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認定
Ⅰ 行政不作為怎麼界定
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兩類
二、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范圍內。
三、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
(1)行政認定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什麼是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1、例如:工商行政機關進行企業登記,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公證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公證行為,交通警察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技術監督部門對於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等,都屬於行政確認。
2、行政確認的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補充。
(3)按照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4)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2)行政認定擴展閱讀
一、原則
1、依法確認的原則
行政確認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法律所保護的公益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以實現。
2、客觀、公正的原則
(1)行政確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證明或者明確,因而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私。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還須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有關公正程序。
(2)例如,《公證暫行條例》專設一章「辦理公證的程序」,在第25條中規定:「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並且說明對拒絕不服的申訴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則
行政確認往往較多地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盡管其確認程序要求公開、公正,但同時必須堅決貫徹保守秘密的原則,並且,行政確認的結果不得隨意用於行政管理行為以外的信息提供。
二、各種確認形式
1、公安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由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路況以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對當事人交通責任的認定;對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員、勞教和受審人員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有對合同、委託、遺囑、繼承權、財產權、收養關系、親屬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公證;對身份、學歷、經歷、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事實的證明;對有關文件的真偽、法律效力的公證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等級確認;對革命烈士的確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4、勞動管理中的確認
勞動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人員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對特別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等。
5、衛生管理中的確認
衛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食品衛生的確認;對新葯品及進口葯品的鑒定;對國境衛生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
6、經濟管理中的確認
經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產品標準的行政認證和計量器具檢定,產品質量認證;對商標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確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確認;對養殖水面區域的確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等。
Ⅲ 如何界定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條,且這四條必須同時具備:
一、違法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體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非行政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二、行為人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權力,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某一行政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並不一定適用其它行政主體。因此要確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必須首先確定其是否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三、行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如果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熏那麼?熏沒有履行或者承擔這項義務的時候,才能構成行政違法。也就是說,必須存在行政主體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持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統稱為「過錯」。
Ⅳ 違法行政行為的認定要求是什麼
違法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而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如濫用職權、適法錯誤、程序違法等。
執行過程中,三個工作人員中,兩個構成玩忽職守罪,造成較大交通事故,已經被依法判決的不屬於行政違法!
Ⅳ 怎樣認定行政訴訟的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行政訴訟製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Ⅵ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Ⅶ 行政確認的定義是什麼行政確認行為的認定在哪部法律法規的哪一條款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法律關系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Ⅷ 中央認定哪些是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
1.職權性事業單位,即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
應當作為行政機構,其上級部門也是行政機構,但因受本級行政機構數額和行政編制數量的限制,被列為事業單位,我們俗稱為「事業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識產權局、測繪局。
2.授權性事業單位,根據《指導意見》指的是有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我們對授權性事業單位的認定,主要是進行三個層次的判斷,一是承擔的職能是行政職能;二是承擔的行政職能有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授權;三是授權明確指向了事業單位。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規,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指導意見》將其確定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排除在外。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也就是說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授權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Ⅸ 如何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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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