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壓法律法規
① 電梯的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列》國務院2003年第373號令公布實施,2009年第549號令進行了修改。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參考歐標EN81-1 1998年版。
《自動扶梯和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16899-2011。
GB6067.1-201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1部分:總則
GB6067.5-2014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
GB7588-2003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10060-2011電梯安裝驗收規范
GB 16899-2011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 安全規范
GBT-10058-2009電梯技術條件
GBT-10059-2009電梯試驗方法
GB/T 7024-2008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T 7025.1-2008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類電梯
GB 12974—2012交流電梯電動機通用技術條件液壓電梯
JG 5071—1996液壓電梯
GB 25194-2010雜物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國家頒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
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
1962年制定,1964年第一次印刷的《電梯技術條件》,此書由上海電梯廠起草,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提出,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三局1962年1月6日批准試行,1963年4月1日試行!
② 液壓工程師要具備哪些方面的知識從哪些方面入手進修
由於液壓技抄術廣泛應用襲了高技術成果,如自動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微電子技術、摩擦磨損技術、可靠性技術及新工藝和新材料,使傳統技術有了新的發展,也使液壓系統和元件的質量、水平有一定的提高。盡管如此,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液壓技術不可能有驚人的技術突破,應當主要靠現有技術的改進和擴展,不斷擴大其應用領域以滿足未來的要求。
①減少元件和系統的內部壓力損失,以減少功率損失。主要表現在改進元件內部流道的壓力損失,採用集成化迴路和鑄造流道,可減少管道損失,同時還可減少漏油損失。
②減少或消除系統的節流損失,盡量減少非安全需要的溢流量,避免採用節流系統來調節流量和壓力。
③採用靜壓技術,新型密封材料,減少磨擦損失。
④發展小型化、輕量化、復合化、廣泛發展3通徑、4通徑電磁閥以及低功率電磁閥。
⑤改善液壓系統性能,採用負荷感測系統,二次調節系統和採用蓄能器迴路。
⑥為及時維護液壓系統,防止污染對系統壽命和可靠性造成影響,必須發展新的污染檢測方法,對污染進行在線測量,要及時調整,不允許滯後,以免由於處理不及時而造成損失。
③ 進口液壓油泵需要符合什麼國家法規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呢/怎樣報關才能降低關稅呢
液壓油泵, HS . 8413...., 關稅。6%,
進口無特殊要求及限制。
④ 電梯行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電梯行業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電梯監內督檢驗規程容》。
《雜物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⑤ 液壓機械保修期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包修還是保修?提供包修的在包修期內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引起的修理,應免費修理(使用不當損壞則除外)
保修期內修理,可收零件費可不收,沒有相關規定,由廠商自行決定。
⑥ 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⑴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⑵一般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須指定專人進行上崗前培訓,並保留培訓記錄。
⑶開機前要口頭警示,並注意周圍人群,確保已無人在設備上作業後方可開機。
⑷設備操作人員在操作設備時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⑸設備操作人員須調整設備內部零件或取出設備內部物品,須停止設備運行,並關閉設備電源。
⑹ 設備操作人員在操作設備前須穿戴要求的防護用品。
⑺設備操作人員在操作設備時發現設備有異常時須立即停止設備運行,並立即通知主管。
⑻設備操作人員在下班前須關閉設備電源,檢查設備安全停止後方能離開。
設備安全保養管理制度:
⑴預防重於修理、重於事故後的補救,為防患於未然,設備操作人員及維護人員須認真執行設備保養管理制度。
⑵設備保養時須執行以下規定。
①定點:規定保養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
②定時:規定加、換油時間。
③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
④定質:規定每個加油點的油類質量。
⑤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⑶每台設備設立設備保養記錄卡,執行設備保養後,須做好運 行記錄。
⑷設備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隨時注意設備各部潤滑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
(6)液壓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設備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⑴設備的所有圖紙、說明書等數據由生產部建文件保存。
⑵生產部依據每台設備的結構和運行方式,定出檢查部位、內容、正常運行的參數標准,並針對設備的具體運行特點,對設備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周期。
⑶設備操作人員負責在開動機器前對本崗位使用設備的所有巡檢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負責對重點設備的巡檢任務。
⑷生產崗位操作人員檢查設備時,發現設備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主管,由當班主管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的設備點檢,要做好記錄。
⑸專職維修人員在巡檢中發現的設備異常、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項目,納入維修計劃。巡檢中發現的設備異常,必須立即處理的,由當班主管即刻組織處理;重要設備的重大缺陷,由生產部主管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⑦ 2017年超限運輸新規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是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交通運輸部於2016年8月19日發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條,分別是總則、大件運輸許可管理、違法超限運輸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與原2號令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是:統一了超限認定標准,優化了大件運輸許可流程,加強了對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規范了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處罰等。
(7)液壓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新頒發《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需要注意的要點如下:
1、新標准允許裝載量減少
從2016年9月21日起,正式執行新的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標准,貨車司機、車主、有關源頭裝貨企業嚴格執行。新標准比舊標准允許裝載量減少,最大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9噸。
2、嚴格實施「一超四罰」
新規不論什麼車型,每超過標准1噸,處罰500元,同時相應記分;每發現一輛車超載一次,實行「一超四罰」即罰車主、罰駕駛人、罰貨運企業、罰裝貨企業(場所)。
具體處罰事項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准,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⑧ 液壓升降平台是否屬於特種設備的范疇請給出法律依據
液壓升降平台不屬於特種設備的范疇,在最新特種設備目錄中查不到液壓升降平台,只有施工升降機 和簡易升降機。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8)液壓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分類
承壓類特種設備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機電類特種設備
(一)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二)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三)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於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四)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用於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五)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規則》。進一步細化管理,加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