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罵執法人員
1. 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叫人打了辱罵怎麼辦
你把過程用視頻拍下當證據,如果證實執法行為過當會受處分,
2. 關於執法人員體罰他們認為是小偷的人,但並非小偷
我現在發是不是有點晚了,你們被罰蹲馬步蹲多久,怎麼蹲的,拜託,一定要回答我。
3. 我在派出所打罵犯罪嫌疑人屬於妨礙執法嗎
首先,你在派出所毆打犯罪嫌疑人,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構成故回意傷害罪,未造成輕傷答以上後果的,也構成毆打他人的治安違法行為;
其次,如民警制止你的毆打行為時,你對民警有推搡、辱罵等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治安違法行為,如你對民警有攻擊行為,則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4. 我因為被執法人員罵投訴他要警號拍他警號時手機被摔我條件反射打了他一下該怎
你這種情況我感覺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是他摔你的手機在先。但你打了他,這說明這件事你們兩個人都有責任。記下他的警號,投訴他。
5. 警察持法過程中打人,罵人怎麼處理
警察執法過程中打人罵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你們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
由他們依據警務條例,對違法民警進行紀律處分。
6. 交警打罵駕駛員屬於什麼行為
交警打罵駕駛員屬於過激使用交警法規行為
7. 警察在執法中,被辱罵 然後動手打人檢討書
警察在拘傳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適用強制措施。但是再訊問期間,這時公安人員是不可以辱罵毆打犯罪嫌疑人的,並且不得誘供詞和欺騙犯罪嫌疑人.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都是有明確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8. 打擊報復執法人員並毆打、辱罵如何量刑
打擊報復執法人員並毆打、辱罵,主要看造成的後果,如果情節嚴重就涉嫌妨害公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9. 北京大興區大窪看守所最多能關幾天沒打沒罵,就喝酒喝多了頂嘴執法人員了,幾天能放入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哄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直接阻礙,則屬於本罪客觀方面的第一種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而不能以此種情況論處,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應屬於以非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有關情況的(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的除外,其行為巳構成獨立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不再以該罪論處);(2)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要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人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或查看、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卻予以拒絕的;(3)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允許的;(4)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可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行為人卻予以阻撓甚或故意刁難的;(5)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要對組織或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進行查驗,行為人拒不允許的;(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查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等等。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其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10. 警察有資格打罵不配合執法的人嗎
沒有資格打罵,但是有強制措施的權利將阻礙執法的人先行控制,如果嚴重的還需要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