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製法規定
❶ 行政強製法不得禁止性規定多少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行政強制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❹ 《行政強製法》的出台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 )。
35、《行政強製法》的出台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 BC )
A行為 B設定 C實施 D執行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五十七條的規定是指什麼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專支付撫屬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❻ 行政強製法凍結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強製法凍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三節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 那麼,2018年最新行政復議法全文是怎麼規定的?下面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帶您了...
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以下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沒寫備選項,你自己對著法律條款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❽ 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哪些情形,可對相關責任
違反《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哪些情形之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回責令改正,對直接答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A.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B.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C.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D.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行政強製法》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故選ABCD。
❾ 行政強製法 有哪些新規定
公權當有界 強制需謹慎--聚焦行政強製法六大亮點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否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是規范行政強制的首要問題。規范行政強制權的設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製法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權不得委託
為治理行政執法主體「多」「亂」的問題,使得如城管、文化執法大隊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運而生。
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同時,行政強製法還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3.實施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規范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用一道道嚴密的程序來約束行政機關,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
行政強製法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法律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規定,如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
4.實施強制執行不得「夜襲」
綜觀行政強製法,很多條文採用禁止性規定體現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法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5.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行政強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強化行政強制,而是減少行政強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相關負責人表示,「行政強製法在程序設計上,始終貫徹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法律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法律也為違法建築當事人自行拆除違建提供了時機和餘地。法律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6.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權利救濟途徑
行政強製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強制權侵害時,規定了全面的救濟途徑。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