依據,以文明的方式去執行法律, 熱情服務社會, 以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影響社會而體現出的執法文明進 熱情服務社會, 步狀態。文明執法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 步狀態。文明執法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
『肆』 怎麼理解嚴格執法和熱情服務的關系
嚴格執法是權力部門執政的最基本要求。法產生權力,法是嚴肅的,嚴禁的,不能摻雜回絲毫的個人因答素進去。執法要狠抓「嚴」字。行政執法單位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准時,不放鬆、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權力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熱情的服務,才更能體現執政為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伍』 如何理解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公民參與
傳統行政法理論是以國家與社會、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二元對抗為前提發展起來的,其關注的重心是對行政權力的消極控制,即如何防止行政機關對公民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侵犯,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兩極對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現代社會,由於利益的多元化,行政行為不僅對行政相對人產生重要影響,而且會對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重要影響,形成三極甚至多極的行政法律關系,因此,現代行政法的研究從立法對行政的控制以及司法對行政的控制的關注,開始轉向對行政過程本身的關注,試圖通過對行政過程的調控,形成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他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和合作關系,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不論是在英美「法治」(rule of law )傳統之下還是在德國「法治國」(Rechtsstaat)傳統之下,公民參與作為實現行政民主化、正當化的機制的意義不斷凸顯,公民參與從對行政處分過程的參與擴展到對行政立法、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評價、行政救濟等行政過程的參與。本文以我國轉型期出現的典型事件——電動自行車事件為例,通過分析該事件中公民參與缺失的問題,探討我國行政機關在面對復雜的利益關系時,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過有效的公民參與機制,回應不同的利益需求,形成「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①,確保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一、在禁與不禁之間——電動自行車事件的簡單回顧與反思在《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的前前後後,全國各地在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的公共政策問題上,各行其是。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率先以通告的形式限制電動自行車上牌②;2003年6月福州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並粗暴執法,引發激烈的矛盾沖突並最終訴諸法院[1,2];2005年5月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成為首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立法例。電動自行車在這些地方以「污染」、「不安全」、「妨礙交通」等理由頻遭封殺。而在另一些地方,如上海、江蘇、浙江等地市允許電動自行車依法登記後上路;哈爾濱、南寧則允許生產銷售而不許上路;廣州、長沙則出現了管理上的真空。[3]這是一個現代化建設高速發展的時代,這是一個公共資源越來越緊張的時代,這是一個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各種利益相互沖突與糾結的時代。在電動自行車禁與不禁之間,暴露出我國行政法治進程中存在的幾個重大問題:其一,行政決策過程沒有充分的公民參與,缺少民主性與正當性,主要表現為:復雜利益關系中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沒有得到充分考慮,廣大居民作為道路資源共同使用者的利益及其選擇出行方式的自由沒有得到充分尊重,專業知識作為行政決策的技術支持缺少充分的論證,等等。其二,司法權軟弱無力,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非常有限,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力度有限,公民利益受到損害後缺乏獲得法律救濟的制度保證,從而也抑制了公民事後參與的積極性。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因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涉及的利益主體千千萬萬,我們沒有看到因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報道。其三,在我國現有的規則審查機制之下,對規范性文件具有審查權的機關不作為,導致了對制定規則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後全國仍有不少地方無視該法的規定,自行其是,以地方性法規或行政決定、命令、通知等形式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再次將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問題擺到我們面前。限於篇幅,本文選取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角度來反思我國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以及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如何保障公民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二、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必要性以人民主權為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為基礎建立的傳統行政法律制度,是以立法機關的事前授權為前提、以司法機關的事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架構起來的行政法律制度,其重心在於確保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即運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規則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選民負責的行政官員對私人利益行使權力的行為得以合法化」。[4](P3) 但這樣一個制度模式僅適用於消極行政,即將行政行為限定在立法機關設定的合法性框架之內,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行事。在立法機關的授權日益廣泛、行政職權不斷擴張、公民對行政權的依賴與期盼與日俱增的情況下,「為了使行政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各國皆呈現出逐步擴大行政的裁量范圍,賦予行政以不直接基於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積極能動地作出政策判斷之權能的傾向」[5],傳統意義上的行政法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功能被不斷弱化。這當然並不是說傳統的行政法的制約功能變得不重要了,而是說在此基礎之上,必須尋求新的更有效的制約與激勵機制,以適應不斷擴張的行政領域,更好地實現公共福祉。公民參與作為實現行政民主的程序性機制,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得以廣泛採用。公民以提供信息、表達意見、訴求利益等方式參與行政決策過程,為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正當化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民主制的重心由議會民主轉向行政民主,由民主下的行政轉向行政中的民主。在我國現代化過程中,法治的進程勢不可擋,合法化、正當化的訴求日益強烈,行政機關自身也在為其行為的合法化、正當化而努力,以尋求民意的支持,從而更好地推進各項行政管理活動。以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代表的依法行政理念的宣示即表明了政府在使其行為合法化、正當化方面所作的努力。在民主制度下,民主為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提供了制度手段,民主立法為行政權力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證,民主行政又為行政權力的正當性提供了制度保證。電動自行車事件所暴露出來的公民參與機制的缺失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的制度性保障。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在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之間,不僅涉及行政決定直接指向的電動自行車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包括潛在的購買者與使用者)的利益,而且涉及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業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競業者的利益;不僅關繫到交通發展戰略,而且關繫到廣大居民選擇出行方式的自由;不僅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主體的利益,而且其影響擴展到其他行政區域;不僅涉及電動自行車的專業技術問題,同樣也涉及一般民眾對該政策的認知及態度。因此行政機關在面對如此復雜的利益關系,作出禁與不禁的行政決策時,除了要尊重法律的優先性之外,還必須通過民主行政程序,充分考慮民意及相關因素,重新審視其擬定的行政目的及實現目的所需要的手段,以作出最終決策,而不能簡單地以「污染」、「不安全」、「妨礙交通」、「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為由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多元主體參與行政決策可以促使行政機關考慮相關利益,促進行政決策的科學性與正當性,形成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同時將糾紛解決機制前置,促成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妥協與讓步,化解沖突與矛盾,實現社會和諧。但是這一模式也存在諸多弊端,如:可能導致在行政決策過程中不同利益之間的對抗與沖突,使得行政機關難以抉擇;利益主體的參與也不可能避免行政機關在作出決策時偏向某種利益,如組織化的利益;民主參與機制也必然會造成行政成本的擴大與效率低下,等等。為了避免這些問題,行政機關可能會盡可能採用非正式的決策程序或者採用私法方式達成行政管理目的,造成利益代表機制的虛置。如在法律規定「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時,行政機關可能會選擇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書面提交意見等形式而避免採用正式的聽證程序。即使在法律規定採用正式聽證制度的領域,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性,行政機關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間選擇決策方式。③ 盡管利益代表模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我們不能由此而否定利益代表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在行政決策中的意義。行政民主化的趨勢不可阻擋,公民參與行政過程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三、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一項行政公共決策的出台,需要以充分的信息為基礎,而信息的充分性有賴於公民的廣泛參與及信息輸入,因此,有必要探討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筆者根據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不同,將公民參與分為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和基於專家知識的公民參與。(一)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是指參與者基於其主觀利益可能會受到行政決策影響而參與行政決策過程,其功能意義在於防禦行政權的濫用,以防對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如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廣大的消費者、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業的生產者、經營者以及競業者等主體的利益即屬於主觀利益,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與他們的財產性利益息息相關。基於主觀利益進行的公民參與,因參與主體不同,可進一步分為未經組織化的利益主體參與和組織化的利益主體參與。二者由於在人力、物力、財力以及信息等資源佔有方面差異懸殊以及利益受影響的程度不同,從而在參與動機與能力以及對行政機關決策的影響方面有明顯的不同。大量分散的、未經組織化的利益主體由於高額的組織成本和搭便車效應,缺乏足夠的動機參與決策程序,即使參與行政過程,也會因為在人、財、物以及信息等資源方面的限制而顯得「人微言輕」,因此,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個體的利益往往會被有意或無意地忽視。相對而言,組織化的利益由於其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利益會受到較大的影響,而且在人力、物力及信息等資源佔有方面都有更強的優勢,有更強的動機和能力參與行政決策過程,表達其利益訴求,進而影響行政決策,規制捕獲理論也由此產生。(二)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是指參與者以公民身份,作為政治生活共同體的成員而對行政決策過程的參與。該種參與與參與者的主觀利益沒有直接關系,而是基於公民責任,基於對公共生活的關切而進行的參與。在一個公民社會中,公民責任對一個社會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對公共決策有著重要影響,如圓明園防滲工程由於公民參與而被扭轉,孫志剛案由於公民參與而最終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以及在此次電動自行車事件中,許多學者紛紛質疑《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合法性,等等,這些事件都彰顯了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責任的重要性。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除了以公民個人的身份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之外,非政府組織在行政民主決策過程中的作用也開始不斷凸顯,並促進了行政民主化進程。在國外,NGO組織在行政民主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演進,NGO在我國公共生活領域中的作用也開始顯現,並引起社會公眾和政府部門的關注。如在貢嘎山下的木格措水壩建設、與都江堰相鄰的楊柳湖水庫建設、怒江水壩建設、北京市動物園拆遷等事件中,由於NGO的積極參與而對公共決策產生了重要影響。(三)基於專業知識的參與基於專業知識的參與主要指的是專家參與。因為現代行政事務日益專業化、技術化,行政機關的決策必須經過對專業問題的科學論證才能實現決策的科學性與技術性,因此有賴於專家為其提供決策所必需的技術支持。如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對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如污染問題、安全技術標准問題、公共資源的使用問題、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問題,等等,都需要專家的廣泛參與和論證。但一項公共政策的出台,不僅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而且會涉及更廣泛的價值選擇和判斷問題,即使是同一領域的專家,也可能在專業方面不能達成共識,或者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選擇,因此專家知識也並不能構成行政決策的唯一依據。公民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並不意味著必然會左右行政主體的最後決策。決策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決策的最終出台,取決於信息的充足性、事務的專業性、利益的權重性以及相關的政策判斷及價值取捨等多重要素,取決於行政機關的最終判斷。通過公民參與,可以使得在缺少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通過程序的正當性來獲致結果的可接受性,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四、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權利體系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是現代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參與的實現需要一系列權利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權利是參與權、知情權和救濟權。(一)參與權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參與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在傳統行政法中,公民參與是通過選舉民意代表機關的代表來實現的。公民通過定期選舉的形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由代議機關以立法的形式約束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從而實現公民對行政機關的間接控制。在現代社會中,由於行政疆域不斷拓展,立法機關通過大量的授權性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裁量空間,民主的重心隨之由通過立法實現的民主轉向通過行政實現的民主,因此必須賦予公民廣泛的參與權,包括行政決策過程的參與權、行政政策實施過程的參與權以及行政政策評價的參與權,其權利形態可以表現為投票權、參與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表明意見權,等等。(二)知情權「對於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來說,關鍵在於實現行政機關和公眾對目標、過程和成果的共有,而其基礎就是信息共享。」[5] 信息共享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是公民的知情權;其二是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義務。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本前提條件。公民只有在了解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積極表達意見,獻言立策,參與行政過程,否則不能有效參與行政決策過程。與公民的知情權相對應的則是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義務。行政機關在作出公共決策時,除法定保密事項之外,有義務全面、准確、真實地公布行政決策的基本目標、手段、事實根據、政策的形成過程、成本效益分析、替代方案等信息。為此有必要建立經常性的、規范化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以保障公民及時獲得真實、有效的政府信息。④ 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形成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信息輸入與信息輸出的互動機制,使公民能夠更有效地參與行政管理活動,使行政機關能夠獲得更加充分的決策信息。(三)救濟權參與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資格,知情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前提,而救濟權則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保證。參與權作為一項程序性權利而非實體性權利,對該項權利的保障,應當在堅持窮盡行政救濟原則的基礎上保證司法最終救濟原則。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是指「當事人沒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濟以前,不能申請法院裁決對他不利的行政決定。」之所以要堅持窮盡行政救濟原則,並不是要否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程序選擇權,而是因為行政機關在立法機關授權范圍內作出行政決策,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結果,當事人先利用行政救濟手段可以為行政機關自我改正錯誤提供機會,促使其反思行政決策過程,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6](P651—652)在此基礎之上,必須確保司法的最終救濟。為此,必須通過擴大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範圍,一方面保證受到損害的利益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決策時,為相關主體提供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訴求。這樣的利益不一定必須是「合法權益」⑤,只要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實質利益」,「不管該利益是法律保護的利益,還是事實上的利益」,都應該承認其訴的利益。[7](P202)五、我國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保障我國目前法律制度中並不缺少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性規定。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該規定為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提供了憲法依據。除此之外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也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如《價格法》(1998.5.1)首次將聽證制度引入行政決策領域,《立法法》(2000.7.1)規定了公民有權參與行政立法過程,《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4.3.22)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行政許可法》(2004.7.1)規定了公民參與行政評價制度,等等。但是在這些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或者政策性規定之下,缺少一系列具體而微的精細的制度設計,包括決策信息公開制度、參與者的申請與審批制度、利益代表的遴選制度、專家制度、對話、協商制度,公布結果並說明理由制度等,以致我國現實中的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⑥在救濟制度方面,我國現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以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實體性權利保障為目的的,參與權作為一種程序性權利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的保障有其困難性,盡管如此,卻並非不存在法律救濟的制度空間。對參與權的救濟在我國也應遵循「窮盡行政救濟」的原則,首先通過正式的行政復議程序或非正式的行政申訴程序,由行政機關對其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進行審視,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自律性救濟,並改進和完善其行政決策程序。在經由行政程序而救濟不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以行政程序違法侵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同樣可以通過主觀訴訟的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據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對行政決策過程進行審查,如果違背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的,則應確定行政程序違法。在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超越形式法治意義上的制定法准據主義,通過法解釋學,從憲政體系及行政法目的出發,綜合衡量各種要素,對公民是否享有參與權作出實質法治主義的判斷。這並不違背我國基本的憲政制度,相反,通過此類司法實踐,可以有效地推動我國法治主義進程。
滿意請採納謝謝
『陸』 怎麼理解執法的單方面性
執法單方面性:法律是神聖的,事實已經毫無爭議的,不待對方申訴,就依據法律的手段單方面行動。
『柒』 如何正確地理解執法與守法的概念及關系
朋友你好!
各級人大負責各級法律法規的立法;政府部門從事法律相關具體工作的部門統稱司法,如公檢法;政府各級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力,每個公民都有遵紀守法的責任,也有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利。
『捌』 如何理解和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執法是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職要求,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新常態下對公安執法工作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新形勢下黨中央對公安工作更高的要求,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對執法者的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提出的更高標准。如何正確理解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內涵,切實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公信力、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和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維護公平正義、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如何理解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內涵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其中,嚴格是執法基本要求,規范是執法行為准則,公正是執法價值取向,文明是執法職業素養。
嚴格,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在執法工作中,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嚴格執法,就是要求執法者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執法,執法必須嚴格,不能隨意執法,濫作為或不作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就是要求我們執法者必須依法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我們的公權力,我們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不能用公權力來謀私利。現實中有的領導幹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把「權從哪裡來、應該怎麼用」這個重要問題想清楚、弄明白。他們有的錯把權力當成待遇,心裡想的是追求「特權」;有的把權力當成權威,搞獨斷專行;還有的甚至把權力當成商品,為一己之私而貪權、弄權,搞權力尋租等等。最終走上了黨和人民的對立面,受到了黨紀國法的懲處。所以,我們必須明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和利益觀,認識到自己是在為黨和人民掌權用權,必須把服務人民群眾作為用權的根本目的,把群眾滿意作為用權的根本標准。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規范,是指規范執法的程序,就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做到實體與程序並重。常言道:「不依規矩不成方圓」。什麼是規矩?對執法者來說法律法規就是規矩,不依法執法就是亂執法,就不能體現公平正義。如何規范執法?就是要按照法律預先設定的模式、程序、規則、軌跡完成執法的全過程,一切警察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一切警察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執法辦案中既要確保適用法律准確,證據確實充分,量罰適當,也要確保程序合法。實踐證明,執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是依靠嚴謹的程序規范來實現的。程序是規范的保證,規范是嚴格、公正的保證,違反程序執法,就是違規甚至違法。執法者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執法,通過規范程序保證嚴格執法,樹立執法權威和執法效果。
公正,就是公平正義,對執法者來說就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象徵,是時代的呼喚,是人民群眾的期盼,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執法者追求的價值取向。公正是為政之道,為官之德,也是立人之本。每個執法者都應當潔身自好,一身正氣,不諂媚,不貪小便宜。公是針對私的,要求執法者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用法律來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維護一已私利;正是針對邪的,要求執法者用法律來維護正義,懲治邪惡。公正執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執法辦案中要秉公執法,鐵面無私,讓遵紀守法的人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懲罰,不管是什麼人,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人尚且能做到 「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在法律十分健全的今天,我們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依法執法、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實現人民群眾的期盼,促進社會和諧。古人雲:「公生明,廉生威」,意思是只有公正、公平才能使人明辨是非,只有清政、廉潔才能使人不為權勢左右,平生威嚴。
文明,是指執法者文明的形象。文明是相對於簡單粗暴而言的,文明是對人的一種態度,有禮有節、春風化雨、以理服人、以禮待人。文明執法就是要警容嚴整、言行文明、舉止得當,做一個不怒而威的執法者,不僅能夠使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更能取得群眾的支持和理解,達到以文明形象取信於民的執法效果。司法實踐中,文明執法就是要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堅決糾正簡單、粗暴執法的問題,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尊重保障人權。文明執法就是要加強警察職業道德建設,消除特權思想,做到舉止規范、態度和氣、用語文明、熱情服務。人民警察必須以文明的態度,秉承職業操守,在執法過程中從細節入手,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在人格上給予尊重,使每一起案件既體現法律尊嚴和權威,又體現人民警察人性化執法的精良素質,使有罪的人認罪服法、案件當事人心服口服,對嫌疑人堅持無罪推定,對上訪的人實行有理推定,使我們的執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和情理,體現人情味,展現法治美。
二、如何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執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黨中央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們的要求。嚴格、公正、文明作為執法活動的最高標准,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轉變執法觀念,自覺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公安機關的首要任務。那麼,如何正確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呢?
強化服務意識,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意識指導實踐,做好新形勢下公安執法工作必然要求我們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堅持執法無小事,細節系大局,要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貫穿到執法辦案全過程,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牢固樹立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服務意識,堅決克服就辦案而辦案、機械辦案的傾向,要從大局出發,從長遠著眼,執法想到穩定,辦案想到發展,切實做到依法辦案與服務發展相統一;要針對當前執法活動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進一步細化各類執法標准,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切實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執法的隨意性,推動各項公安業務工作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強化法治意識,規范執法,全面促進執法規范化。執法規范化是執法質量的保證,執法質量是公安機關的生命線,而執法質量的高低,取決於執法行為的規范與否。因此,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大力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當前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辦案中,必須做到程序與實體並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事實是靠證據來證實的,而證據必須依靠嚴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獲得,才能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真實合法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只有程序規范,才能保證實體合法。只有將全部公安執法活動納入規范化,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規范執法語言和動作,有效避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違反程序、不作為、亂作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執法為民。
強化大局意識,公正執法,維護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時代的呼喚,人民的期盼,更是執法工作的價值追求。我必須站在維護全社會穩定的大局上,公正執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如果執法者不站在維護全社會和諧穩定的立場,公平公正執法,該處罰的不處罰或者同事不同罰,甚至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社會就會失去了最起碼的公平正義,就會引發大量社會矛盾,破壞和諧穩定的良好社會環境。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矛盾凸顯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類社會矛盾頻頻發生,因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征地拆遷等問題引發的矛盾呈多發局勢,短期內難以根本扭轉,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深入推進,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緊緊圍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一著眼點、著力點,牢牢把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這一執法工作生命線,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增強執法素養、提高執法水平,堅定不移地做社會公平正義的促進者、社會和諧穩定的維護者,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強化人權意識,文明執法,保障人權。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是時代的主旋律,是公正執法的根本。文明執法就是要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堅決糾正簡單、粗暴執法的問題,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執法辦案,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使執法辦案獲得理解和支持,在執法辦案中展現警察隊伍的良好素質,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切實轉變服務態度,大力提高服務和執法質量,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尊重保障人權。做到語言不粗俗、行為不粗暴、態度不蠻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盡可能融法、理、情於一體,切實解決「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問題,將執法與群眾關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轉化,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使執法真正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玖』 對執法的理解是什麼
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 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使用執法的。此處所講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拾』 如何理解公安機關行政執法
我理解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是公安機關有行政執法權的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一系列活動,包括戶籍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等社會管理活動。不是所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都有執法權。其執法的主要法律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行政處罰法》等等。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機關的特權,其他行政機關無權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