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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范圍

發布時間: 2020-11-30 20:57:36

Ⅰ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

不包括侵權名譽權。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因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是這仍是侵犯人身權的結果,而非是侵犯名譽權的結果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Ⅱ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Ⅲ 試述行政賠償范圍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後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器城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上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行為。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賠償方式和標准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2、造成身體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為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收入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20倍。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4、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造成財產權損害的,能返還財產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按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財產已被拍賣的,給付拍賣的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如何擴大賠償標準的范圍
(一)增加人身權中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以外的權利受損賠償標准
(二)不僅賠償直接損失,還應有限度地賠償間接損失
(三)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1、合理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准
2、精神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輔助性的,而非主導性

Ⅳ 簡述行政賠償的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4)行政賠償范圍擴展閱讀:

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這類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返還財產;第二,恢復原狀;第三,支付賠償金。

Ⅳ 行政賠償包括哪些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受害人回所遭受的哪些答損害應予賠償。我國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的賠償范圍是: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的賠償范圍是: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Ⅵ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有哪些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版權和知識產權。權具體如所有權、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其中,第4項是財產損害賠償的概括性規定,指除上述三項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外,其他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的,國家也應予以賠償,如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實施許可行為造成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等。

Ⅶ 行政賠償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領域,即國家對哪些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限於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②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行措施的;③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④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責任的免除】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Ⅷ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三、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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