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犯罪法規定
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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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友不慎尋求刺激 未成年人聚眾吸毒被抓
近日,廣西防城港邊防支隊東興邊防派出所破獲一起吸毒案,抓獲4名違法嫌疑人。
8月28日下午13時許,東興邊防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東興市貴州路某賓館內有人聚眾吸毒。接報後,這個所民警迅速趕往這家賓館,一舉控制房內的5名違法嫌疑人。經檢測,這5人中有4人的尿液毒品檢測結果均呈陽性,且這4人對其吸食毒品「K粉」的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年滿18周歲的吸毒人員梁某已是第三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其餘4人均未滿18周歲,這4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忙於工作,對他們疏於管教,他們便多次跟隨梁某到當地夜場玩樂,這次為了追求刺激,這4名未成年人中有3人在賓館第一次吸食了毒品。
目前,民警依法通知這3名涉嫌吸毒的未成年人家長到所,要求家長嚴加管教子女。民警對3名未成年人進行評教育後,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不執行,而梁某則被處以治安拘留15日。
民警提醒廣大家長:青少年的自製力不強,容易受毒品侵害,家長們在忙於工作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引導,防止孩子誤入歧途。
Ⅱ 《關於在學校禁止宗教活動的規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關於在學校禁止宗教活動的規定>學習筆記
為了保證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條例》、以及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學校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社會主義的學校是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教育學生,傳播科學文化知識,培養社會主義「四有」新人的陣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任何宗教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范圍內(包括校辦工廠、農場、實習基地等)和學校毗鄰的地方修建或設立清真寺及廟堂、道觀,已經修建或設立的要限期拆除或搬遷;不得招收在校學生學習經文;不得妨礙學校進行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無神論和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不得在學校和學生中傳播宗教思想,進行宗教儀式;不得脅迫、引誘在校學生參加宗教活動。
若發生上述行為,學校、教師、學生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都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由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人民教師是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者,擔負著教書育人的光榮職責,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對學生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教育,進行科學世界觀、人生觀和無神論的教育,進行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教育。教師不得參加宗教活動,不得向學生傳播宗教思想,不得脅迫和帶領學生參加宗教活動。對違犯上述規定的,學校應進行批評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師資格,情節嚴重的要清除出教師隊伍。
學生是社會主義事業未來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必須自覺接受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學生不得參加宗教活動,不得到經文學校、唱詩班讀詩誦經,不封齋,不佩戴宗教標志。學生家長和他人不得強迫學生信教和參加宗教活動。對參與宗教活動的學生,學校應進行批評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教職員工和學生中共產黨員、共青團員應當是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要嚴格遵守黨章、團章的規定,帶頭學習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參與任何宗教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要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學的政治思想品德課中要保證一定課時的無神論教育,並把這種教育融於各科教學之中。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完善各類規章制度,把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正確執行黨的宗教政策和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無神論教育列入幹部、教師考核考評內容,與教師資格的認定、評優、晉升、晉級掛鉤。
學校、社會、家庭要緊密配合,認真貫徹執行以上的規定,反對宗教對教育的滲透和干預,保護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
本規定適用於除宗教學校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內容,要簡短一些,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內通容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四章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五章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第六章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Ⅳ 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哪些是未成年人不應該有的行為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版未成年人犯罪,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Ⅳ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怎麼樣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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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接到報告後,不及時查處或者採取有效措施,嚴重不負責任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製作、復制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宣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Ⅵ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有哪些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有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等情況。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1、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6)預防未成年犯罪法規定擴展閱讀: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四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Ⅶ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 )。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版實行(權 )。
A.綜合治理 B.重點打擊 C.專項斗爭
答案:A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Ⅷ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是什麼
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范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具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務;(五)偷竊、故意毀壞財務;(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本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的八種不良行為均是與未成年人這一特定身份相關的。這些行為雖然尚未構成犯罪,但是都是違背社會公德或者與其身份不相適合的行為,而且很容易導致或者誘發性質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本條第九款規定的「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囊括了前八種行為之外的各種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從實踐中看,常見的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包括以下幾種:(一)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二)調戲、猥褻婦女,偷看異性上廁所,露陰癖、戀物癖、異裝癖等流氓行為以及通過遞條子、情書等其他方式干擾異性學習、生活的行為;(三)隱匿、毀棄或者私自拆開他人信件的行為;(四)騙取他人少量財物,偽造食堂飯菜票證等侵犯他人或公共財產的行為;(五)製造玩具彈葯槍,故意毀壞、移動車輛通過道路溝井坎穴的覆蓋物、標志、防圍等輕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六)吸煙、酗酒行為;(七)偷開他人機動車輛,在禁火區玩火,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等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八)使用假身份證或私刻他人印章的行為;(九)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景物、名勝古跡,破壞草坪、花圃等行為。
Ⅸ 怎樣簡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九種未成年人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內;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容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Ⅹ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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