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公安執法辦案
A. 公安機關辦案有那些積極和要求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范
一、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水平和執法效能,加強執法監督,特製定本規范。
二、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應當將接待群眾、內部辦公、辦案和生活區域實行分區設置和管理。
獨立建設且承擔執法辦案任務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結合各自實際,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作相應分區。
三、各功能區入口和各功能室門口的醒目位置應當設置功能標示牌,實行隔離的區域應當在入口處設置限制進入的標示牌。
四、各功能區、室應當有相應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接待區、辦案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相關法律規定和工作規范。
五、接待區主要用於接受報警求助、對外辦理證照、行政審批,以及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等。
信訪接待室、調解室、聽證室可以設置在接待區,但應當相對獨立。
六、接待區的設置應當方便群眾,與其他功能區實行物理隔離。
七、民警辦公室、會議室,以及用於存放檔案、物證、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應當集中設置在辦公區。
八、辦案區主要用於訊問、詢問、辨認違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安全檢查和信息採集等。
有候問室、醒酒室、緝毒檢查及醫療救助室的,應當設置在辦案區。
公安機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位於同一地點,或者臨近的執法辦案部門,可以統一設置共同的辦案區。
九、公安機關收繳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存放在專門場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區、辦公區、辦案區或者生活區內。
十、辦案區的設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並與其他功能區實行物理隔離。候問室、訊問室、詢問違法嫌疑人的詢問室、辨認室、違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採集室,以及供違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衛生間不得設置在二樓或者二樓以上。
十一、辦案區應當安裝應急報警裝置,並配置安全檢查設備和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櫃。樓道門窗及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的窗戶等應當安裝牢固的防護欄網等防止違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傳遞物品的設施;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應當避免有凸出的硬稜角、懸掛支點及可能被直接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
十二、訊問室、詢問室應當具備通風等基本條件,室內用電應當採用低壓電源;牆面、門窗應當作隔音和防撞處理。
候問室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的要求。
十三、訊問室、詢問違法嫌疑人的詢問室應當設置違法犯罪嫌疑人專用座椅。座椅應當牢固並且有安全防護裝置,椅腳安全固定於地面,座椅與牆壁及工作台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十四、接待區、辦案區應當安裝可覆蓋區域內外且具有數據存儲功能的電子監控設備,室內光照亮度應當滿足錄像要求,並在醒目位置設置「聲像監控區域」標示牌。
訊問室應當安裝用於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設備。有條件的地方,詢問室也應當安裝用於對詢問違法嫌疑人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設備。
接待區、辦案區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與警務督察部門網上督察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十五、各地公安機關及各部門、警種可以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警種實際,制定具體設置標准。
B. 求:執法規范化建設幻燈片,關於公安執法辦案「四區七室」建設情況的PPT演示文稿的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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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安執法辦案標兵先進事跡材料如何寫
在刑事偵查工作的崗位上,**同志從一名普通刑事技術員成長為業務骨乾和基層領導幹部,十八年如一日,始終刻苦鑽研、勤奮工作、務實奉獻、以實際行動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新時期公安「執法為民、服務發展」的工作職責,在維護**市的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他先後參與千餘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年平均出差辦案超過200天,加班加點超過500小時,在全市大部分有影響的大要案偵查中,從現場勘查、物證檢驗到調查取證的每個環節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工作成績突出,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優秀共產黨員,先後榮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三次,獲得了全省公安系統優秀人民警察,全省公安系統模範人民警察,**市勞動模範,市十佳優秀黨員,省優秀青年衛士等多項榮譽。
刑警,作為與刑事犯罪斗爭的專業力量和前沿陣地,它的首要任務就是打擊犯罪、偵查破案,近年來一批影響**市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相繼告破,在這些案件的偵破中,**都發揮了關鍵性作用。
2004年11月8日,在**市陽信縣公安局巡警姚衍慶同志在抓捕一名持槍搶劫的歹徒時,被歹徒開槍打死,市委領導要求公安機關迅速破案。為了查找現場可能遺留下來的痕跡線索,**帶著專案組的同志們一道連夜開展現場勘查,部署全市設卡堵截工作。他冒著濃霧,一夜奔波100餘公里,督導檢查工作。接下來的日子裡,他帶領偵查員住到了案發現場鄉鎮辦公室里,對相鄰的惠民、陽信兩個縣五個鄉鎮的200多個村進行挨家挨戶的訪問和摸排,農村辦案條件差,沒有吃飯的地方就自己帶著方便麵,大雪封路通不了車,就步行調查,一走就是一天。就在這樣的條件下,他連續工作18天,通過大量工作,線索逐漸集中到惠民縣麻店鎮一搶劫計程車負案在逃的朱合軍身上。該朱1994年就負案在逃,抓捕難度很大,**帶領專案組的同志,懷著對英雄的崇敬之情,決心盡快將朱抓獲歸案。他們內查外調,對朱合軍的所有社會關系進行摸排,又經過5天的緊張工作,在山東**市一勞務市場將朱合軍生擒,經連夜突審,朱合軍供述了槍殺姚衍慶的犯罪事實,另外還供認入室q####j、搶劫作案8起。此案的偵破,告慰了烈士英靈。
2004年1、2月間,**市惠民、陽信、沾化、濱城等地發生系列搶劫加油站案件,**同志身先士卒,既當指揮員,又當戰斗員,連續十幾天戰斗在偵查破案的第一線,歷盡艱辛,一舉摧毀了一個搶劫加油站團伙,破獲案件14起,抓獲犯罪分子6名。另外,在**浦湖公園無名女屍案、鄒平縣「2.9」特大殺人案等等許多案件的偵破中,**同志都起了關鍵作用,為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
**分管大要案偵查工作以來,面對案件多發的形勢,帶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刑事發案的規律特點,適時組織專項打擊行動和破案會戰。2002年以來,先後組織了全市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農村盜搶耕牛犯罪等一系列專項打擊行動,先後打掉了危害一方的**史建東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等一系列重、特大惡性案件,贏得了當地群眾的交口稱贊。2004年的偵破命案專項行動中,在**的帶領下,全市刑偵破案戰果卓著,發生的74起命案,破獲70起,命案破案率連續兩年達到94%以上,列全省第二位。
2002年9月,黨的「十六大」前夕,惠民縣李庄鎮發生一起投放炸彈敲詐勒索案,**同志冒著生命危險將炸彈排除後,立即投入案件的偵破工作中,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摸排,終將兩名犯罪分子抓獲歸案。
**同志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時刻以共產黨員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亨樂主義、自由主義等各種錯誤思潮和不正之風的侵襲,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艱苦奮斗,廉潔自律,自覺樹立群眾觀念,走群眾路線,切實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當做檢驗工作好壞的標准,把人民群眾的情緒變化當成工作成功與否的晴雨表。他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深入群眾,深入基層,虛心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服務群眾、服務基層,受到群眾的普遍贊譽和基層的歡迎。他認真學習法律,熟知法律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文明辦案,恪守警察道德,遵守警察紀律,維護警察形象,從警多年從未發生違法違紀現象,發揮了黨員幹部的模範帶頭作用。
D.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民警執法辦案涉嫌那些違紀情況
http://ke.so.com/doc/6764400.html請到此鏈接了解相關條款。
F. 如何提升公安機關執法能力
一、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這一思想貫穿到每一項執法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環節中,切實做到思想上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執法過程中,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業務本領,以公道辦案為原則,既堅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積極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案件,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服務,拉近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距離,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養中取信於民。
二、推進陽光執法,提升執法工作效能。近幾年,陽光執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舉措。將執法工作放在群眾的監督之下,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擺在群眾面前,將執法的結果置於群眾的討論范圍,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執法公開的長效運行機制,採取公開聽證制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公信力。
三、健全執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執法質量考評。進一步改進考評方式,要將人們群眾安全感的滿意度和執法質量置於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評、動態考評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評標准。再者,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做到「四個必倒查」 執法考核發現問題必倒查,民警違法辦案必倒查,工作失誤發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實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警民溝通,推進警民和諧。要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就必須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群眾心裡有桿秤,群眾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眾心中就有多重」。要圍繞「三懂四會」的要求,努力提高廣大民警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換真心」,民警真心關心愛護群眾,誠心為群眾辦事,群眾自然就會真心回報,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也會提高。
五、規范媒體輿論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是要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紙、微博等媒體力量,使公安機關的先進典型讓群眾知曉,使群眾透過公安宣傳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積極發展警察公共關系,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寄發慰問信,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匯報工作,徵求意見和建議,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強輿論引導能力,特別是涉及公安負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反應和應對,把握時機,快速把事實真正傳遞給公眾,引導輿論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梁與媒介功能,在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營造一種警民互動、有利於公安工作、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輿論環境。
G. 山東省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定(徵求意見稿)
山東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設置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派出所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派出所建設標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頒標准進行設計、建設,符合方便群眾、利於工作、功能齊全、安全保密和經濟實用、簡朴莊重的要求。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實行准軍事化管理,符合設施齊全、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別設置為服務用房、辦公用房、辦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應按照「對內對外分開、辦公辦案分開、工作生活分開」的原則,對應設置在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
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應相對獨立。值班民警負責公安派出所內部的辦公秩序,外來人員需經過值班人員許可才能進入辦公區域。
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要實行物理隔離。未經辦案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辦案區域。
辦案區域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和報警、監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第六條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設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長廊。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規范標准名稱。除武器警械室外,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該房標准名稱的標示牌。
標示牌式樣、規格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或縣(市、區)公安(分)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設置、管理。除本規范規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設立其他業務用房。如確需設立的,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報經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批准,可以設立。
第二章 服務用房
第九條 服務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綜合服務廳、接待室、居民身份證人像採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十條 服務用房應設在臨街或內部比較靠外的區域,以方便群眾出入。
第十一條 綜合服務廳應配備桌椅、紙筆、飲用水等必要設施。有必要的,可設置排隊叫號設備。
第十二條 綜合服務廳內顯著位置應懸掛辦理程序、辦理時效、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准等警務公開欄。
戶口辦理規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許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辦理時效性的對外服務內容應採取製作辦事指南小冊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眾公開。
有條件的派出所可採取設置觸摸式顯示屏、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實行警務公開。
第十三條 在派出所門前或院落內醒目位置設置警務宣傳欄,公布預警信息、防範常識和辦事結果告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綜合服務廳應設置意見薄,派出所門口應懸掛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範等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會議室、所長辦公室、教導員辦公室、副所長辦公室、民警辦公室、110處警室、值班室、備勤室、武器警械室、現場勘驗室、檔案室、監控室、糾紛調處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
現場勘驗室、值班室、備勤室、監控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或與其他辦公用房合並設置。
實行所領導與民警集中辦公的,所領導、民警辦公室不再單設,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辦公區」標示牌。
第十六條 110處警室、值班室應設在辦公區域入口處,接受群眾報警求助。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領導及民警辦公室應設立標明姓名、職務、崗位、警號及照片的標示桌牌。
第十八條 監控室負責對轄區重點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綜合服務廳、值班室、110處警室、等候室及辦案區域進行監控。
第十九條 武器警械庫的設置、使用應符合公安部《公安機關警械、武器庫(室)管理規定》(公裝財[2000]480號)。
第二十條 檔案室應當設置專用庫房,並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塵、防高溫等安全措施,保證檔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辦案用房
第二十一條 辦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擊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檢查室、詢問室、訊問室、候問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認室、物證保管室、信息採集室。
人身安全檢查室、醒酒室、辨認室、候問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二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辦公用房是樓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樓房的一層或負一層。派出所辦公用房是平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條 人身安全檢查室應配備金屬探測儀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 詢問室用於詢問受害人、證人、報案人及其他知情人,採用「約談式」桌椅擺放形式,體現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平等的法律關系。
訊問室用於訊問違法犯罪嫌疑人,採用「審訊式」桌椅擺放形式,應配備民警訊問、記錄使用的審訊台及能夠約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訊問必須在訊問室進行。
詢問室、訊問室必須安裝監控設施。被詢問人、被訊問人身後牆壁上應安裝能清晰、准確顯示年、月、日及時刻、溫(濕)度的電子表。詢問、訊問、羈押環節要做到全程錄音錄像。有條件的,監控信號要接入公安專網,隨時接受上級領導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門的監督。
詢問室、訊問室內牆上應懸掛包含被詢問人、被訊問人權利、義務及申訴、舉報電話等內容的《詢問室制度》、《訊問室制度》。
第二十五條 醒酒室應配備約束帶或者警繩,依法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或處在醉酒狀態的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條 辨認室應設置被辨認人看不到辨認人的單向視覺設施,有條件的可安裝單向鏡,確保辨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物證保管室應建立物證入室、出室登記制度,設置必要的存放、保質設施,確保物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對確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夠保證在使用時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經縣級公安機關報請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置候問室。
候問室的使用應符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75號令)規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條 生活用房是指設在公安派出所內,供民警食宿、訓練、學習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衛生間、警體訓練室、閱覽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三十條 閱覽室應配有報刊、雜志、圖書,並及時更新。有條件的,可設置電子閱覽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直屬公安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邊防派出所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H. 如何做到公安執法辦案
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執法細則辦案,這樣,保證絕對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