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律法規
1. 法律對執行分配是如何規定的
(1)對於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
由條文規定可以看出,就執行程序中對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執行法院貫徹的是「當事人主義」,並不需要行使對異議進行審查的職權,只是將當事人的異議告之相關權利主體,如果沒有對異議的反對意見,執行法院則按照異議的意見修改分配方案並予以分配;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對意見,執行法院則通知異議人並等待其15天,根據異議人是否起訴而決定或者按照原方案分配,或者將爭議份額提存。如此規定徹底貫徹了「審執分離」的原則,也符合一般的法理。
(2)關於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目的在於解決爭議當事人之間關於分配方案的爭議。由於分配方案的部分變動可能會導致其他債權的受償比例發生變化,所以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結果會影響到其他債權人。而本法條只規定了異議人為原告,對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人為被告,未涉及其他人的訴訟地位問題。因此,訴訟中是否應追加其他人為第三人(或者被告),值得討論。實踐中有案例將除爭議雙方外的其他所有債權人、被執行人追加為第三人,一攬子解決爭議問題。對此無需統一規定,可由審判庭根據爭議事項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主體的權利而予以靈活掌握。
2. 法律法規判決書生效執行中條例條款是什麼
可以查閱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二)給付內容明確。
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並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 強制執行法律條文的規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4. 民事執行法律法規有哪些
1、執行合法原則
民事執抄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依法定程序和方式並遵守實體法的規定進行。
2、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
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有差別。
3、執行適度原則
也稱比例原則,執行措施必須是必要而適度的,要求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與執行措施之間、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債務人的痛苦降到最低點,另一方面確保債權迅速、充分的得到實現。
4、執行窮盡原則
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窮盡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審計,依法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後仍不能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望採納
5. 民事案件並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對於執行的新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對執行內容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也是對《民事訴訟法》內容進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編。
首先,新法強化了以下執行措施:
1、執行員在發出執行通知的同時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被執行人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狀況的,可以罰款或者拘留;
3、增加了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出境、徵信系統記錄、媒體曝光等措施;
4、提高了罰款金額:個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萬以下,單位1千以上3萬以下提高到1萬以上30萬以下;
5、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了拘留措施。
其次,強化了當事人的以下權利:
1、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並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請復議;
2、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3、案外人提出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4、債權人可以選擇一審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5、將申請執行期限改為2年期間,並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擴大拘留適用的對象,提高罰款數額等等
6. 最新執行法律法規有哪些 那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7. 最新的強制執行法律條款
討厭網上怎麼講到2012年事上呀。我問的現在最新2020年怎樣強制執行新老賴政策
8. 法律強制執行的條件和期限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