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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十不要

發布時間: 2020-11-30 16:12:20

A. 請問行政機關公文保存公文期限永久、30年、10年的區別在哪裡不需要保存的紙質公文怎麼處理銷毀嗎

文件資料按保密程度分為絕密文件、機密文件、秘密文件、公開性文件、宣傳資料。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紙質公文,經過辦公室主任、發文部門負責人共同鑒別後可以做「作廢保留」和「銷毀」處理。

B. 行政拘留10天,一般不能保釋,要怎麼樣才能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版近親屬提出符合權《治安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治安拘留需要滿足的條件: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C. 我行政十五天,為什麼不給拘留證,我犯了什麼罪要拘留。

如果當事人被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公安機關必須出具拘留證,並在處罰前告知處罰的依據和事實理由。

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按法定程序處罰,該行政處罰無效。

如果公安機關已經進行了違法拘留,當事人可以申請上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復議,復議處罰無效的,再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D. 在一個行政單位幹了十年,單位讓我和別的企業簽訂合同,不簽就要辭退

這種情況現在還比較多
屬於勞務派遣用工(間接),原來是勞動合同用工
(直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行政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採取間接用工的
依法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結清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五險一金
你是否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自主決定
因為行政單位改革及編制問題,這種情況目前無法避免
希望可以幫到你

E. 行政單位用人超過二十四年怎麼辦,現在被行政單位領導不要了,怎麼辦

連續工作24年,不管有無合同,雙方存在事實上勞動合同關系,依法受保護;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已經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應當爭取先協商解決,但更重要的是收集好證據,准備協商不成時,申請勞動仲裁。

一、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糾紛,建議勞動者首先搜集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二、連續工作24年,應當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非法定情勢下,非經法定程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如果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收集好證據,協商不成時,准備申請仲裁,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F. 行政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所里苦不苦,要不要幹活的

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是不用幹活的,至於苦不苦就看你怎麼理解這個苦字了

G. 什麼是行政執法「十不準」

一、不準利用執法權力搞創收;
二、不準從事經營性活動;
三、不準收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四、不準利用審批、執法職權向行政相對人索要錢物或報銷費用;
五、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
六、不準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言語粗暴、挾私報復;
八、不準私自留置、處理和佔用罰沒財物;
九、不準利用行政執法權為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十、不準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H. 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的人,黨紀要不要處分

一般都要處分,輕重要看事實和情節。

I. 如果是行政拘留十五天,被處罰人可不可以要求不通知家屬能不能不通知家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因此,被執行治安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家屬,但如果當事人要求不通知家屬的,可以不通知。

J.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條對不予受理行政許可作了哪些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方式的規定。

一、受理條件和期限

1.受理的條件。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1)申請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職權范圍;(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盡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於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且申請材料齊全,該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對於當場可以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審查並予以確認。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雖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屬於文字性錯誤(如書寫人發生筆誤)、計算錯誤、裝訂錯誤等,對此,申請人當場即可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本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目前我國有的法規中對此已有規定,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於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2.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時限。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受理期限規定了一定的時段。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為了促使行政機關盡快對申請材料作出審查,避免拖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的受理期限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作出迅速應答,即:自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作出這一規定,並不是說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不作審查,而是只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因此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了收到申請材料應當即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即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告知。在這里,補正告知的期限實際上與受理期限是有聯系的,除當場告知的外,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實際上是賦予了行政機關5天的受理期限。但是與上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明確規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對於申請材料不需要補正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5天即被計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不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審查,那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則被相應縮減,以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為20天為例,變為15天。行政許可法對受理期限的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提高受理審查的效率,防止行政機關對申請遲遲不予作答的現象。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在受理期限上的規定與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類似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應立即開始審查該申請。對申請書中記載事項不完備、沒有附加申請書必需的附件、未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及不具備其他法令規定的申請形式要件的申請,應設定相當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補充更正該申請,或者拒絕給予該申請所請求的許可認可。」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的受理,採取「到達主義」,即當「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即開始負有審查義務。這樣的立法方法有意地將「受理」階段排除出了法定程序。

本法對於行政機關發出補正告知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但未對申請人完成補正的期限作出規定。這並不是說,申請人補正可以無限期地進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申請材料不規范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並報中心。有的國家的行政程序中也對補正期限作出了規定。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規定補正的期限為10天。規定申請人補正期限,可以促使申請人盡快提交補正材料,以盡快確定許可申請是否被受理,因此是必要的。雖然行政許可法對此未作規定,但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機關可以針對某一具體的行政許可的情形,規定補正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有的申請人對所要從事的活動不清楚是否需要行政許可,例如,由於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從事的活動,現在不再需要許可,但申請人對這種變化並不了解。對於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即時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的事項不屬於被申請的機關的職責范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也只有該法定的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其管轄范圍內的申請並予審查。申請人向無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行為無效,被申請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負責受理的機關,是行政許可法給行政機關賦予的一項新的職責。對於承擔這一職責,可能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產生顧慮,認為既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員對負責受理的機關本身並不清楚或者告知有誤,還會承擔責任。事實上,如果某一受理事項連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應負責受理的機關,那麼對於許多行政相對人來說將會是一件更困難的事情。實際生活中,在某一行政機關發生申請人「走錯門」的情形常常是雷同的,多數情況下是由於申請人不清楚某兩個或某幾個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而對被申請機關產生誤解。對於具體經辦的、有一定經驗的工作人員來說,這種現象是較常見的,因此,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有關的負責機關,雖然會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並不會增加太大的難度,給申請人帶來的則是極大的方便。如果工作人員無法憑經驗知道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通過機關的內部系統設法詢問清楚。告知負責受理的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採取口頭告知的方式。針對申請人經常發生錯誤的情形,行政機關也可以事先印製一些「申請人須知」或「申請注意事項」之類的書面材料,提醒申請人根據各自的情況向正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來說,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從事某一活動的許可,應當提交書面形式的申請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材料。申請書一般必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工作單位和地址,申請許可的要求、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從事該許可活動的場地、人員、設備等事項的說明或證明等。

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完備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徑行駁回,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告知。補正告知,可以當場作出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行政許可法還對告知作出一個較為嚴格的要求,即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多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的,行政機關應當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一次告知申請人,不能反復要求申請人補正,以避免浪費申請人的精力和時間。補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機關即構成程序上的瑕疵。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未一次告知補正內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由於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的原則,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時,即應出具收到材料的憑證。除非另有規定,如果申請人5日內未收到補正告知,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的憑證可以具有受理憑證的效力。受理憑證上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作出這一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有行政許可機關以沒有收到申請書為由而遲遲不作許可決定的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及時作出許可決定,保障公民請求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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