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執法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法的執行即執法。廣義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㈡ 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執法程序分別是什麼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兩個去面的內容。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根據我國有些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條件,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號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於行政處理決定本身不當或者違法造成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該糾正原行政處理決定;如果確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方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作出的。法律規定須經上級機關審批的,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上報,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況下,還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前的一段時間內,將執行決定送達義務人。
從實踐中看,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執行的機關、人員和時間;執行的方式、方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期限;行政機關首長的簽章以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2)告誡。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義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了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盡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說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關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關協助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關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2.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般是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與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序大體相同,也包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告誡和實施三個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還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申請。人民法院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是基於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沒有行政機關的申請,人民法院就無從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行政處理決定書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2)審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應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知果認為行政處理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時,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為有錯誤或違法時,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義務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仍拒不履行義務,則由人民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
㈢ 罰款和執行罰同屬於行政處理還是行政執法呢為什麼
照經營的抄,而你又確實屬於未辦理營業執照,開業經營的。復議結果對你很不利。
就行政訴訟而言,法院審查的是執法合法性,即:定性是否准確、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程序是否合法,對於「工商選擇性執法」即:處罰的合理性是不太給予審查的。除非有證據表明是屬於打擊報復。
對於您所說的「應該給我整改期限」,要看地方是不是有出台地方性政策,要求執法部門給予整改期限,否則官司很難贏下來,因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並沒有對「整改期限」這一說法。
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祝你好運。
㈣ 法院執行庭執法流程
蘇義飛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執行中止,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徵是:
(一)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
(三)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
(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我們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㈤ 行政執法和法院執行局有什麼區別
法院執行局執行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執法的執行依據是行政決定
㈥ 在我國法律執行分為執法、司法、守法和監督四部分,四部分對應的部門分別是什麼
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法的執行(執法)、法的適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法律監督。
法的適用,即國家專門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律規范適用到具體人或組織的活動;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准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的活動;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㈦ 法院強制執行是單獨執法還是聯合執法
法院強制執行,一是執行本院判決,受當事人的申請,一是受執法機關的申請執行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如遇抗法的可以聯合執行。一般是單獨執行
㈧ 被執法機關強制執行會有什麼後果
此申請強制執行還牽涉到一個訴前財產保全的問題,若無訴前財產保全,他方將資產隱匿轉移,強制執行就失去了執行的條件。
其實,目前我國司法界頭疼的執行難的問題,不是一時半會兒可以解決的,這與法律條文的制定和法律手段沒什麼沖突,情況往往是拿著地方法院簽發的支付令仍然沒辦法討回債務,頂多關看守所里幾天,可死咬著沒錢你真不能把他怎麼著!
㈨ 行政執行與行政執法的涵義與區別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管理社會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機關所有與職權有關的行為都是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行:也稱行政實施,是公共行政學發展史上形成最早的概念。是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依法實施行政決策,以實現預測行政目標和社會目標的活動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