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效力不如前者,按照前者的規定
2. 海關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包括哪些方式
關於海關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方式,《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作出相關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履行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2.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海關自行強制執行其處罰決定可分為「間接強制執行」和「直接強制執行」兩種方式。間接強制措施是指海關不直接採取措施使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而是通過其他間接手段和措施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按日加處罰款數額3%的罰款」就是間接強制措施的一種,本案中,某海關在鼎新公司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時首先採取了這種措施。間接強制措施在法律上也被稱為「執行罰」,是指海關為促使被處罰的當事人盡快履行繳納罰款義務,而採取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該措施使被處罰人所須繳納的罰款數額隨著其拖延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而增加,當事人因懼怕不斷增加的金錢給付義務給其帶來更大的財產損失,在通常情況下會自覺履行處罰決定。 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強制,是指海關通過間接強制沒有達到目的或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使用其他方法時,對被執行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施加強制,以促使其履行處罰決定的方法。根據《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海關直接強制可分為財產強制和人身強制兩種情形。其中財產強制是指在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時,海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特定財物實施強制措施,以替代其執行處罰決定所設定的財產給付義務。如《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將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或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本案中某海關將鼎新公司交納的保證金抵繳罰款即屬於一種財產強制執行措施。除財產強制外,海關也可以通過對當事人(自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採取限制其行動自由的方式,促使其履行處罰決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在出境前繳清罰款或向海關提供相當於罰款數額的擔保,未繳清罰款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海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海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境。這就是行政處罰的人身強制措施,本案中,鼎新公司在逾期未繳納清罰款期間,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要因公或因私出境,某海關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依據《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通知有關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需要說明的是,海關財產強制執行的財物僅限於向當事人收取的擔保及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對當事人的其餘財產,海關無權自行強制執行。
3. 如何辦理海關監管車輛
02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監管車輛,當事人應持下列資料(
正本或復印內件,復印件由海關存檔)容以及填寫《
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該表到主管海關索取)
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後聯同下列資料的復印件一並送監管處,
監管處審核後簽發《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020202 當事人憑《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過戶、轉籍等手續:
020202 1、身份證正本和復印件(若是委託辦理,須提供委託書、
代辦人身份證)。
020202 2、車輛購置附加稅繳費收據(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4、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
020202 5、海關需要的其他證件。
4.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四章 對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調查
對於《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版由海關給予行權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海關立案後,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海關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海關調查、收集證據時,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收集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海關應當保守秘密。
相關規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
第三十四條海關立案後,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海關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
海關調查、收集證據時,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收集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海關應當保守秘密。
5. 進口報關單虛報品名被查獲得怎麼處理
可以定為走私了.但是問題應該不大的,替你報關的公司會處理的.重新申報品名就好了.
6. fedex走IPD系統打單重量比實際重量多打了2公斤會有什麼影響
您好來,你的問題,我自之前好像也遇到過,以下是我原來的解決思路和方法,希望能幫助到你,若有錯誤,還望見諒!展開全部
海關查櫃實際實際重量超過了申報數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准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觀看,如有幫助請採納,祝生活愉快!謝謝!
7.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處理,適用本實施條例。
第三條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第四條海關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第五條依照本實施條例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但不沒收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不免除有關當事人依法繳納稅款、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義務。
第六條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8.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本實施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設立海關的地點」,指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管區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
「許可證件」,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事先申領,並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進口或者出口的證明、文件。
「合法證明」,指船舶及所載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依照國際運輸慣例所必須持有的證明其運輸、攜帶、收購、販賣所載貨物、物品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單證、運輸單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貨物價值」,指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
「物品價值」,指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進口稅之和。
「應納稅款」,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
「專門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指專為走私而製造、改造、購買的運輸工具。
「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六十五條海關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實施條例。
第六十六條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辦理;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目錄,由海關總署公布。
第六十七條依照海關規章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本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
第六十八條本實施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3年4月1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9.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海關對公民處( )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 )以上罰款,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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