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標准法規
A. 如果標准中表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怎麼弄
1 標准在法律法規(技術法規)中的實施
WTO/TBT從貿易角度對標准給出的定義是:「由公認的機構核准、供共同和反復使用的、非強制性實施的文件。它為產品或有關的工藝過程或生產方法提供准則、指南或特性。當它用於某種產品、工藝過程或生產方法時,標准也可包括或僅僅涉及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WTO/TBT協定對技術法規的定義是:「規定產品特性或與其有關的工藝過程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條款,並強制執行的文件。當它們用於產品、工藝過程或生產方法時,技術法規也可包括或僅僅涉及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WTO/TBT協定關於「標准」的定義強調了標准在實施中的自願性,而關於「技術法規」的定義進一步強調了技術法規實施的強制性,換句話說,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區別主要在於與其符合的性質。與標准相符是自願性的,與技術法規相符合是強制性的,因此,它們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是不同的。按照WTO/TBT的規定,凡是涉及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保護人身健康和安全等正當目標時,可制定技術法規。
通常情況下,技術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旨在保護本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標准通常情況下是由市場和技術相關方組織起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定的。因此,標准具有廣泛的可接受性,而且標准凝聚了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反映了最新的技術水平,對於解決技術問題具有先進性和合理性。標准所具備的這些性質,也是法規制定者所追求的效果,這使得標准被法規引用成為可能。
在技術法規中引用標准通常有三種模式:(1)註明日期引用。以這種方式引用的標准通常列出標准代號、順序號和發布日期,並給出標准名稱。(2)不註明日期的引用。對這種方式引用的標准通常僅列出標准代號和順序號,並給出標准名稱。(3)普遍性引用,在法規中指定特定機構或具體領域內所有標准(不逐個列舉)作為引用標準的一種引用方式。
目前世界各國和地區制定的技術法規中直接寫入或引用標准內容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成為制定技術法規時慣用的一種模式。然而標準是否能被技術法規所採用也反映了標準的市場適應性問題。從理論上講,標準的制定應反映最新技術水平,並保護人類的健康和安全。但如果不能達到最新的技術水平,並且不能消減危險,技術法規中一旦引用標准就會給國家的經濟安全、人身健康、動植物的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技術法規制定者對引用標准也是非常慎重的,是經過一定的審定程序後方可引用。由此可見,標準是否能得到法律的引用是由標準的先進性、合理性及其對最新技術現狀的反映所決定的。技術法規是否引用已有的標准反映了標準的綜合水平,標准通過被技術法規的引用實現了其在法律中的具體實施。
2 標准在我國法律法規中的實施情況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常常引用標准,普遍性引用標準的法律有《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食品衛生法》、《建築法》等。
標准在我國法律中的實施突出表現在衛生行業、建築行業、環保行業等。早在1983年衛生部就制定並頒布了我國的第一部衛生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後又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八部衛生法律。國務院發布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等28個衛生行政法規,衛生部發布了400多個部門規章。
這些衛生法律規范都離不開衛生標准和衛生技術規范的建設。這些法律法規分別在其效力范圍內。規定了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各項法律要求及違反這些要求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法律規定僅是原則性的要求,要公正、公平地嚴格執行各項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要有相應的規章、技術規范與衛生標准作為鑒別、判斷是否合法的客觀依據。所以,在以上衛生法律法規中都對衛生標準的實施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在《食品衛生法》的第三章「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第十一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中第十二條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在環保方面,《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如何判定產品缺陷屬於「不合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指出:「產品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這就是說,如果有卜述標准,而產品又不符合該標准.則必然認定其為「不合理的危險」。在關於「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法律規定中指出,判定產品的是或非必須以標准為依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技術標准在建立和維護我國市場秩序中,一方面配合法律對市場進行調節,另一方面配合法治和行政手段進行必要的干預,以建立公平競爭、依法(合理)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在我國。法律只規定總的原則,而標准中規定技術指標,從而有利於法律的實施,並且通過法律的實施也推動了標準的實施。由此,標准與法律之間建立了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
3 歐洲標准成為實施技術法規的主要方法
歐盟在技術法規中引用標準的現象很普遍,但技術法規中引用標準的方法有很大的不同,這主要依賴於立法機關的政治願望。然而歐盟「用協調標准支持技術法規」的做法,是具有普遍意義的創造。
歐盟理事會在其1985年發布的《技術協調與標准新方法決議》中明確規定了用標准支持技術法規(新方法指令)的基本原則,即技術法規中只提出保證人類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要保證這些基本安全要求得以實施的具體的技術解決方案是由歐洲標准化組織負責制定,這就使標准成為實施技術法規的一種新的方法。
現以實施關於「燃氣器具的90/396/EEC」指令的標准《EN30-1-l1998家用燃氣灶具第1-1部分:安全性 總則》為例說明歐洲標準是如何為實施燃氣器具指令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
EN30-1-11998標準的前言指出:「本標準是按照歐盟委員會下達給歐洲標准化委員會(CEN)的委託書編制的,本標准支持歐盟燃氣器具指令的基本要求。」與此同時,標準的前言部分還指出了指令與標準的關系:「請看資料性附錄EA,它是本標準的組成部分」。
B. 什麼是法規/標准名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國的法規根據制定機關不同,分為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C. 行業標準是不是法律法規
行業標准不是法律法規,但有行業協會成員單位共同制定的行業標准對本行業成員單位有一定約束力及外圍單位的附射作用,對專業性比較強的行業,針對某些糾紛法律沒有名文規定的地方,法院會參考行業標准。
D.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E. 行業標準是不是法律法規
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規定:由我國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內發布,在該部門范圍容內統一使用的標准,稱為行業標准。例如:機械、電子、建築、化工、冶金、輕工、紡織、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業標准。
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當同一內容的國家標准公布後,則該內容的行業標准即行廢止。
行業標准由行業標准歸口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歸口部門及其所管理的行業標准范圍,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並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准代號。
F.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6)做標准法規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G. 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導則,細則等之間的區別
他們都是屬於規則制度,區別在於制定、修改以及實施的對象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較其它的效力高。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
意指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准。
導則一般由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部門發布,用於規范工程咨詢與設計的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H. 中國公章製作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於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和五角星。
二、 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五、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六、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八、 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 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 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九、 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 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 駐國外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 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形、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制發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五、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的名稱。
十六、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 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 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 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章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I. 法律法規與國家標准關系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政策的實質是階級利益的觀念化、主體化、實踐化反映。標准:包含可以用來為某一范圍內的活動及其結果制定規則、導則或特性定義的技術規范或者其他精確准則,其目的是確保材料、產品、過程和服務能夠符合需要。
主要標準定義說明:
1、GB/T 20000.1-2002《標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標准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彙》中對標準的定義是: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2、國家標准GB/T 3935.1—83定義:「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為基礎,經過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准,以特定的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准則和依據」。3、國家標准GB/T 3935.1-1996 《標准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中對標準的定義是: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經一個公認機構的批准。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
J. 「法律」、「法規」、「標准」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啊》
法律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標準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