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軍事法規
Ⅰ 我國國防法規有多少項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按立法許可權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現行的國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國防法律11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個層次是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由中央軍委制定的為軍事法規,現有126件;由國務院制定或國務院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法規,現有39件。共165件。第三個層次是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現有規章2500多件。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我國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十六個門類:一是國防基本法類,二是國防組織法類,三是兵役法類,四是軍事管理法類,五是軍事刑法類,六是軍事訴訟法類,七是國防經濟法類,八是國防科技工業法類,九是國防動員法類,十是國防教育法類,十一是軍人權益保護法類,十二是軍事設施保護法類,十三是特區駐軍法類,十四是緊急狀態法類,十五是戰爭法類,十六是對外軍事關系法類。
現在,我國的國防法規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我講基本上,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現是,有些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出台,已經頒布的國防法規,內容還不夠完備,有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仍然很繁重。但總的來說,已經有法可依,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已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Ⅱ 國防法規主要特性是什麼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國防教育法》是規范全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2)出台軍事法規擴展閱讀:
地位作用:
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對各部門法的劃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各部門法大體上可以做以下劃分:
1、憲法;
2、行政法;
3、民法;
4、經濟法;
5、勞動法;
6、環境法;
7、刑法;
8、訴訟程序法;
9、軍事法(國防法律法規)。
在這里,軍事法的外延要大一點,其主要內容或者講根本內容是國防法規。通過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國防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門類。
健全的國防法規是建設現代化國防的重要保證,是依法治軍、提高軍隊戰鬥力的強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國防建設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標志。
Ⅲ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主要有哪些層次構成
全國人來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中的源國防法律條款和基本國防,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以,憲法中的國防法律條款,是國防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國防法律規范的根本性依據。基本國防法律的效力僅低於憲法,主要規定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構成、任務、建設目標和原則。
(3)出台軍事法規擴展閱讀:
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的國防法規建設還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這么說的)的地方,一些國防和軍隊建設急需的法律還沒有出台。突出的是:《國防動員法》、《國民經濟動員法》、《軍人權益保障法》、《轉業軍官安置法》、《國防科研產生發》、《武器裝備采購法》等法律尚未出台。
還有一些重要的軍事法規沒有制定出來,例如聯絡工作、軍費和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軍用核安全、軍用核材料管制、軍事監獄管理等。此外,有些軍事法規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政治工作條例、武器裝備管理方面的條例等等。
Ⅳ 軍事法規一般由什麼發布
由中央軍委發布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區別
中央軍委,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簡稱。在中國有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軍事決策和指揮機關。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國的武裝力量包括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中央軍委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
職權為: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中國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其他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但沒有屆數限制
根據以往慣例,國家軍委主席、國家軍委第一副主席均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第一副主席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軍事指揮和軍事決策機構」。其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多數時間段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相同。
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事實上是同一機構兩塊牌子,不是合署辦公。對武裝力量發布的命令一般僅使用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名義、或以中央軍委的作為統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聯合發布命令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名義。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全稱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由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選出,主席的任期沒有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是隸屬於中央人們政府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主席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實際上,後者就是一個形式上的職位,他沒有任何軍事指揮權。只有通過中共中央軍委的議定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才有權對全國和國際上宣布。而發布命令(並不是針對軍隊的命令)則是他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和國防部的職責有重疊。在我國,一般,二者是由同一個人兼任,而且可以說是以中共中央軍委的名義來出任後者的職位。
我們一般提到的中央軍委都是指前者。
Ⅳ 軍事法規的發展歷程是怎樣的
元明清時期朝廷頒布的法典都有專門的「軍律」或「兵律」篇目,基本仍然繼承這些傳統,不過有些罪名的處罰略有減輕。比如明清律中的擅調官軍罪,不過處以充軍。原來的「乏軍興」,改為「失誤軍事」,處杖一百,造成失誤軍機的才處死刑。「從軍征討」而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再犯處絞。也有些更為詳細,比如有「飛報軍情」的規定,失誤軍機的要處死刑。士兵在已平定地區擄掠的「皆斬」。官員將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的,處斬。此外清朝還曾訂立一些專門的軍事法規,如「行軍簡明紀律」等。
明朝以訓練精兵出名的戚繼光,在其所著的軍事著作里並不一味主張重刑。他認為軍隊中要「嚴賞罰」,不過對於士兵平時一般過錯,他都要求初犯、再犯予以警告,三犯之徒才予以嚴懲。責打軍棍以5下為度,視情節增減。主要貫徹責打的嚴肅性,必定要召集全隊,說明理由,重重責打,而不必過多責打。
另外他主張「詳責成」,所有的違犯軍法軍令的行為都要連坐軍官。管5人的,屬下1人有犯就要連坐;管20人以上的,屬下2人有犯就要連坐;管60人以上的,屬下6人有犯就要連坐;管百人以上,10人有犯必要連坐;管300人以上的,20人有犯,必定連坐;至管1萬人的,屬下500人有犯,就要連坐。每一單位的士兵都要連保,如有逃兵,一隊中「一半送監」,其餘一半進行緝拿,都要革去「月糧」。1年未抓獲的,全隊發往邊防巡哨3年。本伍的士兵捆打後仍然服役,但在抓獲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餉。對於士兵酗酒斗毆、破壞百姓田地廬舍,「貫耳游營」;姦淫婦女、偷盜財物的,就要「軍法示眾」。同隊有士兵揭發的,全體不必連坐,如果無人揭發,就要全隊連坐。這些都是他帶兵訓練時擬定的制度,後來大多被清末的湘、淮軍繼承。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屬於我國國防法律法規的什麼層次
屬於第一層次的國防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版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權員制度,保障國防動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國防動員的准備、實施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與國防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系,增強國防動員能力。國防動員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全民參與、長期准備、重點建設、統籌兼顧、有序高效的原則。
(6)出台軍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的相關要求:
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2、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
3、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脅消除後,應當按照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的許可權和程序解除國防動員的實施措施。
Ⅶ 國防軍事法規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憲法之外加以制定嗎
可以
你的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法律概念叫「良性違憲」
由於法律具有滯後性和不周延性的特點,在某些特定時間,出現緊急狀況下,可以基於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臨時發布某些特別法規
Ⅷ 什麼是國防法規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禦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准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防法規包括:軍事組織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訓練方面的法律制度;軍隊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後勤方面的法律制度;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方面的法律制度;優撫與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科研生產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動員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安全防衛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刑事法律制度;對外軍事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關法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Ⅸ 我國各類軍事法律法規有多少
我國軍事法律法規有五類,分別是:
國防法 兵役法 軍事刑法 國防教育法 國防動員法
軍事法規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保證實施的用以調整軍事社會關系的各項法律規范的總稱。軍事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極其授權的國家機關制定並頒布,由軍事司法機關和軍事行政執法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各種違反軍事法的行為採取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