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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釣魚執法會有記錄嗎

發布時間: 2020-12-01 04:01:24

A. 被警察釣魚執法,被迫寫下筆錄按了手印,是否可以討回公道

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反應。

B. 2018年因足療被釣魚執法,被罰3000元。當時說不會有案地。

你的權復益都被侵害了,如果你制不主動查證一下的話,很可能有案底
1 抓你的那兩是假警察,騙你錢的,這種的話你是受害者,不會留案底
2 抓你的是真警察,那他們如果因為你僅僅做了個推拿就將你抓去罰款,這時你必須維護自己的權益,打110投訴他們,這種很可能留有案底
3 最好打110問清楚,是否存在錄口供的派出所
4 下次就別去足療店那種地方了,首先去了就會有一種心裡作用,很容易上當受騙,警察每年都有任務,你只是被他們用來完成指標的受害者

C. 被警察釣魚執法,被迫寫下筆錄按了手印,是否可以討回公道

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反應。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D. 假如被公安機關釣魚執法怎麼辦會有案底嗎全國聯網查的

只要身子正,就不怕影子斜

E. 被釣魚執法了,不要車會怎樣

如果確實收取了費用抄,襲那就是非法營運。依法應該處罰。所謂釣魚執法是指,對方設置陷阱,你沒有收取費用的意願,只是好心隨便搭載他人,而對方非要支付費用,在此過程中被處罰的情況。你的情況如果屬於後者,你可以請求上級運管局調查處理並通過媒體曝光。反之,那就是自己的行為所致,應該由自己承擔了。
追問:說價錢了,但是到地方沒給錢就搶車鑰匙。(這是他們設置的陷阱)
回答:等於事先就已經談好價,這是你的問題了。私車是不允許搞經營的啊。屬於貪小便宜所致。建議請求運管局從輕處理。
追問:這種情況我只能接受罰款了嗎?
回答:因為你確實存在非法營運行為。沒有辦法了。
追問:謝謝你的回答,破財免災!

F. 賓館登記懷疑被釣魚執法

可以拒絕罰款,投訴到上級機關。

G. 我朋友替人送發票被釣魚執法抓了,不知道為什麼在裡面就承認是自己買的發票給送過去的,現在被刑拘

替別人送發票。和自己買的發票送是2個完全不同概念。
你朋友已經承認就是有口供記錄了。
真是替別人送發票,並有相應的證據。可以在開庭前翻供。

四十八萬不是小金額。不得取保是防止串供的手段。這個是合法的。

H. 釣魚執法的公民被捕

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判決對兩名中國公民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看來,中國公民袁宏偉和李禮兩人被引渡至美國,似乎已成定局。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告訴記者,類似事件屢有發生。
2007年,中國湖南的一名企業家袁宏偉與美國一公司有知識產權糾紛,被對方以談判名義誘騙至英國遭逮捕。袁宏偉後來因倫敦一家法院逮捕令在姓名拼音上的拼寫錯誤僥幸得以回國。
3年後,美國誘捕中國公民的事情再次發生。這一次,涉案的兩名中國人沒有那麼幸運。 2008年底,中國公民憲宏偉從網上看到了英國航空航天公司BAE銷售的一款PROM晶元產品,這款晶元性能先進,是存儲器件替代品。
憲宏偉是從事計算機行業的,對晶元感興趣並不稀奇。於是,他通過郵件與其美國分公司的銷售經理Timothy Scott取得聯系,詢問購買該晶元的可能性。
Timothy主動並鄭重推薦了美國的Habor Trade International(HTI)公司,並強調HTI公司是BAE公司在憲宏偉所在地區(中國)的唯一經銷商,非常樂於滿足該地區的采購需求。
2009年4月,袁宏偉開始與HTI公司負責人Malcolm Lee通過電子郵件和越洋電話進行聯系。在聯系中,Malcolm Lee多次明確表示:他以及他的公司在該類產品的國際銷售方面很有能力,表示如果相關產品涉及到美國出口許可證的問題,他可以找到合適的辦法滿足當事人的采購要求。
憲宏偉曾明確提出通過物流公司正常進口報關,在北京交貨。但此建議被Malcolm Lee堅決否定。當問及原因時,他並沒有直接說明。
2009年10月,憲宏偉與Malcolm Lee在網上談成40片PROM晶元的采購意向,隨後通過電匯支付了第一筆預付款近2萬美元。
2010年3月,根據Malcolm Lee的建議,憲宏偉和他的同伴李禮與其在印尼雅加達會面。在這次會面中,Malcolm Lee告訴他們可以考慮在紐西蘭等地設立分公司出口產品。
2010年5月,Malcolm Lee主動提出在匈牙利交貨,稱匈牙利是其亞洲交易的基地。他還要求必須與憲宏偉親自會面,很強硬地表示他只見本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見,如果憲宏偉不去匈牙利,他就斷絕合作。同時,Malcolm以第一筆預付款相要挾,催促威脅憲宏偉匯出第二筆預付款。因擔心預付款被侵吞,憲宏偉隨後支付了第二筆預付款,並答應了Malcolm Lee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早晨6:30左右,憲宏偉和李禮乘飛機抵達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讓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機場,他們還沒入海關,便被匈牙利警方逮捕。
倆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開庭審理美國的臨時逮捕和引渡請求。
在法庭未通知中國大使館、斷然拒絕當事人與中國使館聯系要求的情況下,在兩名中國人沒有時間聘請律師而只能被迫接受法庭指派律師的情況下,庭審開始了。記者通過庭審記錄看到,首先,主審法官解釋了國際通緝令。通緝令稱,PROM晶元是由一家美國製造商生產的抗輻射可編程的只讀存儲晶元,可用於軍用以及高輻射環境的宇航系統,例如外太空。這一產品列在美國國防物品清單及武器限制出國清單和ITAR(國際武器交易規章)中。
憲宏偉和李禮這才知道一直在跟他們交易的Malcolm Lee是美國的卧底特工。
而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國法院已針對憲宏偉和李禮發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國司法部刑事局國際事務辦公室就向匈牙利政府秘密地提出為引渡目的對上述兩名中國公民實行臨時逮捕的請求,理由就是:他們蓄意繞過美國出口管製法律,企圖在沒有獲得任何出口許可的前提下購買受控微處理晶元,違反了美國的《武器出口控製法案》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而憲宏偉和李禮開始並不知道這種產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單中,雖然後來卧底特工告訴他們需要出口許可證,但也一直保證可以幫助他們解決這個問題。憲宏偉和李禮就這樣中了圈套。
在庭審中,法官還告知了兩被告有兩種引渡類型。
一種是被告人同意引渡。在這種情況下流程會簡化,對被告人的關押時間也會縮短。拘押的最長時間是6個月,但可以根據情況延長至兩年。根據匈牙利與美國之間的協議,如果引渡相關文件在60天內沒有提供,被告人可以被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被告人在60天期滿時一定被釋放。一旦他們同意被引渡,他們將不能再收回該意見,而且他們將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被扣押。
另一種是不同意被引渡。但他們也可能在匈牙利法院允許的前提下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被扣押。
在沒有得到任何法律幫助的情況下,憲宏偉同意了引渡。李禮開始要求引渡回中國,但法官告訴他,法庭只能將他引渡到美國,中國法律不起作用。李禮又請求聯絡中國大使館,稱不了解使館的意見前不能作出決定,主審法官稱裁決後可以聯系中國大使館,並告知被告人沒有觸犯匈牙利法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來自美國。李禮不再堅持,同意了引渡。
而法庭指定的辯護律師稱,沒有發現任何滿足阻止引渡的條件,根據兩被告人的描述,建議採取簡易引渡程序。而法庭指派翻譯沒有解釋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內容,僅促使憲宏偉、李禮簽署了自己完全看不懂的匈牙利語文件。
就這樣,法庭依法判決對兩被告人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
兩名被告人隨後委託了新的辯護律師並提出上訴,但法庭認為,之前法庭委派律師已經放棄了可能的法律糾嘗手段,因此根據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託律師已經不具備上訴條件,駁回上訴請求。記者注意到,包括翻譯的時間,庭審只進行了一個小時。 看來,憲宏偉和李禮兩人被引渡至美國,似乎已成定局。在國際刑法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看來,正是美國和匈牙利對司法正當程序的嚴重違反,使得兩名中國公民處於任人宰割的境地。
首先,根據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在簡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將喪失在一般引渡情況下所享受的「特定性原則」的保護。也就是說,一旦實施簡易引渡,美國有權在未徵得匈牙利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的、未列入引渡請求的任何其他行為進行刑事追訴、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將其移交給第三國。
由於簡易引渡將使被引渡人喪失「特定性原則」的保護,匈牙利法律明確規定:在啟動簡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須向被請求引渡人告知並警示上述法律後果和風險。而布達佩斯城市法院根本沒有遵循上述法定告知程序。
第二,依照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1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庭應當與憲宏偉和李禮分別製作和簽署關於同意引渡的「單獨筆錄」。法庭同樣沒有製作這份「單獨筆錄」。
第三,根據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如果犯罪是在請求國領域以外實施的,當被請求國法律對在類似情況下實施於其領域外的犯罪也規定處罰時,應當准許引渡。如果被請求國法律未做規定,被請求國政府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其裁量允許引渡。」
兩名中國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在美國以外實施的,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規定對此類域外行為也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引渡。但是按照匈牙利刑法規定,非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實施的行為受追究的只有三種情況:危害國家罪、反人類罪以及匈牙利法律和行為地國家的法律都追究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憲宏偉和李禮的行為按照中國和印尼的法律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時,才有可能構成可引渡犯罪,但是法庭對此沒有進行任何調查。
黃風教授認為:法庭在不掌握且未查明被指控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就匆忙宣布該行為符合引渡條件,是沒有充分根據的,也是非常輕率的。違反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
仔細分析整個事情的經過後,黃風告訴記者:「兩名中國人的行為只是美國法律單方面規定的犯罪,在中國境內並不違法。美國誘捕中國公民是對個人權利和國家司法主權的雙重侵犯。」
據悉,按照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美國警方只能在其境內採用秘密偵查的手段,如果在境外進行秘密偵查或者「控制交付」,則只能針對國際犯罪,且必須經過外國政府的同意。美國特工擅自將自己的刑事偵查活動延伸到中國和印尼境內,已構成對這兩個國家司法主權的侵犯。
「一般人很難知曉某項民用技術或產品是否被列入了美國禁止出口的軍用品清單。美國特工設圈套誘捕中國公民的做法,不僅讓中國商人失去了安全感,也讓全世界與美國打交道的商人失去了安全感!」黃風說。
而此次誘捕地為何選擇匈牙利?業內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是最寬松的,引渡條件也是最簡單的。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誘捕行為是精心計劃好的。

I. 被釣魚執法吸毒,之後又放了會有案底么

既然是馬上放人了,
那就是證據不足,不算,沒有立案
不過你已經有血液,指紋樣本在那裡,
將來一旦違法,很容易被查到,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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