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班
A. 法律有規定不準按成績分班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內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容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B. 國家教育部關於補課的法律法規
假期補課佔用學生休息時間,這是不合法的。可向教育局舉報。
國家到目前為止沒有出台關於禁止假期上課的法律。
但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都出台了相關規定:嚴禁學校寒假期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中小學生進行補課,不得舉辦各類學科競賽輔導班,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四川省教育廳出台《四川省中小學減負「十嚴十不準」》,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嚴肅責任追究,對假期補課教師進行查處。
2008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學學生近視眼防控工作方案》,對小學生家庭作業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學校要統籌學生的家庭作業時間,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小學其他年級書面家庭作業控制在60分鍾以內」。2009年4月,教育部印發《關於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提出「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不同學段和年級、走讀生和寄宿生的實際需要,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包括自習)時間、體育鍛煉時間、在校活動內容和家庭作業等方面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並組織全面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正確引導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切實把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減下來,依法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2014年教育部印發的《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准(試行)》嚴格規定了小學生的睡眠時間,「家校配合指導好學生課外活動,保證每天小學生10小時、初中生9小時睡眠」。同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也出台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小學生家庭作業的時間、睡眠時間和作息時間等方面作出規定,從規章制度建設的角度為減輕小學生過重學業負擔保駕護航。
拓展資料:
四川省中小學減負「十嚴十不準」
一、嚴守生命安全底線,不準實施違背教育規律和不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的教育教學行為。
二、嚴禁歧視學生,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學生。
三、嚴格執行課程設置方案,不準侵佔課程設置方案規定的學生文體活動時間、縮減學生休息時間。
四、嚴禁違規補課,不準布置超時超量的課外作業。
五、嚴控考試次數,不準違規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學科競賽、考級活動。
六、嚴禁公布考試成績排名,不準違規以各種形式宣傳炒作高(中)考升學率和高(中)考狀元。
七、嚴禁層層下達升學指標,不準將升學率作為考核評價學校、教師的主要標准。
八、嚴肅招生紀律,不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筆試方式或以各類競賽、考試證書、榮譽證書、學習等級等為依據招生。
九、嚴格執行「一科一輔」規定,不準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十、嚴格規范家校聯系,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學生施加過重的心理壓力。
C. 班前班後會的要求出自哪項法律法規制度
沒有法律法規 明文規定說 上班前和下班後 要開2會
起初是 上層領到 為了更加了解 各位員工的 工作狀態 不過隨著時間的移動 這卻成了一種特色
D. 個人家教和輔導班在法律法規上的區別
一般的直接辦理注冊登記很難的!國家不鼓勵做補習班的!有好多都是打擦邊球!再者國家工商總局這個按正常審批走流程要一兩年才批復下來!並且在職教師不允許辦補習班或參予補習有償服務!
E. 法律有規定初中可以舉辦尖子班么
法律不對這些事情
進行規定。這個規定是出自於教育部或當地相關部門的部門法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溯及力不及法律。
你可以查閱當地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
F. 輔導班上了幾節課後又不想學了能否退錢有相關法律規定過嗎
能不能退錢要看這抄個機構的制度了,即使退下來也會有一部分費用會被扣除,要有心裡准備,每個學校或者機構的政策是不一樣的,具體建議咨詢你現在所在的學校。
如果前期有簽合同,合同上應該有寫明應該能退總費用的百分比,如果沒有簽合同,建議找學校或者機構去協商,如果協商無果,建議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6)法律法規班擴展閱讀
根據 (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生登記注冊後有正當理由要求退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費: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經身體健康檢查確實不適宜繼續學習的(需持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證明);
(二)學生應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學生家庭特殊困難(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舉家搬遷或調往外地工作的(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
G. 法律規定補習班多少錢一節課是合規合法的
法律沒有規定。補習班屬於市場定價,法律法規沒有作出規定。但是教育培訓機構在提供服務前,必須提供明確的價格給消費者,並且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可。
H. 老師不能私自辦班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你去你們教育局網上看看有沒有這類的規定和通知
I. 什麼法律規定培訓班樓層
法律規定培訓班樓層不應該超過3層
J. 法律有沒有規定上班的人必須要上滿22個班
法律沒有規定上班的人必須要上滿22個班。
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時數,每周工作的天數和小時數。工作時間的種類:
1.標准工作時間,又稱標准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准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在1周(7日)內工作5天。
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准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1)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准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時間為周期,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標准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准,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種類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為行使休息權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從事生產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1.休息時間的種類:(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指在工作日內給予勞動者休息和用膳的時間。一般為1~2小時,最少不得少於半小時。(2)工作日間的休息時間。即兩個鄰近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一般不少於16小時。(3)公休假日,又稱周休息日,是勞動者在1周(7日)內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為每周2日,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不能實行國家標准工時制度的企業和事業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休假的種類:、(1)法定節假日。是指法律規定用於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元旦休息1日;春節休息3日;國際勞動節休息3日;國慶節休息3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2)探親假。是指勞動者享有保留工資、工作崗位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探親假適用於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3)年休假。是指職工工作滿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帶薪連續休息的時間。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加班加點的主要法律規定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勞動者在標准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又統稱為延長工作時間。為保證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勞動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1.一般情況下加班加點的規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勞動法規定在下述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3.加班加點的工資標准。勞動法規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