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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有權拒絕加班

發布時間: 2020-12-01 06:00:57

A. 公司強迫員工加班,我可以拒絕加班嗎

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經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經工會同意之後方可執行,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

B. 勞動法 加班拒絕

1、延時加班工資,應按你正常小時工資的150%支付,你應計算一下是否對,如果是對的,你沒有理由拒絕。另外,加班有規定,每天延時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一個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
2、如果單位安排加班,支付加班工資無誤,你不應拒絕。長期拒絕加班屬於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你得不到任何補償。
3、如果單位安排加班時間、支付加班費違反勞動法,則你有權拒絕。而單位則無權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或中止勞動合同,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補償0.5個月工資。賠償金則是它的二倍。
4、附勞動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C. 休息日拒絕加班領導有權開除嗎

首先確定您本人的工作性質,以及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如工作性質符合《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公司則有權對您進行處罰,具體處罰辦法詳見您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比如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或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員工從事的是與上述情形類似的工作,那麼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去加班,但是應該給員工合理的准備時間,同時還應該依照規定支付員工的加班費用。

另:依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可見,一般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應當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其次公司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3)勞動法規定有權拒絕加班擴展閱讀:

權利

勞動法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

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信息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勞動法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范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

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准。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行為准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准必須符合法律規范。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勞動法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偏重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系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處於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系的締結前、締結後或是終結後都應納入保護范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標準是能否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在於,對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范;

(2)勞動力資源宏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力在全社會范圍內各個用人單位之間的配置;

(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系。

D. 用人單位能否因勞動者拒絕加班而將其辭退

現實困惑

2009年5月初,某玩具廠得到一批訂貨合同。由於這批合同訂貨量大且要求的交貨時間緊,廠里決定,全體職工從5月8日起每天加班3小時,周六全天加班。職工張某等人對此決定非常不滿,廠里要求這樣的加班,她自己接孩子放學,給家人做飯,探望父母的時間就少了,侵犯了她的休息權利。於是她多次找廠領導提意見,要求廠方根據職工的實際要求適當改變一下加班方案。但是廠方拒絕了張某等人的要求。無奈之下,張某等人只能按照廠里的要求加班加點。堅持了半個月,張某等人實在無法忍受這樣加班加點。因此,他們又向廠里提出改變加班方案的要求,但廠方再次拒絕了他們的請求。張某等忍無可忍,決定每天按照廠里規章規定的工作時間上班,到點就自行下班,不執行廠里的加班決定。對張某等人的行為,廠里領導在給予多次嚴厲批評無效後,決定以違反廠紀廠規為由,開除他們。張某等人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請問,用人單位能否因勞動者拒絕加班而將其辭退?

律師答疑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的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本案中,玩具廠既沒有同工會協商,也沒有與勞動者協商,就自行作出決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其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向工會說明,以徵得工會的同意。此外,玩具廠延長工作的時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度。根據廠里的要求,全體職工從5月8日起每天加班3小時,星期六全天加班。累計加班時間已經超過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獲得適當休息的權利,張某等人要求獲得合法休息權的要求是合理的,廠里應當予以考慮。廠里更不能以違反廠紀廠規為由辭退張某等人。此外,該廠應在與廠工會和職工協商後重新安排加班加點的方式,並根據職工已加班期間的情況,支付加班工資和安排補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71.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E. 勞動法對超時加班,強迫加班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拓展資料: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1]

處罰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經商財政部同意,現予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鏈接: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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