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法規
A. 國家關於節約集約的規范有哪些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國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當前又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條根本方針。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切實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科學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
(三)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城市規劃要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盡快出台新修訂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准,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
(四)嚴格土地使用標准。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准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標准。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審改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准。凡與土地使用標准不一致的建設標准和設計規范,要及時修訂。要採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用地和取棄土用地標准。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准,對超標准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今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開展涉及用地標准並有悖於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的達標評比活動,已經部署開展的相關活動要堅決停下來。
二、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後各項建設要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做出專題報告。
(七)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做出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今後,要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准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落實和完善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稅收政策。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九)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土資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加快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評估達到要求並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要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抓緊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財稅政策。
(十一)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並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十二)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督促及時開發利用,形成有效供給,確保節約集約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十三)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等內容,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工業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佔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四)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十五)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六)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指導、督促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並復墾范圍。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並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七)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准,控制農民超用地標准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十一)加強各類土地變化狀況的監測。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變化狀況。國家每年選擇若干個省級行政區,進行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狀況監測。重點監測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減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准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准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三)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實行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分級考核,考核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切實轉變用地觀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將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落實在政府決策中,落實到各項建設中,科學規劃用地,著力內涵挖潛,以節約集約用地的實際行動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國務院
二○○八年一月三日
B. 節約用水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此有所規定
除此之外,我們中學做過無數次的數學題階梯收水費制度就是政府為了讓人們節約用水做的例子
C. 關於我國節約能源法律、法規,說法錯誤的是
A,不得實行包費制就是說能源消費必須按量計價。用多少度電就交多少錢,而不是每家每月交一定數的錢。
B,建築工程均實行監理制度,每一道工序完成之後,由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內外牆保溫工程也是同樣的辦法,由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後在工程質量報驗單上簽字。
D. 節約用水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哪些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 關於深入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工回作的通知,
城市節約用水答管理規定,
一、認真安排部署相關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宣傳計劃,明確職責分工,以創新的思路、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宣傳,引導城市居民自覺參與到節水工作中來,不斷提高城市居民節水意識,改善城市水環境建設,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二、舉辦啟動儀式。5月11日,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昌吉市和庫爾勒市等4個城市舉行全國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啟動儀式。其他地、州、市按《通
知》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確定宣傳活動內容。各地要向廣大居民宣傳節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節水融入到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推動節水工作不斷發展。
三、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創建節水型城市是節水工作的有力推手,各地要建立節水機構,完善節水措施,積極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保障節水工作取得實效。
E. 目前我國關於節約用水都有什麼法律法規之類的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水法》第一章第制四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我也就能找到這么多。國家現在也沒有太多有關節水的法規。畢竟水是一種商品。
F. 國家對節能減排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意見》該意見闡述了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重要性,提出了「總體要求」,明確了十一項「重點領域和任務」、六大「重點工程」和五項「政策措施」。
國家發改委為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目標、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並為實現「十二五」目標奠定良好基礎,國家將重點從八個方面入手,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各項工作。
1、國家發改委將加強宏觀指導,做好節能減排形勢分析,加強預警調控,定期發布各地區節能指標完成情況晴雨表;
2、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把新上項目節能評估關,控制高耗能行業過快增長;
3、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技術產業化示範、節能產品惠民、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和節能能力建設等節能重點工程;
4、在重點領域節能方面,將推進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開展綠色建築行動,推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開展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建設活動;
5、加強環境污染治理,以解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的大氣、水、重金屬等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切實加大治理力度;
6、開展循環經濟示範行動;
7、繼續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金支持力度,加強節能標准制修訂工作;
8、著力增強全民節能減排意識,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全民行動。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節能減排工作基本要求
2、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組織管理體系。
3、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領導機構,負責本企業節能減排總體工作,研究決定節能減排重大事項,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4、中央企業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建立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能減排協調、監督管理機構。
(6)節約法規擴展閱讀:
實施措施
(一)認真組織開展全員節能行動
1、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入開展全民節能行動的重大意義,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全面開展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節能條例》,提高幹部職工節能意識,把節能變成每名職工的自覺行動。
2、積極開展能源緊缺體驗活動。結合實際情況節能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每年的全國節能宣傳周期間組織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強化節能意識。
3、開展節約能源、資源宣傳周活動。通過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幹部職工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意識,樹立勤儉節約觀念,培養幹部職工自覺節約能源、資源的良好習慣,把節約能源、資源變成自覺行動。
(二)加強制度建設
1、制定健全各項制度,完善保障體系,建立資源節約的長效機制。
2、制定適用於本單位實際的節能規劃和科學的節能方案。
3、建立健全節能降耗督導檢查制度和公開通報制度,監督檢查節能降耗工作的落實。
4、建立健全資源、能源消耗的統計報告制度,客觀全面反映資源、能源消耗的實際情況和節能降耗工作的實際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節能減排
G. 節約用水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哪些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H. 國家頒布的節約能源的法律、標准、規范和規定,有哪些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大,幾乎各個領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建版築法、建設工程勘權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二、三批)、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陽能熱利用國家標准目錄、節水型城市考核標准、旅遊旅館建築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准等等。
I.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是部門規章還是行政法規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1988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經批准,1988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號發布《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該《規定》共24條,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為是建設部頒發,所以屬於部門規章,不是行政法規。
J. 國家在節約資源方面測定了哪些政策和法律法規
主要我們國家制定了環境資源保護法,把每個繩子一起下去,還根據該法律制定自己相關的環境資源保護這些規定和政策,和各個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