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復議
㈠ 新行政訴訟法後如何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一是創新宣傳方式,拓展復議案源。加大宣傳行政復議相關知識;製作行政復議流內程圖,進行公示公開;容在人流較多的地點投放宣傳資料並現場答疑,切實提高公眾知曉度。
二是創新培訓內容,提升業務能力。堅持集中培訓與個人學習相結合,定期邀請法律專家、律師講課指導;堅持周末學法制度,系統學習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對修訂後受案范圍擴大、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等重點內容進行詳細全面的解讀,全面提升辦案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是創新聯系方式,發揮聯絡員作用。各鄉鎮(區、辦)和縣直單位至少有1名行政復議聯絡員在職在崗,負責轄區內普法宣傳工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申請給予指導,使不熟悉行政復議程序的申請人「申訴有門」,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行政糾紛,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四是創新調解手段,健全審理機制。注重運用和解、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爭議;積極吸收外部力量參與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和審理;通過聽證審理,專家參與、法律顧問評議,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㈡ 行政復議成功警察要重新處罰是怎麼回事
你不服行政處理
申請復議成功
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
㈢ 2018新行政復議法是屬於民法還是刑法
行政復議法既不屬於民法,也不屬於刑法,而是屬於行政法。
㈣ 行政復議可以加重處罰嗎
行政復議不會加重處罰,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復議決定時,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決定,並可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更改後的答案是:可以。《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反而加重行政處罰,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確定一個問題,那就是行政復議是否可以加重行政處罰。
答案是可以加重,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所以當你通過行政復議最終得到的處罰更加嚴重時,同時又不能再次提出行政復議,此時如果你仍不服的話,建議可以找個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專業的律師,商量對策。
㈤ 行政復議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條文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內侵犯其合法權益容,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㈥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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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新法律行政復議有時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專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屬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㈨ 談談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後,如何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一是創新宣來傳方式,拓展復議自案源。積極宣傳行政復議相關知識;製作行政復議流程圖,進行公示公開;在人流較多的地點投放宣傳資料並現場答疑,切實提高公眾知曉度。
二是創新培訓內容,提升業務能力。堅持集中培訓與個人學習相結合,定期邀請法律專家、律師講課指導;堅持周末學法制度,系統學習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對修訂後受案范圍擴大、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等重點內容進行詳細全面的解讀,全面提升辦案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是創新聯系方式,發揮聯絡員作用。各鄉鎮(區、辦)和縣直單位至少有1名行政復議聯絡員在職在崗,負責轄區內普法宣傳工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申請給予指導,使不熟悉行政復議程序的申請人「申訴有門」,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行政糾紛,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四是創新調解手段,健全審理機制。注重運用和解、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爭議;積極吸收外部力量參與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和審理;通過聽證審理,專家參與、法律顧問評議,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㈩ 如何提高基層政府行政復議能力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內部一項重要的層級監督制度,也是化解行政爭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定機制之一。做好基層行政復議工作,對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設新的著力點。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心從完善行政法律制度,逐漸向保障和監督各項法律得到有效執行轉移。行政復議作為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和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必將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新的切入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其基本任務是以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良好秩序、有效應對社會風險,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健全完善行政救濟資源新的整合點。在當前社會矛盾多發多樣的背景下,我國已經構建了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由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功能不彰、解紛能力不足,加之一些群眾的模糊認識和工作方面的原因,導致主要不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信訪制度卻成為不少人首先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這種狀況在吸納解決不少矛盾的同時也帶來不少問題:「信訪不信法」,矛盾容易處於不穩定狀態;「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升級上移;「人民內部矛盾要用人民幣來解決」,刺激信訪人獲取非制度甚至是非法的利益。
此外,由於行政訴訟審查范圍僅限於合法性審查,而且成本高、時間長、解決實質問題能力有限,選擇性司法和司法不公兼而有之,從一定程度上導致行政訴訟在解決行政糾紛方面顯得「力不從心」。相比較而言,行政復議既具有法定機制規范、可預期的特點,也具有便捷高效、解決實際問題的優勢,應當也可能在化解行政爭議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甚至發揮主渠道的作用。可以說,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既是行政復議自身特點和優勢決定的,也符合國際慣例,符合我國「和為貴」的文化傳統,符合推進依法行政階段性特徵的要求。
二、基層行政復議工作開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
(一)化解行政爭議的作用日趨明顯。除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數量穩定增長,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也在不斷提高。《行政復議法》頒布實施十二年來,約77%的行政復議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當事人不再提起行政訴訟。約90%的行政復議案件發生在市縣兩級,超過85%的行政復議案件在基層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將行政爭議主要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的目標,有效地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行政復議作為政府主導的、功能比較全面的法定糾紛解決機制,在及時、公正、有效、便捷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經對近幾年基層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數據分析表明,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工傷認定、社會保障、治安處罰等涉及民生的社會熱點領域,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的行政爭議不斷增多,人民群眾對行政復議制度的了解和信賴程度不斷提高,更加註重通過行政復議依法理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得到有效促進。行政復議是檢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尺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既可以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有利於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促進行政機關不斷強化法治意識,完善有關制度,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行政復議能力建設逐步提高。行政復議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障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實施,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
在看到行政復議制度建設和制度實施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我們也感覺到,與當前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形勢要求相比,與行政復議制度本身應當發揮的功能相比,也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
一是認識層面的問題。我們在工作中了解到,有些地方和部門對行政復議制度重要意義的認識還不到位,一些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市縣的領導同志,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行政復議職責不了解,說不清楚行政復議是干什麼的,更不知道行政復議工作該怎麼干,甚至把行政復議與信訪混為一談;有的習慣於舊的「堵卡壓」的工作思維和工作方式,不習慣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行政糾紛,認為老百姓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有意見,就是跟政府過不去,行政復議就是遷就、姑息這些「刁民」,是政府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出力不討好,寧可疲於應付信訪、忙於應對訴訟,也不願意抓行政復議;還有的同志認為抓經濟發展才是大事、正事,抓行政復議、促政群關系、保社會和諧雖然重要,但眼下顧不上,僅把行政復議當作行政復議機構的事,對這項工作不聞不問,也不關心、不支持。
二是體制機制層面的問題。行政復議的體制機制還不適應行政復議工作的內在要求。行政復議是一項「辯是非、斷曲直、定紛爭」的工作,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活動。《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這要求行政復議必須體現一定的專業性和超脫性,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應當盡可能集中統一,行政復議決定的形成應當盡可能客觀公道。但是,目前行政復議還基本套用一般的行政程序,公眾參與程度不高,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需要由行政首長審批,既牽扯領導同志的大量精力,也使領導同志成為矛盾糾紛的焦點;同時,行政復議權的配置也過於分散,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都是行政復議機關,不僅很不便民,而且加大了行政復議的資源成本。這些情況的存在,還使得行政復議工作的社會認同度不高,行政復議決定的公信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效果。
三是工作層面的問題。任何一項工作的開展,都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作為基礎和保障。但從總體上看,行政復議的基礎建設還相當滯後。比如,行政復議任務最重的是市縣兩級政府,但是,正是這兩個層級的行政復議機構最不健全,行政復議人員也嚴重短缺。有的地方勉強設了機構、配了人員,但是「三無」現象突出(無辦案場所、無辦案經費、無辦案裝備),幾乎不能正常開展工作。
四是行政復議與相關機制之間不夠協調銜接的問題。主要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信訪之間還有相互掣肘的問題,不能形成合力。這里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上的問題。有的地方把老百姓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轉給信訪去處理,信訪又不是解決這類法律糾紛的途徑,造成問題久拖不決,人為地加劇了矛盾。
三、進一步加強新常態下行政復議工作的建議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將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要求,實現將行政爭議主要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標,需要在實際工作中注意把握「五個結合」。
(一)強化理念與落實責任相結合。
為了做好新形勢下的行政復議工作,需要從以下三個層面進一步強化理念:從政府領導層面來講,要強化既重視經濟建設、也重視依法行政的理念,防止和減少依法行政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要強化既重視信訪工作、也重視行政復議工作的理念,注重並善於依法化解矛盾糾紛;要強化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理念,避免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兩層皮」。從法制機構層面來講,要強化立法工作與行政復議工作並重的理念,將行政復議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要強化行政應訴工作與行政復議工作並重的理念,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內部層級監督作用。從社會公眾層面來講,要強化通過法定途徑特別是行政復議渠道解決糾紛的理念,宣傳引導更多的群眾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同時,要樹立「法治gdp」的理念,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加大行政復議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考核比重,通過剛性有效地約束,將行政復議工作各項任務真正落到實處。
(二)創新機制與整合資源相結合。
在創新行政復議制度體制機制方面,要重新調整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定位。面對轉型時期行政爭議的特點以及政府和人民群眾對法定糾紛解決機制的期待,需要對行政復議制度功能進行重新審視和調整,特別是要強化行政復議作為黨和政府主導的法定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作用,將其功能定位由內部監督、自我糾錯為主,向監督與救濟並重、化解行政爭議為主轉變。要創新行政復議審理體制機制。要以提升行政復議審理組織的權威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為目標,以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民主決策為主要內容,以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許可權和吸收外部力量參與案件審理為核心,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要適度拓寬行政復議范圍。通過暢通渠道、降低門檻等方式進一步擴大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為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奠定製度空間。同時,要進一步整合行政救濟資源,加強復議與信訪、訴訟以及行政調解等糾紛化解機制的銜接,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的作用。要妥善解決行政復議與相關救濟制度的關系問題。要強化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將行政管理專業性較強的行政爭議主要通過行政復議渠道加以解決。考慮通過完善制度機制,保證行政復議制度能夠充分介入各種類型的行政爭議,發揮其便捷靈活的特點,及時化解矛盾。要突出行政訴訟終局作用,使行政訴訟主要解決數量較少、法律關系復雜的行政爭議。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的處理處於「後介入」和引而不發的狀態,這樣的監督更有力量,更有權威,又不至於陷入力不從心的境地。要發揮信訪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補充性作用。從法律層面上講,信訪不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定渠道,其制度宗旨主要在於保護老百姓的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這些權利與行政救濟申請權性質不同。在立法上,已經切得比較清楚,屬於行政救濟申請權的信訪,都應當由信訪工作機構轉請行政救濟渠道解決。
(三)嚴格辦案與指導監督相結合。
行政復議要真正發揮作用,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防火栓」、「減壓器」,就必須做到依法辦案、有錯必糾。只有堅持依法辦案,才能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只有堅持有錯必糾,才能讓行政復議當事人心悅誠服。實踐中,大多數地方政府和部門都是能夠做到依法辦案、有錯必糾的。但是也要看到,有少數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中發現的問題視而不見,熱衷於當「維持會」;也有一些被申請人知錯不改,不主動取得申請人的理解和諒解,而是通過各種方式向行政復議機構施壓,要求遷就其違法不當行為。針對這些情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在實際辦案過程中要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不遮醜、不護短,真正做到有錯必糾。在做好辦案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扭轉忙於辦案、疏於指導的狀況,從法律規定的職責看,行政復議機構既要依法辦案,又要對本地區、本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這兩個方面需要統籌兼顧。地方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在職責許可權內,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著力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努力形成全國行政復議「一盤棋」的總體格局。
(四)依法化解與源頭預防相結合。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把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糾紛作為復議案件辦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注重加大調解和解力度,努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確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同時,又要注重通過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深入了解群眾的普遍關注和訴求,及時發現制度建設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的作用,「辦理一案,規范一片」,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執法,推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發生。
(五)服務大局與加強建設相結合。
就行政復議機構而言,不能「就復議而復議」,行政復議工作只有納入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去研究、去審視、去擺布、去推動,才能找到正確的發展方向,也才能煥發強大的生命力。實際工作中,要善於圍繞領導關注的重點問題,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謀劃思路,開展工作,勇於任事、直面矛盾,在具體問題的把握上「既要敢於說不,更要善於說行」,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真正贏得領導的重視與支持,努力做到「有為才能有位」。同時,作為政府領導而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實際工作中,特別要重視和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和隊伍建設,特別是基層的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在這方面做點投入,不僅是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措施,也是花小錢辦大事、低投入高產出的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