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的法規
⑴ 法律規定,退房款,外責,工程款,是那個優先
退房款抄優先於建設工程款優先於外責
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房屋擅自擴建、加建的部分,不能計算在出售面積范圍內的。「而且這部分面積還可能內因為沒容有規劃部門的同意而被城管責令拆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此類爭議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也就是說,購房人只能補足誤差部分的購房款,不能選擇要求退房退款。」但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購房人可以選擇要求退房、退款。
「而根據司法解釋,如果房子的面積差超過3%,開發商只能把這部分多出的面積「送」給業主!不得額外收取購房款。」如果開發商以購房人不同意補差價為由,不辦理網簽、不辦理房產證的,購房人完全可以起訴到法院索賠逾期辦證的違約金。
⑶ 國家對於何時付房款首付有沒有法律規定
1、首先房屋抄貸款的還款時間是以銀行放款的次月就必須要開始按月償還了,如果你不按時償還你會面臨相應處罰,如房屋被查封、遭到銀行起訴、計入央行資料庫的黑名單等;
2、還款和房屋交接沒有任何關系,換句話說:房屋貸款有可能已經償還2年而所購房屋還沒有交房;
3、簽定買賣合同以後辦理貸款手續,一般按常理必須在十個工作日之內配合辦理,但是你可以和開發商協商延期辦理貸款審批手續,這樣你就可以晚一點支付銀行貸款;但是,必須徵得開發商同意諒解才可以,否則,開發商有權追究你的違約責任及滯納金。
⑷ 購房款不是我出,我算不算真正房主法律有規定嗎
和是否出錢關系不是很大,房產證上有名字才是房主。
謝謝你的提問
⑸ 法律規定,退房款,外責,工程款,是那個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有人認為是法定抵押權,優先於其他抵押權,比如銀行的抵押權,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也部分是為了保護建築企業中農民工的權利。但是當這種優先權和購房者的債權發生沖突的時候,以哪個為優先? 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把購房者分為消費者和非消費者:
一、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所稱的消費者應當就是消法中所稱的消費者,因經營性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此沈律師認為購買寫字樓、商鋪的購房者、公司企業購買住宅的。購買個人商品房用於出租收益、個人炒賣商品房贏利的也都不屬於消費者,不過這些人和普通個人消費者難以區別,所以沒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也劃入消費者行列。非消費者的購房者的債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沖突的,因為後者的優先權由法律規定,大於普通抵押權、債權,發生沖突時候以後者為先。
二、購房者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建築工程價款屬於經營性權利,而消費者購房的債權屬於生存權利,生存權應當大於經營權才能保證社會的安定,不過對消費者的保護是有一定前提的,律師提示此時房屋所有權尚未過戶,房屋仍然歸開發商名下,法定抵押權依然存在,消費者的權利能否優於法定抵押權就要依據房款繳納的情況而定:
對於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的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障。
對於未交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不能對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建築工程價款可以優先拍賣房地產得到受償,購房者已經交付的房款是否可以在工程價款受償前退還?應當認為在工程款之後,作為普通債權清償。大部分的分界線標准 。「大部分款項」的概念是指超過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多少的款項。律師查閱資料後發現有的判例中認為「大多數」是大於50%,不過沈律師提示立法並沒有作出具體比例的規定 ,可能在個別的案件中會有例外。
三、一般認為: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可以對抗建築工程款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要求預售合同訂立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備案一般認為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24條:「承包人對於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過該條款最終沒有作為司法解釋條款。
⑹ 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是房款的20%,還是差價的20
法律不規定,當事人自己約定。違約金本就是約定而非法定條款。法定條款是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和主張違約金當事人訴的時候可以二選一,但在舉證責任和效果上不同。違約金要舉證一,約定了違約金標准,二對方違約。賠償損失則要舉證一,對方違存在過錯,二,我確實因此過錯而產生了我主張數額的損失
可見違約責任的證明難度低於賠償損失。但賠償損失可以適用於沒有約定違約金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且有可能要到更多的錢
⑺ 房產出售後房款如何分配的法律規定
你覺得你提的這個問題別人可以回答你嗎?
提問的時候能不能先把問題考慮清楚?
房產出售後房款如何分配?你連「人」都沒有?如何分配?
只有房款,沒有「人」,怎麼分配?
⑻ 法律規定開發商退房款多少日內退付
法律沒有規定,看你們之間的約定
⑼ 未按時交納房款應交滯納金嗎國家有法律規定嗎
未能按時交納房款應交滯納金.首先,這個『按時交納』證明雙方之間有協議約專定,如果未能按時交屬納房款,說明一方違約,而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繳納滯納金的。就如拖欠的水電費,超出繳費期限就會收滯納金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收取額度一般是日0.3%是合理的。不過滯納金不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才具有懲罰性,如果滯納金收取太高甚至超過了本金,就是不合理的,法院一般也不會給予支持。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此類滯納金的收取標准並沒有統一的規定,也沒有最高限額。在廣東省內,「每天的滯納金按照當月應交房款的千分之一計算」算是目前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