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包裝法律法規
❶ 商品包裝上列印的條碼有什麼國家標准或者注冊登記之類的法律規定么
條形碼可以標出物品的生產國、製造廠家、商品名稱、生產日期、圖書分類號、郵件起止地點、類別、日期等許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圖書管理、郵政管理、銀行系統等許多領域都得到廣泛的應用。通用商品條形碼一般由前綴部分、製造廠商代碼、商品代碼和校驗碼組成。商品條形碼中的 前綴碼是用來標識國家或地區的代碼,賦碼權在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如 00-09代表美國、加拿大。45、49代表 日本。69代表中國大陸,471 代表中國台灣地區,489 代表香港特區。製造廠商代碼的賦權 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物品編碼組織,中國由國家物品編碼中心賦予製造廠商代碼。商品代碼 是用來標識商品的代碼,賦碼權 由產品生產企業自己行使,商品條形碼。商品條形碼最後用1位校驗碼來校驗商品條形碼中左起第1-12數字代碼的正確性。商品條形碼 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元組成的標識,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 符號。其中條為 深色、空為 淺色,用於條形碼識讀 設備的掃描識讀。其對應字元由一組阿拉伯數字組成,供人們直接識讀或通過鍵盤 向計算機輸入數據使用。這一組條空和相應的字元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條形碼申請程序:1、申請人可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申請廠商識別代碼手續,並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三套。(分別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人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和申請人所在企業內部存檔保留)2、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注冊登記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線填寫注冊登記表。(備註:如在網上填寫申請表還需列印、蓋章、然後提交到當地編碼分支機構)3、集團公司請填集團公司下屬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請人的申請資料經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 初審後,符合條件的資料,由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並報送到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審批。5、編碼中心收到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及申請人交納的費用(見表一) 後,對確實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准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完成審批程序。6、申請單位收到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申請結束。
❷ 《食品飲品法律法規》規定,茶葉包裝必須有什麼內容
法律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❸ 普通貨物包裝的法律法規
一、外國產品在中國銷售中國法律法規對其外包裝,A.應有海關進口編碼或標識;B.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C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可不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商品的包裝一般具備下列內容:
第一:具有生產權的必定是經過注冊的廠商《可查》
*必需要有《商標》(廠名、廠址、廠商准批商號、生產批號```)
第二:如有分廠
*必需註明總廠和生產該商品的分廠址
第三:國家衛生局發部了一系列法律,必需規定生產,其中對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產標准《可查》
*必需有實地生產標准
第四:每種商品都必需經國家衛生局檢驗,合格才給予全格證,並有編號《可查》
油印合格證
第五:必需有檢驗人員印章和編號
第六:生產所用的材料,一一列出
第七:該商品的作用和功效
第八:該商品的用法和量
第九:適用人群
第十:生產日期
第十一:該產家的生產編號
其它標注廠家自定```
三.參考資料:
商品包裝的分類 商品包裝的分類是把商品包裝作為一定范圍的集合整體,按照一定的分類標志或特徵,逐次歸納為若干概念更小、特徵更趨一致的局部集合體,直至劃分為最小的單元。商品包裝分類是根據一定目的,滿足某種需要而進行的。
商品包裝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中的作用不同,不同部門和行業對包裝分類的要求也不同,分類的目的也不一樣。包裝工業部門、包裝使用部門、商業部門、包裝研究部門根據自己行業特點和要求,採用不同的分類標志和分類方法,對包裝進行分類。
一般來講,包裝工業部門多按包裝技法、包裝適用范圍、包裝材料等進行分類;包裝使用部門多按包裝的防護性能和適用性進行分類;商業部門多按商品經營范圍和包裝機理分類;運輸部門則按不同的運輸方式、方法進行分類。
由於包裝種類繁多,選用分類標志不同,分類方法也多種多樣。根據選用的分類標志,常見商品包裝分類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按包裝在流通中的作用分類 以包裝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作為分類標志,可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
1.運輸包裝。
它是用於安全運輸、保護商品的較大單元的包裝形式,又稱為外包裝或大包裝。例如,紙箱、木箱、桶、集合包裝、托盤包裝等。運輸包裝一般體積較大,外形尺寸標准化程度高,堅固耐用,廣泛採用集合包裝,表面印有明顯的識別標志,主要功能是保護商品,方便運輸、裝卸和儲存。
2.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是指一個商品為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形式,或若干個單體商品組成一個小的整體的包裝,亦稱為個包裝或小包裝。銷售包裝的特點一般是包裝件小,對包裝的技術要求美觀、安全、衛生、新穎、易於攜帶,印刷裝潢要求較高。銷售包裝一般隨商品銷售給顧客,起著直接保護商品、宣傳和促進商品銷售的作用。同時,也起著保護優質名牌商品以防假冒的作用。
(二)按包裝材料分類
以包裝材料作為分類標志,一般可分為紙板、木材、金屬、塑料、玻璃和陶瓷、纖維織品、復合材料等包裝。
1.紙制包裝。 它是以紙與紙板為原料製成的包裝。它包括紙箱、瓦楞紙箱、紙盒、紙袋、紙管、紙桶等。在現代商品包裝中,紙制包裝仍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從環境保護和資源回收利用的觀點來看,紙制包裝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木製包裝。 它是以木材、木材製品和人造板材(如膠合板、纖維板等)製成的包裝。主要有:木箱、木桶、膠合板箱、纖維板箱和桶、木製托盤等。
3.金屬包裝。 金屬包裝是指以黑鐵皮、白鐵皮、馬口鐵、鋁箔、鋁合金等製成的各種包裝。主要有:金屬桶、金屬盒、馬口鐵及鋁罐頭盒、油罐、鋼瓶等。
4.塑料包裝。 塑料包裝是指以人工合成樹脂為主要原料的高分子材料製成的包裝。主要的塑料包裝材料有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酯(PET)等。塑料包裝主要有:全塑箱、鈣塑箱、塑料桶、塑料盒、塑料瓶、塑料袋、塑料編織袋等。從環境保護的觀點來看,應注意塑料薄膜袋、泡沫塑料盒造成的白色污染問題。
5.玻璃與陶瓷包裝。 玻璃與陶瓷包裝是指以硅酸鹽材料玻璃與陶瓷製成的包裝。這類包裝主要有:玻璃瓶、玻璃罐、陶瓷罐、陶瓷瓶、陶瓷壇、陶瓷缸等。
6.纖維製品包裝。 纖維製品包裝是指以棉、麻、絲、毛等天然纖維和以人造纖維、合成纖維的織品製成的包裝。主要有麻袋、布袋、編織袋等。
7.復合材料包裝。 復合材料包裝是指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材料粘合製成的包裝,亦稱為復合包裝。主要有紙與塑料、塑料與鋁箔和紙、塑料與鋁箔、塑料與木材、塑料與玻璃等材料製成的包裝。
(三)商品包裝按銷售市場分類 商品包裝可按銷售市場不同而區分為內銷商品包裝和出口商品包裝。 內銷商品包裝和出口商品包裝所起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因國內外物流環境和銷售市場不相同,它們之間會存在差別。內銷商品包裝必須與國內物流環境和國內銷售市場相適應,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出口商品包裝則必須與國外物流環境和國外銷售市場相適應,滿足出口所在國的不同要求。
(四)商品包裝按商品種類分類 商品包裝可按商品種類不同而區分成建材商品包裝、農牧水產品商品包裝、食品和飲料商品包裝、輕工日用品商品包裝、紡織品和服裝商品包裝、化工商品包裝,醫葯商品包裝、機電商品包裝、電子商品包裝、兵器包裝等。 各類商品的價值高低、用途特點、保護要求都不相同,它們所需要的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都會有明顯的差異。
商品包裝的要求 商品包裝應遵循「科學、經濟、牢固、美觀、適銷」的原則,一般有下列要求:
(一)商品包裝應適應商品特性 商品包裝必須根據商品的不同特性,分別採用相應的材料與技術處理,使包裝完全符合商品理化性質的要求。 食品商品包裝要根據食品的不同特性,為避免食品的變質,採取相應的材料和技術處理。特別應注意包裝的潔凈衛生、密封防潮和避光阻氧,並應注意要有一定的抗壓性。 日用工業品商品包裝不僅要注意保護商品,還需注意外觀造型優美別致,便於展銷和方便使用。
(二)商品包裝應適應運輸條件 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要經過運輸、裝卸、儲存等環節,易受到震動、沖擊、壓力、摩擦、高溫、低溫等各種外界因素的影響,而遭到破壞和損壞。要保護商品安全,就要求商品包裝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堅實、牢固、耐用。對於不同的運輸方式和運輸工具,還應有選擇地採用相應的包裝容器和技術處理。整個包裝要適應流通領域中的儲存運輸條件,滿足運輸、裝卸、搬運、儲存的強度要求。
(三)商品包裝應標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商品包裝必須推行標准化,即對商品包裝的包裝容(重)量、包裝材料、結構造型、規格尺寸、印刷標志、名詞術語、封裝方法等加以統一規定,逐步形成系列化和通用化,以便有利於包裝容器的生產,提高包裝生產效率,簡化包裝容器的規格,節約原材料,降低成本,易於識別和計量,有利於保證包裝質量和商品安全,有利於包裝回收利用。
此外,商品包裝還應考慮不同消費對象、不同國家和民族的風俗習慣。要注意不斷採用現代化包裝技術和包裝性材料,使包裝輕量化、現代化。做到圖案設計要新穎,印刷要精美,商標要醒目,主體要鮮明,色調要和諧,風格要獨特。
❹ 印刷行業法律法規
1
一、通用審查義務-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
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
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十一)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經審查,發現出版物內容具有類似上述情形的,應事先向公司
主管領導通報,暫停承印業務。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26、27、40條)
二、正規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單位簽訂印刷合同
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單位印刷出版物的,應依法與印刷單位簽訂合同。……………..…(《出版業管理條例》第33條、《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二)驗證與備案
1、圖書、期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8、16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刷
①
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
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②
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
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
①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②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④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報紙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3、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17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3)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9條、《印刷品承印管
理規定》第12、16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4條)
(1)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2)驗證印件的著作權證明文件;
(3)妥善留存驗證的批准文件和印件著作權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三)出版物樣式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0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29、35條)
1、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
項;
2、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四)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1、22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盜印出版物;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 3、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4、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
5、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6、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
三、商業類產品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商標標識印刷 1、審查商標圖樣不得有下列情形……………..(《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6條、
《商標法》第10條)
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⑵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⑷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⑸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⑻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4條、《印刷
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條、《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5條》)
①商標注冊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
樣相同;
d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2年,以備查驗。 ②商標使用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且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d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e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
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4、建立相關制度…………………………(《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8、9、10條) ⑴商標印製檔案制度
①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
②《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③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 ④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復印件等一並造冊存檔。
⑤商標印製檔案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⑵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制度
①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 ②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帳
③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⑶廢次標識銷毀制度
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5、禁止行為
⑴印製未注冊商標的,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 使用注冊標記;………………………………(《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6條)
(二)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印刷 1、審查廣告宣傳品不得有下列情形…………………….(《廣告法》第7條) ①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②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④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⑥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⑦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⑧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26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16條)
(1)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廣告代理人等)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③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2)其他單位或個人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承印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
1、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2、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4條) (1)驗證並收存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
(2)印刷前將委託印刷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 (3)驗證並保存委印單位的注冊商標圖樣; (4)驗證並保存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5)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6)妥善留存上述驗證的證明、書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
部門查驗。
(三)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3條)
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四、內部資料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內部票證、專用證件
1、審查內部票證范疇……………………….(《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29條、《印
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條)
(1)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
票證;
(2)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
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 (3)其他專用證件。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16條) (1)驗證委印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 (2)驗證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
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樣本、樣張保留………………………….(《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20條) (1)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 (2)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3)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1、審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范疇………….(《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2條) (1)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
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 (2)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備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9條) (1)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內
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並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准印證。
(2)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將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及時送
交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三)境外資料………………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四)禁止行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5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擅自保留樣本、樣張; 2、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等字樣; 6、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准印證」編號,不得省 略或假冒、偽造。
五、宗教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印刷單位簽訂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二)驗證與留存
1、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8
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1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③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批准文件和准印證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④驗證《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
2、宗教用品印刷…………………………..(《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30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②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3、境外資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①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三)禁止行為
1、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委託包裝、裝潢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1、 對正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印
刷委託書、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原則上可以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
2、 對非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委
托印刷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客戶要求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的,應當事先參照前述規定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後方可受理。
法律依據如下: 1、《印刷管理條例》 2、《出版管理條例》 3、《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4、《商標印製管理辦法》5、《廣告法》 6、《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7、《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❺ 有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一定要在食品包裝外標註:「圖片僅供參考,產品以實物為准」
我查了下,沒有查到相關法律有這條規定,個人認為產品生產者作此標注是為了規避一些法律責任,不過法律有類似規定,要求生產者應當標明的規格。如《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❻ 包裝材料庫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包裝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專者其包裝屬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❼ 我國法律對於食品包裝有哪些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包裝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地球資源,有利於人體健康、造福子孫後代、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
包裝工程」的實施,以至達到消除包裝廢棄物,特別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進而給人類創造一個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條款,特製定《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闡明了包裝術語與包裝的分類,規定了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附則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既適用於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資源的回收利用與管理,也適用於其它包裝資源的回收
利用與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參照和引用了國家相關部分標准。
第二章 包裝術語及分類
第五條 包裝:本《辦法》主要指回收復用的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為原材料製作的各種包裝容器及輔肋材料。
第六條 綜合利用:指利用破損的包裝和包裝在加工改制後的邊腳余料製成多種輔助包裝材料或其它產品。
第七條 循環再生:指用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和加工改制後的下腳料為原料或摻與原料製成紙漿、
纖維板、可降解塑料、金屬錠和玻璃等再生包裝材料。 第八條 包裝回收利用管理:指對包裝回收利用及包裝廢棄物
處理全過程的活動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九條 回交單位:指提供回收包裝的單位。
第十條 復用單位:指利用復用包裝的單位。
第十一條 包裝回收復用經營單位:指從事包裝回收復用的組織、管理、加工、經銷等工作的機構。 第十二條 包
裝廢棄物:指已經使用過的包裝而不能再進行利用的包裝物。
第十三條 包裝廢棄物處理:指包裝廢棄物在最終處理之前的中間處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裝原材料的其它產品)、
以及包裝廢棄物焚燒和填埋的最終處理。
第十四條 有害包裝廢棄物:指能產生對人體、牲畜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 紙包裝:指用紙或紙板為主要原材料製成的各類紙包裝或馬鈴薯漿模塑包裝。 第十六條 本包裝:指用
木材或膠合板、纖維板為主要原材料製成的包裝。 第十七條 塑料包裝: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製成的包裝。
第十八條 金屬包裝:指用鋼、鐵、鋁及其它金屬或合金材料製成的包裝。
第十九條 玻璃包裝:指以玻璃為原料製成的包裝。
第二十條 專用包裝:指一種或一系列專供某種或某類商品使用的包裝:如食品、葯品等專用包裝等。 第二十一條 危
險品包裝:指盛裝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及其它對人體、動植物和生態環境有危害特性物
資的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 非專用包裝:指除專用包裝外,能廣泛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三條 回收包裝: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裝。
第二十四條 復用包裝:指回交給使用單位再次使用的包裝,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裝、修復包裝和改制包裝。
第二十五條 修復包裝:指經過修補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六條 改制包裝:指以回收的包裝為主要原材料加工製作的包裝。
第三章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 節約原則
1、各商品經營單位在銷售商品後騰空或閑散的各類包裝,凡能回收利用的應盡量回收利用,確定不宜繼續利用時方予
廢棄或作最終處理。
2、包裝回收應及時,並安排一定的人員和場地進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開啟包裝應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壞包裝。
3、回收包裝應遵循「先復用,後回爐」和「可回爐,不廢棄」以及以「原物復用為主,加工改制為輔」的原則,盡量
使回收包裝略經改制修復就能使用。
4、專用包裝應堅持對口定點回收,非專用包裝按合理運輸渠道和經濟區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裝的單位除軍工
、軍需、出口、供應外輪的商品以及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貫徹「先舊後新」的原則,在保證產品安全的前提
下應優先使用復用包裝。
6、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為保護商品在進行適度包裝的同時,應盡量減少各種包裝物或各種包裝容器的體積與重量,
以節約使用包裝原材料。
第二十八條 安全原則。
1、復用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包裝的技術標准和本《辦法》的要求,保證商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復用食品包裝和葯品包裝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葯品法》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3、危險品包裝的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品包裝和有害固體廢物管理的有關標准及規定。同時,對危險品包裝應
實行定向定點回收復用,未經無害處理前,不得包裝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裝混雜或出售。
4、回收復用一般包裝和回收復用危險品包裝的收集,堆放、運輸及儲存應嚴格分離進行。
5、危險品包裝確有其回收復用價值時,應經無害處理、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後,方能按一般包裝物使用。危險品
包裝的危險標志在確定期無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達到或超過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使用期限的包裝,禁止回收復用。
7、包裝回收利用和包裝廢物處理還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與要求。
8、商品銷售者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無回收標志的塑料包裝或容器,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厚度低於0.015
毫米的塑料購物袋。
第二十九條 防假冒原則。
1、申請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或具有馳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包裝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產廠家回收和復用。其它任何單位
或個人不得回收復用。
2、同類通用和異廠代用的復用包裝,必須將原包裝標志及商標全部清除,並重新覆蓋復用單位的產品標志和商標,嚴
防假冒行為。
3、回收比較完好的包裝應嚴加控制和管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其用來包裝假冒偽劣商品,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法
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 經營原則。
1、包裝回收利用應遵循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無償回收與有償回收相結合的原則。
2、包裝回收利用的經營原則是「有利兩頭,兼顧中間」,「兩頭」指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中間」指包裝回收利用
經營單位。
3、包裝回收利用經營單位應做好服務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結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
第四章 包裝資源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及運輸
第三十一條 回收渠道。
1、充分發揮商業、糧食、供銷、物資、外貿、輕工、化工、醫葯以及一切從事商品經營各部門、各單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勵在銷售商品時,對具有一定價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類包裝,應做到盡量回收。 2、組織專業機構(即包裝資
源回收公司)和專業隊伍進行回收。
3、推選垃圾分類,組織城鎮居委會、環衛清潔隊和銷售攤販進行回收。
4、發揮個體和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作用進行回收。
第三十二條 回收辦法。
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可採取以下不同辦法回收。
1、門市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設立回收門市部進行回收。
2、上門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定時定點到各回交單位進行回收。
3、流動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不定期到各個地段進行回收。
4、委託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委託其它單位或個人進行代收。
5、櫃台回收:即零售,批發商場(店)在出售商品時折價向顧客回收。
6、對口回收:大宗專用包裝由進貨單位或用戶直接把包裝回交給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
7、周轉回收:即各生產廠家、商品經營部門內部使用的包裝周轉箱(桶),採取一定的制度或經濟手段組織定向周轉
回收。
8、定點回收:即在城鎮居民區、街道、工廠、學校、機關、部隊、醫院、群眾團體、寫字樓、公園、劇院、車站、碼
頭等公共場所設置不同型號、不同類別的「生態箱」、「生態桶」或「生態袋」,由專門的回收單位負責按紙、木、金屬
容器、玻璃、塑料分類進行定時、定點、定專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應回收的包裝資源,各商品經營單位在出售商品時,可採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數回收。
10、獎勵回收:各單位、各部門、各機關團體內部均可採取提成獎勵的辦法,激勵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條 回收分級原則。
1、一級回收包裝: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復用的包裝。
2、二級回收包裝:即有些破損,但經過修補加工可達到原物復用的包裝。
3、三級回收包裝:即破損較多,無原物復用價值,但可作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裝。
4、等外包裝:即只能作回爐料處理的包裝。
第三十四條 回收包裝資源的儲存和運輸。
1、對回收來的包裝資源應作好儲存、清洗、分類、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曬、受潮、蟲蛀和污染。
2、危險品包裝應單獨儲存和運輸。
3、可降解塑料包裝製品與非降解塑料包裝製品也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4、運輸回收包裝的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五章 包裝資源回收復用品種與復用辦法及復用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五條 回收和復用包裝的品種。
1、紙包裝:即瓦楞紙箱、硬紙板箱、紙夾板、各類紙袋、各類紙盒、紙漿模塑製品、蜂窩紙板製品、紙托盤等。
2、木包裝: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運輸包裝木製托盤等。
3、塑料包裝: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廢棄塑料製品強制回收利用目錄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錄的塑料包裝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錄的則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裝廢棄物的辦法處理。
4、金屬包裝:即薄鋼板桶、鍍鋅鐵桶、鋁桶、鐵塑復合桶等。
5、玻璃包裝:即各類玻璃酒瓶、飲料瓶、罐頭瓶、醫葯瓶等。
第三十六條 包裝復用的辦法。
1、原廠復用,即把完整無損或雖有破損,但經過修整能夠重新使用的包裝,供給原商品生產廠家使用。
2、同類通用,即對統一規格尺寸的包裝,在生產同類商品的廠家通用。
3、異廠代用:即將原廠家暫不用的回收包裝,通過試裝、套裝,改作異廠使用。
4、改制包裝,即將破損較多,或找到原物復用銷路的包裝作原材料,按使用單位要求的規格尺寸重新製作包裝。
5、改制其它產品,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改制其它產品,使之廢物利用,一物多用,變廢為寶。同時,還可從回收
的相關廢棄塑料中重新提煉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質,讓其重歸大自然。
6、原製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生產同類或不同規格的包裝產品。
7、能量回收,即將包裝廢棄物在焚化處理時所產生的熱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條 復用包裝的技術要求。
1、復用紙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原箱復用的瓦楞紙箱應符合國標GB6544三類紙箱的規定,材質和粘合度應符合國標GB6543的規定。
②修復紙箱
應保持箱身堅硬、乾燥、不潮不霉,箱身無腰折,箱角無塌陷、箱身和蓋底均完整無缺,不脫釘、不缺層、不脫層。紙箱
內外清潔、無污染、箱外標志齊全清晰。
③改制紙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體質量、箱面印刷、接頭釘(粘)合、壓痕質量、搖蓋質量等均要求符合國標
GB6543的規定,有關類別的項目應不低於三類紙箱的規定。
④修復、改制紙箱的含水率達到14±4%范圍,其表面防潮處理根據供需雙方協定進行。
⑤修復、改制紙箱的抗壓強度、耐沖擊強度、堆碼強度等機械性技術要求,以及在具體產品使用瓦楞紙箱時,按其相
關標准或技術的規定執行,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2、復用木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木箱、框架木箱應分別符合國標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規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時應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復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質應符合國標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許採用挖、補、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蓋、附件應完好無缺,箱框釘合牢固,木箱內外清潔、無污染,標志齊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釘接、拼板、箱帶、箱柄提帶、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間距等技術條件,以及框架木箱應符合國標GB7284的規定,其
它木箱應符合國標GB12464的規定。
④復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機械性能(項目與紙箱相同),在具體產品使用木箱的標准或技術要求中的規定執行,或由供
需雙方商定。
⑤回收復用膠合紙箱(桶)、纖維板箱(桶)本身的材質應符合國標GB738、GB1349、GB1923等的規定方能復用。修復
和改制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桶)的技術要求,在具體產品使用這類包裝時,按其相關的標准或技術要求的規定執
行,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3、復用塑料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塑料包裝本身必須符合國標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規定,鈣塑瓦楞箱應符合
國標GB6890規定。
②復用各種塑料桶、箱必須完整無損,內外清潔、標志齊全清晰。
③復用塑料閉口桶,其桶蓋等附件應齊全無損,密封性好。
④復用各種塑料食品包裝,必須經過清洗消毒,其衛生條件必須符合國標GB9681-9693食品包裝衛生標准。
⑤國家規定已列入可回收復用目錄的塑料包裝,生產者應按照國標GB/T16288-1996的規定在所生產的塑料包裝製品上
標上應回收的標志,可降解塑料包裝標上「可降解」的標志。
4、復用金屬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閉口鋼桶應符合國標GB2001的技術要求。其它金屬桶本身必須符合相關專業標準的規定方能復用。
②復用的金屬桶必須經過整形、除銹、清洗、脫漆、塗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舊如新,無凹癟、漆膜起皺等缺陷。桶
內潔凈、無銹、無渣和無其它雜質。
③復用金屬桶口的配件應裝配齊全,密封性好。
④復用金屬桶必須不滲不漏,不滲漏檢驗氣壓和水壓試驗符合國標GB325及相關專業標準的規定。
5、復用玻璃包
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應符合國標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標准中的技術要求。對規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壓玻璃容器,超過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廢棄玻璃原材料處理。
②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要求必須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強的瓶蓋、瓶塞等附件。
③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必須經過清洗、消毒處理,其衛生條件必須達到相關產品包裝衛生條件要求。
6、復用和綜合利用其它包裝產品的技術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第三十八條 復用包裝的試驗方法。
1、復用包裝根據包裝種類及需要,應進行原材料性能試驗,如有必要可進行包裝強度試驗。
2、復用包裝其空包裝抗壓強度按國標GB4857.3的規定執行。
3、復用包裝共空包裝抗壓強度按國標GB4857.4的規定執行。
4、復用包裝耐沖擊強度強度按國標GB4857.5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復用包裝檢驗規則。
1、復用包裝以相同規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藝的同一生產日期的產品為一批,在交貨時按本《辦法》和訂貨合同的規
定進行驗收檢查。
2、復用包裝隨機抽樣每批次500隻以上,不少於10隻,101-499隻不少於5隻,100隻以下的小批量產品不得少於2隻。
3、本《辦法》規定復用包裝如果有2項(引用相關標准中的每個單項視為一項)抽樣時不相符,則加倍抽樣復驗,復
驗仍有2項不合格時,本批復用包裝產品則定為不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 復用包裝的包裝方式和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其儲存方式與第三十四條相同。
第六章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原則。
1、為加強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全國各大中城市凡有條件的均應建立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及相關企業。
2、在對一般包裝廢棄物處理時,應按其性質分離、分類管理,堅持貫徹節約資源的原則,盡可能綜合利用或作回爐處
理,確實無法利用的方予最終處理。其最終處理必須交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實施。
3、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應及時,並符合我國乃至國際環保的有關規定。
4、包裝廢棄物的儲存、運輸和處理,應將有害包裝廢棄物和無害包裝廢棄物加以分離,並分別嚴格按各自的技術要求
進行處理。
5、包裝廢棄物在儲存、運輸和處理過程中,應針對廢棄物各自不同性質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條 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技術要求。
1、無毒害的包裝廢棄物可採取焚燒的辦法處理,在焚燒時應防止污染環境、散發惡臭,並盡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燒時
產生的熱能。
2、附著有爆炸污染的包裝廢棄物應在消除爆炸物後方能進行焚燒或填埋處理。
3、有害包裝廢棄物在堆積、運輸和處理時應有明顯標志。
4、盛裝過農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裝廢棄物在未作無害處理的條件下,只能作填埋處置。這類包裝廢棄物在填埋時,應
注意含水率必須≤85%,填埋場地必須進行防滲漏處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時還必須當時蓋上,不得污染環境、
散發惡臭及產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場地與設施應報經當地政府或環保部門批准。
5、包裝廢棄物的堆積、運輸和處理應用專用場地和設施,防止雨淋、潮濕、霉變、滲漏、飛揚、外泄及產生惡臭和污
染。
第七章 獎懲原則
第四十三條 不論任何單位或個人所研製開發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計、新工藝、新產品,除了
他們應該享有的專利權外,建議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組織還應給予其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四十四條 凡在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理過程中,也不論單位或個人,對於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節約資源、
有利於人體健康以及推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包裝工程」的實施而作出突出貢獻者,建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
應給予相應和稅收優惠政策與資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宣傳報導的推廣新型包裝科研成果和包裝廢棄物處理的先進經驗,各級新聞媒體應適當少收或免收其廣
告宣傳費用,以示扶持和鼓勵。
第四十六條 凡不注重研究開發包裝新材料和包裝新產品、不注重包裝資源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不注重環境保護的包裝
生產企業(含相關科研院所),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組織,應加強對其宏觀管理,或讓其關停並轉,或調整
其產品結構,有的還應依據其對資源的浪費和對環境污染的程度與情節輕重施以必要的經濟處罰,並予及時曝光,以從根
本上保證資源的有效節約和杜絕廢棄包裝污染源的產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並歸口管理,並承擔對本《辦法》的解釋權。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包裝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負責起草,並在中國包協、中國包裝總公司授權
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極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包裝部門、包裝行業組織以及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各相關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辦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盡快制定出各自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各地區或各專業委員會原所制定的有關地方性包裝
廢棄物回收利用管理規則,如同本《辦法》相抵觸時,應以執行本《辦法》為准。與此同時,各地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建立
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在資金上的適當支持,以加強對包裝資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裝廢棄物處理與環境的保護。
❽ (食品飲品法律法規)茶葉包裝 必須有什麼內容
我曾經服務過茶文化雜志和設計公司對這個比較了解,希望能幫到你。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相關法律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針對茶葉包裝的特點還需要以下幾點:
國家對於精製成品」茶葉「實行申請食品市場准入制度的企業適用的范圍(QS認證),還要遵守《食品標識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採用特定的加工工藝製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徵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註: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准號。
第十三條食品執行的標准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託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